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时代与婢女解放
一、从“实处”解放妇女
争取妇女参政权、财产继承权,兴女学,禁缠足,婚姻自由等,是妇女解放的主要内容。但是,妇女解放运动却没有运动到婢女群体。也正因为此,妇女解放运动常常遭到人们的指责与批评:“近几年来,妇女解放运动在我国已有普遍的趋势了。但是,如果我们稍考其过去的工作,不由得要令我们深怪一般妇女运动的领袖,为什么只偏重于参政运动这一途,而毫无深入妇女群众里头,去图一般妇女的解放?特别是对这一般最受痛苦的婢女,更没有替他诉苦过一声,这样,几令人怀疑到所谓妇女运动,只有上层的运动,而无所谓下层工作者,怎能称得起是妇女运动呢。”[108]现在,“高谈妇女运动的人”,“丢着最痛苦的人不去谋解放,反好似患了远视病的讲什么女子参政、财产继承。我们要知道,婢女制度的存在,即是封建势力的存在,封建势力始终是妇女运动的死敌,封建势力存在一日,妇女运动即一日得不到完满的成功”。[109]女子参政、财产继承等问题固然重要,但这些内容与底层劳动妇女的要求仍有较大的距离,她们暂时不需要参政权和财产继承权,她们需要的是人权和生存权。试想,“即使女子参政成功了,得着政权的不是身体、生命自由都被剥削的女子;财产承继成功了,得着实利的也不是从早到晚终日操作而得不到丝毫代价的女子;职业与男子平等了,能选择职业的,也并不是劳动还是绝对受主人支配的女子”[110]。而且,妇女地位,“绝非少数较高地位者即可代表,必须是普遍的妇女的地位都有了相当的提高,才足以言地位平等”[111]。如果不摧毁婢女制度,妇女运动就不能取得成功,“即使成功,也不过是少数已经在社会上有了地位的妇女们的胜利。至于身为婢女的姐妹,仍然作她们的奴隶,而供其无代价的驱使”[112]。因此,妇女解放,不要“好高骛远,高谈什么女子参政,还是踏踏实实去做妇女解放的基本工作,摧毁婢女制度为好”[113]。
有批评者进一步指出,妇女运动在中国虽然历史长久,但是,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原因在于,中国的所谓妇女运动组织不完备。大多数妇女运动组织不过是“出于偶然情感的冲动”,而“彼此邀集在一起”,发表宣言、成立集会,并且,“把运动的目标定的过高,费去大部分精力,去注意女子参政运动,别的问题却以为不足挂齿了,这是一种自私的现象”。[114]“谈妇女运动的女子”,都有较高的资望,女子参政运动,是她们登上政治舞台的第一步,即便女子参政实现了,也不过是“几个少数特别幸运”的妇女,走上了“更幸运的道路”,其实,她们不了解妇女运动的真谛,更谈不到妇女运动的目的。并且,“一个大而堂皇的问题解决了,后来还有数不清的更重大、更急切的妇女问题未解决。在封建社会的束缚还未尽去之时,释放婢女和童养媳、禁止童工运动、革除缠足溺女恶习,促进家庭改良和婚姻制度的革新,解决妇女教育问题和妇女职业问题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些事是被从事妇女运动者忽略了。如果种种写成巨册的计划,做不到百分之一,这样图慕虚荣、不求实益的举动,实在只能算作妇运的障碍了”[115]。“参政与一般普通阶级妇女改革运动比较起来,实在有轻重缓急之别。如果妇女运动者能够使两方面同时进行,自然很好,但是,如果抛开实际的、根本的、一般普通阶级妇女的急需的改革,而专谈那远大的妇女参政等问题,实在是很大的错误。”[116]
