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一准《兵部格》,诸色有番考,资策出身□□□□
14 者,初至年及去军年经三个月已上□□
15 折成一年劳,中间每年与一年,不得累折。
16 一准开元七年十月廿六日敕,上柱国及柱国子
17 年廿一已上,每年征资一千五百文,准本色宿
18 卫人,至八年满,听简,其及第者,随文武□
(后缺)
以上共有格文四条,核心部分是武官参选资格的规定。第一条(2—9行)强调的是参选者的“资劳”或“劳考”,即居官两考以上,或因特恩,而具有一定数目之资及一定数量之年劳[98]。《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云:“凡酬功者,见任、前资、常选为上资,文武散官、卫官、勋官五品已上为次资,五品子孙、上柱国柱国子、勋官六品已下、诸色有番考人为下资,白丁、卫士、杂色人为无资。”[99]这种依照军功赏赐而获得的“资”其实就是皇帝特恩授予的,在武选资格的获得上占有很大优势。显然,此条与上文我们讨论的赏格有着密不可分的交叉关系。
第二条(10—12行)是专门针对团结兵的格文。史载:“凡关内团结兵,京兆府六千三百二十七人,同州六千七百三十六人,华州五千二百二十三人;蒲州二千七百三十五人。”[100]统计起来,关内团结兵的总数(21021人)与“团结二万人”大致吻合,亦说明此格仅适用于唐关内地区。
最后两条(13—18行)是有关卫士和品子劳考叙进的规定。其中品子的考核,完全是按照三卫(左右卫亲卫、左右勋卫、左右翊卫)番上的标准来规定的。比如,品子纳资代役的数目一千五百文(17行),与《唐六典》所载“三卫违番者,征资一千五百文”相同。又如,“八年满”(18行),《唐六典》卷5《尚书刑部》曰:
诸卫及率府之翊卫考以八。考满,兵部校试,有文,堪时务,则送吏部;无文,则加其年阶,以本色迁授。若有才用,考内得补主帅及监门校尉、直长。[101]
唐代服役一年一番,考核亦一年一考。服役八年即有八考,番上期间考核成绩好的,可以在内部迁转。八考完全通过后,才算取得了入选职事官的资格。
2。职方格
职方司是唐代军事要塞和边境防御与警报系统中的领导机构。《新唐书》卷46《百官志》载:“职方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地图、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国家图书馆藏周字51号《开元职方格断片》有对军情递报失时的惩罚:
1 竟不来,遂使军州伫望消息。于今后,仰放火之处约
2 述逗留,放火后续状递报,勿稽事
3 意,致失权宜。辄逢□刻,捉官别追决卅;所由知烽建(健)儿
4 决六十棒。[102]
3。驾部格
驾部司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掌邦国之舆辇、车乘,及天下之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之簿籍,辨其出入阑逸之政令,司其名数。”[104]长庆元年(821)四月,穆宗诏敕云:
如闻馆驿递马,死损转多,欲令提举吏人,悉又推委中使。驿吏称不见券,则随所索尽供。既无凭据,肯有定数。自今以后,中使乘递,宜将券示驿吏,据券供马。如不见券,及分外索马,辄不得勒供。下后从长乐、临皋等驿,准此勘合,如不遵守,要速闻知。仍委所在长官,当时具名衔闻奏。其常参知官出使,及诸道幕府军将等,合乘递者,并须依格式。如有违越,当加科贬。[105]
这次诏敕,《全唐文》卷65亦有收录,题名为《禁乘驿官格外征马诏》[106]。敕文指出,凡中使、常参官和诸道幕府将军出使,皆依官方颁发的公券配给驿马。如无公券,驿吏不予供马。文中提到的“格式”,是唐代“官驿递马”管理的法规。《唐律》第127条“增乘驿马”疏议引《驾部式》曰:“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107]比照《驾部式》有关官驿马匹的规定,可知诏文中提到的“驿官格”应属于《驾部格》。不过,从文中描述的适用范围来看,“驿官格”很可能是《驾部格》内一种有固定适用时限的单行格。
4。库部格
库部司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掌邦国军州之戎器、仪仗”。凡冬至、元正朝会之陈设、丧葬和祭祀之羽仪以及军州所用之甲仗和戎器,皆由库部统一调拨与配给[108]。《库部格》是有关戎器和仪仗管理方面的法规。《唐律》第243条“私有禁兵器”疏议曰:“其甲非皮、铁者,依《库部式》,亦有听畜之处,其限外剩畜及不应畜而有者,亦准禁兵器论。”[109]根据《唐律》的解释,戎器中之“甲”有皮甲和铁甲之分,一般均归入违禁兵器之内。如私有或私造非皮、铁之甲,且符合《库部式》的规定,则不应治罪。若违反式文的规定,“限外剩畜及不应畜而有者”,即超出了式文所能允许的范围,则按私有或私造矛、矟等违禁兵器罪论处。如果参照《库部式》的规定,我们推测,《库部格》中很可能亦有禁止民间私有兵器和甲仗的条文。
五、刑部
尚书刑部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勾)覆、关禁之政令”[110],是唐代中央的司法行政机构。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1。刑部格
刑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111]。《刑部格》是刑部有关正刑定罪和按覆诸狱的法规。这以敦煌石室发现的法制文书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最为典型。此卷首全尾残,存五纸120行,有格文18条。其首部1—3行云:
1 散颁刑部格卷。
2
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丞苏瓌等奏。
3
刑部 都部 比部 司门。[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