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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第1页)

十三

现在我要来总结我说过的内容。

我从讨论这个观点开始,如果某些人处境比其他人差,而又不是由于他们的过错或选择,那么这件事本身是恶的或不公平的。这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观点似乎非常合理。但它面对“拉平的反对意见”,这种反对意见在我看来似乎强大有力,但我想,它不是决定性的。

假定我们从做一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开始,但却信服了这个反对意见。假定我们不能相信,如果以某种方式消除了对某些人来说是恶的不平等,但这样做却不会使任何人处境较好,这样的变化会以某种方式是好的。如果我们要营救我们观点中的某些东西,那么我们有两种替代。

我们可以变成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我们可以相信,尽管我们有时候应当以平等为目标,但这不是因为我们可以因此而使结果变好。然后,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解释我们的观点。作为结果的观点可以有一个较为狭窄的范围。例如,它可以仅仅运用于某些种类的东西,诸如合作生产的东西,它也可以仅仅用于某些人之间的不平等,诸如同一社团中的成员。

我们也可以抛弃我们的某些信念。重新考虑一下“分离的世界”:

(1)一半人的点数为100,一半人的点数为200;

(2)每个人的点数均为145。

按照道义论的观点,我们不能宣布,要是从(1)转变为(2),这种状况较好。我们的观点仅仅涉及人们必须做什么,在事务的状态之间不作比较。

我们的替换是转变为优先论。然后,我们就能保持我们关于“分离的世界”的观点。在从(1)转变为(2)的时候,处境较好的人失去的会比处境较差的人获得的多。按照功利主义的术语,这就是为什么(2)比(1)差的原因。但是按照优先论的观点,尽管处境较好的人损失较多,但处境较差的人收益较多。给予处境较差的人的福利会使结果变得较好。我们能够宣布,这是(1)比(2)差的原因。

优先的观点经常与平等的信念一致。但是,如我所建议的那样,它们是相当不同的两种观点。它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受到攻击或保护。目的论的和道义论的观点都是真的。所以,在试图确定我们相信什么的时候,第一步是做出这些区别。尽管不那么令人兴奋,但需要完成分类。直到我们对这些可以替代的观点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我们不能指望确定哪一种观点是真的,或者哪一种观点是最好的观点。

附录:罗尔斯的观点

我做出的这些区别如何运用于罗尔斯的理论?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似乎是优先论的一种极端版本:把“绝对的”优先权给予那些处境较差的人的福利。然而,存在着三种限制。我们应当在三种情况下运用差异原则:(1)仅仅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2)仅仅在与罗尔斯的其他原则相联系的情况下运用,这些原则是要求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机会;(3)不把这个原则运用于个人,而只用于这些较差的群体的代表性成员。

不是主张应当尽可能使处境较差的群体变好,罗尔斯以一种不那么直接的方式陈述他的观点。他提出过不平等是非正义的某些主张。按照他的观点,某些类型的不平等是否非正义取决于它对最差群体的影响。这些影响取决于什么样的替代方式是可能的。让我们说,不平等“伤害”最差的群体,当没有这种不平等时,这个群体真的能够较好。不平等“有益”于这个群体,当这种不平等不可能有替代时,它们甚至真的会变得更差。

罗尔斯经常宣称:

(A)不平等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平等主义者可以接受这个主张。他们会说:“即使在这样的案例中,不平等也是恶的。但它不是非正义。这样的不平等,综合起来考虑,由于它有益于最差群体这一事实而被称作正义的。”他们可以添上,这种不平等以某种方式天然地是不公平。这就是巴里所说的“正义的不公”的案例。

罗尔斯的论证并不建议这样的不公平本身是恶的。他似乎按照优先论的精神接受了(A)主张。因此,按照他的差异原则,我们应当给予最差的群体绝对的优先权,如果不平等有益于这个群体,那么它是道德的直接要求。不需要进行一种道德上的平衡,因为没有内在的恶需要衡量。

罗尔斯还经常宣称:

(B)不平等是非正义,如果它伤害了最差的群体。平等主义者可以做出这种主张。但又是在这里,它可以按照优先论的绝对版本得到充分的解释。按照这种观点,如果最差的群体可以变得较好,这就是应当去做的事情。所谓非正义就是没有把这种需要的优先性给予这些人。

我已经建议罗尔斯的观点可以被当作优先论的一种版本。那么它“不能”被当做什么呢?

罗尔斯对进一步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明这一点。按照他的观点,不平等“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它“是”非正义,如果它伤害这个群体。如果不平等既非有益又非伤害这个群体,那又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非正义吗?

假定在某些案例中,可能的替代是这样的:

(1)每个人都处在某个水平上;

(2)某些人处在这个水平上,其他人处境较好。如果我们选择(2),就会有不平等,这样做不会有益于最差的人。但也没有办法可以使处境较好的人的收益为两个群体的人共享。给处境较好的人的福利,由于某些原因,是无法转移的。由于这种情况,尽管(2)中的不平等不会有益于最差的群体,但对他们来说,也不会使他们更差。

在这样的案例中,按照优先论的观点,我们“必须”倾向于(2)。给予处境较好的人的福利无疑是好的。至于这些福利增加了不平等,这对我们来说,是不用关注的。但若我们是平等主义者,我们可以反对(2)。我们可以宣布(2)中的不平等是恶,或者是非正义。

罗尔斯会同意吗?如果他会,那就表明他不具有这种优先论的一种版本。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不平等显然不是非正义,“如果”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他的意思是“当且仅当”吗?如果不平等无益于这个群体,它就是非正义吗?

回答似乎是肯定的。罗尔斯的第二条原则提到,“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是被安排的,所以它们……应当赋予最不利的人最大的福利”。这个说法与其他答案相吻合。但是他的总的观念是,“社会的全部基本物品……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一项不平等的分配……是为了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同理,罗尔斯写道:“所以,非正义只是不能有益于所有人的非正义。”他经常提出这样的主张。[59]这表明他接受了:

(C)不平等是非正义,除非它有益于最差的群体。

但是罗尔斯的意思可以不是(C)。在提出这些主张时,他可以假定不同的群体所处的水平是所谓“密切关联”的。一个群体水平的改变也会改变其他群体的水平。[60]当这些水平是密切关联的时候,如果不平等不能有益于最差的群体,那么它必定“伤害”这个群体。在这样的案例中,(C)与下面这个命题重合:

(D)不平等是非正义,仅当它伤害最差的群体的时候。

在我提到这些段落中,这可能就是罗尔斯的全部意思。

在他的这本书中的某个部分,罗尔斯直接提到了我的问题。他考虑了一个案例,其中可以替换的情况如下:

(1)两个群体的人都处在同一水平上;

(2)一个群体处在这个水平上,另一个群体处境较好。按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我们会选择哪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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