普通阶级的妇女是国家的基础,是妇女解放运动的根本;如果普通阶级的妇女没有彻底地觉悟,即便妇女参政权在法律上有了根据,事实上也等于空文。所以,依据当时中国的社会情况,解放普通阶级的妇女,才是“现在热心妇女运动的人应该做的事情,也是今后妇女运动应该采取的方针”[117]。等到普通阶级的妇女解放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再进一步“鼓吹妇女参政等种种远大的运动,既有了稳固的基础,参政也就很容易实现”[118]。一个名叫侣芳的女子谈道:“我是一个女子,妇女解放运动,是我应负的责任,我很愿意踏踏实实去做妇女解放的基本工作,摧毁婢女制度,并且希望我的姐妹也同我一样,不要好高骛远。”[119]
“妇有女权,方谋解放,婢亦人类,忍使向隅。”[120]要争取妇女的平等自由人格,解放妇女,实现女子参政的远大目标,就必须从基层做起,从实处做起,关注婢女问题,解放婢女。
二、婢女解放的时代呼唤
许多评论家都把消灭婢女制度、实现婢女解放与整个社会改革的构想结合起来。在改革中,社会人士要求政府振兴工商业,改良农业,使贫苦的人民有吃有穿,不需要再去出卖他们的女儿。“在大都市中居住的平民,往往因生活程度的提高,每日所得的工资,只能应付一家的需要,或竟入不敷出,在现今社会的趋势之下,要去谋一个相当的职业是非常困难的事,尤其是无产阶级的人们,被社会上一般势利的人所唾弃,并且他们也没有相当的智识”[121],所以,政府应该“努力设立国有工厂,容纳社会上一般贫穷的失业者,增加工资,至少要使他们能维持适当卫生的生活标准”[122]。对于农民,政府不但要减轻赋税,使农民“得有较优的生活,多设立农民银行,以便农民随时贷借,以急应农事的需要,这样不致使农民日趋危境”[123],还应“提倡改良农业,奖励农民改良用具,应用科学的方法,使收获达到圆满的地步,这种责任,全仗政府的极力提倡”[124]。
提高贫苦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消灭婢女的良好方法,但是,政府要振兴工业、改良农业,在短时间内绝不能实现。目前,“最切近的办法,政府应于各地大都市中酌量情形,分别缓急,设立平民女子教养所,完全以义务性质,招收贫家女子,学习工艺,以便将来自谋生活,假如父母实至困苦的时候,地方慈善机关,可以设法援助,以消灭买卖女子的漏风败俗”[125]。只要女子能独立谋生,“父母那(哪)里还要卖她呢?女子那(哪)里还肯被卖呢?还肯作婢呢”[126]。
评论家们认为,政府应该取缔人口买卖。中国法律非常宽纵人口买卖,于是,“卖女之风,因是而炽”,政府“装聋作哑,不加严禁”,不仅与“近代民主政治大相背谬,并且有违人道”,所以,“今后欲铲除婢制,惟有以法禁止”。[127]因为有了法律,买婢就是一种犯法行为,但是,现在“莫说中国没有这种法律,即使有了,目前也未必能实行,但是明目张胆的违法,究是一般所不愿的,所以法律实行虽然很难,我们却不能因它难行而不去研究它。在刑律之外,还可立一允许婢女自愿解放的法律,若婢女有了自觉,不愿再做奴隶,法律可以帮助,国家照法律的规定,提出一宗款项,专为婢女赎身之价,这样也不亏负了那些在无法律以前买婢女的人”[128]。婢女释放之后,若“无家可归,社会上创办慈善事业的可以借重法律,改造现在所有的济良所,叫这些被释放的有个存身立业的处所”[129]。
评论家们还提出了一些让国家、团体和个人实施的措施。国家有责任提倡女子职业。因为,“女子职业问题一日不解决,则普遍性质的妇女解放,与特殊性质的婢女解放,也都无从谈起”[130]。女子的职业,“倘要叫她们自己拿出大量的资金来自己经营,那是确乎其难的,假如叫她们去作人家的伙友,那么也决没有许多的地方可容纳得下。结果却仍有向隅之憾”[131]。所以,国家应投资“去做种种女子职业的建设,供给贫家女子去作工,极力提倡,将来有了盈利,可归国家的收入,同时也安插了许多贫苦的女子,这岂不是两有裨益吗”[132]。
