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些新闻报道的标题,透露了执笔人的态度与观点,无论这个执笔人是报馆的访员,还是普通读者,如“姜氏妇太无人道虐待婢女的惨状”“草厂三条虐婢之可惨”“虐待使女堪怜”“虐待使女之惨闻”,等等。虽然醒目、惊悚的标题有助于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提高报纸的发行量,增加报业效益,然而,这类标题同样反映了执笔人对主人虐待婢女行为的憎恶,对遭受苦难的婢女的同情。
其次,这些新闻报道的描述性语言,承载了执笔人的爱恨情仇。例如,描写姜氏妇人对待10岁的婢女,“终日施以虐待之手段,除去打骂之外,每日两头饭食,并不给饱吃,如该女稍有错误之处,即用手在其身上拧捏,该女受此惨无人道的凌虐,时常号泣,四邻街坊闻之,无不代为落泪”[72];“东城松树院某姓的太太小姐毒恶性成,无早无晚寻事生,毒打婢女,打法每次总以千计,不准稍有哭声,最可惨者,不知用何物打其头部,作和尚打木鱼之声,后闻大嚷,用剪刀剪之,不知又剪何处。此婢现已被打周身是伤,此种惨无人道之事,余(执笔者自称)兹为其家体面计,姑隐其姓名,若复毒打如故,闹出人命,余必到法庭告发”[73]。这些带有感情色彩的语言,与标题遥相呼应,强化了处于强势地位的家主和处于弱势地位的婢女的形象,暗示了执笔人对于受虐待婢女的无尽同情,及对虐待婢女的主人的痛恨。
再次,这些新闻报道中的评论性语言,既有执笔人对婢主的道德谴责,如“使女亦是一个性命,如此殁害,未免有伤人道”[74],又有对婢主的讽刺与劝告,如“正阳门外某住户太太终日虐待婢女,打的遍体鳞伤,听说这位太太,并没有坐过轿子,故尔心狠如此,奉劝该主人,总是极力的劝一劝为是,倘或让警署听见,您想不是麻烦吗”[75]。
最后,这些新闻报道还包含着对政府的呼吁与谴责。在新闻评论之外,更多的是执笔者呼吁“负有保护人民生命之责者”对这种虐待婢女的行为进行干涉,这种呼吁充分展示了民众以及有识之士对司法机关的期待。例如,“前门外某会馆内居住的太太毒打婢女,非常狠毒,望该管巡警,前去劝劝,叫该太太发点善心吧”[76];“阜成门内锦什坊街油篓胡同路北居住李姓家,有个小使唤丫头,终日受虐,满身是伤,有保卫人命之责者,大可以干预干预,快救救那条小性命儿吧”[77];“望有该管之责者,留心调查调查,把这个孩子救出火坑吧”[78];“但愿警察见报,认真调查,早救此女出了火坑,四邻皆感大德”[79]。这种呼吁和期待,表明了执笔人对婢女命运的关怀,暗含有“负有保护人民生命之责”者没有负起保护人民的责任的意思。
有时,为表明问题的严重性,执笔人往往会加入婢女自己的话语。例如,“平则门内外大道上躺着个幼女,已被打的体无完肤,不能行动,路人围观者甚多,有讯兵上前盘问,无奈此女是南方口音,该兵因听不明白,遂将关厢内永茂茶叶店掌柜约至,讯得该女年十一岁,系张宅婢女,张宅有三个婢女,已被本宅主人打死两个。因案关人命,望有侦探之责者,注意才好”[80]。
执笔人在描述这类新闻事件时,除表明自己的观点之外,有时还会把民众的态度表达出来,如“是日旁观人成百上千,见了某氏鼓掌如雷(可不是欢迎),无不称快,这种惨无人道的恶妇,厅里许有个办法吧”[81]。
此外,报纸还会登载读者阅读“虐待婢女”信息的反馈。例如,一位名叫“问樵”的读者说,“昨见某报,登有某宅太太虐待使婢,用烟戳子扎的遍体鳞伤等情,阅之令人可惨,这宗情形在我们中国各处是层见迭出,实在有伤人道,无论现在是共和国家,就是帝制时代,这宗恶风也是应当禁止的”[82]。一位名叫“听鹃”的读者看报纸时,“偶见‘京闻’栏内,载有‘主母虐待使女’一则,读之心实愤愤。于是乘车前往调查,希望该家主‘宜速变法、力改前非,本报尚乐于与尔恢复名誉’”[83]。婢女春兰被主人丁某打死后投入井中,丁姓给了春兰父亲40元钱,“算是了结”。[84]有读者这样讲道:
近几天读晨报,我专愿意看南半截胡同丁宅井内死尸那块事,我并不是喜欢发现这种事,是愿意得他的真相。起初说检察厅去验,我以为一定可以见个上下了,因为检察厅是铁面无私,一定不叫那个小屈死鬼,饮泣泉下。后来说已经验得尸身有伤,并春兰生前在丁宅受虐待等情,我以为春兰一定是被虐待致死的了,最后又说:丁宅的邻居,曾于某日闻春兰鬼哭狼嚎,忽然声音顿无,一二日后,即传说春兰失踪。揣其情节,春兰之死,就在鬼哭狼嚎的那一天,更有丁宅的仆役,透出来的先打死再投入井中啊……密戒家人不准走漏消息啊……丁大老爷设计巧啊……等等的消息,我又自言道,得啦,这丫头一定是先打死而后投入井中的了,看这丁大老爷往哪里跑,不料看到报纸上最后的记载,竟说糊里糊涂的完事啦!啊呀!怪哉怪哉。[85]
社会舆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警察的反应与态度。一位市民经过一家店铺时,听见铺内有“鞭扑声与呼声,颇为凄楚,就向邻人询问,得知是主人在责打婢女,每日必痛打数次,惨无人道,当时顿觉不平,就向岗亭内第175号巡警告发”,请求警察去干预一下。“乃该警士云,人家花钱买的丫头,打骂由他,我们管不着”,这位市民追问道,“万一酿出人命如何”,遭到警察的反问,问“他家丫头到底是你什么人”,该市民见“警士颟顸至此,难以理喻,遂告以你不懂得,你回去请教你们长官再说”,只好抽身而去,“不知该警士会否以此事禀告长官,该长官之见解亦不至警士相同否”。[86]最后,编辑又加了一段按语:“请放心,警士和他贵长官的见解,一定相同,其实也并不是警察长官的见解,我们这文治总统治下的伦理,原来是要严重分别‘贵贱尊卑’底秩序的。”[87]身为执法人员的巡警,本应负有保护人民、维护秩序之责,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巡警却对如此的现象视而不见,甚至感觉是“理所应当”“无权干涉”。
这些关于婢女苦难的报道,承载着执笔人对家主虐待婢女行为的批评、对负有“保护人民生命之责”者的期待。然而,20世纪30年代,这种批评和期待转向了“法律审判”,如“虐婢不免吃官司”[88]、“虐婢,荷花将您告下啦”[89],等等。执笔人站在旁观者的角度,陈述虐婢是违法的,如果虐待婢女,就要受到法律的裁决。同时,执笔人又站在婢女的角度,表明婢女自身有了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还有,那些虐待婢女的主人,也往往被封上带有讽刺意味的称号,如天津的陈湘君连续伤害7岁的婢女莲喜,被人们戏称为“天津小姐”,广州的谭慧珠虐待年仅8岁的婢女雪娟,也被人们称为“广东小姐”。[90]
三、政府对虐婢事件的处理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凌虐、殴杀婢女现象,早在1910年,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就贴出过“禁止凌虐婢女”的布告:“查近日迭有殴死婢女之案,均经本厅访觉,移送司法衙门验实,照律讯办在案,惟念本厅负保护人民之责。发奸擿伏,乃职任所应为,第恐无知妇女、寡识小民,尚复狃习颓风,干犯禁令,为特出示晓谕须知,奴婢名目现已革除,如有凌虐及伤毙情事,皆应按律治罪,自示之后,无论何项人等,均应遵守法纪。本厅为慎重民命起见,不惮三令五申,庶几家喻户晓,共体朝廷宽大仁慈之至意,其各懔遵毋违,切切,特示。”[91]
1918年,京师警察厅以“我国陋习,凡蓄养使女者,大半虐待,视为当然之事,实属有乖人道”为由,规定“凡年幼婢女主人,虐待婢女者,均照章罚办”。[92]
上述规章表明,虐待婢女是违法行为。当“受苦受难”的婢女站在警察面前,警察判断她们“苦难”的标准就是验伤。
