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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第2页)

罗尔斯提出了三个回答。他写道:差异原则“是一种强平等主义的观点,除非有一种分配使双方都较好……倾向于公平的分配”,按照这第一个回答,结果(2)比结果(1)差。这个观点确实使罗尔斯成为主张(C)的一个版本。它告诉我们要避免不平等,除非它有益于处境最差的人。

罗尔斯的第二个回答包含在他用来说明这个案例的差异图中[61]:

这表明(2)和(1)一样好。按照这个图,(1)会是45度对角线上的某些点,(2)会是穿越这个点的水平线。由于这是一个差异图,所有在这条线上的点都一样好。如罗尔斯所写,“无论这些人的状况改善了多少,按照差异原则的观点来看这没有收益,除非其他人也得到收益”。按照这种原则,没有“收益”,但正如这个差异图所蕴含的那样,也没有“损失”。然而在这个部分稍后处,罗尔斯写道:“差异原则与效益原则是相匹配的。”这就蕴涵着(2)比(1)好。与(1)相比,(2)对某些人较好,但对任何人都不会较差。

考虑到罗尔斯的进一步假设以及他的原则的用法,这种不一致性在实际中没有什么损害。但作为理论的目标来说,值得问一下这三个回答哪一个是罗尔斯的真正观点。如果他接受第一个或第二个回答,那么他就不能拥有优先论的一个版本。这会影响到可以用来为他的观点进行辩护或反对他的观点的那些论证。

我相信第三种观点是罗尔斯的真正看法,尽管经常缺少他的文本支持。他会接受的不是(C),而是(D)。按照他的观点,只有在不平等使那些处境较差的人更差的时候,不平等才是非正义。这是蕴涵在他的差异原则文本中的意思。按照这个原则,如果我们不能使其他群体较好,那么要是能够做到的话,我们应当使处境最好的群体变得更好。也就是说,我们应当以某种无益于其他任何处境较差的人的方式“增加”不平等。

更为重要的是,这是我们在罗尔斯主要论证的引导下得出来的看法。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当这样做不会恶化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状态时,我们显然倾向于把利益给予处境较好的人。我们全都知道,我们可以“成为”处境较好的人。按照罗尔斯的假设,如果我们“处在”不会限制其他人的收益这样的状态下,那么我们不会限制我们的收益。在描述他的各派动机时,罗尔斯写道:“他们也不会试图取得与他人相对而言的收益……他们会尽一切可能努力获取一种最高的绝对的绩效。他们不希望提高或降低他们对手的绩效,他们也不寻求最大化或最小化他们的成功与其他人的成功之间的差异。”

如上述评论所提议的那样,罗尔斯的观点不仅仅是与优先论的观点相吻合。按照他的主要论证,从内容来看,它“必定”是这类观点的一个版本,因为它必定涉及绝对的而非相对的水平。按照差异原则,我们应当尽可能使最差的群体生活得好。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是在减少还是增加不平等是极为不相干的事。这就表明,按照我的定义,罗尔斯至多是一个非关系论的平等主义者。

然而,罗尔斯的观点不仅仅是优先论的一个版本。如果是的话,那么它无疑是一种极端的观点。如果我们不是平等主义者,不关心某些人是否“比其他人”生活得差,那么很难看出我们为什么要把绝对的优先权给予那些处境较差的人。这种观点似乎太极端了,哪怕是在罗尔斯的案例中,它也只能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运用于最差的群体中的代表性成员。如果我们不关心相对的水平,为什么还要把最小的福利给予实际上无数的有代表性的最差的人,而不是把更大的福利给予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呢?

为了解释罗尔斯观点的这一特点,我相信,我们应当重新引入平等的道德重要性。我指出过,反对天然不平等的一种意见是罗尔斯理论的根基之一。罗尔斯本人主张,在解释正义的时候,平等分配是天然的第一步,并且通过提及可以为之辩护的我们的最终原则来为正义提供基准点。

如巴里所注意到的那样,这表明捍卫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有一种不同的方式。[62]首先,我们论证平等,诉诸自然彩票的偏袒。然后,我们允许偏离平等,只要这些偏离没有伤害那些较差的人。按照罗尔斯的话来说,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最差的人也有投票权,以便使他们的福利能够拥有绝对的优先权。

