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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式宗族组织(第1页)

合同式宗族组织

合同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既定的合同关系。由于族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于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可以说,合同式宗族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合同式宗族的形成,主要与族人对某些公共事业的共同投资有关。由于合同式宗族的集资方式一般都是以等量的股份为单位的,其经营管理与权益分配往往具有合股组织的性质。试见浦城县《占氏族谱》的《襄置清明祀产记》:

同治乙丑(四年),祠成祭备……独清明祀事犹缺焉。先封公以为憾,乃邀出族裔八人,各襄银五元,置买圃地,岁纳租钱八千,取“追远”名其堂。壬申(同治十一年)冬,复邀出同志八人,各襄银七元,置买店屋,岁纳租钱十二千,同颜其堂曰“合志”。……至光绪丁亥(十三年)、壬寅(二十八年),复增襄二堂,一曰“敦本”,一曰“永敬”,每堂八人,各襄洋银五元,均未置产……每堂岁纳息洋银八元,以充祀费。年届清明祀日,凡堂内有名者,恭诣祠内助祭,每股男女各一人,共享悛余,有赢余者尽数颁胙。l61

上述占氏清明办祭各“堂”,虽然在名义上都附属于“东门塘贤祠”,但却始终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有关活动及权益分配,只能由入股者及其后裔参加,具有严格的排他性,因而是一种以互利为基础、按股份组成的合同式宗族组织。

在合同式宗族中,族人对有关族产的权益可以世代相承,也可以分别转让或买卖。例如,建阳县《颍川陈氏宗谱》记载:“万历十九年九月,三房子孙文高、文魁、德忠,同买到邵武五都叶家宠人陈璋生晚田连骨米三石官……卖主抱耕,递年纳租苗六担正。清雍正年间,文约公之子孙士福分卖(买)去二箩;文魁公子觉圣份二箩,卖与文顺之裔孙士毅、士俊;士毅之子光亨,将其二箩田复于乾隆时尽卖与士俊一人,与文高房同收。”1621这一族田原是陈氏族人合资买来作为“英、贵二公烝尝田”的,其收益即用作投资者的共同祭祖活动。从雍正至乾隆年间,其有关股权在族人之间历经买卖,却并未导致这一合同式宗族的解体。

合同式宗族形成之初,一般只包括少数较为富有的家庭。然而,由于有关股份必须由入股者的后裔世代相承,其基本成员也就逐步由若干家庭发展为若干继承式宗族,甚至发展为若干依附式宗族。在有些情况下,一开始就是由若干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共同投资,按既定股份组成合同式宗族。试见长汀县龙足乡邹氏宗族的建墟《合同》:

立合同人胜公子孙同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洪生、熊云、中彦、雄彦、一彦、圣乾、微耀等,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俱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共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胜公房墟基使用俱出祠内公项,礼崇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四公合成一半,胜公一半。自后每年将公平墟税当作八股收税,胜公房收墟税四股,礼崇公众房亦收四股,其年二房每收一半。至递年收墟税,公议胜公房择知事者四人,礼崇公房择知事者四人。至临收租之期,务要知会八人,同往均收均分,毋得越议,一二人专擅。恐口无凭,立合同字,各付一纸,永远为照。

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廿三日,立合同人胜公、崇公子孙同立。

龙足乡邹氏定居于南宋,至明初分为叶胜、定敷二房。1641上引《合同》中的“胜公子孙”,即长房叶胜派下子孙;“礼崇公”为定敷四世孙,“雄公”为“礼崇公”之子,“希孟公”为“雄公”之孙;“永生公”世系不明,但无疑也是“礼崇公”子孙。乾隆二十一年,长房叶胜子孙“建私祠于桥下”,而次房定敷子孙则迟至乾隆五十九年始议创建“私祠”1651。因此,在乾隆四十四年建墟之际,“胜公”子孙已形成依附式宗族,而“礼崇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四公”则分别代表4个相对独立的继承式宗族。这些不同层次及不同性质的宗族组织,在建墟的过程中分别以股东的身份进行投资,共同构成了以建墟《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

