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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六部二十四格的初步复原(第1页)

第二节六部二十四格的初步复原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云:“凡格二十有四篇。”其下注曰:“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又曰:“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根据唐代中央三省六部的建置,尚书省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为尚书、侍郎。每部属下又有四司,长官为郎中、员外郎,辅助尚书、侍郎处理本部各种具体事务。“尚书省二十四司”指隶属于六部之下的二十四个行政机构,即二十四司。每司皆有相关的管理条例或法规,称作“格”,作为各司处理行政、礼仪、军事、司法及宗教等事务的法律准则。

一、吏部

尚书吏部是六部之首,“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34]。大致说来,凡官员之铨选、考课、封爵和勋赏,吏部均要参与其中并发挥主导作用。其属有吏部、司封、司勋和考功四司。

1。吏部格

吏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郎中一人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告身及节假等事,另一人负责流外官(即九品以外职事官)的选任;员外郎一人掌选院,即检勘选人文书和档案资料,因其地在选曹之南,又称“判南曹”。另一人处理本司日常事务,故称“判曹务”[35]。《吏部格》即是与此相关的法规或格条。

天宝十三载(754)五月,吏部奏:“准格,伎术官各于当色本局署员外置,不得同正员之数。”[36]所谓“伎术之官”指诸司机构中那些从事医术、阴阳、卜筮、图画、工巧、造食、音声及天文等的伎艺人员。唐制,“凡伎术之官,皆本司铨注讫,吏部承以附甲焉”。比如,秘书、殿中、太仆寺等机构中的伎术官员,“唯得本司迁转,不得外叙”[37],并由尚书吏部具体负责实施。因此,吏部奏中的“准格”即指《吏部格》,而其所奏应是吏部格中有关“伎术官”迁转的规定。

《吏部格》中也有流外官选任与补充的规定。贞元三年(787)八月,秘书监刘太真对秘书省新近补充的楷书手极为不满。他说:“又当司准格,楷书八年试优,今所补召,皆不情愿。”[38]唐制,秘书省有楷书手八十人,掌抄写御书,“职同流外也”[39]。而流外官之考选,由吏部郎中一人负责。由此看来,刘太真援引的“准格”其实就是《吏部格》,他所提到的“楷书八年试优”应是《吏部格》中的一条。

《吏部格》中规定最多的是职事官铨选及有关贡举的条文。其中为配合铨选,吏部还专门制定了《选格》。《新唐书·选举志下》载:“每岁五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其罢免、善恶之状,以十月会于省,过其时者不叙。其以时至者,乃考其功过。”[40]《选格》每年五月颁布一次,内容主要是铨选程序和规则的说明,以及选人资格的规定。由于有固定的时限和适用范围,因而性质上属于吏部颁行的一种单行格。开元十八年(730)侍中裴光庭奏请施行《循资格》,“以注拟六品已下选人”[41],对各种考生的参选条件作了严格规定,从而使《选格》的内容和程序向法定化与规范化迈进了一步。

通常情况下,对于选人中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选格》亦有规定。如其中之一条:“文按《选格》铨状,选人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皆不覆验。”[42]就是针对考生的作弊行为而规定的。开成二年(837)文宗颁布了“长定选格”,试图将《选格》的内容长期稳定下来,以便使考生更好地了解和熟悉参选的条件和资格。然而长定格仅行用了一年就停止了,以后也未见认真实行。但在五代时期,长定格却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并成为五代选官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在后唐同光二年(924)八月中书门下奏请详定《长定格》《循资格》和《十道图》的状文中有生动的体现[43]。

值得注意的是,穆宗长庆二年(822)唐廷亦有一次“格”类法典的编纂活动。这次立法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尚不清楚。根据后唐天成二年(927)中书门下的回忆:“宏词拔萃,准长庆二年格,吏部差考试官二人,与知铨尚书侍郎同考试闻奏。”[44]我们略可推知,长庆二年格似对原来《吏部格》中有关贡举和铨选的格条作了修订。

2。司封格

吏部司封司掌封爵诸事务,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唐代封爵自亲王以下至县男,凡有九等。又有内外命妇之制,据等级各有封赠。《司封格》是有关封命、朝会与赐予等级的规定。贞元七年(791)十二月五日,兵部上奏说:“应用赠荫者,须承前历任清资,事兼门地,与格文相当者。其赠荫降品,请准格处分。”[45]兵部奏言中讨论的因是“赠荫”之事,故其所引“准格”应是《司封格》。后晋天福三年(938)十一月,起居郎殷鹏奏曰:“窃闻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者,无父母便与追封赠,父母在即未叙未封。”[46]考虑到唐《开成格》在后周仍然行用的史实[47],我们推测,殷鹏所言“格式”很可能就是唐《司封格》的条文。