第一,无伤痕时,警察一般会让婢女仍回主人家去。例如,刘某因婢女玉桃出门买物未回,报警查找。侦探将玉桃查获后,把她带到警察区署询问。玉桃声称,小时候父母双亡,胞叔把她卖给了刘某当婢女,因为“蠢笨”,她时常受“主母的打骂虐待”,“万分难受,已频临死亡”,警察了解情况后,以“该婢女既然声称时常受虐待,自应确究明确,更应当以有伤为主,现验明该婢并无新旧伤痕,衣服又是整齐暖厚,讯问又说不出被虐待情形,所称虐待不实,交其原主领回”。[93]如果婢女坚决不回主人家,警察会劝告她们回去,但不会勉强她们。例如,秋荷(17岁)、秋霞(11岁)、秋红(14岁)是劳姓家的婢女,因为被责打,三人一同出走,被巡警发现,三人坚持说,她们时常被主人责打,身有伤痕,“实因受虐,不愿再回劳宅”。警察检查后发现,她们三人身上没有受伤的痕迹,“所称被主人虐待,并无受伤实据”,就反复开导她们,劝她们回去。年龄小的秋霞、秋红即愿意回去服役,只有年龄大的秋荷不肯再回去,警察也不再勉强。但是,因为她“背主私逃”,被“发往妇女习工厂管束一年后,再行择配”。[94]
第二,若“查明有伤,确属虐待”,警方会将婢女安置到救济机关。例如,婢女李九如因被主人责打,在街头啼哭。巡警发现她后,把她带到了警察区署。李九如称,主人李姓夫妇时常毒打她,用“剪子铰打”她,用“铁通条”打她,“两手、两腿、脊背、后脑都有伤痕,至今未愈。并且不准人劝,时常打死过去,还不给饱吃”。警察区署派巡警到李姓家调查,得知李姓确实经常殴打婢女,于是,区署就将这一情况上报给了京师警察厅。警察厅认为,“李九如被李姓夫妇虐殴成伤,警察厅有保护人民之责,未便仍交李姓领回,李九如又无家可归”,便将她“送往幼女院抚养”。[95]
第三,当验明婢女伤势较重时,警察区署会将这一事件上报警察厅,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事主进行相应的处罚。例如,冯赵氏责打婢女巧云,致巧云“两腿、脊背、两手腕均有浮肿皮破伤痕”,警方调查取证后,指出“婢女人格虽属卑微,也是人子,该氏不知教导,竟自平日虐待,实属有乖人道”,地方法院对“冯赵氏拘役二十日,并罚款三十元,以示惩罚”。[96]10岁的婢女赵吉庆因为不会开锁,被主人龚庭萱用鞭子抽打成伤,龚庭萱为了给自己辩解,就指出赵吉庆经常偷钱,自己是为了教育才责打她。警察厅以“使女赵吉庆窃物,并无确据,惟查验身体确有受伤数处,拟送法庭讯办”;龚庭萱也因为责打婢女成伤,经警察厅起诉,送“同级审判庭判决……拘役五日,业经缓刑在案”。[97]
有时,因为虐待婢女的家主涉及“权贵”,警察厅也会存在不敢处罚或无法执行处罚的情况。例如,警察厅听说李继光经常虐待婢女,就派警察到李继光家调查,发现他家的婢女恒双庆“脖项、身上均有伤痕,后背两肘被扎伤多处”,恒双庆还称,“主母又用热水向我身上浇烫”。由于恒双庆“受虐深重”,警察厅决定将李继光夫妇送法庭审判。后来,警察厅总监接到一位米姓司令的来信,信中称,李继光(时为京师卫戍司令部办事员)“因公外出”,李继光之妻“患有精神病”,请求警察厅免究。最后总监下令,将恒双庆送妇女习工厂安置,李姓夫妇免送法庭。[98]
第四,若发生虐待婢女致死,事关人命的极端事件,警察厅会移交法庭,由法庭依据刑法处理。例如,婢女玉鹤投井身死后,法庭“以事太残忍,已提起公诉”,由于女主人姚秀贞有重大刑事嫌疑,她所开办的医院又不完备,经京师警察厅总监批准,由警察区署先行吊销姚秀贞的行医执照。京师地方检察厅在多次传唤玉鹤的主人叶梯云、姚秀贞夫妇无着的情况下,将叶家的一个仆人“王玉亭收押”,后经地方审判庭审判,案内人姚秀贞的母亲姚熊氏被判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99]吴良固、吴良文兄弟殴打婢女吴乐然致死,吴良固被判处“一等有期徒刑”,吴良文被判处“二等有期徒刑”。