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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条精解与适用(第2页)

则作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原因,在《民法典》第1079条和第1091条中分别成为诉讼离婚的事由和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这说明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条主要是为后面的具体条文提供指引。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要义精解】

该条是对婚姻家庭应然状态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说明该条是一种宣示性规定,不属于裁判规则。它是法律对良好的夫妻、家庭成员关系的希望,是通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应有状态的描绘,也是法律对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倡导。这种宣示性规定虽无适用为裁判规范的功能,但具有行为引导与价值宣示之功能。

【对照适用】

该条作为宣示性规定,直接适用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该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它可以作为后面关于“重婚”“与他人同居”规定的基础。同时它也与《民法典》第1042条的禁止性规定相呼应,从正面倡导了夫妻之间的正常相处模式。

原《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与此相比,该条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夫妻应当互相关爱”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关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家庭关系的希望。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要义精解】

该条规定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及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确定了收养以被收养人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基调。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因此该条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对《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保护未成年人”的重申。该原则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其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同意等。

这主要考虑到作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被收养人仍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一定程度上表达他们的意愿,因此他们能够分辨出是否喜欢收养人,与收养人生活是否合适等情形。尊重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既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也是为融洽的收养生活或者和平解除一段收养关系做准备。

【对照适用】

该条第1款是对于原《收养法》第一章第1条、第2条原有规定的整合和重塑,保留了重要的“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以及收养关系受到保护的部分。

第2款增加了“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一规定。增加的部分属于宣示性规定,不属于裁判规范。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制裁,而假借收养之名行买卖未成年人之实,规定该款以示对这种行为的禁止。但是该款并没有规定“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法律后果,使得这种禁止性规定的效力大大减弱,若能够予以规定或者衔接其他部门法上的处罚,可能效果会更佳。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要义精解】

该条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也是民事立法中第一次系统性地规定亲属。未来其他立法中关于亲属的范围,也应遵从本项规定。

该条表明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实际上配偶是否属于亲属的范围,在学界上一直有争议。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配偶若不能纳入亲属的范围,那配偶就成了附属家属而不能成为基本家属,不甚合理。

持否定观点学者认为,配偶作为亲属关系的源泉,但并非亲属本身,既无亲系、亲等,又无尊卑可分,没有实质意义。〔1〕我国将配偶纳入亲属的范围,可能考虑到配偶作为与父母子女同等重要的家属,不仅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被认为是亲属,同时在各种法律规定中也作为最为亲近的亲属存在:例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28条,配偶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的第一顺位;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第1127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是与父母、子女同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因此将配偶纳入亲属尤其是近亲属的范围,符合一般民众的生活习惯,也方便各种部门法关于配偶规定的适用与理解。

【对照适用】

该条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它清晰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使得这些极易混淆词语的含义清晰化。

关于近亲属的明确,主要是为了在后文对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提供便利,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均是在近亲属的范畴之内。

该条第3款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可能主要是为了之后有关“家庭暴力”作为诉讼离婚的事由,或是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能够被精准适用。

〔1〕林秀雄:《亲属法讲义》,中国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18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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