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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侦查监督(第1页)

第五节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体现。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旨在发现、纠正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以下违法行为:

(1)采用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9)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0)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1)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1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14)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1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16)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7)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8)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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