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都部”即尚书刑部四司之一都官司。它与其他三司并列,表明《神龙散颁刑部格》其实包含了刑部四司的格文,而非刑部之下纯粹的刑部司之格。根据我们的理解,现存的18条格文中,有伪造官文书印、流外行署和州县杂任犯赃、雪免、私铸钱、自首、告密、光火劫贼、盗及煞官駞马、夜宵行道、私造违样绫锦及别敕推事等《刑部格》11条,另有《都官格》2条,《比部格》5条,《司门格》则因残缺而未见记载。
若与《唐律》比较,《神龙散颁刑部格》有三方面值得注意。其一,对违法者的处罚加重。以伪造官文书印的处罚为例:
4 一伪造官文书印若转将行用,并盗用官文书
5 印及亡印而用者,其伪造前代官文书印若
6 将行用,因得成官,假与人官、情受假,先决
7 杖一百,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从配缘边有
8 军府小州。并不在会赦之限。其同情受用伪
9 文书之人,亦准此。[113]
根据《唐律》的规定,伪造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盗用官文书印及亡印而行用者同,伪造前代官文书若将行用者徒刑二年,因之得成官者流二千里。格文强调,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决杖一百,然后区分首犯和从犯,首犯“配流岭南”,从犯配流缘边军府小州。其中岭南,又称岭表、岭外,唐前期仍为蛮夷落荒之地,其最北部的桂州距离京师3705里,最南端的驩州距京城6875里[114]。韩愈《泷吏》诗云:“潮州底处所,有罪乃窜流。……岭南大抵同,官去道苦辽。下此三千里,有州始名潮。”即使开发相对较好的潮州距京师也有三千里以上。这样看来,格文“配流岭南”的处罚远较《唐律》为重,且不在会赦之内,总体上加重了违法者的惩罚。
其三,增加了新的律条。如99—100行云:“一夜宵行道,男女交杂,因此聚会,并宜禁断。其邻保徒一年,里正决杖一百。”此条《唐律》不曾涉及,可以视为是对《唐律》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除了《神龙散颁刑部格》外,传统文献中也有若干《刑部格》的条文。如太极元年(712)颁行的《太极格》中亦有相关内容。张廷珪《论别宅妇女入宫第二表》云:
臣廷珪言:检贞观、永徽故事,妇人犯私,并无入宫之例;准天授二年有敕,京师神都妇女犯奸,先决杖六十,配入掖庭,至太极修格,已从除削,唯决杖六十,仍依法科罪。今不依贞观、永徽典故,又舍太极宪章,而依天授之法,臣愚窃谓未便。[115]
表文讨论的主要是妇女犯奸的处罚。《唐律》第11条“应议请减”曰:“及妇女犯奸,亦不得减赎。”又曰:“若男夫犯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116]贞观年间,大臣褚遂良先后两次上表,奏请“五品以上妻犯奸没官”,充为官奴婢[117]。天授二年(691)武后加重了处罚,即先决杖六十,并配入掖庭。以后,《太极格》又作了调整,妇女犯奸,“唯决杖六十”,并不配遣入宫,较前而言处罚有很大减轻。但是,随着开元三年(715)《太极格》的废止,妇女犯奸又重新回到了“配入掖庭”的处罚当中。
相比之下,《开元格》和《开成格》中的刑部格条,文献记载相对较多。根据《唐会要》和《宋刑统》的记载,我们摘引了《开元格》《开成格》及其它格典中《刑部格》的16条格文(参见表1-1),这些格文或对《唐律》有所修改和调整,或对《唐律》有所补充和完善,或者扩大了《唐律》的适用范围。更为重要的是,格文的规定带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具体解决的味道,因而远较《唐律》具体和生动,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以致在五代时期,我们看到《开元格》和《开成格》不仅在实践中参酌使用,而且也是五代法典编纂的必备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开元格》和《开成格》的性质,后唐御史大夫李琪总结说:“《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118]应当是公允的。后唐刑部郎中李元龟《请令贬降官归葬疏》云:“开成格:凡贬降官,本处春秋以存亡报省。如没于贬所,有骨肉许归葬。如无骨肉,本处便与埋葬。”[119]看来,《开成格》并非全然关乎刑狱之制,其中也有“条流公事”的格条和内容。
2。都官格
都官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管配入诸司的奴婢及俘囚的簿籍,“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120]。此外,凡公私良贱及各类贱民,都官“必周知之”[121],俱在其职司之内。
《都官格》是有关官私奴婢、俘虏、囚徒和各种贱民等管理的法规。前引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载:
34 一詃诱官奴婢及藏隐并替换者,并配流岭南,
35 无官荫者于配所役三年,有官荫者不得当、
36 赎。官奴婢犯者,配远州苦使。
37 一工、乐、杂户犯者,没为官奴婢。并不在赦限。[122]
