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道,式—能01
一·一 道是式—能。
一·二 道有“有”,曰式曰能。
这里的道是哲学中最上的概念或最高的境界。这两句话是命题与否颇不敢说。我觉得说这两句话的时候,我们不容易马上就开始说解析的话。从情感方面说,我总觉得印度思想中的“如如”(引用张申府先生底名词)最“本然”,最没有天人底界限。我们既可以随所之而无不如如,在情感方面当然最舒服,中国思想中的“道”似乎不同。我觉得它有由是而之焉的情形。有“是”有“由”,就不十分如如。可是“道”不必太直,不必太窄,它底界限不必十分分明;在它那里徘徊徘徊,还是可以恰然自得。希腊底Logos似乎非常之尊严;或者因为它尊严,我们愈觉得它底温度有点使我们在知识方面紧张:我们在这一方面紧张,在情感方面难免有点不舒服,这篇文章中的道也许是多少带一点冷性的道。
一·三 有能。
这里的“能”字是命名的名字,好像张飞、关羽一样,不是形容事物的名词如红、绿、四方等等。名字叫“能”的那X不是普通所谓东西,也不是普通所谓事体。
依我底意见,我们可以在宽义的经验中(有推论有想像的经验)抓住它,我手上有一支纸烟,此刻它是完整的,有某形,有某色。它有它底来源;它底烟的那一部分在多少时前是某一地方的烟叶子,未成植物前,一部分是种子,其他部分是肥料,是水,是太阳光中的某一种光等等。它底纸的那一部分可以追到某造纸厂,由造纸厂可以追到某一种树,理论上也可以追到某一棵树,也可以追到水、光、土等等。我现在抽这支烟。原来的整体又分开来了。一部分变成灰,一部分变成烟……烟这一部分在我底内部溜达溜达之后就大部分往空气里走了。成灰的那一部分变动比较地慢,起先留在烟灰缸里,以后也许就到土里与别的东西混合起来,过些时候,也许又回到另外一种植物里去。
这一大堆变更中,有些东西是直接经验的,有些是想像的。所谓“烟”、所谓“纸”、所谓“光”等等都是可以下定义的,都没有变。可是,在此变更程序中,有X由“是某甲种的东西”变成“是某乙种的东西”,由“是某乙种的东西”变成“是某丙种的东西”等等。这里的意思是说,我们说“这支烟变了灰”在那里变的不是“烟”类,或“烟”概念。也不是X本身,而是“是那支烟的X走入‘那一堆灰’里去了”。也许有人以为这里的X就是化学底“原子”或物理学底“电子”或物理学底“力”。我所要表示的意思不是这个意思。“原子”“电子”“力”,都是类,都形容,都摹状;它们都可以有定义,它们也都是抽象的,它们可以只有算学方面的意义;它们都靠这里所说的X塞进去方能成具体的原子、电子、力,才能有化学或物理学方面的意义。
既然如此,X只能有名字,而不能有摹状词去摹它底状,或形容词去形它底容。名字的“名”与普通所谓名词的名大不相同。普通所谓名词的名是可以按名而得实的名,名字的名不是可以按名而得实的名。“能”字在本文里不过是为行文底方便所引用的名字而已。这个字我得之于周叔迦先生。我以为它是很“好”的名字,它可以间接地表示X是活的动的,不是死的静的,一方面它有“气”底好处,没有“质”底坏处;另一方面它又可以与“可能”联起来,给“可能”以比较容易抓得住的意义。
“能”既是X底名字,我们不能按“能”底名,而得X底实。X不能以言语直接地传达。在我个人,我可以说我得之于宽义经验之中。在别人,我就不敢说了。它也许是要所谓直觉才能够得到的。如果一个人在自己底经验中能够抓得住它,他自然知道“能”是怎么回事。如果抓不着,也就没有好法子使他抓着,我这里这句话——“有能”——是表示经验的话。在经验中抓住了它,在所谓“形而上”学底范围之内,它也就逃不出去。
一·四 有可能。