[100]陈张氏虐待婢女春桃,致春桃吞服鸦片身死,在案件未调查清楚之前,京师警察厅先对陈张氏实行羁押。[101]1933年,邮务员曹宝经因为8岁的婢女顺喜不听使唤,毒打顺喜,致顺喜“两颊、两腿、手背各有他物伤,顶心有刃物伤一处,深至骨髓”,后顺喜因伤过重而死亡,曹宝经又将顺喜的尸体遗弃。曹宝经因为伤害人致死,触犯了刑法第296条、第262条第一项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公权十二年”。[102]李王氏伤害婢女莲香,致莲香死亡,北平地方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七年”。[103]
当然,警察厅和法庭在对虐待婢女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的执法不严或徇私枉法的现象,会引起人们的非议。例如,玉鹤投井身死后,“法庭仅将姚熊氏判刑,对于该案最有关系之主人,并未追究,不知何故”[104]。春兰被主人丁姓打死投入井中,丁姓给了春兰父亲40元钱,“算是了结”。[105]一个名叫“老金”的人,对春兰事件“稀里糊涂的了解”,直呼“怪哉怪哉”。[106]“今有内右四区二十路西教场十三号邱宅于阴历八月二十三日打死使女一名,本段巡警知之不闻不问,不知是何缘故。”[107]
同时,处罚中也普遍存在“从轻”倾向。“虐待婢女”属于人身伤害。《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13条规定,伤害人致轻微伤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第37条规定,三等有期徒刑为五年未满三年以上,五等有期徒刑为一年未满二月以上。法庭在对伤害罪的处理上,多是取其“轻”。例如,郭味华、郭华氏共同伤害婢女许玉子,郭华氏被处以五等有期徒刑二月,郭味华被处以五等有期徒刑三月。[108]玉鹤被辱投井身死后,地方法院判处姚熊氏三等有期徒刑三年。20世纪30年代,“从轻”的倾向也没有改变。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96条规定,犯伤害罪因而致人死亡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因而致人死亡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邮务员曹宝经伤害婢女顺喜致死并遗弃尸体,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曹宝经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公权十二年。曹宝经不服,又上诉至河北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曹宝经伤害人致死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公权八年,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以二日抵一日,而帮同遗弃尸体的叶合庵、叶秀生均无罪。[109]在大部分虐待婢女的案例中,施行虐待者都没有被拘押,即便是案子上了法庭,他们所受到的处罚也往往只表现为一种经济上的损失。例如,王廉儒夫妇打骂婢女许玉子,只被判罚15元。[110]惩罚或者表现为另外一种损失,就是婢女与主人脱离关系,婢女被送往官方的如妇女习工厂之类的救济机构。