3。司勋格

吏部司勋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官吏勋级的授予。唐代的勋官自武骑尉以上至上柱国,共有十二等。与此相应,反映勋官授予标准的《司勋格》(《勋格》)自武骑尉七品至上柱国正二品,凡十二转,“群官得叙勋首,并请自武骑尉依次叙进,无容隔越”[48]。授勋至上柱国尚有余者,可以允许回授子孙,称为“赏延”。若无子孙,“回充赐物”,予以折勋。天宝三载(744)九月,玄宗诏敕:“其准格上柱国外有余勋,无周亲,折给赐物宜停,仍永为例程。”[49]原来《司勋格》规定的回授周亲和赐物折给的授勋制度被彻底取消了。

《司勋格》的条文,《唐会要》有一条记载:“司勋格:加累勋,须其小勋摊衔送中书省及门下省勘会,并注毁小勋甲,然许累加。”[50]大意是说,官员累加勋位的授予,须出示原勋位(小勋)的档案资料(勋甲),并送中书门下二省勘验真伪,待核实无误后,将原来的档案资料注销,然后准予授累加勋位。

4。考功格

吏部考功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考功格》就是对官员政绩进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开元二十八年(740)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51]显然,李知柔提到的“准格”即指《考功格》。凡应考核的官员,都应出示包含其功过、才能与品行的“行状”,作为本司长官评定等级,“议其优劣”的依据。若官员死后,史官立传,太常议定谥号,皆要以“行状”作为参照。《唐会要》卷80《杂录》载:

(元和)五年二月,考功奏:“当司三品以上,准格合请谥官。准贞元七年格文,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节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覆讫,下太常定谥者。近日以来,撰录行状,多非佐史,既乖事实,又违格文。伏请从今以请谥行状,准敕文须是佐史。”敕旨:“宜令门下佐史撰录行状,以凭详覆。”[52]

根据考功司的奏请,我们可以复原出贞元七年(791)《考功格》的一条格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覆讫,下太常定谥。”我们知道,德宗贞元年间的立法活动,文献记载只有贞元元年一次。其标志是同年十月《贞元定格后敕》30卷的完成。此次立法的主旨是删定“至德以来制敕”,故宝应二年(763)代宗敕很有可能被编入《贞元定格后敕》中,但由于德宗“留中不出”[53],最终没有颁行,所以很难知道其具体情况。所幸的是,宝应二年制敕又被编入贞元七年格中,这说明贞元时代唐王朝另有一次以编纂格敕为核心的立法活动。

二、户部

尚书户部“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贡赋之差”。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

1。户部格

户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掌户口、土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姻婚、继嗣之事”[54],凡天下户口和土地的管理、户籍的编制、行政区域的改易、各地土特产的进贡、赋税的征收以及课税的减免等,均由户部司掌管。《户部格》是有关户口、土地、赋税、土贡等管理的行政法规。

《户部格》的条文,比较典型的见于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此卷共有格文17条,内容涉及封户、孝义旌表优复、禁断长发、诸山隐逸人、排山社、降户、诸蕃商胡和部落、牂牁及岭南风俗、化外人及贼招慰、男女质卖、绝户宅地、逃人田宅、执人白衣等服役、诸州进物及岭南朝集等事[55],每条前冠“敕”字,后有敕文颁布之年月日,较为真实地反映了诏敕颁布时的原貌。

国家图书馆藏周字69号文书,经池田温先生考证亦为《开元户部格残卷》。此卷共45行,残存格文4条,每条前有“敕”字,其后纪年分别为开元廿三年(12行)、开元十□年(28行)、太极元年三月(34行)和开元廿年(43行),内容涉及禁止永业、口分田买卖典帖、职田收租定准、限制宽乡给田与借占、岭南置庄之限制、灾害免赋等方面[56]。从12行“开元廿三”的纪年来看,残卷很有可能是成于开元二十五年《开元新格》中的一部分。

另外,俄藏敦煌文献Дx。6521残卷中亦有一条《户部格》的记载,因残缺严重,雷闻据《唐会要》卷24《诸侯入朝》已作了复原[57],现移录如下(其中〔〕为复原文字):

10 户部格:敕,诸州应朝〔使〕〔长〕〔官〕〔上〕〔佐〕,〔分〕〔蕃〕〔入〕

11 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 集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13

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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