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噬小说网

吞噬小说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 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02(第1页)

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02(第1页)

第五章工伤与工伤认定0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

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能否视同为工伤?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为工伤。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就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据此,工伤职工就医应当注意:(1)了解本统筹区域内哪些医疗机构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所谓服务协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统筹区域内的有关医疗机构就工伤患者就诊、诊疗项目、药品、费用给付、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加大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确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提供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重要标志。

(2)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外,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给付范围。

(3)考虑到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以及工伤保险管理方面的现实状况,为避免引发矛盾,工伤职工需要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1)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包括康复性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①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③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①、②项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如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生活护理费?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