中华慈幼协会保障部曾对1930年1月至9月的报纸所载儿童案件进行过统计,在其统计的993件案件中,虐待婢女的有42件,虽只占全数的4。23%,但在30个门类中,列第一位。[111]1918—1927年,仅《晨报》报道的发生在北京的虐待婢女事件就不下26起。从社会意识的深层分析,单个的虐婢行为可能是家主个人修养的问题,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虐待婢女现象,并非个人心态或社会病态的结果。虐待婢女现象所反映的,是传统主婢关系中的支配与服从、主宰与依附、主动与被动的地位不平等关系,是家主对婢女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的问题。“婢女”的身份注定了婢女低下的社会地位,她们被期待的角色本身就是不对等的。她们需要服从主人的差遣,否则,主人就可以责打、处罚她们。民国时期的多起虐待婢女案件,主人给出的原因,也多是由于婢女不听使唤,才会被责打或惩罚。
从官方对虐婢行为的处理中可以看到,民国时期的法律加强了对婢女的保护。“警察有维持人道,保护人民生命,防止社会危害,维护良善风俗之特权”[112],“案关虐待、毒打使女,有背人道,该使女若不设法安置,令其领回,深恐反恨,虐待情形尤倍于昔”[113]等,是警察区署经常提及的话语。尽管已经有了“虐待婢女”的相关规定和对虐待婢女行为的司法处理,但在民国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传统意识依旧展现出其强大的惰性,传统习俗在人们的心目中仍占有比较强势的地位。例如,高王氏责打婢女刘玉子,致刘玉子“两手腕、腰际均有伤痕”,左脚因“缠裹破烂,难于行走”,面对警察的质讯,高王氏说,刘玉子“是我花一百六十五元买来的,立有字据,我待遇玉子也不坏,她的脚还是我裹得呢”。[114]何刘氏毒打婢女小桂花,受到邻居童旭周(19岁,法文学校肄业)的干涉,何刘氏就让仆人用绳将桂花“捆绑”,拉到童旭周的门前毒打,“声言必将该使女”打死在他门前,并将童旭周也殴伤。面对警察,何刘氏“没有意识到是虐待,只觉得属于正常管束范围”[115]。张荷花因不会做事经常被主人责打,便从主人家逃出,被巡警带到警察区署。主人知道后,就派人到警察区署,欲将荷花领回,并称,“本宅责打荷花是因伊不守规矩所致。再者,这使女原系用钱买来的,理应领回”[116]。另外,一些巡警对虐待婢女现象的消极反应,也是这种惰性的直接体现。因为巡警对婢女的认识,或许更接近于普通的蓄婢家庭,于是才有了报纸中虐婢事件的执笔人对“负有保护人民之责者”赶快前去“救救小命”的呼吁和期待。
当然,社会舆论中大量使用的“虐待”一词,无形中也会对婢女产生一定的影响。有的婢女惹是生非、不听使唤时,家主对她稍加管束,就会引来婢女的“反唇相骂,开口就说虐待”[117]。有些家主为避免背上“虐待婢女”的“骂名”,对“调皮捣蛋”的真正需要管束的婢女也不敢管束,直接送往政府的安置机关,请求代为管教。这样一来,传统习俗督责的“天然合法性”就受到了挑战,法律与习俗碰撞博弈的过程中,“法”的优势无形中就体现了出来。在这一博弈过程中,社会舆论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有一点必须承认,在婢女身份彻底转型、人们的社会意识彻底转变之前,虐待婢女的现象还会存在,“法”的优势并不能彻底解决婢女受责打、被虐待的问题。正如梁景和教授在对近代中国陋俗文化嬗变的研究中指出的那样,陋俗文化要发生彻底的变化并非易事,它需要有一个曲折渐进、步履艰难的过程。政府多次颁布禁止蓄婢的法令条例,都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正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