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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运算或关系(第1页)

B。运算或关系

一系统的原子不必是类,不必是关系,不必是命题;一系统的运算也不必是“或”“与”“非”“蕴涵”。它们虽不必是一系统的运算,而一系统之运算中大都少不了它们。兹特提出讨论。

1。“或”。普通语言方面,或有相容与不相容的分别。比方我对甲乙二人说:“或者你或者他到火车站上去一次”,那么甲可以去而乙不去,乙可以去而甲不去,甲乙也可以同去。可是,如果我对他们两个人说,“某学校的校长缺出,或者你去做,或者他去做”,那么甲可以去而乙不去,乙可以去而甲不去,但甲乙不能同去。前一“或者”的用法是相容的用法,后一用法是不相容的用法。排中或排外原则中的“或者”是不相容的或者,而P。M。系统的基本概念中的“或者”(1910年版)是相容的或者。这是“或”的用法上两大分别。除此之外尚有其他不同点。罗素在他的《算学原理》(Prihematics,1903年版)一书中,曾举下许多的例,我们在此处可以照办。

a。“如果你所遇的是姓张的或是姓李的,你遇着了一个很热烈的宗教家”。这命题中的或者,是两名词间的或者,而不是或不容易变成两命题间的或者。以上这命题可以分成两个相“与”的命题,那就是说,两个要同时真的命题如下:

(一)“如果你所遇着的是姓张的,你遇着了一个热烈的宗教家”并且(and)“如果你所遇着的是姓李的,你遇着了一个热烈的宗教家”。原来的命题不能分作:

(二)“如果你所遇着的是姓张的,你遇着了一个热烈的宗教家”或者“如果你所遇着的是姓李的,你遇着了一个热烈的宗教家”。这个命题的两部分是以“或者”联合起来的,它们虽可以同时真,而它们不必一定要同时真;既不必要同时真,则不能表示原来命题的意义。前一命题的两部分是以“与”联合起来的,一定要它们同时真,整个的命题才能真。从这一方面看来,它与原来的命题意义一样。可见名词方面的“或”可以变成命题方面的“与”。

b。“如果是铁路局求事者之一,他一定是姓张的或姓李的”。请注意这里的“一定”是指“姓张的或姓李的”而言,不是指姓张的个人,也不是指姓李的个人。此命题不能改成以下(一)(二)两命题,而只能改成以下第(三)命题。

(一)“如果是铁路局求事者之一,他一定是姓张的”或“如果是铁路局求事者之一,他一定是姓李的”。如果原来的命题是真的,这一个命题是假的;因为原来的命题没有说铁路局的求事者一定是姓张的,也没有说他一定是姓李的,而(一)命题前一部分说铁路局的求事者一定是姓张的,所以前一部分假,后一部分说他一定是姓李的,所以后一部分也是假的。前后两部分既都是假的,所以(一)命题也是假的。既然如此,(一)命题不等于原来的命题。

(二)“如果是铁路局的求事者,他一定是姓张的”并且(与)“如果是铁路局的求事者,他一定是姓李的”。这一命题的部分既是以“与”(and)联起来的,要两部分皆真,才能真。如果原来的命题是真的,这一命题的部分都是假的,所以它也是假的。它与原来的命题也不相等。总而言之,(一)(二)两命题把“一定”分别地引用于姓张与姓李的,所以与原来的命题不同。

(三)原来的命题中的“姓张的或姓李的”可以分开,可是要用两个有“不是——就”的形式的话去分开:“如果是铁路局的求事者之一,他不是姓李的就是姓张的,而且(与)不是姓张的就是姓李的。”

c。“王小姐与姓张的或姓李的结婚”。在一法律上不许重婚的国家,这一命题只能改作:

(一)“王小姐与姓张的结婚”或“王小姐与姓李的结婚”;而不能改作:

(二)“王小姐与姓张的结婚”而且(与)“王小姐与姓李的结婚”。后一命题要它两部分同时真它才能真,所以它不等于原来的命题;在前一命题的两部分可以一真一假,用不着同时真,它才能真。虽在不许重婚的国家,仍可以真,因为只要任何一部分真,它就是真的。它与原来的命题一样。如无法律方面的限制,原来命题中的“或”可以是相容的,也可以是不相容的;(一)命题中的“或”也一样,可以是相容的或不相容的。

总而言之,“或”有相容与不相容的两大分别。但除此分别之外,有时名词方面的“或”不能改成命题方面的“或”,而能改成命题方面的“与”;有时可以改成命题方面的“或”,而不能改成命题方面的“与”;有时两方面似乎都有困难。在第三部那个系统的基本概念中的“或”是命题方面相容的“或”。相容的“或”的意义比不相容的“或”的意义广。前者的用法比较便当。因为加以相当限制,即成不相容的“或”。

2。“与”。此处的“与”即英文中的“and”;中文方面有时用“与”,有时用“和”,有时用“同”,有时用“而”,有时用“并且”,有时用“而且”,等等。“与”的不同的意义也非常之多,有深有浅,以下的例不能说包举无遗,但大致可以代表各种不同的用处。

a。“那间房子里有桌子‘与’椅子”这一命题中的“与”是极平淡的“与”,它不过表示空间相与而已。我们可以把这命题分作两个以“与”相联的命题。

b。“人是两脚的,直立的,与‘有理性的’动物”。这命题里的“与”与以上的有相同点,也有不相同点。

(一)相同点是:

(甲)这一命题可以分作好几个命题,而这些命题又可以彼此独立。

(乙)这些命题又可以联之以“与”,使成一整个命题。

(丙)这些命题中可以只说出任何一个或两个,而忽略其余的命题。

(二)不相同点是:这命题中相与的名词是属性名词,可以寄托于一种或一个具体的东西,而第一命题中的名词不能寄托于一种或一个具体的东西。

c。“他的温和‘与’智慧征服了她的心”(此例得之于王遵明先生)。这里的“与”与以上两个“与”都不同。这里的“与”似乎有点意义含糊的地方。这句话可以表示两命题的真,例如“他的温和征服了她的心”“与”“他的智慧征服了她的心”;可是也可以表示“他的温和与智慧(联合起来)征服了她的心”。究竟这里的“与”是名词方面的“与”还是命题方面的“与”似乎不能定。

d。“中国花布的颜色是红‘与’蓝”。如果我们心目中的花布是现在的花布,这一命题中的“与”是名词方面的“与”,而不是命题方面的“与”。那就是说,这一命题不能分作以下两命题:(1)“中国花布的颜色是红的”;(2)“中国花布的颜色是蓝的”,因为这两个命题都是假的。同时这里的“与”虽是名词方面的“与”而没有两色凝为一色的意思,它所表示的是中国花布的颜色有红亦有蓝。

e。“紫颜色是蓝与红”。这命题中的“与”与d命题中的“与”的前一点相同,后一点不相同。前一点相同,我们不能把此命题分为两个命题说(1)“紫颜色是蓝的”,(2)“紫颜色是红的”。后一点不相同,这里的红与蓝凝成一色。

f。“秦‘与’楚为世仇”。此处的“与”一方面不能变成两命题的相与,我们不能根据这个命题说(1)秦为世仇与(2)楚为世仇。另一方面又表示秦楚不并立,与e例中的红与蓝不一样。

g。“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均为价值”。此中的“与”表示相反或不相容。这一层不必利用宾词已经可以表示出来,因为美、丑、真、假、善、恶的普通意义已经有彼此相反与不相容的情形。但其所以用“与”而不用“或”者,因为真、假、善、恶、美、丑均各为价值。在名词方面真假不能相与,善恶不能相与,美丑不能相与;而在命题方面,“真为价值”“假为价值”等等,命题联之以“与”与原来的命题一样。这可以说是一种名词不相与而命题方面相与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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