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文规定的是诸州朝集使入京应考的情况。《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云:“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所述与格文略同。又《六典》之制,诸州朝集使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58]。这与格文强调的“分蕃入计”还是有很大不同。或可注意者,此件标明“户部格”,前有“敕”字,后有具体纪年,无论从形制还是格式上说,应是现存唐格中最完整的一条。
《户部格》的条文,除上述敦煌文献所见的22条外,传统文献中也有发现。《通典》卷12《食货一二·轻重》载: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颁新格: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59]
这里“新格”规定的是义仓按户等征收的情况,其适用范围显然是“天下共享”,而非“本司行用”,正说明“新格”是指《永徽散颁天下格》。此条格文则是《永徽散颁天下格》中属于《户部格》的内容。
开元格中的户部格条,文献亦有记载。《唐会要·用荫》开元四年条:“户部格敕:应用五品以上官荫者,须相衔告身三道。若历任官少,据所历任勘。如申送人色有假滥者,州县长官、上佐、判官、录事参军,并与下考,仍听人纠告。每告一家,赏钱五十千,钱出荫人及与荫家。”[60]开元年间,唐有四次“格”类法典的编纂活动,其成果分别集结在《开元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和《开元新格》中。《开元格》共六卷,由紫微令(中书令)姚崇等人删定,开元三年颁行,开元七年废止。《开元后格》的编纂始于开元六年,是在删定《开元格》及开元格后至开元六年发布之制敕而成,共有七卷,由侍中宋璟主持编纂[61]。因此,从开元年间的立法过程来看,上引户部格条应是《开元后格》中的内容。
《册府元龟》卷159《帝王部·革弊》载:“(开元)十六年二月癸未诏曰:……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针对高利贷的巨额利润而造成的贫富分化,玄宗以诏令的形式对官方和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了调整。其中“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被原封不动地编入开元二十五年的户部格中,标志性的“敕”字照例冠于格文前面[62]。这显然是立法编纂者对于“诏”字的替换,正说明“敕”字对“格”来说确有一种特殊的含义。
此外,《白孔六帖》卷78《迁徙》也有一条:“格云:非沿边州及侧户千里内军府百姓,欲于缘边州府附户居住,并听与本管计会,具申所由司准丁授田,给复十年。有事于本州岛道防御,不须差外征镇,自此为格。”[63]此条允许内地百姓向沿边州府迁徙,“准丁授田”,免除十年赋税,涉及了户部司户口和土地管理以及赋税征收三方面的内容,因而名副其实地属于《户部格》的条文。
2。度支格
户部度支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64],是唐代最高财会主管机构。比照吐鲁番阿斯塔那地区发现的《仪凤度支式残卷》[65],《度支格》应是有关赋税(包括庸调)征收、分配、折纳、转输以及“支度国用”等方面的规定。至于具体格条,目前尚未发现。
3。金部格
《新唐书·百官志》载:“金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两京市、互市、和市、宫市交易之事,百官、军镇、蕃客之赐,及给宫人、王妃、官奴婢衣服。”[66]其中互市方面,《白孔六帖》卷83《市》有相关记载:
金部格云:勅:松、当、悉、维、翼等州熟羌,每年十月已后即来彭州互市易法时,差上佐一人于蚕崖关外,依市法致市场交易,勿令百姓与往还。[67]
按唐制,中原汉人不得与外蕃私相交易,若私有交易者,“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68]。通常情况下,朝廷认可的互市是官府指定时间、地点,并在有司官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如《关市令》所载:“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69]但对靠近内地且汉化程度较高的“熟羌”来说,他们与中原汉人的交易规则,《关市令》其实并没有涉及。《金部格》对此补充说,诸州羌人每年十月以后到蚕崖关以外的指定区域与汉人互市,并由彭州刺史差遣一名上佐官监督交易过程。《全唐文》卷981《对熟羌市易判》提到:“当州熟羌,十月来导江县市易,按察使科彭州刺史罪。诉云‘并蚕崖外’,不伏。”[70]根据唐代的州郡建置,彭州领有九陇、导江、蒙阳和唐昌四县,官方指定的互市地点“蚕崖关”即位于导江县内[71]。当州羌人之所以违反《金部格》来导江县交易,不排除有县城近便,蚕崖关僻远的因素在内,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导江县市易没有官员监督,容易与汉人进行私下交易,从中牟取厚利。这种行为自然扰乱了官府精心培育的互市秩序,彭州刺史也因管理和引导不善而牵连受罚。因此,从这则判文来看,《金部格》弥补了《关市令》的未备之处,且在社会实际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4。仓部格
