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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牧羊羯奴与互市牙郎 马政视角下的青年安禄山(第1页)

五、“牧羊羯奴”与“互市牙郎”:马政视角下的青年安禄山

在对其出生及幼年经历做出考辨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发迹之前的青年安禄山加以探讨。张守珪不杀安禄山的掌故很早便引起司马光等人的怀疑,认为不当两次不杀禄山。①蒲立本则困惑于安禄山的突然出现,认为于情理不合,并提出了安禄山早年往河西从军,后被张守珪带到幽州的观点。②学界前贤显然已经注意到了青年安禄山行状的诸多疑点,但其解释却含有较多的推想成分,甚至为了迁就粟特说而做出一些逾越常情的想象。事实上,安禄山的青年时期仍需从制度性的整体层面入手分析。

除去真伪混杂的野史传说,现存史料共同指向安禄山青年时期的一个身份——牧羊小儿。《资治通鉴》载颜杲卿抗燕兵败被绑赴洛阳后,曾面叱禄山“本营州牧羊羯奴”③,《旧唐书·颜杲卿传》所记略同,它们很可能与颜真卿撰写的《摄常山郡太守卫尉卿兼御史中丞赠太子太保谥忠节京兆颜公神道碑铭》存在共同的史源。参照来看,可知邵说《雪安表》“牧羊小丑”④的说法并非污蔑虚指。所谓牧羊小儿,是唐代监牧体系下的基层放牧者,又可称为牧子、牧丁。⑤《唐六典》规定“牧子谓长上专当者”⑥,对于所牧牲畜负有直接责任,受所属牧监管辖。除监牧小儿外,唐时并有五坊小儿、内园小儿等。安禄山的这一身份在营州胡中具有共性,天宝十一载(752)安禄山讨契丹失败,即“以麾下奚小儿二十余人走上山”①,而史思明之子朝兴也“本牧羊胡雏”②。唐代牧监主要分布在陇右及盐夏诸州,幽州一带并无直属中央的牧监,但有隶属于当州的官方畜牧业。安禄山开元初年在岚州被主管马政的安贞节收纳后,很可能也受到了马政渐染,在代北与幽州一线开始从事养马养羊。从大历年间的《薛坦墓志》来看,当时“乌桓贸马,届于并州;杂虏互市,扰于境上”,薛坦得受蔚州刺史、横野军钱监等使③,说明在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中蔚州横野军是一个重要地点。此地颇近幽州,因此安禄山完全有可能通过羊马交易进入幽州。不过从史书记载来看,混合了契丹、奚、突厥、粟特等族的营州杂胡似乎多是牧羊。

只有明确青年安禄山的牧羊小儿身份,才能对“盗羊奸发”之事做出相对可靠的解释。“盗”与“羊”是两条重要线索。《唐律》对盗取牲畜行为的量刑分两类,其中“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别立罪名,徒二年半,量刑较重;盗马牛之外的其他牲畜则仅以凡盗论,量刑较轻。④无论何种都与安禄山面临的“棒杀”处罚相去甚远,且盗羊即便被抓获也谈不上“奸发”,故禄山之“盗羊”恐非凡盗。联系安禄山牧羊小儿的身份,我们不难想到这里的“盗羊”很可能是触犯了唐朝苛刻的《厩库律》。唐代的《厩库律》对于官方牲畜的死失羸病等各种情形均有严格规定,大致而言,因“养饲不如法”等技术原因引发的牲畜减损,或者“课不充”(新生牲畜不报)一类,羊都会参照马的量刑标准例减三等,一般惩罚不会太重。但“验畜产不以实”条给出了引人瞩目的例外。所谓“验畜产”,按《疏议》引《厩牧令》指政府每年对各州、折冲府及驿传所属马、驴的现状进行“检简”,核验者依例由刺史、折冲、果毅充任⑤,查验过程中“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而一旦出现“减赃、坐赃及以盗论者”,则无论核验对象为何种牲畜,都将“各依本条”处置,“羊减三等”的常规不再有效。其中罪责最重者为将赃货“将入己者”,其中监临主守的“监主”将“加二等,一匹以上除名”。①值得注意的是,玄宗朝北方边镇出现的大量经略军均有其所属马、驴等牲畜,但《唐律》未予涉及。如果按照刺史验州畜、折冲果毅验军府畜的旧例推测,则经略军所属牲畜的查验很可能正由军之使或副使实施。

张守珪到任幽州之前,安禄山显然没有达到这样的级别,“盗羊”一事尚需结合其另一身份“互市牙郎”予以进一步探析。牙郎又称牙官、牙人,是市场交易中的中介和见证者。②史思明“以欠官钱走入奚”,其实与安禄山所为同类。开元十六年(728),在御史中丞李林甫的建议下,唐朝对各地赃物估值进行了严格规定,制定了全国通行的折算标准。天宝

