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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猺民(第1页)

谁是“猺民”?

明白了明中叶的政治状况,对了解“猺族”有什么帮助?

问题在于怎样看明代初期到中叶华南社会的构成。必须知道,若干因素自明初以来即已在起作用。1449年“土木堡之变”以及珠江三角洲“黄萧养之乱”(王翶派任广西的导因)开始之前,对于当地社会影响深刻的重大措施包括里甲登记、认可当地的土地神和以之为中心的社区,以及推行科举考试。临近1520年,发生了“大礼议”事件,这次事件使任命王阳明出兵田州的一派势力抬头,于是意识形态和管治手段产生了变化,谋求整齐划一乡村的礼仪,终致祠堂的出现,成为乡村组织的核心。在里甲登记制度创立后,至祠堂出现之间,里甲登记本身性质有所改变。[36]在明初,地方政府是按照非常纯粹的赋役意义理解里甲户口的;至明中叶,已经没有多少里甲户口愿意提供赋役,这时地方政府也视里甲为税册,可个别也可整体订定,但都与赋役无关。明初的里甲制度把大量原先没有登记的户口纳入国家的范围。这些户口后来试图摆脱赋役,而且通过与政府合作平定“黄萧养之乱”等“暴乱”,或参加科举考试,晋升成为能够在祠堂祭祀祖先的中等以至高等阶级。至明中叶,向上流动的户口不再在里甲登记,却转而以法定的“家庙”方式建造祠堂。[37]

这些向上流动过程的线索隐藏在族谱之中。珠江三角洲大量的族谱研究表明,有可能透过这些线索重构其中的一些过程。至于广西的族谱,研究还不十分理想,我们只能假设那里也有类似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明代初期里甲制度对珠江三角洲周围山区的影响很小。被称为“猺民”的非登记人口四处流离,而在以山多著名的广西,这些非登记人口可能会更多。

因此,一些在明初纳入登记户口的人口,在登记前被当作是“猺民”。以下这段出自《明实录》1416年的文字,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描述:“广东肇庆府高要县徭(猺)首周四哥等来朝,籍其属八十七户,男女二千二百四十口,愿入版籍,供赋税。”[38]从这一则记载中,并不清楚例如周四哥这样的人是否必定登记为“猺民”。1561年的《广东通志》记录了肇庆府登记户口的总数,可是并没有细目。更为重要的是,究竟在这样的登记中,纳入国家范围的户口是否必定以与这位“猺族”头目相同的方式登记。这关系到这位头目是否被承认为世袭土官,以及把他带进国家范围的户口是否他的势力的一部分。登记,或借助于登记,是参加科举考试的前提,因此,在登记过程中所突显的头目与其部族成员之间的差别,即谁包括或不包括在内,便会使社会地位固定下来,影响到日后的社会流动。我们无须假设在这些人中间机会必定均等,但是,家族之中世代存有的某种教育机会,对社会一体化有决定作用,珠江三角洲很多地方的“猺民”和其他当地的土著由此而消失。

要知道户口登记的影响,无须假设户口登记完整或有系统。大概在后于1520年的时间,沈希仪清楚指出了其中的一些影响。沈希仪是广西一位出色的指挥官,得到来自大藤峡的“狼兵”的支持:

狼兵亦猺獞也,猺獞所在为贼,而狼兵死不敢为贼者,非狼兵之顺、猺獞之逆,其所措置之势则然也。狼兵地隶之土官,而猺獞地隶之流官。土官法严,足以制狼兵;流官势轻,不能制猺獞。莫若割猺獞地,分隶之旁近土官,得古以夷制夷之策,可使猺獞皆为狼兵矣。或虑土官地大则益□□(难制?),土官富贵已极,自以如天之福,不敢有他望,又耽恋巢穴,非能为变。即使为变,及其萌芽图之,易也。且夫土官之能用其众,倚国家之力也。不然,肘腋姻党皆敌矣。臂指之势成,则两广永无盗贼之患矣。[39]

根据沈希仪的说法,关键在于土地如何登记。但是,按这番话的意思,土官所拥有的土地与流官即知县所拥有的土地之间的差别,有可能被夸张了。流官做的登记,可能近似我们所熟悉的珠江三角洲和其他地区的情况:地主有责任缴税,尽管众所周知的是,税收工作本身可能有种种包收安排。然而,也许有人会说,明初的社会里甲户籍的权重很大,承认土著头目的另一种地位,也是相当自然的事。不过,从意识形态和应用层面上说,安排里甲官员轮流在县府任职,和保持世袭土官的地位分别不大。其后的发展表明,里甲退化为一种行政核算制度,与里甲户籍没有关系,但广西土官的地位却不但因为朝廷插手干预,也因为沈希仪等地方官员的关系,而保持了下来。

因此,在明朝初年,把“猺”(即非缴税的山民)与“民”(即皇帝的子民)区分开来,并不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这种区分是由户口登记而来的,而且也只是在那以后,明朝的官员才需要把土官治下与非土官治下的土著区分开来。这就是为什么像大藤峡那样的军事行动在种族标签问题上变得逐渐重要起来,因为是否让地方头目当土官的权力,始终掌握在朝廷之手,而这是土官之间的地方政治——前线政治,只不过明朝的地方政府与之盘根错节,并加以利用罢了。出兵大藤峡的决定,有很大的随意性,并非出于明朝官员所理解的种族构成的考虑,却是由于一个广西头目的偶然介入,他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成了朝廷派系斗争的工具。但是,大藤峡一旦被定性为“猺民”的基地,便成为当地土官争夺的地方,而大藤峡以北的范围,也就变成了内部疆界。