同时,国家要借助日报、书籍、杂志等,制造废除婢女制度的舆论,让人民了解婢女制度的危害;借助宣讲的方式,让那些不看报不读书的人,也知道婢女制度的罪恶,“到了人人心里不满于这个制度的时候,这个制度的寿命也到头了”[133]。国家还要对人民进行民主教育。因为,民主教育“是注重社会进化和适应社会要求的实学”[134],“解放女子的积极方法,必须要普遍庶民教育,叫全国国民无论男女,人人都知道自由、平等、公道、牺牲,个人的价值和共同的生活是什么意思。有了知识,还要把知识变成人民的天性,叫他照这天性去做人,到了这个地步,一切的改造都容易了”[135]。民主教育“能叫女子得着女子的自觉,能使女子发展他的能力”[136],“抬高了社会的道德”,并且“造成了有理性重回思的道德”,不但“普及了男女的教育”,而且“加赠了男女创造社会幸福的地方”。[137]民主教育如果能够普遍实行,不要说“婢女制度不能成立”,即使“更有势力的制度,若有了废除的必要,也没有立足之地的”。[138]
另外,要组织反对婢女制度的团体。听说“女界中间已经组织许多反对纳妾的团体,要求有智识的妇人为会长,他们用了各种方法,提倡一夫一妻主张,打破妾的制度,这是个切近的办法,因为这是女子解放事业的一部分,若非女子自有觉悟,虽把这个制度打破了,在实际上女子岂真的得了解放”[139]。所以说,女子团体运动,“是一个切近的办法”[140]。已有婢女救济组织的地方,应该积极实行救济婢女的方针。[141]
对个人而言,解放婢女的方法是,“自己有权力解放的,立刻解放;自己没有权力解放的,便劝导他人解放。譬如自己的母亲、姐妹、亲戚、邻舍用了婢女,你没有权力去解放她,只要劝告她们,一次劝告不听,再劝第二次第三次,直到达到目的的那一天”[142]。或者是“几位关心社会的人,通过大家的捐助,在一个乡村或一个县城里,组织一个释放婢女社,赎回本地方的婢女,照前立的身契价,偿还主人,领到社中让婢女作一个半工半读的社生,假如有的主人不允许,可以极力劝导,实在不肯释放,只得行强逼手段,使他们不得不释放。婢女社不必华丽,地点最好选在本地的中心点,交通可以便利,社中请一位富于教训的女士,做该社的社长,管理一切社务,并教训社生,另外请几位教员,教导社生教育”[143]。
当然,对于男性而言,不能抱着“解放婢女的权柄,多操在女子手里,和男子不相干,所以解放婢女的事情,还是要女子自己去做”[144]的态度,也不能认为“我自己又没有婢女,天然不用解放,所以我所应该做的事,不过这一篇文字便是了。以外的事,希望有新思想的女子做去”[145],而不去做解放婢女的事情。“女子的事业没有一件不和男子有关系的,男子的事业也没有一件不和女子有关系的”[146],所以,“男子不能说女子自能有团体运动,何必再要男子帮忙”[147]。妇女解放是“要产生一个新社会,男子岂可以不为他们大声疾呼,辅助他们进行呢”[148]。
评论家们提出的解放婢女的方法,总结起来,就是要求政府设立贫女教养院以收养婢女,多设工厂,招收贫民做工。在民国时期的北京,政府、团体也做了许多的努力,但婢女解放问题也没有真正地完全实现。有人说,是不合理的社会产生了婢女,婢女的遭遇又增强了社会的罪恶[149],要“彻底解脱婢女以及一切奴隶的痛苦,扫除自身的耻辱,惟有倾注全力,向这可憎恶的社会,作有力的抗争”[150]。
三、婢主、婢女的时代意识与反应
婢女解放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举措。婢女解放直接涉及的主体是婢主与婢女,由于婢女与婢主所处的地位不同,个人的认识与觉悟程度不一致,婢主与婢女对婢女解放的反应也不一致。
针对社会团体关于解放婢女的行动,确实有婢主积极地配合,自觉地解放婢女;但是,“抱观望态度、隐匿不报者不在少数”[151]。例如,北平市妇女协会的有关婢女登记公告发出后,妇女协会一催再催,在宽限登记日期、请求公安局协助的情况下,才登记婢女470多人。[152]
