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防者有巡检司二:黄浦、吴淞江。乾隆二十六年江苏巡抚陈宏谋曾提到,“吴淞江巡检驻扎法华镇,分管八保,地方辽阔,请将该巡检原管近城二十五保,归在城主簿管辖。附近海滨二十三保归本县管塘县丞统辖”[39],驻于县城的主簿管辖二十五保,县丞管辖海滨之二十三保,县丞、主簿具有辖区始于此。又民国《法华乡志》记载,吴淞巡检司“旧与黄浦司分管城乡图保之半,乾隆三十二年巡检田天祚以微员责重,通禀各宪,剖分丞、簿就近管辖,立案准行”[40]。两者应记的应是同一事,是县丞、主簿分割巡检司辖区,但所述年代并不一致,可能是方志的记载有误。另外上海县北境临近宝山县高桥镇一带二十二堡旧由宝山县分驻高桥镇县丞管辖[41],嘉庆十年设川沙厅后改归川沙厅管辖[42]。另有三十堡由嘉定县诸翟镇巡检司管辖[43]。另外,还有二十九保二图、三图归青浦县七宝镇县丞管辖[44]。
奉贤分防者有南桥巡检司、四团镇县丞,其分辖区域不明。
南汇分防者仅有三林庄巡检司,驻周浦镇,管南汇县十七、二十保等保,后十七、二十保改归川沙厅管辖[45]。县丞于同治六年移驻泥城[46],其辖区不明。
金山分防者初有泖桥司巡检一员,驻洙泾镇[47]。清初县丞亦移驻洙泾。雍正年间,金山初置,治所在金山卫城。乾隆二十四年移驻洙泾镇,知县、典史俱迁至此。故将泖桥司巡检移驻金山卫城,同时将县丞裁汰,改置于太仓州宝山县[48];二十六年泖桥司巡检更名为金华司巡检[49]。乾隆三十三年时,金山县治又由洙泾镇移回金山卫城,与此同时,知县、典史迁治金山卫城,而金华司巡检又再次移回洙泾镇[50]。道光十四年时,县治再次发生变动,知县、典史仍驻洙泾镇而金华司巡检移驻张堰镇[51],称张堰司巡检[52]。该张堰司巡检分管胥浦乡一区十五图、十六图、十七八图、十九图、二十四图,二区十二图、十三图、十四图、二十图、二十三六图、二十五图、二十七图以及仙山乡二区二十二图、二十五图、二十七图、二十九图、三十四六图、三十五图、三十七图、三十八图[53]。
川沙厅佐杂官仅司狱一员[54],与抚民同知同驻厅城,应无分辖之地。
由以上对苏州府、松江府佐杂辖区的梳理,可以看出,巡检司均分防在县城以外,应该都有一定辖区;主簿、县丞有分防者,也有留守县城的,其中分防者一般都有一定辖区,留守县城者有的具有辖区,而有的可能没有,只是事务官;典史是居住在县城的,从震泽、青浦、吴江的例子来看,典史应辖有近城地带。
当然,这种佐杂辖区的产生并不始于清代,但就佐杂分防的官员类别而言,清代较明代显然是扩大了。明代分防于县城之外的只有巡检司,在方志中记载的巡检司辖地多称作“信地”或“汛地”,其防守区域多以“墩台”、“烽燧”作为标示,典型的是洪武《苏州府志》、正德《姑苏志》中关于巡检司所辖烽燧、墩台的详细罗列,可见此时巡检司仍不脱其军事色彩,应被视作军事防区,故乾隆《长洲县志》称巡检司“明初重之,实兼武事”。到了清代则“裁损弓兵,已与武备无关”[55],其与地方基层组织如都、图之间是否存在固定的管辖关系,实际上是很可疑的。目前在江南地区所见,只有极个别的巡检司明确记载了其所辖的都图。如吴江县,据弘治《吴江县志》卷4记载,吴江县共设有八名巡检司,其下各辖若干都,将全县二十九都分割完毕,具体统辖关系参下表:
表6-2吴江县巡检司辖地