这里所谓可能是可以有而不必有“能”的“架子”或“样式”;一部分是普通所谓空的概念,另一部分是普通所谓实的共相。兹先从实的共相着想,所谓红、所谓绿、所谓烟、所谓灰、所谓水等等,凡有具体的表现(为这个红的东西,那个绿的东西等等)而又不是各个体之所分别地表现的情形都是所谓实在的共相。可能的一部分就是这种共相。共相既是实有的,它是有“能”塞入的“架子”或“样式”,它既是有“能”的“架子”或“样式”,当然是可以有“能”的“架子”或“样式”。那就是说共相是可能。
共相虽是可能,可能可不一定是共相。可能虽可以有能,而不必有能。普通所谓空的类称,或空的概念,如“超人”,如“龙”,如“世界共和国”,如“剑仙”等等,它们不是此处所谓共相,因为它们没有具体的表现,然而它们是可能,因为它们可以有具体的表现。所谓可以是逻辑方面的可以,是没有矛盾的可以。这是最普遍的可以,只要“架子”或“样式”没有矛盾,它就可以有“能”;那就是说,它就是可能,它就是可以有而不必有“能”的可能。
“可以”有逻辑的意义,而没有逻辑系统的意义。逻辑系统是逻辑底具体的表现,逻辑系统的意义随逻辑系统而异。可是,系统虽多,而逻辑不二。在系统方面,“可以”底意义虽不见得相同,而在逻辑上“可以”只有一意义。设有两不同的P、Q逻辑系统,P有P底“矛盾”,所以P有P底“可以”;Q有Q底“矛盾”,所以Q有Q底“可以”;但无论如何,就两系统之均为逻辑系统而言,可以总是无矛盾。
这样说来,凡事物之所表现都是可能,而可能不限于事物之所表现。“可能”本身也是概念,也是可能。它只有彼此分别底问题,没有事实上多少底问题,也没有一时一地的问题。它虽有现实与否底问题,而没有存在与否底问题。想得到与否既然是一时一地的问题,它当然没有想得到与否底问题。可能是一件事,想得到的可能又是一件事。我们现在所想得到的可能不过是可能中极小极小的一部分而已。
虽然如此,“有可能”这一句话也是宽义经验方面的话,尤其是官觉经验与知觉经验。对于经验,我们也有以经验之道还治其身的情形。具体东西底表现,使我们得到一种归纳方面的材料,这材料就是各个体底共相。就归纳所得条而理之,得到了共相与共相间彼此的关联之后,我们又以之规律或范畴以后的经验。这两方面均给我们以“可能”底思想。“可能”底思想虽来自经验,然不必即随经验而去(这句话有毛病,可是在此处我不愿多所讨论)。这是就我们对于可能的思想而言,至于“能”与可能底本身,既不随经验而来,也不随经验而去。
一·五 有式,而式是析取地无所不包的可能。
如果我们把以上所说的可能,包举无遗地,用“或”底思想排列起来,这析取地排列起来的可能本身为一可能。这可能就是此处的“式”。关于这句话,我们应注意以下诸点。
“包举无遗”这几个字是指“所有的可能”而言。根据以上可能底有无,不是想得到的可能底有无,不是一时一地事实上的可能底有无;可能既是可以有“能”,而“可以”又是逻辑上没有矛盾,则可能底多少或可能究竟有多少,我们当然不敢说。可能底多少及种类,我们既不能知道,要我们在事实上把它们排列起来,当然办不到。我们只能在思想上把它们圈起来,不过怎样圈法要表示一下才行。
我们可以从知道的、事实上的可能,利用经验所给与我们的“或”底思想或概念,把这些可能排列下去。“或”非常之重要,它是可以兼而又不必兼的“或”。设暂以(1),(2),(3),(4),…(∞),代表可能,则“或(1)或(2)或(3)或(4)或…或(∞)”表示“能”可以套进(1)或者套进(2)或者套进(3)或者套进(4)……或者套进(∞)。单独地套进去固可,如果没有矛盾,“能”也可以同时套进好些的可能。
可能虽没有事实上的多少问题,可是,在理论上,它们底数目可以说是“无量”。这可以从两方面说。数目本身就是可能,数目中有无量数,可能也有无量,也是无量。同时可能底定义既如上述,可能的排列即在思想上也没有止境,而“无量”也可以表示这排列底程序是没有止境的程序。这样一来,“无量”既可以是“所思”或“所排列的可能”底无量,也可以是“思”底无量,或“排列”底无量。“静的无量”固可,“动”的无量也可。
