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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第1页)

第二节 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

先秦时期的君位继承制度,据《史记》记载,夏周以父子相继为主,商代以兄终弟及为主,父子相继为辅。但夏代文献资料太少,在此姑且不论。商代前期一直以兄终弟及为主,到康丁时代始以父死子继为主。西周时期以父子相继为主;春秋时期以父子相继为主且以嫡长制为原则,但也有其他变式。

一、商代兄终弟及到父子相继的发展

商代的历史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成汤立国前的历史;二是成汤立国后的历史。依《史记·殷本纪》所载,成汤立国前均为父子相承的方式继位。《殷本纪》曰:

契卒,子昭明立。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是为成汤。

从这些记载看,商代在成汤之前便实行了父子相继制。其实,这些记载从甲骨文中来看,多数已见于殷墟卜辞——尽管有一些先公还不能和卜辞中完全对应,但却不能证明上述殷先公都是父子相承。上引《殷本纪》中“振”应据殷墟卜辞是“亥”字误写。而殷墟卜辞中“亥”后还有一弟“恒”继兄为王,而《殷本纪》中却已删除,说明商汤前并不见得就完全实行整齐划一的父子相继制。另外,于省吾先生还指出商代建立祭祀祖先庙号制度在成汤之际,起于示壬、示癸(即《殷本纪》中主壬、主癸),报乙、报丙、报丁是后人追认。[4]因此这些商人代代相诵而后来书之于册简竹帛之上,代数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有误记误传,因此我们探讨商代商汤之前的君位继承制度不能完全依《殷本纪》之说便谓成汤之前便实行了父子相继制度了。而且如果说成汤之前实行的是父子相继制,成汤之后却往往以兄弟相及制为主,显然不合常理。

商代从商汤到康丁时代实行以兄终弟及为主、父子相继为辅的继承制度。殷商时代的世系从成汤起到帝辛亡国共30王,17世。其中兄终弟及共9世,例如第二世有外丙、仲壬,第四世大庚,第五世雍己、大戊,第六世外壬、河亶甲,第八世沃甲,第九世南庚,第十世盘庚、小辛、小乙,第十一世祖甲,第十二世康丁,这9世14王都是弟承兄位。殷代兄终弟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顺传,一种是逆传。顺传是弟继兄位,弟死后由弟之子继位。依《史记·殷本纪》,沃丁崩,弟太庚立;太庚崩,子小甲立。小甲崩,弟雍己立;雍己崩,弟太戊立。中丁崩,弟外壬立;外壬崩,弟河亶甲立;河亶甲崩,子祖乙立。阳甲崩,弟盘庚立;盘庚崩,弟小辛立;小辛崩,弟小乙立;小乙崩,子武丁立。祖庚崩,弟祖甲立;祖甲崩,子廪辛立。廪辛崩,弟庚[康]丁立;庚丁崩,子武乙立。上面这些都是兄终弟及的顺传式,兄死弟承,弟死后由己子继承王位。逆传式是兄死弟承,弟死后由兄之子来继承王位。这种逆承式在殷代十分少见,仅见一例。《殷本纪》说:“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嫡长孙也,是为帝太甲。”商始开国之王成汤死后,太子太丁已早死,于是用弟及方式立外丙及中壬;中壬死后,把王位交给其长兄太子太丁之子太甲,这就是逆传式。

另外还有一种交错相传式。《殷本纪》曰:“帝祖辛崩,弟沃甲立,是为帝沃甲。帝沃甲崩,立沃甲兄祖辛之子祖丁,是为帝祖丁。帝祖丁崩,立弟沃甲之子南庚,是为帝南庚。帝南庚崩,立帝祖丁之子阳甲,是为帝阳甲。”从这段记述可知,祖辛死后,沃甲弟及而立;沃甲死后,把王位传给其兄祖辛之丁祖丁;祖丁死后,又把王位传沃甲之子南庚;南庚死后,把王位又传给祖丁之子阳甲。形成了一个王位的交错相传式。

关于商代王位继承制度,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1)弟及为主、子继为辅说(即兄终弟及说);(2)子继为主、弟及为辅说;(3)子继与弟及并用,并无主次之分说;(4)子继为常,弟及为变说;(5)嫡长子继承说;(6)立贤说;(7)立壮说。我们认为弟及现象在殷代是如此之多,不可用嫡长子继承说或子继为主说加以否定。我们认为应当注意的是殷代兄弟相及形成的原因及其兄弟相及之中应由谁之子来继位的问题。

