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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粤东之盗巡检司及其与保甲之关系(第1页)

一、明代粤东之盗、巡检司及其与保甲之关系

自明清以来,广东盗匪现象十分突出,有“粤东之盗甲于天下”的谚语流传,上至皇帝督抚,下至黎民百姓,莫不知广东盗匪之猖獗。何文平对近代以来广东匪患问题与“粤东盗甲天下”之说从概念演变的角度入手,认为这类名词并非建立于客观统计比较基础之上,主要是社会各界对近代广东匪患的观感和社会心态的反应,是“被舆论化的历史”[5]。尽管广东匪患是否是全国之最,诚如何氏论文所言,因无客观统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这些谚语的流行恰恰正说明广东匪患的确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广东匪患的猖獗与其地理形势和民间习俗密切相关。广东地势以山地、丘陵为主,又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岛屿众多,就是珠江三角洲等冲积平原,也是水网稠密、岔道纷纭,所谓“山海交错”、“河网密布”诚非虚言,加之黎族等“生熟番”与汉民杂处,形势极为紧要,如大德《南海志》所言,“广为岭南巨镇,瞰海负山,前控蕃夷,后带蛮獠,兵威镇遏,诚为重事。”[6]对于防卫力量极为有限的州县政府来说,治理难度之大是可以想见的。对于地方主官而言,以一人之力是难以应付的,不得不设僚属官以佐之,“今之邑令即古百里侯,朝廷狭以驭广,于是以民人社稷之任付之,而又恐其寡助也,隶之以司属,佐之以师儒,可不谓重哉!”[7]其中的“司属”即是以“巡逻盘诘”为主要职责的巡检司。

巡检司产生于五代时期,宋代时性质颇为复杂,既有管辖若干府县的,也有设于县下的[8]。到元代,始转变为设于县下,以捕盗为主要职责的基层官员,并延续至明清时期[9]。明朝建立后,由于朱元璋的重视,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广东颇多设立,“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提督”[10]。截至万历时期,广东巡检司共有150员之多,平均每县接近2员[11],每巡检司又额辖弓兵几十人到近百人不等,是基层行政的重要防卫力量。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就对巡检司的地位和作用给予过恰如其分的评价,称“巡简遏之于未萌,总督治之于已乱。”[12]

表4-1《明史·地理志》广东各府、直隶州巡检司数量

续表

州县之下往往设有不止一个巡检司,只有划定具体的防卫范围,才可进行官员考成和责任追究。这一防卫区域被称作“信地”。万历五年,广东升泷水县为罗定直隶州,领东安、新宁二县,凌云翼所上《改属巡司以便管辖疏》称:

德庆州属都城巡检司在原割西宁县境内,晋康巡检司在罗定新州境内,新兴县属罗苛巡检司在原割东安新县境内,相应随地改属等因,呈详到臣。该臣会同巡按广东监察御史龚懋贤看得,巡司之设,各有防守信地,今其地既割新州县,前项巡司衙门亦应改属,庶便管辖[13]。

所谓“巡司之设,各有防守信地”,有两层含义:第一,巡检司有一定的防卫区域,称为“信地”;第二,巡检司主要职责是“防守”,即弹压地方,属警政系统。“信地”并非是巡检司辖地的专称,凡是划定的防卫区域都可以称“信地”,无论是军政还是民政。嘉靖《宁波府志》谈及“分信地”一条,“凡守备、把总及海防民兵、府州县佐各有信地,如贼至不能拒守,致贼突入者,固当律以守备不设之罪;若能奋勇鏖战,获有首级,功罪相当者,亦许湔赎;若罪小功多者,仍以功论”[14],将“守备、把总及海防民兵”与“府州县佐”的“信地”之责同等看待。值得注意的是,现存明代方志中,关于巡检司及其弓兵的记载往往出现在《兵防》类目下,与把总、守备并无差别,足以证明当时就制度而言,巡检司尚未完全摆脱军事色彩,尽管其选任属于文职官中的“杂职”一途[15]。《大明会典》将巡检司置于兵部之下的《关隘》类目下,亦隐有此意。尤其是部分巡检司设于沿海,其中有隶属卫所管理者,直接归属兵部管理。嘉靖《增城县志》的编纂者就认为巡检司与卫所职能是重叠的,“野史氏曰:增城既有所官而又有巡检官,是冗员也,谓所官不足以捍寇耶,则所官已设;谓所官足以捍寇耶,则巡检官当废。惟酌而处之,勿为冗员,以渔民可也。”[16]明人章潢称:“国初惩倭之诈,缘海备御,几于万里。其大为卫,次为所,又次为巡检司。大小相维,经纬相错,星罗棋布”[17]。在《筹海图编》所附地图中,巡检司与州县城、卫、所被极其醒目地予以凸显,曾任职福建沿海之地的叶春及所称的“卫所以防大寇,巡司兵以缉细奸”,正表现了在乡村防卫体系中,卫所、巡司相互配合的用意[18]。其防守区域又往往各自划定,分别防守,如广宁县,巡检司防守东乡官埠寺前地方,巡捕防守城内外厢坊,而营哨等则防守太平等处[19]。地方有事,则又可相互支援。

