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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定义与基本命题(第1页)

C。定义与基本命题

本段所要提出讨论的各点如下:1。定义;2。系统的前提与推论方式;3。选择的条件。

1。定义。关于定义此前已经提及,一部分的问题也已经讨论过,此处不赘。此处所要提出的几点是:a。系统中的定义表示引用名词之自由;b。系统中定义的职责在化复杂为简单;c。系统中的定义无所谓真假;d。系统中的定义不在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范围之内。

a。引用名词之自由。普通以为定义有名词与实质之分,其实只有名词的定义,没有实质的定义。所谓实质定义似乎有以下两层意思,而这两层意思似乎都说不通。

(一)所谓实质定义即普通教科书称为“realdefinition”的定义。普通定义大都以主宾词式的话表示。第一层的意思是说主词所代表的那具体的东西有定义所表示的意义。设以以下定义——“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为例。第一层的意思是说具体的占时空的张三、李四等等有“有理性的动物”的意义。如果实质定义有这样的意思,实质定义似乎说不通。具体的东西无所谓有意义或无意义。这不是说它们有意义,也不是说它们无意义;这是说具体的东西与意义不相干,好像道德与颜色不相干一样。

(二)除此以外,实质定义似乎还有第二层意思。第二层意思可不是说主词所代表的具体的东西有某种意义,而是说主词有某种意义。第二层的意思比第一层的意思似乎高超一点,因为它把意义引用到名词方面,没有引用到具体的东西方面。但这一层也说不通,因为照这一层的意思,所谓定义者不是“定”某名词的意义,而是说事实上某名词有某种意义。即以(一)条所举的定义为例:照第二层意思,“人”这名词有“有理性动物”的意义。读者请注意这是一个命题。这是说事实上我们用“人”这名词的时候,我们也就把“有理性的动物”的意思包含或蕴涵在内。如果事实上我们用“人”这名词的时候,“有理性的动物”的意思并没有包含或蕴涵在内,这个命题就是一假命题。如果一句话表示事实,它是命题,系统中的定义所表示的不是事实,是意志。它表示系统中某名词有某种用法,至于系统范围之外,事实上那一名词是否有那种用法与它不相干。

(三)综观以上,系统中的定义不是普通所谓实质定义。它完全是名词的定义,可是虽是名词的定义,仍不是表示某种名词事实上有某种意义,而是表示某名词的用法如何而已。在英文,这样定义有时称为“voluion”,所以如此称呼者,因为它表示引用名词之自由。

b。化复杂为简单的职责。逻辑系统与其他许多系统一样,它的程序是由简单而复杂。这种程序的好与坏,它是否可以免除,等等的问题我们可以不必讨论。事实上既有这样的程序,我们也就有这样的程序所发生的问题。我们可以用几何为例:“四方”所表示的思想,不必有“四方”这名词,我们可以用“点”“线”“角”等等表示“四方”的思想。但是如果我们有一命题表示“四方”与“圆”的关系,不用“四方”与“圆”这两名词,仍以“点”“线”“角”等等表示之,那一命题就差不多没有法子说出来了。在欧克里几何系统范围之内,我们介绍“四方”这名词,不过是要化复杂为简单而已。

逻辑系统既是由简单而复杂,当然也有同样的问题。在P。M。的基本命题中有这样一命题:

如果没有介绍的思想或符号,这个命题就只有以下的表示:

第二个表示比头一个就复杂得多。在一演绎系统的程序中演绎愈进,复杂的程度愈高,而复杂的程度愈高,愈要引用新名词以代表已有的复杂的思想。

系统中的定义一方面表示一系统对于一名词的用法,另一方面,介绍一简单的新名词用以代表已有的复杂的思想。前一方面表示作者引用名词的意志,后一方面表示定义在系统中的职责。

c。定义无真假。表示意志的话无所谓真假。表示意志的话与表示某人有某项意志的话是两种不同的话,前者不是命题,后者是命题。命题是表示事实的话,如果所表示的是事实,通常认为它是真的,如果所表示的不是事实,通常认为是假的。系统方面的定义既不表示事实,它不是命题,所以它无所谓真假。这差不多完全是理论方面的话。可是有时在心理上理论与事实不容易分得很清楚。