上引两条格文,一条是有关官奴婢的犯罪处罚,一条是关于官奴婢的来源,基本上没有涉及官奴婢的管理。大历十四年(779)八月,都官奏曰:“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点身团貌,然后关金、仓部给衣粮。”[123]根据都官格式的规定,官奴婢的管理主要通过建立类似奴婢档案的籍、簿来调控,他们的身形体貌也在籍、簿中有所圈点和说明,在经过仔细辨别和区分后,通过尚书户部的金部、仓部二司授给奴婢衣粮。
其实,都官所奏中还有一条格文:“又准格式: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官户即隶属官府的一种贱民,又称番户。按照《户令》的规定,官户变为良民,一般是通过以皇帝赦宥为标志的放免政策来获得的。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124]若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过七十者,并免为良人。在此基础上,《都官格》对官户“从良”的适用范围又有扩大,官户一旦因功受勋,亦可从贱民变为良人。
3。比部格
比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125]这里“句会”,等同于勾会,即钩稽、复核之意。也就是说,比部是唐代财务勾检系统的中央领导机构[126]。
前已提到,《神龙散颁刑部格》是尚书省刑部之格,根据比部的职司之责,我们发现《神龙散颁刑部格》中也有《比部格》的条文。现存的18条格文中,第2条“官人在任赃贿”(10—12行)、3条“监主犯赃”(13—19行)、8条“盗计赃满一匹以上”(38行),以及14条“官人被推赃”(92—98行)等俱是有关“赃赎”的内容,而第5条“盗及诈请两京及九成宫库物”“盗司农诸仓及少府监诸库物并及军粮军资”(29—33行)涉及军资、器械的名目,同样是比部的职司范围,故上述各条应是《比部格》的相关条款。
长庆元年(821)六月,比部奏:“准制,诸道年终句帐,宜依承前敕例。……其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129]唐后期,地方上的赋税分上供(上交中央政府)、送使(输送节都使府)、留州(留作本州用度)三部分。为避免或杜绝地方“非利破使”和恣意挥霍的发生,比部要求诸州府建立钱物破用明细账目,分别就各州用度的定额钱物、破用支出及剩余部分,“分明造帐”,按照《比部格》的规定限期报送比部勾覆和审查。
4。司门格
武德九年(626)八月,太宗诏敕:“关梁之设,襟要斯在,义止惩奸,无取苛暴。近世拘刻,禁御滋章,非所以绥安百姓,怀来万邦者也。其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绢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不得须禁。”[130]唐制,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的审查与批复,“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凡欲度关者,先需向刑部司门司请求准许通行的过所[131]。根据《唐律》的规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而携带“禁物”私自度关者,按坐赃罪论处[132]。反观上引金银绫绢“依格”不得出关的诏书,可以推知此“格”只能是掌控关津桥梁之禁的《司门格》了。
六、工部
尚书工部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掌山泽、屯田、工匠、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133]其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工部司负责城池土木工程的建设,虞部司“掌京都衢閧、苑囿、山泽草木及百官蕃客时蔬薪炭供顿、畋猎之事”。水部司“掌津济、船舻、渠梁、堤堰、沟洫、渔捕、运漕、碾硙之事”[134],是唐代水利事业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唐制,工部、虞部和水部三司各有专门的办事章程和行政管理法规。然因材料所限,三司之具体格条,目前尚未发现。
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准第四等。又成州长道县盐井一所,并节级有赏罚。蜀道陵、绵等十州盐井总九十所,每年课盐都当钱八千五十八贯。若闰月,共计加一月课,随月征纳,任以钱粮兼纳。其银两别常以二百价为估。其课依都数纳官,欠即均征灶户。”[135]
这里描述的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屯田管理的有关情况,依例应在《田令》中有所涉及。根据戴建国先生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的复原,第38—49条涉及了屯田的类别(营田和军屯)、耕牛的分配、收获物的解纳和损欠、田亩的好坏以及屯官的考核等方面[136],但是唯独没有盐屯信息的任何说明。《屯田格》恰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一是以营田为参照,分配盐屯的定额丁夫,大约分为四等,各依收获物的多寡而定;二是与此相应,对诸处盐井的课税和征纳标准也有具体规定。由此看来,《屯田格》是唐代屯田管理中必须遵循的法规和准则,对《田令》的执行起到了一种调节和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