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征钱粮与分征佐贰职责之完备
图14甘肃省分征佐贰分布图
甘肃省这十三员分征佐贰之所以称其为“分征”,顾名思义是从钱粮征收的角度而言的。对于知县、知州而言,最重要的职责莫过于刑名与钱粮两项,这也是区别正印官与僚属官的标准所在。然而甘肃省的分征佐贰很明显地介入了钱粮事宜,这也是这些分防官被冠之以“分征”名号的原因所在。如皋兰县红水分县,“就近分征红、永、宽、镇四堡额粮,并将三眼井、白墩子塘驿马匹归其管辖”[82];海城县打拉池分县,同治十三年在新升海城县辖境迤西打拉池地方设置,辖境为靖远县拨予海城县之地[83],“将所辖命盗、词讼、钱粮、赋役由县丞勘验征收”[84];安化县董志原分县,系同治十一年添设,划拨安化县董志镇地方,“西至何家畔二十里交镇原县界,南至李家城、三不同三十五里交宁州界,东至齐家东庄七十里,北至司官寨五里,东北至罗家寺四十里,东南至奉红嘴五十里,西北至县家沟十五里,均交安化印官地界,西南至何家畔二十五里交镇原县界,计民屯地一千八十四顷六十亩八分,岁征民屯地丁银一千八百五十六两零,夏秋粮九百四十八石四升零,均拨归该县丞管辖征收,以专责成”[85];肃州地方,雍正时肃州州同驻威鲁堡,乾隆时移驻金塔[86],二十七年将边墙之外金塔寺、威鲁堡等处新增已升科之回民遗地一万二十余亩粮石交该州同就近征收,未升科之地将来亦由该州同征收。此外,“附近王子庄之金塔寺、户口坝等九坝原额仓斗正粮八百五十余石,亦请交予该州同就近征收”,“民户可免往返跋涉之艰”[87]。其他分征佐贰亦有钱粮征收之责。这13员分征佐贰是在官方授权的名义下合法地拥有了原来只属于正印官的钱粮征收之权。
对于刑名而言,这些分征佐贰同样具有受理权。一般的细事审理权均经过官方合法授权,自然是容易获取的,就是户婚、田土甚至命案都有一定的相验和审理权。以张掖县东乐堡县丞为例,该县丞移驻之后,将该县正东之东乐堡、乐定堡,正南之距敌堡、景面堡、南古城堡、上天乐堡、下天乐堡,东南之六坝堡、三堡、王官寨、镇平堡、黑山堡、白庙堡、顺花堡、洪水堡共一十五堡之内,及其他零星庄寨六十八处,均拨归县丞管辖,令其“查缉逃盗匪类,禁止番夷出入,一切田土细事即令就近审理,以免居民赴县往返跋涉”。遇到盗匪案件,其审理程序是乡保事主就近呈报县丞衙门——县丞差缉并亲赴事主之家——将案件详情移县通详。对于命案,授予该县丞一定的验报权,“如遇命案,该县丞一面就近相验,一面录供、添图、移县、通详、审拟、招解”。当县丞具备刑名、钱粮专责之后,事实上已近似于知县。对于钱粮征收不足的惩罚,也是“照知县征粮之例参处”[88],可见其职能之完备。再如固原州硝河城分州,领堡五:高园堡、马连川堡、张春堡、马昌堡、本城堡[89],分辖“命盗、词讼、钱粮、赋役”[90],就是命盗案件也可审理;阶州西固州同,有“民屯钱粮,自理词讼俾其经管。如遇命盗重案,阶州承审,由洮岷道核转”[91];肃州王子庄分州,依照“各州县分防佐贰之例,将附近王子庄各村庄除命盗重案仍听该州审理外,其余斗殴、赌博、户婚、田土与一切违禁之事俱责成该州同就近办理,分别详报,遇有失察疏防,亦照专管官之例查参”[92]。在刑名权限方面,甘肃省分征佐贰基本上都具有除命盗案件以外的受理权,个别佐贰连命案都可独立受理,与正印官无异。在志书中,县丞听讼断案,作为地方主官的形象也很鲜明。如《陇西分县武阳志》记载,张家驹“光绪十八年任,政节刑清”;李忠翰“光绪二十六年署,居官廉毅,听断明允,案无积牍,民称能吏焉”[93]。更值得留意的是,甘肃省的分征佐贰是将原本严禁佐贰参与的钱粮征收与刑名案件“集于一身”,几乎与正印官无异,如陕甘总督升允光绪年间奏请参处皋兰县红水县丞时,开头便称:“甘省县丞经管地面,钱粮、词讼皆有责成,非堪膺民社之员难期治理。”[94]“钱粮词讼”责成佐贰负责意味着分征佐贰辖区已然具备独立于所属县级政区的条件。
分征佐贰及其辖区的独立性反映的是甘肃省地方行政中有违于《大清会典》等理想型的制度设计而呈现出的地方性特色的一面,对此甚至连中央政府也感到难以理解并产生若干误解。来自乾隆皇帝与地方督抚之间关于分防县丞的“交流”,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制度设计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差异带给皇帝本人的困惑。
乾隆三十一年,时任陕甘总督的和其衷奏请筹办城工。一般地方督抚进奏修筑城墙,必是府厅州县这些政区治所所在地,但在和其衷的奏疏中,却出现了“东乐县丞”的字样,令乾隆皇帝大惑不解。
东乐并非县治,何以该县丞有东乐之称?且既称东乐县丞,似以分驻之地得名,非郡邑等地方可比,何以又有所属城垣?其称谓名义均不可解。