有的婢主似乎对婢女解放的社会舆论不了解,有的则置若罔闻,依然照常买卖、驱使婢女,而且认为这是救济穷苦人民的一种慈善之举。“蓄婢实为一种收抚孤苦女孩救济贫民之慈善事业,并无背乎人道”。[153]“倬均收养此女,原为发心救济,并由其祖父母作主送来,自与拐卖情形全然分别”。[154]“此系出于一时热诚,决非欲行价买该女为婢,不过成全之意耳,且自收养该女之后,待遇视同亲生,衣食之供给无时或缺。缘该境纵横二百余里,因土匪猖獗,禾苗不生,十室九空,路少行人,且驻防地界偏僻村镇剿匪事件终日跟踪追寻,无一日之安宁,收留李姑娘实属拯救彼难之初衷”。[155]“氏等当初出于恻隐之心,不忍坐视其孤苦无依,凄惨欲毙,并有他友从旁代为恳劝,始允收留暂为抚育”,“设氏等当初不予收容,恐该女早已尸填沟壑,此等惨情,曾遍载报端,非氏之过甚其词”。[156]“伯父见人儿女,衣食无靠,颇为怜悯,是以情恳买为义女,伊夫妻得女之身价,则可糊口,伊女亦得安身之所,不致抛头露面”。[157]“奴隶人口所反对,鄙人决非恋恋于使役幼女,良恐少女无知,意识未尽,终生流离失所,有殇人道耳”[158]。北京金城银行职员梁惟清称,他回家乡时,正值“兵旱灾祲,生计异常困苦,有徐姓七龄幼女一名,情愿出鬻”,他才“怜而收之,付给幼女亲生父母索要的身价,立有字据存执。”[159]
以怜悯、慈善为借口买卖婢女,从经济的角度讲,对婢女本人有利。当然,这种想法和做法也引来人们的批评。因为这种说法和做法,含有“若干济困扶危的慈善性质,我们并不反对救济贫民,而是反对以买卖人口而救济之耳。岂真舍买卖人口则不能行其恩惠于贫民乎?正如盗贼中也有劫富济贫者,然则秉政者以其含有济贫之慈善性质,将许之乎?必不许之也,法之不许之者。非不许其济贫,乃不许其劫富济贫也”[160]。况且,“义盗劫富济贫,是乃诚心救济贫者,无丝毫贪图欲望之心。而如今蓄婢者,其所谓惠贫民,真是出于救济而无贪图之欲望乎?试问蓄婢者普通之心理,其买该女子是怜其父母之穷困而买之者居多乎,抑贪得一廉价而可任意呼喝之、供人使用而买之者居多乎”[161]。婢女制度的存在,多以“买卖为必经之手段,则此无聊之辨,已可立决。若更谓蓄婢为慈善事业,则天下之慈善事业,将皆可化为罪恶,以买卖人口,役使平民,尚曰非奴隶制,乘人之困难,以廉价易人之子女,使半生供役,夺其自由,尚曰慈善事业,则天下之至恶至丑者,又焉不可以为慈善”[162]。而且多数婢女买卖契约上的“身价”都高于所买时的“身价”,“务使贫者难以取赎,则其平日所借口为救济贫民恩惠贫民之真相,则暴露无遗”。[163]
有的人认为,蓄养婢女是代人抚养孩子。例如,“我之婢,费二十四元,购自乡间。来时仅九岁。其母因夫亡子多,无力养育而售之。至余购彼之目的,因欲使操婢职而兼任代人抚养之责也”,此后“五六年,将以家中杂务任之,拟至二十二岁后,为之觅婿,如是,则代养之责既尽,而所得之利亦复不少”。[164]“蓄婢而能优待其婢,非徒无害且有益于婢也”,“此乃合于人道之蓄婢,谁不乐为”。[165]蓄婢者的这类想法,有一定道理,也符合主婢双方的意愿。这类婢主能够从人道主义出发,良善地待遇婢女,但是,他们没有从婢女人格的角度为婢女考虑,去改变婢女的法律地位,只是在维持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优待婢女而已。
就婢女而言,社会上的婢女解放运动使得部分婢女有了自我解放意识。婢女玉梅、秋香经常看报纸,“得悉现代之潮流,妇女力争人格,奴婢多自求解放,二人思及现在人格,及将来幸福,遂相约决定投往妇女协会,请求解放”[166]。有的婢女能主动去妇女救济机构寻求解放。例如张小红说,“我前见我们本宅隔壁前设立之济良所有人用马车接领所女,我遂想起投入济良所”[167]。双喜称,“邻居家姨太太是从济良所领娶的,我知道有个济良所,才携带自己包袱等物投至济良所”[168]。倪桃儿说,她“听门口路过的进出天主堂的小孩们说仁慈堂内收留小孩,乘送宅内小姐上学之际,跑到仁慈堂内请求收留”,她在堂内三天,每天念书,并念经,不作事”。[169]