“式”中的可能,在另一标准上,不必是同等的;例如“人”是一可能,“动物”是一可能,“生物”也是一可能;如果我们注重它们底包含关系,这些可能不是平等的可能。但在我们底式中,它们在一平等的线上排列着,或在不平等的线上排列着,至少在本条底立场上,没有甚么关系。从式底立场着想,只要是个可能就在它们底排列中。这些不平等的可能以后会谈到。
这里的式就是逻辑底泉源,可是它不限于任何一逻辑系统。我在不相融的逻辑系统那篇文章里,曾表示逻辑系统虽可以不同,而逻辑则一。我觉得逻辑底积极意义就是表示“能”之不能逃式。从逻辑系统方面着想,不相融的逻辑系统之发现是非常之重要的事体;可是,从逻辑底本质,或逻辑底形而上方面的泉源着想,这件事体是否同样的重要至少使我怀疑。一逻辑系统,不过是以一种方法表示此“能”之不能逃此“式”。即有另外不同,或不相融的方法表示此意,而所表示的仍是一样。
一·六 道无“无”。
一·七 无无能的式,无无式的能。
我们对于“能”的思想是从经验得来的。经验方面有它,而在经验方面我们的确是没有方法消灭它的。可是,我们对它的思想虽来自经验,而它本身不靠经验。我们很容易根据经验方面的情形,回溯以往,而以往不能无“能”,前望将来,而将来也不能无能。“能”只能变成它底可能的依附,而它底本身不能消灭。那就是说它老是“在”那里的。
问题是“式”是否可以无“能”。“式”底定义既如上所述,当然没有“式”之外,那就是说,没有未曾排列在“式”之中的可能。这样一来,我们一想就可以知道“式”之外,没有可以有“能”的架子或样式,“式”之外既没有可以有“能”的架子或样式,那么“能”只能在式之中。“能”既不能消灭,“式”之中总有“能”。这当然就是说没有无“能”的式。既然如此,“能”既老在“式”之中,“式”既不能无“能”,“能”也不能无“式”,那就是说,没有无“式”的“能”。
也许有人因为以上两句话,马上就跟着说,“能”就是“式”,“式”就是“能”。我个人听见过人说这样的话:“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因就是果,果就是因。”说这话的人也许有他底信仰,而这句话的前后两半本来是两句话。但是如果他以为后半是由前半推论出来的,那我就有点不懂了。如果意思是说:“乙为甲果,又为丙因,所以既是因又是果,”这当然是可以的。可是,如果说这句话的人以为因之所谓因就是果之所谓果,那可不成。有夫必有妻,有妻必有夫,但夫不是妻,妻不是夫。
当然“甲是乙因”不能离“乙是甲果”,而“乙是甲果”也不能离“甲是乙因”,我们的确可以说“甲是乙因”就是“乙是甲果”。但这里的情形与以上不一样。这不过是以两不同样的语言表示一件事实而已。它表示语言相等,而不表示甲乙相同。无论如何,由一·六、一·七两句话,我们不能就以为“式”就是“能”,“能”就是“式”。
朱子底“理”与“气”,我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亚里士多德底“形”与“质”,我也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理不能无气,气不能无理”或“形不能无质,质不能无形”似乎是常常遇着的思想,可是,我个人总感觉不到这思想底必然,尤其是“理不能无气”,“形不能无质”底那一方面。若把“气”与“质”当作经验中的“东西”,这两句话似乎是真的,可是,它们虽然是真的,而它们似乎不是必然的。至少在我个人看来,经验的“东西”无所谓必然,而“理”与“形”很可以没有这些“东西”。我这里的“式”与“能”,在我个人,的确是不能分离的,而它们之不能分离,在我看来,的确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