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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第1页)

结语

民国时期,北京城市正处在现代化的转型期。在现代化的作用下,北京城市的物质结构和当地居民的构成及生活方式,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经济领域、社会和文化领域等。婢女现象的存在,又给北京城市的现代化蒙上了一层浓重的传统色彩。婢女在社会、家庭中扮演的特殊角色,使得她们与北京城市现代化的关系密切相关。她们在适应北京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又如实地反映了北京城市的现代化进程。

民国时期,北京的蓄婢家庭,主要是政府公职人员、军界公职人员、知识分子、商人、一般的平民家庭以及一些前清贵族。其中,大部分的蓄婢家庭来源于北京以外的省市。北京蓄婢家庭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全国范围内蓄婢现象普遍存在的一种反映,它与民国时期北京复杂的城市变迁有较大关系。北京的婢女中,绝大部分也都是外省籍人,这与蓄婢家庭群体的特征具有一致性,是婢女与蓄婢家庭之间依附性的一种体现。

婢女主要来源于“买卖”。民国时期社会的普遍贫困化,将一些贫困家庭的女孩推入了为人充当婢女的行列。所以,一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是女孩子是否被卖为婢女的关键。另外,女性的性别因素也起了一定的决定作用。与男性相比,民国时期,女性接受教育、寻求职业的机会不多,女性常要依人而立,需要更多地依赖家庭而生存。从某种意义上讲,给人当婢女是婢女的父母谋求生存的一个权宜之策。个体家庭选择让女儿给人当婢女,最起码可以先解决个体家庭与婢女个人的生存问题。不过,婢女买卖形式的存在,决定了婢女对蓄婢家庭的依附性和蓄婢家庭对婢女的所有权,蓄婢家庭里的一些主人可以把她们转卖、转让,或送人,也可以给她们改名换姓,以割断她们与以往的联系。

民国时期,在北京,婢女的主要活动领域是她们所依附的家庭。她们在蓄婢家庭内从事家务劳作,为主人提供服务。不同婢女之间的角色分工不同,所依附的家庭不同,加以个人聪明才智不一,导致婢女的生活境况也不尽相同。从婢女群体的整体性来看,她们出身类似,社会身份相同,为人劳作,给人提供服务,她们有劳无酬,缺少人身自由,社会地位也比较低下。

在北京,年龄偏大的婢女较为少见,绝大部分的婢女都是20岁以下的女子。到了一定的年龄,婢女就要脱离“婢女”的身份,去寻找重新融入家庭、融入社会的机会。中国传统社会女性观念中,女子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婢女中的许多人也都抱有这样的思想,她们认为,嫁人,才是她们摆脱“婢女”身份的绝佳机会。为了尽早摆脱“婢女”身份,她们会想方设法“逃离”主家,尽管在婢女逃脱的过程中,后边有一串人在发挥着作用。

政府和社会也积极地实行对婢女的救助和安置。在对婢女的救助上,当一个婢女离开主家“投奔”救济机关后,并不意味着她就获得了自由。救济机关只是她重新融入社会之前的一个过渡场所。而救济机关帮助她重新回到社会的方法又非常传统:给她找对象,让她结婚。因为政府认为,婢女是因为贫穷才流落为婢女的,不能再任她飘零,而婢女又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所以,对救助安置的婢女,政府要帮助她们婚嫁,使她们组建家庭,而不是让她们在学习到了技术工艺之后去自谋生活。政府认为,只有让她们嫁了人结了婚,对婢女的救助才算圆满。