因而其派下子孙只能以4个相对独立的继承式宗族参加建墟活动,与“叶胜公”子孙共同组成合同式宗族。此后,由于“定敷公”派下增加了新的股东,这一合同式宗族的构成又发生了变化。据记载:“至乾隆壬子(五十七年)、之春,阖族金议于公平圩建造天后宫,我(礼崇派下)四公子孙邀礼衡公子孙入圩,叩之即欣然乐从。则我四公开墟前用之项,照依五股派还四公,自得当众交讫。嗣后公平圩圩场圩租,胜公子孙分收圩租一半,敷公房礼崇公房、礼衡公房、雄公、希孟公、永生公五公子孙分收圩租一半。前后立有合同,大簿载明,付执永为凭据。”1661在此情况下,与“公平圩”有关的合同式宗族,共包括6个基本成员,其中1个为依附式宗族,其余5个为继承式宗族。这些基本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取决于各自所持有的股份,并依据有关合同而得以确认。在邹氏族内,还有一些其他名目的合同式宗族,大多是由少数族人合股而成的。如天后宫的“龙翔会”,专门为“递年三月恭祝天上圣母娘娘千秋”而设,“共四十八人,分为四会,当日每人出大番二元”。该会采取轮流值年管理的办法,有相当严密的组织形式。据记载:“众议,将出银自一会领起,交至二会、三会、四会,轮流生息,周而复始。存至嘉庆十七年,本利大番五百零六元。原额日后倘有会内要拆回者,只许领回本大番二元。”嘉庆十七年后,该会用契价495元买田三处,仍分四班“轮流耕作”,并规定:“临值之班无人耕作,准与各会耕作;再或通班无人耕作,与会外人耕作;限十二月初十日交清田钱。倘或不清,即与各班或外班有钱者耕作,毋得异说。”162l此类组织如能长期稳定发展,其基本成员势必演变为若干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如邹氏族内有“关帝案田”二处,“其田钱除完钱粮本仓外,仍剩之钱以作礼衡公房、礼升公房、俊公房、杰公房、震孟公房、望鲁公房、中原公房当日入会曾题捐者后裔四年出案一次用费”L681。由此可见,无论合同式宗族的最初组织形式如何,在经过若干代的持续发展之后,都必然成为若干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的联合形式。

由于合同式宗族只注重族人之间的互利关系,而不注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及地缘关系,因而是宗族内部最为灵活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以连城县《童氏族谱》的记载为例,共有下列合同式宗族组织:

1。始祖墓“春祭烝尝会”,创始于清康熙十八年,成员60人,“各出资五分”,后“买田十二亩,租百元”,分3班轮流办祭。

2。始祖墓“秋祭烝尝会”,创始年代不明(康熙十八年以前),成员16人,置租数十桶,分8班轮流办祭。

3。始祖祠元宵“庆灯嘉会”,创始年代不详(乾隆三十八年以前),成员27人,置店房二植收租,分9班轮值。

4。始祖祠“土地会”,创始于乾隆二十三年,成员21人,“各出贵子谷二桶”,后“创置田租十九担一箩”,分7班轮流办祭。

5。二世祖墓春秋“烝尝会”(文会),创始于雍正八年,成员26人,“以历年贵子(谷)积置”田租20担,“后将田租改置店一间,递年收租钱十五千文,又置典租五十桶”,不分班次。

6。五世祖上街分祠“灯会”,创始于康熙二十年,原有成员7人,“各出谷二桶,交任昌久、士玉二人生放子息,置买田产,为历年元宵设祭、庆灯于祖庙”,后增至14人,分7班轮值。

7。七世祖慎斋祠“拜图社”,创始年代不明,成员49人,置田租49桶,分7班轮流办祭。

8。慎斋祠“尚义社”,创始于咸丰年间,成员58人,置店三植,“共纳租钱二十千七百文”,又“典租45桶”。每年除支付地基租钱及文武乡试“卷资”四千文外,“冬至前一日祠内致祭,照簿颁胙”。