到了清代,不仅在志书中见到大量巡检司统辖都图的直接记载,并且佐杂官除巡检司之外的典史、县丞、主簿等也开始享有辖区,其中县丞、主簿的辖区大多是通过移驻乡村的方式实现的,而典史虽仍驻县城但依然具有辖区。根据太田出的统计,县丞、主簿的移驻大多是在乾隆中期,但未谈及驻守县城的典史何时具有辖区的问题。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地方志中关于典史辖区的记载不多,所以很难就整个江南地区的典史辖区情况作出非常精确的分析。笔者在雍正《昭文县志》中见到一条比较明确的记载:
巡检司旧有白茆、浒浦、黄泗浦三司,各领弓兵二十四名,缉私贩,诘奸宄,今裁去浒浦司,委主簿、捕衙分辖。白茆司,常昭合治。[56]
浒浦司巡检是在雍正四年被裁的[57],恰好证明是在雍正四年,驻守于县城的主簿、典史分割浒浦巡检司的辖区而具有独立辖区。其他县份典史辖区的形成是否也在这一时段,目前还需更多新材料的发现。
震泽县的例子也极有意思。据乾隆《震泽县志》卷4《疆土四·户口》中记载雍正九年震泽县烟户计53688,其中“在城附郭典史所辖户四千三百八十六,平望司所辖户二万三千九百七,震泽司所辖户二万五千三百九十五”,乾隆九年户75022、口251939,其中“在城村郭典史所辖户三千四百三十二,男五千五百五十三,女六千九百一十;平望司所辖户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三,男五万五千八,女六万九千九百七十三;震泽司所辖户三万五千九百七,男五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女六万一千三百九”,似乎在进行户口调查时,是以典史和两巡检司辖区分别统计的,而且这种分辖至少从雍正九年就开始了。
江苏县辖政区有时称作“汛地”,如道光二十七年两江总督李星沅等曾称“分管汛地之县丞、巡检等官”[58],光绪三年江苏巡抚吴元炳称武进县孟河城,“该处原系小河司巡检管辖汛地”[59],其行政职权范围大致不出本州县。当然,也有一定的例外。清代对于行政单位交界处这类管理薄弱地区,有时是通过县辖区的兼辖之制实现的,以致出现了某一县辖区分管两县、三县乃至四县交界地带的特殊情况。
政区交界往往是管理上易于相互推诿之地,尤其是交界之地如离县僻远,又有重要市镇,更是难以弹压。如对政区边界进行重新调整,因牵涉钱粮、考试,往往容易引起纷争,故添设文员兼管弹压是处理交界问题较易施行的办法之一。“州县之疆理原属久定之章程,固未可轻议更张,致滋纷扰,但若地连外省,僻远孤悬,来往稽查,官民交累,又不得不筹移驻之法而贻一方之后虑也”[60]。由前述对苏松二府多个跨县界的两属或三属的县辖政区的存在已可显示江南是这类跨县界之县辖政区存在较集中的地区。
在江南苏松二府之外的地区,类似的现象同样存在:
分管两县交界这类县辖区往往以邻近两个政区名称首字组合而成,或者以衙署所在地命名。巡检司中如直隶驻信安镇并兼隶霸州、永清的霸永巡检司,河南开封府置于祥符、陈留适中之地的祥陈巡检司。又如河南南阳府南裕赊旗店巡检司管辖“裕州所属之赊旗店、张铁庄、贾家楼、丁家庄、杨家庄、三科树、程良店共七处,南阳县境内之赊旗店等村庄十九处”[61]。县丞中如驻于浙江绍兴府临浦镇之山萧分防县丞,因该地“在山阴县之西南乡、萧山县之南乡,附近天乐乡、朱家塔等处风气强悍,距县窎远,必须设官驻防”为由而设,“兼辖两邑地面”[62],即“山阴四十都之一、二、三图,四十一都之一、二图,四十二都之一、二、三图,四十三都之一、二、三、四图”、“萧十七都之一、二、三图”[63]。浙江永仙分防县丞,“以永康四十六、七都,仙居二十三、四都地方归县丞专管,遇有疏防盗案,承缉不力,处分即将县丞开参”[64]。