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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余论(第1页)

六、余论

施坚雅在研究中国城市及市场结构时,曾关注到清代行政中“非正式管理”的现象[174]:“清代地方行政基本策略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如何谋取地方缙绅和商人的协助,使他们成为官僚政府的非正式代理人,但又不至于增强他们及其副政治机构的权力,而酿成对官僚统治的威胁。”[175]他注意到几百名巡检及同知等各类佐贰之职被派驻在非行政中心地的现象,并认识到,“还有一级有争议的更低级行政机构处在萌芽之中。有些县级区划包含有司,……但司从未被看作县级以下的正规行政区划”,进而提出“县以下行政分区的性质,其官署与经济中心地层级中较低各级的组合程度,以及两者对非正规地方管理的关系,这些问题的潜在意义直到现在才显现出来。”[176]通过对广东地区捕巡官员在清代新动向的分析,正足以呼应施坚雅的敏锐发现,并展示出明清之际在局部区域基层行政管理模式上的重大转型,也即是县下一级区划逐渐确立的基本趋势。仅仅广东一地,根据光绪《广东舆地图说》的统计,就有251个名称为“司”的捕巡官员辖区。志书中有所谓“县之有司,亦犹郡之有邑”的说法[177],将“司”与“县”的关系比拟为“县”与“府”,是将“司”视作县下一级区划,正反映出清代在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大调整。

附:捕属再考

清代典史、吏目等佐贰官一般均有缉捕之责,故常被称为捕厅,其所属区域也被称作“捕属”。以往对“捕属”这一名词,因仅仅是县佐官,而其所辖仅仅是县下小区域而已,故一直未曾引起关注,对其真实含义一直是不太清楚的。邓之诚在《骨董琐记》中就注意到“捕属”一词的存在,但并不理解其涵义。冒广生《题关颍人戊戌童试题名册》第三首时,有“司捕南番籍贯分,捕为寄籍外江人”的句子,并注称“粤籍有司、捕之分,司属皆土著,隶南海;捕属十九外来官、幕之子孙,隶番禺”。将捕属理解为外埠寄籍之人,且是属番禺而非南海,而司属的即是南海本籍人而言。显然,冒广生此言有误,并非仅有番禺有捕属,南海也有捕属。汪宗衍就认为“冒广生生于广州都府街,又以广生命名来作纪念,住在广州几十年,平日又爱谈广东掌故,只知道番禺有捕属,而不知南海也有捕属,那足以反映捕属这个名词知道的人们不会很多了”[178]。

汪宗衍接着论述道“据笔者初步的了解,前清广东各府、州、县里,只有南海、番禺两县才有司属和捕属的分别”,“凡南海、番禺各司本地的人们,都叫司属人,就是他们搬去省城居住,还是属于该县司的本籍,仍叫作司属人。凡是外省人来广东做官或者做幕客的人们,居住省城时间久,数代庐墓都在这里,特别是他们的子孙不能返回原籍应试了,那便向该县衙门,禀请入籍,报名家世状况、子孙人名……等,经过调查批准后,才算合法成为南海或番禺县捕属人,即是归入捕厅所属的意思”。这里仍然是将籍贯视作捕属与司属的根本区别。

到1982年《南海文史资料》刊登的梁松生《南海县捕属的由来》一文仍延续了冒广生、汪宗衍等人的意见,认为“捕属系指寄籍本地的外处人,而籍贯属南海的却叫司属”[179]。

直到1991年,《南海文史资料》刊登谭标《略谈清末民初南海县的辖区及捕属问题》一文才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捕属”实际是地区划分的名称。但又称“查所有有关资料均未见有司属这个名称。事实上凡是本地人或外处人来南海县定居而又已申请批准入籍的,其籍贯统称‘广东省南海县’人”[180]。

1997年梁松生再次发表《捕属称谓由来》一文对捕属的认识基本延续了其1982年所发表文章的看法,认为“凡南海、番禺本地人都叫司属人,而在外省迁来广州做官当差的,居住城内时间长了,甚至连祖先墓地都在广州,子孙也不回原籍,那就要向县衙禀报申请入籍,并要报告家世及子孙名字,经过批准,就算合法居留,成为捕属(即归入捕所管辖的意思)”[181]。

