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穆勒父子:(父)詹姆斯·穆勒(JarilesMill,1773—1836),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主要作品有《不列颠印度史》、《人类精神现象的分析等》;(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StuartMill,1806—1873),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主要著作有《逻辑体系》、《功利主义》等。在联想心理学方面,父子俩都有过研习,但未有突破。——译注
[19]今天,许多学者[比如敏斯特贝格(Hug),见其《心理学的基本特点》,第一卷,莱比锡]至少认识到,这纯粹是一个构造,它更多地是基于意志的—种“作为”而非事实。
[20]参见狄尔泰:《关于一门描述的和解释的心理学的理念》,见《文集》卷四。
[21]即《时间与自由意志》(英译本书名)。
[22]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和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一书论述先验论的第二节里所作的区分。
[23]这里,柏格森所依据的是迪昂(P。Dehem)对力学方法和物理方法所作的深入的认识论研究。
[24]我对柏格森这些论题哪些站得住脚、哪些站不住脚的分析,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的第二部分。
[25]参见法拉弟的《科学论文集》。
[26]不过,不能把柏格森关于直觉的这一不太清晰的学说同现象学的谨严而狭窄地限定的“本质直观”混为一谈。
[27]然而,由于柏格森缺乏本质直观的概念,也缺乏对这类“经验”(不同于一切观察和归纳)的根本不同特性的识见,所以,他的“直觉”学说本身极其含混不清,而且,从他的立场这种含混无法克服。
[28]在这一问题上,狄尔泰亦早已持完全类似的立场。特别请见他的《论实在意识》一文。也请参阅迈农(A。Meinong)在其《可能性与或然性》一书中就明证判断和批判的事后判断所作的极为中肯的论述。
[29]标准问题的意义绝非因而被否定了;只不过必须深刻认识到它们是次要的问题。
[30]这一问题的解决大概取决于现象学与批判主义的内在对立之解决;我的《认识论》对这一问题将作更为详尽的论述。
[31]我以为柏格森的这一思想不通。
[32]参见《自我认识的偶像》一文;此文批驳了这一误识。
[33]对这一权利及其界限,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的第二部分中作了详细的论述。
[34]因为,这种预言只限于这类因果过程;而同样的起因和作用则可能重复。
[35]普罗丁(Plotinus,205—270),古希腊哲学家,新柏拉图主义的创建人;他的文章后来由他的学生波尔费留编辑成《九章集》。——译注
[36]bellel'ame[心灵美]的概念在新柏拉图主义中有其根源。
[37]这一著作新近由康托罗维奇的杰出翻译而在德语世界流传。见《创化论》(耶拿,1912)。
[38]至于用于对外界现象作机械性归纳的直观形式和基本范畴的纯逻辑和数学上的前提,至于本身只是生命上相对的前提,我力图在我的认识论(即《现象学与认识论》一书——译注)中加以指明。柏格森把纯粹逻辑、算数学和几何看作单纯的生命上相对的学科,对此,我绝对不能认为他正确。生命相对性(Lebe)在这些逻辑的和数学的基本范畴之下已开始了这个阶段。
[39]柏格森:《创化论》导言。
[40]见里尔(A。Riehl):《哲学的批判主义》,第二卷,1879。
[41]鲁克斯(WilhelmRoux,1850—1924),德国生物学家,所谓发展机制的创建人;力图揭示动物受精时器官等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的形成和发育情况,认为二细胞期是关键。——译注
[42]参见胡尔塞:《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理念》(哈勒,1913)。然而,在这篇论文中,现象学与认识论的关系只表面上触及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