表4-2《筹海图编》所记广东沿海巡检司

巡检司“务在用心禁捕盗贼,但系所管地方,坐视不禁捕者,并从巡抚、镇守官员执问究治”[20],捕盗是巡检司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于巡检司之外,专设有捕盗官员,称为“巡捕官”,人选一般从县丞、主簿和典史三者中产生,明嘉靖以后,县巡捕官职权有逐渐向典史集中的趋势[21]。如此一来,巡捕官与巡检司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叠的。两者的分工并不十分明确,一般而言,县的巡捕官负责全县防务,巡检司则分辖局部区域,两者大概是前者统辖后者的关系[22]。一旦地方有盗,巡捕官、巡检司甚至卫所官均附有连带责任,万历年间,因右卫军张荣等十余人私铸银两,刑部令卫掌印巡捕官拟罪,万历皇帝下旨:“私铸奸徒,聚众贩易,各地方设有巡捕及巡检司官,乃全置之不问,如何独责卫所官”[23],可见,巡捕官及巡检司、卫所共同负有地方治安之责。

巡检司既有“信地”,又职司捕盗,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巡检司与里甲、保甲等基层组织之间是何种关系?如巡检司统辖里甲、保甲,则其管辖区域可视为行政意义上的“辖区”,反之,则只可视作“防卫区域”而已,不具有行政意义。此泾渭分明,且与明清之际基层行政管理模式转变关系甚巨,以往研究仅见王伟凯曾提及,“与其他朝代不同,明代巡检司仅与里甲、老人相互配合,并不代辖村庄……主要职责是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防控”[24],但未给出依据与论证,其他论著则均不假思索地将清代志书中记载十分明确的巡检司辖区视作明代的“自然延续”,不辨其是“行政区域”或是“防卫区域”,与里甲、保甲的关系如何,故此处不得不依据广东的若干材料详为之考辨。

明代巡检司就制度而言,并无代辖村庄之权,这从设立巡检司的奏疏及方志中可以得到验证。在现存明代广东方志中的《坊都》、《里甲》等类目中,无一提及巡检司,更休论其与里甲间的统辖关系[25]。在设置巡检司的奏疏中,巡检司更多是作为一个点出现的,如潘季驯曾在广东任职,嘉靖三十八年其奏请设立广宁县,“以控制群巢于势为便,移金溪巡司于双车圃,扶溪巡司于扶落口。”[26]不曾提及巡检司辖境如何。

明代叶春及谈及里甲制时称:“国朝以里甲任民,推择齿德以为耆老,里中有盗、戍卒、罪人、逋逃及恶人不能捕者,里中老人集众擒之,具教民榜。盖时卫所以防大寇,巡司兵以缉细奸,间有如所云,不过老人、里长帅甲长追胥。申明亭外,未闻巡警铺。”[27]文中所言的“申明亭”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辅弼刑治之所。明代乡村内部的“盗贼”多由里长、老人来管束,卫所、巡司虽有捕盗之责,但多为“大寇”、“细奸”而已。王伟凯关于巡检司不代辖乡村的判断,就制度而言,笔者是同意的。

但巡检司属文官系统,至少在名义上要协助知县处理政事,又设于乡村,职司捕盗,很难想象其会完全置身于基层行政之外,不理民事,况且任何行政机构都具有扩张权力的天然本能。从广东一地来看,明代巡检司至少在三类地方事务上与乡村必然要发生关联:

一是对所辖区域“岁时巡历”的惯例。崇祯《博罗县志》记载甚详,“佐幕岁时巡行也,长有馈馈,必征诸萃处之人,重而上比则众怨难任,轻而下比凭怒而笞辱,至矣。……近奉明旨,保甲、乡兵着州县正官随宜厝置,不得纵容衙官、吏胥借名签覆,反贻民害。圣天子明见万里,煌煌天语,谁敢干之。夫既无佐幕之巡行,与五百之勾摄,而后可以慎择乡约之长,有信义、有才智、有族望之人始出而肩其任矣。”[28]可见当时巡检及幕职对地方的“巡历”已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以至不得不由皇帝下令干预。其中“幕职”的“巡历”当属借机勒索,而巡检的“巡历”乃其本职,因其本身具有辖地,“巡简代令,巡行阡陌,弓兵之设,以讥察非。”[29]每当下乡,“官索常规,下人需索酒食供给,地方人等,因而科派小民,一番下乡,一番骚扰”[30]。明代巡检尽管驻地在乡村,但常寓居县城,受县令差委行事,故才有“下乡”一说。嘉靖年间广东连州议设州判或巡检,霍韬表示反对:“若曰巡检可以防盗,领外偏邑巡检多侨居城市,听差窃禄,供奔走之役焉耳,有益地方乎?否也,非所知也。”[31]以致出现“巡检客居郡县城,兵随之,信地空虚”的大弊[32]。

嘉靖年间,巡按御史戴璟曾指出,广东“巡捕、巡司等官,极为民害,地方无事辄下乡巡捕,索取下程馈送银钱,名曰夫马杂费,季终新旧总、小甲交替则取拜见钱、满帖钱,名曰更易。旧例:每月执结不分,有事无事则取投递保甲钱,名曰纸笔常供,遇有府县挨捕罪犯取结,则取准行挨无钱,名曰上房使用”[33],鉴于弊端甚显,戴璟呼吁:“凡巡捕、巡司等官,非系督捕及奉上司明文,不许辄取下乡,骚扰需索,有犯者,许诸人首告,通将在衙人役并贪赃官吏与违犯之徒一体问罪施行,自后吏弊颇清矣”[34]。但收效甚微,直到清代,广东部分巡检尚有“各乡年例取之保甲”的陋规[35]。

二是弓兵的佥派。洪武初年始设巡检司时,“照例于丁粮相应人户内佥点弓兵应役,一年更替,后遂因之。”[36]其来源有三:一为均徭佥派,属于力差性质,在下户乃至中下户中编差;二是募民充役,不愿应役者通常私自雇人应役;三是永充弓兵,一如卫所军,职业世袭[37]。明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后,广东巡检司弓兵基本采用银差雇役的形式充当,巡按御史戴璟曾称:“访得韶州府巡司十五处,每司弓兵四十名或五十名不等,每名榜编银三两五六钱不等,似若轻矣。然小民包揽,与民应当,如濛浓、清溪等处,要银十八九两以上,黄峒、桂山丫等处要银二十二两以上,浛洸、洸口等处三十一二两以上。官府禁约甚严,而百姓惮亲当劳苦,破产雇募,以为当然,此弓兵之为害甚矣,诚恐不独韶州府为然也。”[38]弓兵的佥派是巡检司与乡村社会建立直接联系的一条极重要的路径。

三是捕盗本身的模糊性带来的巡检司职能扩张隆庆潮阳县志卷县事纪载,“天顺改元,今郡守陈侯由建阳迁知是邑,继而揭阳有沿海而村曰夏岭者,以渔为业,出入风波岛屿之间,素不受有司约束,邻境恒罹其害,寻有豪猾互争土田,诉于官,连年不决,有司动遣巡司、官兵勾摄之,侵扰弗堪,乃相率乘舟遵海而逃。”田土争端由于被官方认定为“盗”的范畴,而留下巡检司介入的空间。即使是巡检司弓兵,也常常因“求索不遂及替人报仇,常将无辜小民申作窝家漏盗等项”[39]。嘉靖五年设立三水县时,总督两广军门姚镆建议,“夫三水路道交通,巡司衙门,诚不可无。则以西南巡司照旧钤束西南一带人民,高要所属三水、横石二巡司则迁附本县近城巡缉,似为便宜,三司俱属新县所辖。”[40]“钤束西南一带人民”的说法已隐约含有“捕盗”以外的全面职责扩张。

正因为巡检司对村庄事务的深度介入,从而为其统辖村庄创造了一定的空间。至少从明代中后期开始,巡检司与广东的“堡”、“图”等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起某种形式上的统辖关系,这在清初文献的回溯性文字中得到验证。

《桑园围总志》记载:“此围创自宋朝,其时全围俱属南海。前明景泰初年,因黄萧养滋事,平靖之后,始添建顺德,割两龙、甘竹三堡分隶江村、马宁二巡检,其余各堡仍隶南海县之江浦司。迨国朝乾隆五十一年又添设九江主簿,析九江、沙头、大桐、河清、镇涌五堡分隶管辖,余堡仍隶江浦司”[41]。则江浦、江村、马宁巡检司分辖堡村至少可追溯至景泰初年。