选译自[英]Matte;AndrewWilliams编:《平等的理想》,小麦克米伦再版有限公司,2000。王晓朝译。

[1]本文有许多想法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布赖恩·巴里、戴维·布林克、杰里·柯亨、罗纳德·德沃金、詹姆斯·格里芬、谢利·卡冈、丹尼斯·麦克凯利、戴维·米勒、托马斯·内格尔、理查德·诺曼、罗伯特·诺齐克、英格玛·珀森、珍尼特·拉德克利夫·理查德、约瑟夫·拉兹、托马斯·斯坎伦、拉里·特姆金。

[2]内格尔:《必朽的问题》,剑桥大学出版社,123~124页;亦参阅内格尔:《平等与偏袒》,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

[3]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49~150页,纽约,1974。

[4]由于行为可以因为懈怠而在道德上有差异,所以我们也可以假设同一行为可以产生各种有可能出现的结果。还有,由于在某一结果是否是现状的延续这一点上有差别,所以我们应当假定情况并非如此。

[5]关于幸福的两种广义的解释参阅阿马蒂亚·森:《能力与幸福》,托马斯·斯坎伦:《价值、欲望和生活质量》,均载于玛莎·纽斯鲍姆、阿马蒂亚·森合编:《不平等重估》,第3章,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

[6]参见玛莎·纽斯鲍姆、阿马蒂亚·森合编:《不平等重估》,第1章。

[7]关于这些定义,如果在任何领域我们相信自己应当把目标定在平等上,那么我们是平等主义者。如果我们只在某些较小的领域持有这种信念,那么我们当然不能被称作“平等主义者”。在这个方面,我的这些定义会误导人们。

[8]我们还可以加上“不是由于他们的错误或他们的选择”。

[9]拉里·特姆金在《论不平等》一书中讨论过这些内容,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

[10]参见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0页;戴维·米勒:《关于平等的论证》,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82。

[11]还有其他某些可能性。如卡根和布林克所建议的那样,平等可以是内在的善,但既不是由于它本身,也不是由于它的效果,而是由于它是某个更大的善的基本组成部分。参阅上书,米勒的论文《关于平等的论证》。

[12]参见乔尔·范伯格:《非比较的正义》,载《哲学评论》,第83卷,1974(7)。

[13]参见菲利普·蒙塔古:《相比较的正义与非比较的正义》,载《哲学季刊》,第30卷,1980(春)。

[14]参见罗伯特·古丁:《平等主义、拜物教及其他》,载《伦理学》,第98卷,1987(10);《作为副带现象的平等主义》,载《社会研究》,第52卷,1985(春)。

[15]相关区别参见劳伦斯·塞吉尔、刘易斯·科恩豪泽:《正义的彩票》,载《社会科学信息》,第27卷,1988。

[16]罗尔斯:《正义论》,291页,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

[17]现在情况变得很复杂。那些采用第二种观点的人不仅认为这样的不平等是恶的。他们经常谈论天然的不公正。按他们的观点,某些人生来比其他人能力差,身体差,这是不公正或不公平。同理,如果自然赋予某些人较为丰富的资源,这也是不公平。在这种地方谈论不公平有时候被认为无意义。我相信它有意义。但即使按照这种观点,我们的区别仍旧成立。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来说,它是坏的或不公正的事情的状态,但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只关心我们必须做的事情。

[18]罗尔斯:《正义论》,102页。

[19]原文是“manna”,基督教《圣经》中所说的古代以色列人经过旷野时获得的神赐的食物。

[20]发横财的原文是“windfall”,原意是被风吹落的果实,或被刮倒的树木,比喻意外的收获,横财。

[21]生产性的幸运包括环境性的和处境性的。参阅布赖恩·巴里:《正义诸理论》,239页,伦敦,1989。

[22]有些人会反对说,我们拥有现在这样的基因不是一种幸运,因为我们不能拥有别样的基因。但是使用“幸运”这个词在这里并不蕴涵着事物可以成为别的样子。如果我们自己对某些事情并不负有责任,那么在此意义上,这些事物是“幸运的”。参阅内格尔:《道德幸运》,收入《必朽的问题》一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

[23]参见柯亨:《论平等主义的正义的流通》,载《伦理学》,第99卷,1989;阿内森:《平等和取得福利的机会平等》,载《哲学研究》,第56卷,1989。

[24]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216页;内格尔:《必朽的问题》,119页。

[25]例如,可参见戴维·高希尔:《契约道德》,18、268页,牛津大学出版社。

[26]可参见戴维·高希尔:《契约道德》,220页,牛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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