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命题
传统的逻辑讨论命题的时候常常是讨论判断,因此有一部分的思想是心理学与知识论方面的思想。以下的讨论不限于狭义的传统逻辑。兹分为四部分:1。心理方面的讨论;2。主宾词式的命题;3。命题的各种分类法;4。以量与质为标准的各种分类法。
1。心理学与知识论方面的问题,在作者个人是最不容易着笔的问题。最大的关键似乎是把逻辑里的命题当作知识论里的判断。判断离不了心理,离不了历史的背景,离不了一时一地的环境。既然如此,则讨论命题的时候,演绎系统之外的问题也就不能不连带提出讨论。但其所以如此者,因为最初的逻辑本来就有知识论在内。谈名词就谈到官觉与感觉,谈命题就谈到判断,愈注重在求知识的实际上的应用,愈不能得抽象的进步,愈注重实质,愈忽略形式;其结果是形式方面的对与不对的问题无形之中变成了真与不真的问题。本书对于此问题特别从略。
2。主宾词的命题:传统逻辑里的命题都是主宾词式的命题。所谓主宾词式的命题者可以用“‘甲’是‘乙’”的形式代表。此中“甲”与“乙”均代表名词,而二者之间有“是”字以为联系。“甲”即主词,“乙”即宾词。此等名词实由印度欧罗巴各种文字的文法中借来。从习于这一支派文字的人的眼光看来,这个形式当然是非常之普遍,在语言文字既为普遍,在逻辑也容易视为普遍,其结果是传统逻辑的命题都是具这种形式的命题。
希腊文字也是这一支派的文字,希腊的思想也就受这一支派文字的影响。文字方面的通式既是主词与宾词的关联,事物方面的普遍情形也就变成了本质与属性的综合。所谓判断不过是表示某种本质有某种属性而已。在传统逻辑里,命题既与判断分不开,判断既表示某本质有某属性,命题也就是某一主词与某宾词的关联。
别的理由或者还不少,但主宾词的形式既为命题的普遍形式,而传统逻辑一方面范围狭,另一方面又混沌,这样从范围方面说,表示关系的命题就发生困难。“A比B长,B比C长,所以A比C长”这样的推论在三段论的推论中就发生问题。此推论是很明显地靠得住,可是它不守三段论式法,而其所以不守三段论式法者是因为这个推论中的命题根本就不是主宾词式的命题。即强为解释成主宾词式的命题,它们的推论仍违三段论式的规律。把命题限制到主宾词式,其不遵守此式者传统逻辑无法应付。
另外一方面因把命题限制到主宾词式,传统逻辑又太混沌。“甲是乙”这命题中之“是”字,其意义非常不清楚。兹特以最普通的“Allmeal”为例。此命题至少可以有以下不同的意义:
a。把主宾词均视为类词,“是”字表示两类的包含关系,如此则此命题的意义是“人”类包含在“有死”类之中。
b。把主词代表具体的个体,而宾词代表类词,“是”字表示什么样的个体属于“有死”类,如此则此命题等于说“赵钱孙李等等”均是“有死”类的分子。分子与类的关系和类与类的关系根本不同,这一层以后再要提出说明。
c。把主词视为具体的东西而宾词视为属性,“是”字表示宾词所代表的属性可以形容主词所代表的东西,如此,则此命题说“具体的人”有“有死”的属性。
d。把主词与宾词视为两种概念,“是”表示两概念之关系,而此命题之意义是“人”概念在“有死”的概念之中。这个等于说,无论有人与否凡能以“人”概念去形容的东西,也是能以“有死”概念去形容的东西。“是”表示无条件的两概念的当然关系。
e。以主词的存在为条件而宾词或为概念,或为类词,或为表示属性的名词。如此则此命题在此条件满足之下才有意义,不然无意义。“是”字表示在相当条件之下的一种一定的情形。
f。以主词的存在为事实而宾词如e条所述。如此,则此命题表示事实,“是”字表示一种实然的情形。
g。“all”这一字可以当作“所有已往及现在的”的解释,则此命题中的“是”有“已经是”与“仍是”的两意义,以后怎样则不曾说起。
h。“all”这一字可以当作“所有已往,现在及将来的”的解释,则此命题的“是”字无时间的限制。
i。“all”这一字也可以当作一集团的解释,但大都不至于有此解释。可是如果用此解释,则“是”字的意义又与以上的不同,而在此解释之下,又有各种不同的意义可能。
无论如何,即此两端已经表示逻辑中的命题不能限于主宾词式的命题,而传统逻辑有此限制。
3。命题的各种分类法。命题的分类有与名词的分类一样的地方;有各种不同的标准,也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法,而同时彼此也可以相容。
a。如以层次为标准,我们可以有:
(一)初级命题。如: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二)次级命题。如:管子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前一命题所注重的是礼义廉耻究竟是不是国之四维,而后一命题严格的说来注重在管子说了这句话没有。如此类推,可以有三级命题、四级命题等等。此处之所谓初级是相对的,我们可以把它改成n级,如此则次级为n+1级。
b。以命题之简单与复杂为标准,我们有:
(一)简单命题。如:李先生在教育部做事。
(二)连合命题。如:李先生在教育部做事,同时在学校教书。
(三)复杂命题。如:如果李先生在教育部做事,他就不能住在广东。
c。以命题所表示的情形的性质为标准,我们可以有:
(一)直言命题。如:人为万物之灵。
(二)假言命题。如:如果x是人,他就是万物之灵。
d。以命题的质与量为标准,我们可以有:
(一)肯定命题。如:李先生是学者。
(二)否定命题。如:李先生不是学者。
(一)与(二)均从质着想。
(三)全称命题。如:所有的中国人都有黑头发。
(四)特称命题。如:有些中国人有黄头发。
(三)与(四)均从量着想。在此处“所有”视为“all”之译名,“有些”视为“some”的译名。“all”与“some”的意义不清楚,可是在此处不必特别提出讨论。
4。质量标准下的各种不同的分类法。在传统逻辑,质量标准的分类法是最重要的分类,因为传统演绎法的推论差不多全是根据于引用这种分类法的命题。但本段所举的各种分类法之中,有些不在传统逻辑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