婢女与主人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对等,决定了主人的支配地位和婢女的从属地位。然而,处于服从地位的婢女往往会越出主人对她们的期望。如此一来,父家长制的封建思想又促使处于支配地位的主人对婢女进行压制,以使婢女就范。主人压制婢女所表现出的最经常的形式就是打、骂。打、骂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婢女成了一个受“虐待”的群体,有些婢女也感觉她们受到了虐待。由此,婢女与主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为解决主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政府利用“人道”和“法律”进行调解,以使主、婢之间能够和平相处。对于“出轨”的婢女,政府训诫她们要安心为主家服务,不能逾越婢女的本分,不能“背主私逃”;反过来,政府也训诫家主,要讲“人道”,要从“佣工人”的角度去看待婢女,善待婢女。对于“恶家主”,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法律惩罚,以警示人们良善地对待婢女。但是,在北京,无论婢女怎样被“虐待”,婢女问题从来未被政府视为主要的社会问题,政府所做的也只是试图去控制婢女不再被虐待,而不是努力去消灭婢女现象。

为保持主婢之间的和平关系,社会的伦理教化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社会要求主人善待婢女,如社会舆论中普遍存在的“批虐不批蓄”现象。而婢女也要遵妇道、守妇德,要遵守“婢女”身份的职责,听从主人的支使。自由自在、毫无约束的婢女不仅不受社会的保护,还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况且,主婢之间也拥有一些共同的利益,他们有相互依赖性,婢女需要依赖主人而生存,主人也依赖婢女所提供的服务。民国时期,政府没有能力去完全转移这种依赖性,这是婢女现象无法消除的原因之一。

但社会的现代化,还是使婢女现象的存在受到了根本性的挑战。社会舆论中有一系列对家主和婢女的形象化描述,虽然有些描述是不符合实际的想象。在民主制的国家中,婢女现象不仅危害家庭健康,影响民族的未来,也影响国家的声誉,最重要的是婢女问题是妇女解放道路上的一个绊脚石。为消除婢女现象,国民政府颁布禁令,北京市各级政府也曾做出过努力,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的婢女现象也没有彻底消除。

民国时期,婢女问题没有被彻底解决。婢女现象的存在是社会因素与文化因素相结合的产物。婢女产生于一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中,作为被买卖的对象,婢女受到国家制度或家族制度的保护有限。民国时期,战争不断,环境不稳定,政府权力频繁更迭,政府无心也无力去彻底地解放婢女;政府也从来没有把婢女问题当作一项重要的、紧急的任务来抓。并且,整个社会的经济处于凋敝的状态,政府不仅无法制止人们因贫穷而去卖女,对婢女救助的财力支持也有限。

婢女要想获得彻底的解放,还必须要有求解放的意识,“若非女子自有觉悟,虽把这个制度打破了,在实际上女子岂真的得了解放”[1]。尽管如此,政府的法规法令,还是使得婢女与蓄婢家庭之间的依附关系开始削弱。部分婢女因此获得了解放,有了人身自由,婢女求解放的意识也有所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

民国时期,婢女的性质,也发生了不同寻常的变化。这种变化用一个词来表达,就是“佣”性的突出。清末政府在人口买卖禁令中,已有了将“奴婢”改为“雇佣”的解释。民国初年的一段时间内,政府继续执行清末的人口买卖禁令,社会上也出现了类似雇佣的婢女。国民政府时期,政府明确表明,蓄婢者与成年婢女之间,可以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改为雇佣关系,蓄婢者要支付给婢女一定的工资。本项研究证明,北京地区的蓄婢者与成年婢女之间的雇佣关系,虽没有得到彻底执行,但从法律法规上,婢女已从对主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发展到与主家的平等雇佣关系。法律中,婢女已不再是被独立出来的“异类”,她是中华民国自由平等的国民中的一员,与他人享有一样的权利,这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种体现。而且,用女佣取代婢女,革除了旧习俗,满足了一些家庭对家务劳动的需求,促进了近代女佣行业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移风易俗的进程。

民国时期,婢女身份地位的艰难转型,及其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无疑是反映这个时期中国底层妇女地位变迁的一个较好范例。民国时期,北京婢女现象的存在,体现了近代城市化进程中的文明开化与封建保守思想的较量,只有从婢女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着手,从封建等级制度着手,才能实现婢女解放的终极目标。

[1]赵紫宸:《妾婢制度的因果和消除的方法》,载《顺天时报》,1920-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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