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江、林冲、武松等都被宋朝政府处过刺配的刑罚,挨脊杖二十或四十,刺配二三千里外牢城。连原来押解林冲去沧州的差人董超、薛霸,因为路上没有能够害死林冲,回开封后也被高俅寻事刺配大名府。《水浒传》第八回说:“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一个人犯了法(或被诬陷以法),既要挨打,又要流配,还要在脸上刺字,正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6)。三种刑罚连在一起用,在宋以前是没有的。 古时刑法大致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等。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说:“流配,旧制止于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原来宋代把犯人脸上刺字这种法律是从石敬瑭的晋朝继承而来的。 刺面有大刺、小刺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