唐制,仓部司“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仓廪之事”[72]。与金部司掌管钱帛不同,仓部掌管的则是源于租税征收的粟米斛斗,凡将士受赐、军资粮饷、百官俸料及凶年备荒,皆从仓部所储中支出。如《白孔六帖》卷57《军资粮》载:“仓部格:诸处不得擅用兵赐及军粮,纵令要用,亦须递表奏闻。”[73]除对兵赐和军粮的配给方式有专门的规定外,《仓部格》还有夏、秋两税征收和管理方面的条文。《全唐文》卷80宣宗《两税外不许更征诏》云:
天下仓场所纳斛斗,如闻广索耗物。别置一仓斛斗,又随斗纳耗物,率以为常,致疲仁转困。职此之由,自今委长吏切加提举,一切依《仓部格》。……其天下诸州府百姓,两税之外,辄不许更有差率。
诏文的核心内容是说,两税在征收过程中不能附加任何耗物,“辄不许更有差率”。两税的征纳标准,即一切以《仓部格》作为依据。如有违犯,主事官罢职,“仍殿两选”,所由决杖二十,准法处分[74]。由此来看,限制或禁止两税以外其他索耗的征收,应是《仓部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仓部格》中还有蒲州盐池经营与课税情况的特别规定。《通典》卷10《食货十》载:
(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仍差官人检校。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75]
此条关于蒲州盐池的格条,与后文《屯田格》有关幽州盐屯的内容十分相似。所不同者,《仓部格》强调的是基于诸处盐池之上盐税的课纳和征收,而《屯田格》则侧重于盐屯之下国营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三、礼部
尚书礼部“掌天下礼仪、祠祭、燕飨、贡举之政令”[76],是唐代文教、外交、礼仪等方面的政务机构。其属有礼部、祠部、膳部和主客四司。
1。礼部格
作为礼部头司,礼部司的职掌十分繁杂,凡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以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皆在其职司之内。开元二十四年(736),吏部贡举的职责部分转移礼部,由此扩大了礼部在学校和贡举方面的权限。特别是进士和举人及第的标准和要求,在体现礼部职司的行政法规——《礼部格》中有所反映。比如,进士、举人策试帖经,“准格明经例问十条”,并对众“略问大义”[77],即是《礼部格》中的一条。《全唐文》卷727《上论贡士书》载:“臣又见每岁礼部格下天下,未有不言察访行实无颇邪,然后上贡,苟不如格,抵罪举主。”[78]可见《礼部格》详定的贡举考察,也是非常严格的。
目前所见的礼部格文,尚有三条,皆与学校、贡举相关。
(1)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监。
这是元和元年(806)国子祭酒冯伉奏请加强国子监学生管理和经学教育时援引的格文。据冯伉描述,当时国子监学生“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樗蒱六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修法度”,或有“文章帖义,不及格限,频经五年,不堪申送者”,并请解退。至于礼部后来补充的学生,“准格帖试”,若试经一年而“等第不进”的话,就应停发他们的厨食。最后他向宪宗建议,应逐年对国子监学生进行“试经”考核,若九年仍不及第的话,即逐出国子监[79]。
(2)准格,学官为开讲,质定疑义,常参及致仕官观礼。
此条对举人参谒先师的礼节及内容有所规定。但自元和九年十一月以后,“并不复行”[80],并没有认真施行下去。
(3)准太和元年(827)十月二十三日敕:应礼部诸色贡举人,及吏部诸色科目选人,凡无出身及未有官,只合于礼部应举。有出身有官,方合于吏部赴科目选。
此条对于礼部和吏部贡举的对象给予区分,其标准是有无出身及是否有官。此标准在后唐天成二年(927)的贡举中仍然适用,这在中书、门下两省议定“应宏词举前进士”王蟾应归吏部考试的奏文中有明确体现[81],也说明《太和格》对后唐王朝的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礼部格》还对官员、百姓及奴婢、部曲的衣服形制和颜色有所规定。《全唐文》卷448《准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奏》载:“诸司一品二品许服玉及通犀,三品许服花犀及班犀及玉,又服青碧者许通服绿。余请依礼部式。诸部曲客女奴婢服通服青碧,其命妇客女及婢听同庶人,奴及部曲请许通服黄白皂,共命妇准格客女及婢得同庶人,其衣服婢及庶人女妇请兼许服夹缬。”[82]从奏文中“礼部式”描述的衣服形制来看,“准格”即准《礼部格》,它对庶人、部曲、奴婢与客女衣服的颜色、衣料及种类作了特别规定。
2。祠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