明朝官员心目中有个内部疆界。他们脑海里这个广西内部疆界的地图,是在韩雍与王阳明的六十年之间形成的。霍韬在写到治安措施与两广地理的关系时,对此相当清楚。在北面,韶州有时可能遭到袭击,但谅无大碍。在西面,江西人收税引起连山和阳山的骚乱。在新宁和新会附近,残余的泷水盗贼造成不宁,这里必须做人口登记,并设置庠序。往内陆一点的罗旁和泷水,须实施军事行动以**平寇患,而且也应使当地人民抡起斧头,跟随官军砍伐树木,让盗贼巢穴无所遁形。在西南面,则应建立团练,尽管霍韬尚未拿定主意是招募狼兵还是招募移居者。深入到广西,大藤峡便须需要地方团练,因为他们了解当地盗贼的聚居地和盗贼经常出没的路线。田州在土官治下,这些人并无大害,但土著之间的土地和其他事情的纷争,则在意料之中。这个地理形势背后隐藏着一套方略,把珠江三角洲以西的大片地方划分为三个地区。在珠江三角洲,村落完全属于朝廷的范围,村民全数整合成为“民”。在大藤峡西面,村落在土官控制之下,而村民后来则成了壮族。而在这两个地区之间的,便是从广西伸展至湖南的“猺”山,居住在那里的人尚未登记户口,因此仍是三不管之民。大藤峡是“猺”区的一个象征性标志,是广西内部疆界的一个符号。[40]

追踪清代初年正统传承的脉络,是颇为有趣的。至乾隆年间,岑氏已经在兴建祠堂,而且岑家出过重要的官员。[41]然而,更为有趣的是莫敬诚后人忻城知县土官莫氏的历史,据土著说,他们曾招募人马攻战大藤峡。莫氏自称汉族,而且也像岑氏一样参加科举考试,并出过官员,更曾在1744年兴建祠堂。不过,清朝时候,土官尽管兴建学校,但容许其家族成员接受教育。这是一个两层社会,上层可以容易成为汉族,而下层则仍然是壮族。[42]连阳廖氏的情况则又不同,他们在清代初年声称自宋代起即已向八排的“猺民”收租。他们看来已经失势,因为“猺民”在其头目治下,反过来向他们收取保护费。18世纪初期,清军要求“猺民”交出那些头目,并设立官署维持猺区治安,而且要求他们至少听取上谕,以示服膺朝廷。这时,“猺民”已经成为一个种族范畴,具备明确的税收和区域意义;而这在“大藤峡之役”时也曾如此。[43]

谁是“猺民”的问题,显然引起两个问题,一个与风俗有关,一个与土地和社会地位有关。无论在明代或现代,凡把“猺族”视为一种族范畴的学者,无不试图寻找“猺族”与其他种族风俗的不同。但是,研究“猺乱”的人须认识到,不同是源自明中叶以后固定下来的社会地位的限界。16世纪之时,正统在广东广西大行其道,出现了正统与非正统之间的分界。大藤峡是这个分界的象征,甚至可能促成了这个分界。

[1]原文为:“TheYaoWarsintheMid-Mioy,”inPamelaKyleCrossley,HelenSiuandDonaldSuttotheMargiy,andFrontierinEarlyModerna,BerkeleyandLosAngeles,iversityofiaPress,2006,pp。171-189。

[2]见本书科大卫:《皇帝在村:国家在华南地区的体现》。

[3]关于“大礼议”及其与王阳明的关系,参看eyT。Fisher,Thee:SuandAdoptioofMingShizong,Sydney:Allen&Unwin,1990,pp。163-173。

[4]黄佐纂修:《广东通志》,嘉靖四十年[1561]刊,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77影印,卷7,第18页上,总第167页。以下简称《嘉靖广东通志》。

[5]“宣德间(1426—1449),赐诸徭敕谕,数十年间稍得休息。其作乱则始自正统间(1436—1449)。”《广东通志》,卷67,第4页下,总第1794页。

[6]特别值得参考的是于谦《少保于公奏议》,卷3,第1页上~第7页下、第44页下~第48页下、第48页下~第53页上。广西驻军1445年调离本省之事,见《明实录·英宗实录》,卷131,第3页下~第4页下、卷136,第7页上。

[7]《广东通志》对有关情况仅仅陈述梗概。于谦《少保于公奏议》,卷3,第60页下~第64页下可见长远政策的迹象,王翶的任命见卷4,第19页下~第21页上,王翶的上奏见第21页上~第23页上。

[8]《广东通志》(1561)提到若干情况,此外亦可参看刘耀荃编、练铭志校补:《〈明实录〉广东少数民族资料摘编》。

[9]《广东通志》,卷7,第22页上,总第169页。

[10]大藤峡直至1465年韩雍的军事部署后才知名,在此以前尽管已见于文献,但有关其战略意义的讨论却不多。叶盛《两广奏草》(1551),卷1,第3页下~第4页上提到他在1458年到任广东最初几个月所打的一场仗,但据《广东通志》(1561),卷67,第6页下~第7页上记载,1457年的战役并不是在大藤峡打的,而是在较接近两广交界的泷水和岑溪。

[11]叶盛《两广奏草》,卷3,第5页上~第9页上。

[12]同上书,卷2,第7页下~第11页上。

[13]叶盛《两广奏草》,卷4,第1页上~第4页上、第5页下~第8页上、卷9,第3页上~第4页下、卷12,第11页下~第14页下。

[14]同上书,卷13,第6页上~第7页下。

[15]《广西通志》(1599),卷28,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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