例如P。M。中的定义,这个定义若从系统方面着想,似乎毫无毛病。可是读的时候,免不了把“读成“蕴涵”;读成“蕴涵”的时候,免不了把它视为普通语言中的蕴涵;把它视为普通语言中的蕴涵,我们就免不了感觉它是一离奇古怪的蕴涵。但是把它当作普通语言中的蕴涵,就是把这个定义当作命题看待。何以呢?因为如果我们把视为普通语言中的“蕴涵”,我们就发生疑问有没有普通“蕴涵”所有的意义呢?普通“蕴涵”有没有的意义呢?这些问题发生之后,我们难免牵扯到真假问题,牵扯到真假问题,就是把定义视为命题了。

这样心理上不一致的情形不仅批评家难免,即作家也难免。好在近十几年来研究逻辑的结果,大多数逻辑家简直不知道或说不出所谓“普通蕴涵”者的意义何在;所以对于早已承认其为一种蕴涵。但这不过是对于的特殊情形而已,普通心理上不一致的情形总得要减少才行。

d。系统中的定义不在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范围之内。有了以上的讨论,这句话似乎不至于发生若何重大的问题。这里所谓实质有两方面的情形,我们似乎不能不分别提出。

(一)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逻辑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是“必然”。逻辑系统之所以为逻辑系统者,就因为它所要表示的实质是“必然”。在此处我们用不着提出逻辑系统的数目问题。这个数目是“一”也好,是“多”也好,是“无量”也好;无论如何,如果一个系统是逻辑系统,它所要表示的实质是“必然”。定义无所谓“必然”。在真假二分法范围之内,所谓“必然”者是不能不真;定义既无所谓真假,当然也就无所谓“必然”与“不必然”。定义既无所谓“必然”与“不必然”,当然不在逻辑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范围之内。

(二)系统所引以为表示工具的实质。一系统所引以为表示它所要表示的实质的工具就是那一系统的原子,那一系统的运算或关系,与那一系统的基本命题。这个可以总称为系统的干部。系统的干部似乎不能不算是系统范围之内的分子。干部之内情形不一致。基本命题可以是必然的命题,所以它们也可以是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基本概念无所谓必然与不必然,所以它们不是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可是它们虽不是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它们是一系统所引以为表示实质的工具。我们可以说它们是工具方面的实质,不是意义方面的实质。逻辑系统不能离开它所有的工具方面的实质。一系统之所以自别于其他系统者,就因为有它所有的工具方面的实质。一系统的定义既不是一系统所要表示的实质,也不是一系统工具方面的实质,所以它不能在系统范围之内。

(三)定义何以不是系统的工具呢?上面已经说过一系统不能离开它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是思想,不仅是名词,所以它们是系统的工具。定义所介绍的不是新思想,是新名词。新名词所表示的思想系统中已经有了;不过以系统中所有的名词或符号去表示新名词或符号所表示的思想,太复杂、太麻烦、太不便利而已。但复杂、麻烦、便利等等问题都不是系统的实质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嫌复杂、不怕麻烦,一系统可以不利用定义而仍不失其为逻辑系统。系统中的定义可以视为系统的注解,不在系统的实质范围之内。

2。系统的前提。所谓前提与推论方式不同。前提是结论的根据,而推论方式是推论的根据。我们可以说前提是结论的前提,而推论方式是推论的“前提”。这种话是有毛病的。可是如果我们能够利用这种话以传达意见,我们也就不妨利用。如果前提真,推论对,结论才真;前提假,推论对,结论亦假。如果推论不对,无论前提是真是假,而所谓“结论”者根本就不是结论。从结论方面着想,我们可以说结论的真或假根据于前提,而结论的对或不对根据于推论方式。

a。在普通生活中,前提与推论方式常常是两件事。例如:

(甲)所有的河北人都是中国人,

所有的北平人都是河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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