分管两县交界地带的佐贰官,虽所辖之地分属两县,但遇有必须知县处理之事,属于某县者即归某县审理。一旦发生疏防事件,则责成该管佐杂。如山西绛州垣曲县横岭背巡检司,“官为垣曲所辖,地系绛县所属,稽查弹压,徒有其名,请将该巡检照所管地方,分隶垣、绛二县辖。事属垣曲者解垣,事属绛县者解绛。如疏防失事,均于该巡检责成。从之。”[65]睢宁处于黄河以北的八社捕务因驻于黄河之南的典史无法过河巡查而交予邳州旧城巡检兼管,并改铸“邳睢旧城司巡检”印信[66]。
分隶三县交界如河南省,道光十四年“改河南夏邑县县丞为夏邑、商邱、永城三县分防县丞”[67]。
分隶四县交界如江苏徐州府驻铜山县双沟镇之四界司,其得名缘由是双沟镇街道“半属安徽灵壁县,半属江苏铜山县,其东又与邳州、睢宁接壤,一镇之中,四州县境地相连,犬牙交错,故有四界之称”[68]。陕西直隶鄜州分防黄龙山州同除兼管洛川、宜君、中部三县捕务外,还专管黄龙山一带近山村庄,“至联界之白水、澄城、韩城、合阳四县交接之处,倘有潜匪,听该州同查移地方官就近查办。”[69]
县辖区中也有跨省而治者,如道光六年闽浙总督在奏请将嘉义县笨港县丞管辖彰化县五条港时,曾引据称:“查江苏、安徽等省皆有一官分隶两县者,即闽省诏安县辖之漳潮司巡检亦系通属两省”[70]。漳潮司驻分水关上,正是福建、广东交界,该佐杂名称中的“漳”是指福建漳州府,而“潮”则是指广东潮州府。
此外,对于省级交界地带的飞地而言,因与所属州县往往隔着别省土地,兼管不易,故往往设置一佐杂驻扎管理,形成边界飞地的县辖区,当边界调整之时,该县辖区往往被整体归并。如直隶、山西之间蔚县、广昌疆界交错,雍正五年,雍正帝谕旨:“凡两省交界州县归并之处,期于地方有益,如蔚州蔚县,介在直属保安、西宁之间,自应俱隶宣化府,而蔚县之广昌巡检则宜归大同府之广昌县管辖。庶两省边界可画一清楚,为督抚者不得各持私意,辗转因循。”[71]原直隶蔚县所属广昌里一地,深入到山西境内,成为“飞地”,在改属山西以前,一直是设立蔚县广昌巡检管辖[72],“征收钱粮”[73],至雍正六年调整直晋边界,该巡检所辖方一并归入山西。
再如直隶大名与山东曹州、河南卫辉各府属地方“境壤参错,三省毗连,向为逋逃渊薮,总由地方官各存此疆彼界之心,致宵小易于藏匿”。其中直隶、河南交界处的回隆镇,“人烟稠密,中以十字大街为界,东北属直隶之大名县管辖,西北、东南、西南三面系河南之临漳、内黄、安阳三县分辖。该处人烟千余户,分隶两省四县,距县城各数十里,鞭长莫及,……从前曾议无论归并何省一县管辖,因纳粮、办差、考试等项相安已久,一旦更张,舆情不顺,旋即中止”,道光八年奏请移驻文职佐杂一员,分管村庄,专司缉捕[74]。两省交界地如此,各府、州、县交界地带亦如此,清代陈文述曾论及为何在政区交界地带须移驻佐杂的缘故,“州县接壤之地及距城辽阔处所宜增设、移驻佐杂以资控驭也。县境辽远者,每至百数十里,两三县接壤之地,最易藏奸纳匪及土豪把持之弊,以去县较远,控制不便也,宜酌量形势,添设巡检或移驻县丞……两三县搭界者,即宜兼辖两三县搭界之地以杜奸民越境避拘之弊,则声势联洽、人心安静矣。至邻省接壤之地则宜移驻丞倅以资控驭”[75]。道光年间,御史黄爵滋也提出了移驻佐贰以控制交界地带的措施,“至佐贰、佐杂各官,应酌量移驻扼要地界,以专责成。如错互接壤之区,遇有窃劫各案,必互相推诿。并于省郡交界责成同知、通判等官,州县交界责成县丞、巡司等官,务须会同兜捕”[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