关于殷代兄弟相及形成的原因,我们不可忽视殷代存在“并后”的现象,也就是说一个殷王往往不止一个正妻,而有两个或三个地位相当的正妻。这些正妻在殷墟甲骨卜辞中是要受到后世殷王祭祀的。例如,中丁有妣己、妣癸,小乙有妣庚、妣己,祖乙有妣己、妣庚,武丁有妣辛、妣癸、妣戊,祖辛有妣甲、妣庚、妣壬,而祖丁正妻竟达五位:妣甲、妣己、妣庚、妣辛、妣癸。中丁、小乙、祖乙正妻有二个,武丁、祖辛有三个,而祖丁有五个。但是一个殷王有几个正妻,是死了再娶呢?还是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呢?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数位正妻并祭的现象是先后续娶的。例如黄组周祭卜辞中,武丁有三个配偶妣辛、妣癸、妣戊。在武丁之子祖庚的卜辞中,母辛受祭次数最多,约达43条之多;母癸例见一例(《珠》885),未见祭祀母戊的卜辞。由此推知,在武丁三个配偶中,在其子祖庚时,母辛享受祭祀次数最多,说明她死得最早;母癸享受祭祀的次数仅一次,说明她死得晚;不见祭祀母戊,说明她在祖庚时尚健在。于是作结论说,武丁这三个配偶全是他的正妻,娶的方式是一个死了以后又续立一个,即在庙号“辛”的正妻死后又续立庙号“癸”者为正妻,庙号“癸”的正妻死后再续立庙号“戊”者为正妻,这就一直保持着一个法定的配偶。我们认为这里的分析,前面分析祖庚时母辛先死,母癸次死,而母戊尚健在之说是对的;而后谓武丁的这三位正妻是依次而娶,且是一个死后再娶另一个就不对了。其主要问题,就是商代实际上存在与后代完全不同的“并后”现象。

“并后”现象在周代严格嫡长继承制的时代是坚决禁止的。《左传·闵公二年》述辛伯之语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適[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左传·桓公十八年》亦曰:“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这些均把“并后”现象作为“乱之本”的首恶现象。

商代为什么会存在“并后”这种现象呢?这大概是由商代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商周王后“贵”的性质是肯定的,所娶之妻来自大国,其地位自然就尊贵;来自小国,其尊贵程度则相对弱一些。若正式聘的两个妃子皆来自大国,其尊贵程度就差不多相等。另一方面,商代实行的是方国联盟制,商王会利用婚姻来巩固自己在方国联盟中的地位。而聘娶重要的、有实力的大国之女为妻自然会加强商王在方国联盟中的地位和权力。这也是商王实行“并后”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然商代实行“并后”制,那么兄弟相及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并后”制中几个正妻的地位相当,其子的地位也就相当。他们轮流执政当王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商代实行“并后”制,自然兄弟相及而任王的现象就多;兄弟相及的现象一多,自然就会发生王位的争夺现象。所以《史记·殷本纪》说:“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商代兄终弟及现象和秦国春秋以来君位继承现象十分相似。《史记·秦本纪》谓秦武公死后,“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封平阳。立其弟德公”;秦宣公死后,“生子九人,莫立,立其弟成公”;“[秦]成公立四年卒。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缪公”;等等。秦国诸侯时秦武公、宣公、成公皆有儿子,特别是秦宣公有九子,秦成公有七子,却均不立,而立其弟。这与殷代继统法十分接近,可以互相印证。

殷代从康丁到帝辛时代便一直实行父子相继制。而且在这个时代已经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从殷代晚期的青铜器铭文中出现了“太子”,这“太子”是在世先王建立了储君。例如:

辛巳,王饮多亚庭,享京丽,锡贝一朋,用作太子丁□。

(《三代吉金文存》6。49。1)

王锡小臣缶湡积五年,缶用作享太子乙家祀奠。□父乙。

(《三代吉金文存》3。53。2)

(《啸堂集古录》14。2)

上文中的“太子”,应即嫡长子,商王在生前便立嫡长子为“太子”,亦即储君。李学勤曾指出“缶用作享太子乙家祀奠”中的“太子”是“帝辛已死的太子”;并指出上引后一例中“太子赐东□贝”中“太子”是“帝辛生存的太子”。[6]这些都说明嫡长子继承制已经产生了。在文献中也有反映,《吕氏春秋·当务》说:“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其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而《史记·殷本纪》说:“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另外,《孟子·告子上》篇曰:“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微子启,王子比干。”显然,纣与微子启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依《殷本纪》之说,启为兄却为庶子,纣为弟却为嫡子;依《吕氏春秋》之说纣与启为同母,而启长纣幼,生启时尚为妾,生纣时已贵为后,因太史力保而立纣为太子;而依《孟子》之说,则微子启是纣的叔父。这三说尽管差别甚大,但从这些叙述中,可知殷代末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建立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二、周代父子相继制与立贵原则的实践

西周时期的君位继承制度,以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典范化的模式,并有与之相配套的宗法制度及其分封制度,因此西周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度是十分规范的。依《史记·周本纪》所载,周代自武王立国,其中西周时期成、康、昭、穆、共(恭)、懿、夷、厉、宣、幽诸王,皆为父子相承制,只有共王和孝王为兄弟相及,而且孝王安插于其侄周懿王之后。东周春秋时代周王世系,桓、庄、釐、惠、襄、顷、定、简、灵、景、敬,也都是父子相传,只有平王与桓王是以祖孙相承,匡王与定王为兄弟相及。但周平王与桓王祖孙相承方式,是先王太子去世后为宗法制所认为是典范的继承方式。《礼记·檀弓上》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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