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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壮大与经济发展(第1页)

宗族壮大与经济发展

我们不禁会把佛山的霍氏、冼氏和陈氏当作是中国的市民。但这样的类比不一定合理。与早期的欧洲不同,广东不是从贵族统治中摆脱出来,而其下的镇也没有豁免权,可以置身于王法之外,不受封建羁绊。佛山发展起来的制度,是当时在乡间发展起来的制度,而宗族的历史除了须当作是一个城市现象,也须当作一个农村现象来看待。

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宗族制度的弹性,而没有什么比土地和人口登记的手法更能清楚显示出这一点。例如,明朝政府要求某些户口服兵役,而那些以先人名义登记的宗族,把一些人吸纳到宗族里,这些人给分配了兵役,而其子孙则利落地从族谱中消失。[52]同样常见的做法就是把土地拨作宗族财产,让宗族贷款生息,并且让宗族以其收入或接受族人的附息捐献,购买或开垦土地。[53]此外,宗族也可以为了让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独立向县政府登记而建立起来。[54]晚近的研究发现,很多登记户口应正名为宗族。[55]

宗族要发挥这样的作用,只需指认出共同的世系。但是,共同世系的证明不是必要条件。我接触过一部非常有趣的族谱,是在以下一份1763年的合约的基础上编修而成的:

合约

立合同:麟、凤、龙、虎各房长子,奕好、天长、雅荣、扬星等,为议立附葬以蓄尝业事体,得崇真祖原葬于古博都土名那程地面,鳌鱼摆尾形,坐艮向坤。绿山场广阔,恐有恃强阴谋,山前左右欲创村庄,并诞冒垔,是以集祠酌议,就将祖山左右两胁垔开吉地一十三穴各房子孙阄投附葬,以免后患,至其所得之银,买卖田收租。待蓄积既厚,湏创建崇真祖祠,或在罔州,庶可上报先人之德、下尽来嗣之诚。四房一脉愈久而靡懈矣。特立合同四本,各执一本存焰。[56]

合约后面是简明的丧葬和公祭规条,以及13笔款项的记录。

这部族谱有趣的地方在于,宗族记录至18世纪合约之时而止。族谱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言;一份道光七年(1827)的文件,列出自宋至清有官衔的先人;以及祖尝中持股的20房的名单,附录文件之后。文件之后是一个仅上溯至元朝的世系表,以及表上人名的行述。第二部分包括以上所引的合约;明朝一位有名的先人所撰的宗族规条;以及珠玑巷的故事。第三部分是与宗族中某一房有关的几个文件,其中包括一份遗嘱,是合约中所见龙氏第一代先人的其中一个儿子留下来的;祭祖规条;以及合约所定的崇真祖尝的持股人名单。族谱漏掉的正是18世纪在生的族人与他们所祭祀的先人之间的世系。对于此书的编修者来说,能证明某房先人(在这个例子中是龙氏的第一代先人)拥有一个之前的直系先人名下的权利,便已足够。

我花了一些篇幅描述这部族谱,是因为此书看来与其说是一个世系的记录,毋宁说是用来指示一个地域群体的资格,而这个群体则属一个为丧葬而设的协同组织。因此,这是一份记录,记录了一个细小却不一定贫穷的宗族与其他同姓群体建立合作协议的尝试。换言之,这里的宗族联盟是一种伙伴关系,形成的方式与商业伙伴关系十分相似。

只要看看珠江三角洲的大宗族,也就是豪族,便可知宗族可以被利用来抬高社会地位、逃税,以及缔结联盟。从现存的成文族谱中,可以知道很多大宗族,也可略陈其历史的梗概。沙头崔氏宗族拥有佛山附近的沙头墟。崔氏认为自己是由两个房组成的,其中一房远溯至宋朝宰相崔与之,他们的祠堂是1561年的《广东通志》南海县部分所记载的三间当地庙宇之一。[57]孔边乡方氏离沙头不远,他们的先人方献夫,与霍韬所处的时代相若,社会地位也差不多。他们于1534年兴建祠堂,1539年编修族谱。祠堂是一个祭祀核心,让分散在广州市、新会县和孔边的族人汇聚起来。[58]