不过,宿命论的思想在婢女的头脑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她们几乎不存在自我解放的意识,如婢女若兰说,“我们太太待我甚是薄淡,我又不愿为人家做使女,自不能辞脱,将来自可寻死”[170]。婢女彩琴在主人离开北京后,感觉无依无靠,便要结束自己的性命。[171]更有婢女认为,“余身系价卖李宅,主人既将余送人,余亦无法”[172]。
政府禁止蓄婢条例的颁布,从法律上解除了婢女与婢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提高了婢女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婢女的人身自由,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化。越来越多的婢女在法律的支持下,敢于到相关部门投诉,以求得自身的解放。不过,并不是每个婢女都能够主动寻求解放,绝大多数的婢女是因被虐待才不愿充当婢女,被动地去寻求帮助。据现有资料显示,因不堪主人责打而逃出或向巡警诉苦,请求解脱的婢女为数不少。反过来讲,家主若说以后不再责打她们,她们还是愿意回到主家去当婢女,如陈翠香称,“我仍愿回马宅当使女,我们太太并无将我虐待”[173],孙兆麟说,“我们太太如不再毒打虐打我,我情愿回宅”[174]。
当然,对大多数的婢女而言,她们或许根本就不知道、不了解妇女解放、婢女解放的社会思潮。她们遭到婢主的责打,无法忍受之时,才会向警察求助,真正从解放的角度出发,谋求自身解放的婢女还是少数。作为下层女性之一,婢女们多无识无知,很少有人受过教育。她们不读书、不看报,有的忙于家务劳作,终日不出门,对社会上婢女解放的思潮了解有限。她们知识能力不强,思想觉悟不高,无力与命运抗争,也就谈不上自身的解放。尽管不少改革者,评论家呼吁开展婢女解放运动,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也没有出现报纸上所宣传的“婢女纷纷谋开放、投向董瑛女士前”的局面。
[1]钱一苇:《中国二十三年来妇女运动的检讨》,载《女子月刊》,1934(8)。
[2]鸿生:《外人对于中国蓄婢制度的研究》,载《东方杂志》,1937(9)。
[3]树:《为废婢运动者进一言》,载《女子月刊》,1935(12)。
[4]王权:《中国婢女的冤声》,载《京报·妇女周刊》,1925-04-15(18)。
[5]钱一苇:《中国二十三年来妇女运动的检讨》,载《女子月刊》,1934(8)。
[6]王权:《中国婢女的冤声》,载《京报·妇女周刊》,1925-04-15(18)。
[7]孙昌树:《中国家庭的优劣及其改造》,载《女子月刊》,1934(2)。
[8]树:《为废婢运动者进一言》,载《女子月刊》,1935(12)。
[9]董竹君自撰:《我的一个世纪》,115~11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0]董竹君自撰:《我的一个世纪》,116~117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1]王权:《中国婢女的冤声》,载《京报·妇女周刊》,1925-04-15(18)。
[12]《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住户宗俊琦宅内使女因畏罪自行投井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09617,1918。
[13]董竹君自撰:《我的一个世纪》,16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