雍正《罗定州志》卷2《建置·公署》都城巡检司署,“旧制都城司原管旧图都城八堡地方,典史原管新图建康、保和、太平、永安、常静、裕宁上六图地方,怀乡司原管新图定康、信丰、感化、从善、镇南下五图地方。自怀乡司奉裁,下五图亦归典史管理。至都城司既移驻怀乡,已奉文将下五图改属巡检分管,但遇地方失事,开报疏防职名,仍照原管地方报参,名实不符。雍正九年知州王植详请都城司换给怀乡司印,仍管下五图地方”。怀乡司奉裁在顺治十四年[42],则清初罗定州西宁县典史、巡检司已各有辖区,分领都图,而这一局面应当是明末遗留下来的。

但这种分辖在明代恐怕并非制度性的。万历《新会县志》卷2《公署》载,“按巡检司之设,各有分土,所以防寇而卫民,今诸司久废,乃各僦居城中,求听差委而已,于所司地方理乱寂不相关,朝廷设官初意,应不如是。”巡检司居于县城,“求听差委”,已变为如同主簿、县丞等佐贰官一样的角色,失去“分地裂民”的巡检司设置本意。巡检司统辖保甲也并非毫无争议,明代广东籍但在福建任职的叶春及曾有一篇《保甲不属巡司议》的文章,是笔者所见明代唯一一篇专论保甲与巡司关系的文献,又被收入《广东新语》一书中:

县旧除在坊凡三十四都,近减为三十里。在坊有机兵,其沿海则十八都在县西南,接洛阳桥,与晋江界,绕而南为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都,獭窟司在焉;又绕而南为二十六都,又绕而东南为二十七都,又折而北为二十九都,又折而东为三十都,崇武所在二十七都,小岞司在三十都;小岞而上为三十一、三十二都,有黄崎巡司,入于内港为三十三、三十四都、五都、六都、七都,出于东北为八都,有峰尾巡司,又折而北则为九都、十都、十一都,与仙游比各都皆要害。往巡司岁时行都,各铺醵钱供,亿民苦之,故曰:‘南巡北驿’,言利均也。今不宜属巡司,使其自相教训捍御。县以时校阅赏罚,有警乃部署巡司率领,事已则止[43]。

可见,明末已经有了巡司统辖保甲的议论,且应当已有个别的地方性实践。依叶春及所言,巡司仍应定位于“差委”性质,依照主官的部署行事,事毕则与保甲脱离关系,不干预民事。叶春及此论收入《广东新语》,显示出其时在广东巡司是否统辖乡村仍存有争议。

在现存明代广东方志中,笔者仅见南海县存在巡检司统辖乡都的明确记载,万历《南海县志》在记述全县疆域范围时,写道:

乡则六巡司系焉。金利巡司所辖为金利都,东抵省城界,西抵三江界,南抵神安界,北抵番禺界。三江巡司所辖为三江都,东抵金利界,西抵三水界,南抵黄鼎界,北抵番禺界。黄鼎巡司所辖为黄鼎都,东抵五斗口界,西抵西南界,南抵江浦界,北抵神安界。江浦巡司所辖为鼎安都,东南俱抵顺德界,北抵三水界,西抵高要界。神安巡司所辖为泌冲都,东抵茭塘界,西抵扶南界,南抵西淋界,北抵两丫江海界。五斗口巡司所辖为西淋都,东抵番界海界,西抵黄鼎界,南抵顺德界,北抵神安界[44]。

南海县之所以形成巡检司统辖乡堡的体系,大概与该县自洪武三年开始直至明末长达两百余年的时间,除景泰三年因黄萧养之乱添置五斗口巡检司外,其余五巡检司的设置保持不变有关(见表4-3),故形成了固定辖域及基于此之上的行政安排。此种巡检司统辖乡堡的体系在广东一省的首府附郭县等核心地域出现,且有着确切行政运作上的依据,隆武二年时(即顺治二年,1646年),因南海县开涌破坏风水事,岭南兵巡道曾令南海县察报,南海县又令黄鼎巡检司勘察。该巡检司随即呈缴了其所辖“大江、大富、张槎、土炉等堡里保耆民梁、冯、罗等结”[45]。崇祯九年因海贼围劫,南海县九江乡绅士呈巡司申县请求发兵救援[46]。因现存南海县的方志最早的一部就是万历年间修纂的,故笔者难以详考该段关于疆域的描述是从何时开始的,但从关于巡检司与乡堡的关系只记载在《疆域》下而在《坊都》部分中不著一辞,及广东其他地区方志对此毫无表述的情况来看,即使存在巡检司管辖乡都的情况,恐怕也是极有限度的存在。

表4-3明代广东省南海县巡检司

资料来源:康熙《广东通志》卷6《公署》,康熙《南海县志》卷2《建置志·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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