这些定居于佛山附近的宗族尽管有那样的地位,他们的田产与那些豪族在珠江口一带新开垦的沙田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番禺沙湾为何留耕堂何氏所有,[59]小榄为何、李、麦三姓所有(建置小榄墟之功归于何氏)而顺德县政府所在地大良则为罗氏和龙氏所有。[60]这是其中一些互相争夺开垦权的宗族,这些竞争引起了大量地方纠纷、诉讼,以及村斗和族斗。[61]例如,新会县三江乡赵氏把大片湿地开拓为农地。赵氏在明朝以前已经在那里定居,而很早已经声称是宋室之后。由于其为皇亲国戚,而无疑也由于财雄势大,赵氏于1500年获赐士大夫地位,徭役得免,县学里也有他们的一席之地。同时,宗族的财富和影响力大概也在开垦土地的过程中发展起来。开垦土地的人力,可能来自“仆”,族谱宣称,这些作为赵氏的“仆”的宗族,是跟随开基祖从福建来到新会的。赵氏族人给女儿做嫁妆的田产,可能反映出宗族联盟的建立,不是以规整的农地为基础,而是把开垦权授予赵氏的姻亲。我们也可以窥见,在明末民变期间地主豪族与屈从其下的宗族之间的社会分化。当代一位赵氏族人所写的一篇文章,记述了其中一些事件,认为解决的方法乃是少育奴仆,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们富裕起来,这显示一些宗族已经繁荣昌盛,但却不一定脱离了屈处人下的地位。[62]

尽管宗族常常在村斗或族斗中为了共同利益而团结起来,然而,积累起来的土地却不是宗族整体所拥有。相反,众所周知,宗族里的个人或群体建立起土地庄园,而宗族里的产权争执并不少见。[63]一方面,宗族的意识形态和礼仪使宗族看来团结一致,而另一方面,很多族谱清楚显示,宗族里的个人或群体都在追求他们的经济利益。顺德县逢简乡刘氏的族谱便可以作为一个例子。

逢简刘氏在15世纪后期或16世纪初期编修他们的成文族谱,并且在差不多同一时期为整个宗族兴建了祠堂。[64]祠堂的兴建人在1524年立下遗嘱,把他的小部分田产拨作祭祖和缴税之用,而总数达1500亩田地则分给他的七个儿子。另一个族人在1675年立下遗嘱,把财产分给他的遗孀和四个儿子,而他的遗孀则把小部分拨作祭祖、缴税和她自己的生活费。换言之,尽管刘氏集体管理祠堂,奉祀开基祖,但宗族内的大多数祖产仍为私有,也就是说,利益并非全体族人均沾。这些财产表面看来是宗族整体的一部分,那是因为通过礼仪,很多同根同源的族人(即使不是全部)互相联结在一起,而祠堂的存在,则给予这种特殊关系一个客观的标准。宗族关系涉及财产,便必然引起族里个人和群体的冲突。逢简刘氏的族谱记载了一桩自1721年延续至1748年的官司,案中的土地本由一位先人拨作奖励学风之用,而与讼双方在土地控制权上互不相让。其中一方在未取得土地租赁权之前,试图夺取收成的作物,可能引发了暴力事件。[65]

一般而言,积累的土地越多,形成的宗族财产可能也越多。这与弗里德曼向来的观点大有关系,他认为宗族的发展与财产拥有权相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不少宗族规条均体现出企业精神。上述逢简刘氏族谱中那份1524年的遗嘱,告诫子孙投资堤围附近的沙田时务须谨慎,因为这些土地易受泛滥影响,而且也要当心官兵的苛索[66]。霍韬和佛山附近另一位进士兼高官庞尚鹏(1524—约1581)的家训均提出投资和土地管理的意见。[67]陶瓷之乡石湾的霍氏,其族谱中的规条告诫族人,收藏佛山铁皮和石湾陶瓷比积蓄现金更有利可图:“凡人家积钱,不如积货,所积亦有其方……如佛山铁版无坏、石湾之缸瓦无坏之类者,可积也。”[68]

明清时期的企业精神,也表现在附息股份在财产管理中日益盛行。19世纪之时,祖尝之间有时订立契约,列明每个祖尝所占集体财产的份额。这些股份——不是这些股份所持有的土地可以买卖。[69]宗族分支所持的股份,一般认为衍生自继承权,附息股份是对这种股份的补充。正如祖产不分割,仍可划分股份,群体不一定是子孙的组合,也可创造股份。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未必只是土地,也可以是土地财产的股份。

企业精神加上共有财产的制度、可接受的赋税登记方式,以及宗族在形式上从属于功名士子的关系,使宗族成为利便协同发展土地的一种工具。明朝中叶以降广东经济的急速发展,造就了宗族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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