2002年《“捕属”考》一文考订“捕属”即县衙捕厅直接管辖地域范围之意,而且一般捕属范围就是该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所在地。并依据道光编修、同治续修的《南海县志》等材料,认为“南海捕属”设置应在道光十五年之前[182]。

以上所论,皆有可议之处,兹分别论之。

第一,捕属是区域地理单元而非籍贯归属,谭标之文正确揭示了这一名词的涵义。前已多次引用原始档案,俱可见典史所辖并非是以籍贯为区分,而是以都堡等基层区域单元为限,划分若干区域,一般是县城及其周边区域,来实行缉捕盗贼及处理民间细事等权。且典史与巡检司属之间经常涉及区域的调整,如果典史不是区域单元而仅仅是一种身份的“标示”,则完全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况且,仅从广州府的情况来看,典史所辖既有本籍,亦有客籍,如新安县,“典史管属以村名者四十有六,其地名可稽则十有九,而客籍村庄六亦附焉”,司属亦有客籍,如新安县,“福水司管属其村名九十三,地名可稽则六十九,而客籍村庄三十一均附焉”[183]。

第二,捕属并非番禺县专有,更不局限于省城双附郭县南海、番禺共有,而是广东各个州县均有的一种地理区划。广东几乎每县都有典史、吏目等典狱官之设,且大多拥有一定的管辖区域,都可以称作“捕属”。其它省份也多典史有辖地的记载,如江苏江都县,其典史辖地称作“捕辖”[184],与“捕属”同意。

第三,文献中是有“司属”这一名词的。所谓的“司属”其实就是“巡检司属”的简称,广东方志中关于“巡检司属”辖地的记载不胜枚举,一览方志即知,如光绪《广州府志》卷9《舆地略一》香山县:“四字都,村十八,内惟麻子一村司属,余俱捕属”。

第四,捕属也具有籍贯“标识”意义,而不必凡籍贯尽皆“南海县人”。《清代硃卷集成》载有龚其藻,“字光瑞,一字莲舫、行一,咸丰甲寅年正月初九日吉时生,系广东广州府南海县捕属民籍,充南海县学附生”[185]。光绪《广州府志》记:“梁士济,字遂良,捕属人”、“张维屏,号南山,捕属人,父炳文,字虎臣,生百日而孤”[186]。《南海氏族》一书中以“捕属”开列各氏族始祖及捕属各户丁数[187]。

[1]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2期。

[2]美]卫三畏:《中国总论》上册第二章《东部各省地理》,陈俱译、陈绛校,4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3]语出民国《清远县志》卷9《职官·凡例》。

[4]本章之写作,得益于《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的出版,使得笔者得以便利、系统地收集广东方志中的材料。这些材料大多分散在《舆图》、《疆域》、《纪事》、《廨署》、《人物》、《艺文》等条目中。

[5]何文平:《被舆论化的历史:“粤东盗甲天下”说与近代广东匪患》,《中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6]大德《南海志》卷10《兵防》。

[7]嘉庆《海康县志》卷3《职官志》。

[8]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9]前揭李治安《元代巡检司考述》一文。

[10]万历《广东通志》卷9《兵防总下》。

[11]据万历《广东通志》卷9《兵防总下》统计。

[12]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外七种)》卷8《乡亭之职》,627页。崇祯时,为避朱由检讳,“巡检”改称“巡简”。

[13]《苍梧总督军门志》卷26《奏议四》,325页,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

[14]嘉靖《宁波府志》卷22《海防书》。

[15]《明太祖实录》卷133洪武十三年八月丙寅,2107页。

[16]嘉靖《增城县志》卷9《政事志·秩官类》。

[17]章潢:《图书编》卷50《外四夷馆考·边海守备》,第12册,40页,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8。

[18]叶春及:《石洞集》卷7《保甲篇》,《四库全书》1286册,512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关于沿海巡检司与卫所相互协防的关系,另可参伍跃《明朝初年的福建沿海巡检司》一文,载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舆地、考古与史学新说——李孝聪教授荣休纪念论文集》,187~19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

[19]道光《广宁县志》卷13《兵防志》所述明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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