六载(747)进一步规定:“若负欠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③在此基础上,唐廷对牙人在交易中的作用予以明确,如元和年间规定陌钱交易中一旦卖物领钱人告官,则“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④。因此,安禄山和史思明所犯之事,实质上应当一致,或为协助上级在案验官畜时上下其手,或为借助牙人身份在官方羊马交易中牟取私利。从安禄山被判死刑、史思明逃至奚部来看,赃物不在少数。

这段并不光彩的往事能够流传下来,恐与安禄山及其后继者的刻意装点不无关系。追根溯源,盗羊一事其实是在刻意模仿前代旧事。从远者说,它根源于秦缪(穆)公不杀盗马者,三年后得脱晋围之事,刘向称之为“德出而福反”①。就唐朝近典而论,则颇有仿隋季“摸羊公”孙安祖盗羊杀县令之嫌。②这是一种政治修辞。安禄山糅合新旧典故造出如此往事,本意或在于烘托其传奇形象,却为我们探知其青年经历提供了可能。

综合以上分析来看,颇疑盗羊之事发生于赵含章案之后幽州普遍核查赃物的背景之下,而发其赃罪之节帅,正是继任的薛楚玉或张守珪中的某一位。这段往事我们曾在此前探讨开天之际的幽州格局时详细论及,兹仅就核赃一事再予扼要梳理。开元二十年(732)六月,"幽州长史赵含章坐盗用库物,左监门员外将军杨元方受含章馈饷,并于朝堂决杖,流滚州,皆赐死于路”③,此后薛楚玉节制幽州一年,至开元二十一年(733)秋张守珪到任。当年九月,时任平卢军使的高钦德“终于柳城郡公舍”④,次年已自幽州经略军副使任上贬为左威卫中郎将的翟选“终于幽郡之第”⑤,而幽州节度副使康令恽也于同时去世⑥。事实上,赵含章远非坐赃赐死般简单,而高、翟、康三人也恐非善终。首先,从墓志来看,高钦德系高丽降户首领,翟选为丁零人或鲜卑人,而康令恽则可能为粟特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三位掌握当地核心军事力量的蕃将相继谢世,家室亦受波及。其次,赵含章心腹幕僚杜孚的墓志中有“部曲且死,占募何从”、“感栾生之义,哀赵氏之孤”①的说法,其中用以隐喻的晋国栾氏、赵氏都是因政治斗争遭遇族灭,而作为“部曲”的杜孚也确实在五个月后故去,可见赵含章绝非简单的因“盗用库物”获罪。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在平卢军使高钦德故去之后,玄宗在给张守珪和安禄山的一封敕书中即有“禄山义勇,武用绝人,谋帅得贤,裨将复尔”以及"冬初薄寒,卿及禄山并诸将士已下,并平安好”等语②,这是安禄山自开元初投奔岚州后再次出现在史料中。蒲立本认为安禄山系张守珪从河西带至幽州的心腹旧将③,但这种推测很难立足。考虑到位高权重的赵、高诸人相继获罪故去,安禄山更像是新到任的张守珪有意提拔的当地将领,他的发迹仍然离不开当时幽州局势的整体变动。

我们关注安禄山的族属与身世,并不是为了在某些细碎的个人问题上聚讼不休。胡人对于唐朝的政治军事影响不容置疑,然而这种影响究竟达到何种程度,又是如何实现的,这是值得我们长期关注的问题。剥去安禄山早年经历的神话外衣,我们发现他与同时代的许多东北胡人一样,属于营州胡这一群体。对于《事迹》卷首关于安禄山早年身世的珍贵记载,未便武断地将其完全归入神话模式。

众所周知,粟特人是一个经常迁徙、善于经商的民族,他们在唐朝扮演着将领、圉人、商人等多种角色。从以姓氏判断族属,到“粟特人的突厥化”命题的提出,反映出过往一个世纪粟特学的发展。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突厥人都擅长骑射,也并不是所有的非突厥民族都疏于弓马。①陈寅恪当年曾提出著名的文化史观,以文化、习性的改变判断是否胡化,这是深具见地的。玄宗朝后期胡人在边镇中的普遍兴起,离不开自武周以来唐朝大的历史走向,它与寒族的兴起、中央党争、边镇内部变化等重要问题密切相关。同样,安史之乱的爆发从根本上说也是唐朝自身军事体制发展演变的结果。②正如安禄山所封的柳城郡开国公此前曾为高丽豪酋高钦德、丁零部族首领翟选所先后获得一样,粟特人只不过是武周至天宝逾半个世纪的唐朝政治斗争和军事变更的最后受益者。并不是营州胡人改写了唐朝历史,而是唐朝历史的发展促成了以安禄山为首的营州杂胡群体的粉墨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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