在一行行州县名称之间,突然跳出“东乐县丞”一词,着实难住了乾隆皇帝。“不可解”之余,乾隆帝还推测到“或者将‘城’字误写为‘丞’字”。和其衷在回复中详细介绍了奏折中“东乐县丞”一词的由来,从中正揭示出甘肃分征县丞的实质。
查甘州府属之张掖县县丞分驻东乐堡,虽离县止七十里而地当孔道、设有驿站,系该县丞经管,且南至祁连山一带幅员百十余里,地广粮多,一切刑名、钱谷俱属县丞专司,径详知府,不由县转。该县丞所办之事,与知县相同。其所驻堡城正临大路,城内居民亦甚稠密,是以臣与司道酌议请于本年修理。
在陕甘总督眼中,东乐县丞与知县毫无差别,这正是东乐县丞出现在筹办城工名单中的缘由之一。而且,“一切刑名、钱谷俱属县丞专司”,“径详知府,不由县转”[95],其权限较负责经征钱粮、可自行处理民间细事的福建分征县丞尚有过之而无不及。光绪十九年东乐县丞署所留档册内称:“钱粮册籍,闻正缮造,不久送省,或无迟误。”[96]可见东乐钱粮征收确实是直接征解至省,而非送至其名义上的上级——张掖县。东乐县丞如此,甘省其他各处分征县丞亦有如此或类似权限[97]。
虽然和其衷在最后还是检讨了自己的疏忽,如“奏内应写张掖县分驻东乐县丞城垣字样,方为明晰。今臣一时疏忽,率写‘东乐县丞’字样,实属难解,钦奉圣谕询问,不胜悚惶”。但之前的“自辩”以及率写“东乐县丞”与州县同列的潜意识表现,正反映了东乐县丞在实践以及人们的认识中已具备了准县级政区的性质。又如在宣统《固原直隶州志》卷首所附总图,名为“固原五属总图”,但固原直隶州实际所领仅平远、海城二县而已,何来五属?细观此图,原来除了平远、海城以及知州亲辖地区外,还包括了打拉池分县和硝河城分州,分县、分州亦被视作与州县同级的单位。光绪《海城县志》亦称:“打拉池虽属县辖,已设官司,其舆地沿革各事实应由该分县自行采辑,汇为一书,此志概不引入。”[98]光绪年间打拉池在因驿站驿夫违例请人代送公文案而呈请布政使司通令全省缉拿的详文中细述原委时称:“卑县丞前奉本州由驿札发股票印收字张,务令广为劝借等情一案,前因卑县丞地处僻小,山多田少,加之去岁歉收,实在劝借维难,于二月间将发来股票印收一十张,文详赍本州查收转缴。”[99]据此可知在行政运作中,打拉池县丞与固原直隶州之间进行的是直接的传递,并无海城县居中承转。又如漳县,自裁县设县丞后,钱粮、词讼尽归其管辖,“陇西县一若督催审转之官,于是地方知有县丞而不知有县令矣”[100]。
甘肃的13员分征佐贰,是在与分守佐贰的比较中,体现出它在地方行政实践中的特殊性的。前文已提及,佐贰大致可分作三类:留守、分征、分守。留守佐贰与正印官同城,仍然是传统的辅助正印官处理一些不确定的职能的角色上,置之勿论。清代与上述十三员分征佐贰同时存在的还有五名分守佐贰:河州太子寺州判、阶州白马关州判、平罗县宝丰县丞、平罗县石嘴山主簿、平番县西大通县丞[101]。
这五员佐贰与分征佐贰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钱粮征收上,而其他职责较为类似。如阶州白马关距州治有420里之遥,以致命案等往来验报、审讯难以及时处理,乾隆二十二年于此设立州判一员,将附近白马关之地共57村划归管辖,“钱粮仍听阶州征解外,凡人命事件即令该员就近相验、填图、牒州、通报、审解,强窃案件亦令该员就近分别查验、录供,牒州办理,缉凶疏防应取该员职名参处,以专责成。至编排保甲、稽查奸匪、赌博、酗酒、斗殴及户婚、田土、词讼等件,概令该州判就近办理。轻则发落完结,重则牒州究详,庶拘讯捷便,一切可免延累”[102]。道光年间,就曾发生一起民人因遗产纠纷控告至白马关州判的案件,最终州判滥施刑罚而致犯人毙命[103],可见该州判的确在制度上和实际上拥有相当大的司法审判权。太子寺州判系乾隆十七年移设,令其弹压景古城地方[104],四十二年裁汰改为庄浪县丞。陕甘总督奏请改设时,曾称该州判“不过责令编查保甲等事,并无刑钱专责,可以裁汰”[105]。即此知该州判初设之时,主要承担的还是基层治安之责而无司法、钱粮之任。州判裁撤后不久,乾隆四十七年又奏请重新恢复,“河州太子寺地方,向设州判,旋经裁汰。该处习俗黠悍,距州治又远,应复旧制,设立州判分防。均应如所请”[106],仍然是以弹压地方为主要职责,可能还拥有民间细事的审理权,但并不予钱粮事宜。宝丰县丞的设置是因乾隆四年宝丰县因地震而裁县,故移驻县丞“司渠务”[107]。而平罗县石嘴山主簿之设,是因该地“逼近黄河,为内地至磴口水陆要路,该处民蒙交涉事件繁多,人夫、工匠络绎不绝,不特逃亡奸宄易于混迹,且恐偷漏木植、粮石、盐斤等项”,故将“经理渠道”、无事之平番县红城主簿移驻于此,“稽查盐务,弹压地方”[108],可能并无分辖之地。平番县西大通县丞则是雍正七年因西大通驿丞裁撤而设,兼管驿站事务[109]。这些分守佐贰,多分划辖区,可处理民间细事,属警政系统,更有一些并无辖区,纯粹是因事而设者,与分征佐贰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