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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关系(第1页)

乡村关系

以上所述,已可见出潭冈乡在潭冈及其周遭范围可以说是一个实在的政治单位。因此,潭冈乡乡会董事局会议记录相当大的一部分,读来就像外交史,记录了公职人员代表潭冈乡与其他乡签署协议。例如,械斗所引致的1913年潭冈乡烧村;地方市集或新近开垦土地(沙田)的争夺;解决与邻乡的捕鱼、养鸭和禾耕纠纷;或替乡民收租,都给人这样的印象。还有就是,潭冈乡加入了一个乡村联盟的网络之中,形成一个地域权力构成,也使人产出这样的印象。

以下董事局会议记录的一个片断描述了1913年所发生的事情,可以作为例证:

民国二年4月30日,由于罗坑林氏之前侵害沙塘叶氏,双方爆发械斗。沈姓县长与绅耆等下乡调解。当时,岭背林氏和潭冈阮氏也有仇怨,因此沈县长也召集两乡绅耆,请他们约束各自子弟,不要诉诸暴力。[沈县长说,]哪个乡首先动武,就唯哪个乡是问。[于是]两乡绅耆就缔结和约,其中一份寄存县政府备案。虽然这和约是五月七日所立,但下月日,岭背林氏就放火烧毁阮氏所在的潭冈的北部的一个里,还绑架和杀害了一些人。这是邻人所共知的。[33]

我们从另一个记载中得知,岭背林氏与罗坑林氏联手,而潭冈卷入其中,则被人看成是罗坑与另一个邻乡深仇大恨的延伸。[34]

然而,这种乡邻关系之中看不见例如从地权或婚姻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以下是乡会董事局须仲裁的一个案例,显示了其中的复杂性:

具诉词人阮业培,谨诉事。为前数月间,因前清时,培历数十年领耕岭背乡林统宗子孙林相裘之田,坐落土名龙坑口双造田一坵,该税约八分余。至光绪初年,林相裘经手将此田典与潭冈乡承典,后再将田按揭银弍拾余两,皆由前时有瓜葛亲戚来往之故也。是以该田历年俱是阮姓收租。而林姓之人,见有统宗祖粮税柱头纳粮,并不见有田租收益。其林相裘亲属林好,特意查问该乡林绍遐:“伯历年为粮长,可以知此事详细否?”乃林绍遐遂将此田始末缘由说与林好知悉,欲追查原田发卖、赎回典数、割除粮税起见。偶因培现年小儿等置买本乡人田产数亩,所以林绍遐查究此田历年批与培等承耕,必要我将原田说明坐落某处。我为佃人,对他言明亦实情实理,并无奸尻之情。岂料林绍遐、林好等再劝我承买此田,是为两便。我话须要依正规条,出帖招报数月清楚,才敢承买,正为患于未然。故首先出帖,越十余天,未见有典数来报,不敢交易。再次出帖,冀其当众声明妥协,方敢立契交易。至再标帖,本乡办事处执事人等话买受林姓此田。我当时回话此田并无交定银……[35]

他被控的罪名是提出从林氏那里买入这块土地,而尽管他有这番申诉,乡会董事局仍坚持判他有罪。

司理在对被告的指控中,称用作证据的按揭契是伪造的。问题的关键看来在于买方业培在原来的按揭占一席位。但是,理据似是而非。一个姓林的把地按给了阮氏的祖尝以取得土地租给一个与阮氏祖尝无关的阮氏中人。抵押双方是姻亲关系,而土地拥有者与耕种者之间则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但是,土地既已抵押出去,缴税的责任尽管仍在地主,他也已失去了土地的掌控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司理设法把受抵押人剔除出去,也就可以理解。一方面,他可能想保护受抵押人,另一方面,他可能想把税项转移给一个潭冈乡乡民。

乡领地经过乡民的买卖,或扩展或缩减,必定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这可能就是乡会规定乡民不得卖地给外乡人,而鼓励他们从外乡人那里买入土地的理由。[36]我们也可以看到,某人与乡民合谋,可以把外乡地主拥有的土地剔除出去。有一个例子,一个姓阮的乡民试图占有潭冈乡的一块已经由司理确认为沙塘叶氏所有的土地,这个乡民称这块地是他从陈氏租来的。[37]在这个例子中,司理的主要考虑似乎是维护第一租户的权益,而不是服务于地主的利益。显而易见,乡政府之间的亲善友好关系在所有权的争讼案中攸关重要。

县政府怎样介入乡村关系,正是如何界定国家权力的一个关键问题,而在评估这种介入之时,必须把县政府使用财力或武力的能力,与其在认受各乡的行事上所起的作用,清楚地区分开来。20世纪二三十年代是中国大部分地区,也是潭冈乡及其周遭的多事之秋。这期间,潭冈乡遇到多宗绑架案,而在1924年,乡村之间传言即将发生械斗,这使岭背的乡民迁离本乡。[38]早于1919年,县已派兵维持治安,并且准许乡民复村。[39]

由于县所出兵并非无偿的,潭冈乡乡政府也意识到县的介入必须减至最低。例如,赋税应由乡收取和上缴——如有需要,将由办事所垫付,因为县部队下乡执勤,要向乡收费,例如,1924年是每天60元。[40]但是,1937年潭冈乡与新会豪族三江赵氏就某些沙田发生争执,便要求县政府在收割时派兵援助。县的资源有限:只派出了十个士兵,这一次炫耀武力马上消除了赵氏的威胁,但却无法防止阮氏后来的领地损失。[41]

县政府派兵下乡直接介入,不是常有的事。县方面根本就没有资源。在潭冈乡的会议记录中所见的,是晚清权力斗争的延伸,县成为争讼的中心,在紧张时期,则成为动员的核心。会议记录中有三个例子,显示出县怎样处理争讼:阮氏与岭背林氏争夺双方交叠地区内的禾耕、与紧邻的水边黄氏争夺养鸭权,以及与三江赵氏争夺沙田。[42]阮氏在头两件案中得直,在最后一件案中接受县长的劝谕妥协。在几个案子诉讼期间,潭冈乡乡政府在县城设置了办事处,并且获得法律服务。[43]

法律的裁决也许并不如阮氏所强调的那样。水边黄氏势较弱,在诉讼中唯有哑忍。林氏在裁决之后几乎马上就拿起武器收取禾耕,直至1937年换了头人,而且阮氏提出了一个正式的禾耕协议,事情才现转机。[44]赵氏没有从阮氏手上买入沙田,却试图在阮氏的领地内耕种,而结果阮氏要向县里要求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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