9。八世祖子侣祠“清明社”(善社),创始年代及成员人数不详,“每届春秋荐本房之血食,喜之者令尚义捐资而惠遍亲疏,赖众力营谋置产”,每年照题捐名次“凭签颁胙”。

10。子侣祠“义仓社”,创始于同治十二年,成员132人,共捐谷近千桶,“岁逢夏季则粜出,秋获则上还”,每年公举“经理”4人。

11。子侣祠“花灯社”,创始年代不详,成员36人,置有田园收租,分4班轮值。

12。十一世祖世松“尝田会”,创始于道光三年,成员25人,“约递年各捐谷一桶,有添丁者增贵子谷一桶”,不分班次。

连城童氏的上述合同式宗族组织,大多是由族内士绅阶层组成的,这可能与依附式宗族的规模较大而功能又不够完备有关。据清初童氏族人的《义起祭始祖序》记载:“自始祖讳十三郎府君历传至纲等,盖十有六世。初合族褊祠,靡不诣坟展拜。嗣族众渐繁,祭始祖者各分班次,班外不与。以故登坟而祭者,止见该班为首之辈,至有绅衿子姓未列班次,毕世不识祖坟何所者。……因聚族同志之绅衿而谋之,约以八月朔各抽分金,以供秋祀,供事者必亲躬祭扫。”其《义起二世祖静斋公烝尝记》亦云:“因念吾家理学名世,开其统者实始自二世静斋公。……后葬于白坑,烝尝不给,岁修祀事惟烝首数十人。其路远雨泞,或不成礼。予辈得与于斯文,可不念厥始欤?众皆日诺,于是敛资办祭。”至于元宵庆灯、六月祭土地、春秋祭“失嗣之宗亲”及资助“文武乡试卷资”、设义仓以平粜等,这些原来都是依附式宗族所应当承担的职能,而在童氏族内却必须由合同式宗族承担。实际上,就连童氏族内的大小祠堂,往往也是按股集资修建的,具有合同式宗族的某些特征。如康熙三十二年重建始祖祠,共募集“元孙”123人捐资,“各出银二两正”181;康熙二十二年重建上街分祠,共募集“众子姓”60余人,“各出银三两”1821;道光七年修建子侣祠,共有“首事、督工”244人1831。这些曾经为建祠而捐资及担任“首事、督工”的族人,可以按既定份额领取“报功”胙肉,其子孙对此项权利亦可世代相承,甚至可以按份“出顶”。例如,康熙三十二年捐资重建始祖祠的123人中,至民国年间已有22人“出顶”1841。这就表明,童氏的依附式宗族是不健全的,或者说是不完善的,因而合同式宗族也就成为族人必不可少的组织形式。

在依附式宗族尚未形成或濒临解体之际,合同式宗族一般是聚居宗族中规模最大的宗族组织,并可代行依附式宗族的某些职能。如瓯宁县璜溪葛氏,自元末定居之后,至清末仍未形成统一的依附式宗族,各种规模较大的祭祖活动历来都是由合同式宗族组织举办的。其《一至五世祖公共烝尝条规》记云:“吾祖平心为善,不但不厚积产业以遗子孙,并烝尝亦不自置。后世裔孙念鞠育之功,追报本之思,爱集同人一百一十九名,鸠集祭资购置田瑕,以为历年致祭之费。……后起者因亦观感而另集一班。”I?51这些依据股份而组成的祭祖组织,一般都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但有时亦可吸收其他族人参加。葛氏《六世祖佛童公祭序》云:“本祭原系与祖增光,集股而成。其先祖未增集股者,每有向隅之叹。……其先未曾集股、今有志与祭者,每股须充入小洋二十五角,始符公份。”861在此情况下,原来的合同式宗族可以不断地得到扩充,并逐步向依附式宗族过渡(详见第四章)。与此相反,有些依附式宗族虽已形成,但由于某些原因而趋于解体,则有可能为合同式宗族所取代。建阳县考亭陈氏于元代创立一座坟祠,“更置田山”,招僧住守。至明万历九年,被“刁恶道人”指为官庵,后经陈氏族人呈控,由本县断还,“听从陈氏另行朱明福、郑志同管守坟”。在此过程中,祠产的所有权归属已发生变化。如云:“前已公议,出银构讼者,则有收其祭租;未出财力者,永无伊收,各不相干。其中费尽赀资艰辛者,仅有二十九位。而以额例,其祠租苗不拘房次排收,但论此二十九股排收,永为定例。”[871浦城县占氏原有“元善公墓田”计租50担,后被族人盗卖,乾隆时历经呈控,“断令备价赎回归祭”,而“祠内又无公款,致耽搁五十余载,田悬未赎”。清嘉庆二十一年,“以田未赎回,祭资无出,于是邀集族众四十人,分为仁、义、礼、智、信五班,每班八人,值管一年。将递年租息所出,于冬至日备办祭品,恭祀列祖列宗,各子孙余颁胙。除办祭完粮外,若有余款,四十人均分,名曰冬至会。立定章程,颁给号簿,行之已七十余年矣”1881。以上各例表明,在聚居宗族中,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往往具有类似的职能,因而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明清时期福建各地的散居宗族,一般都是合同式宗族。这是因为,在散居各地的族人之间,既不存在共同的地缘关系,也不具备可靠的继嗣关系,因而利益关系也就成为联结族人的唯一纽带。例如,连城县文川桥、杨家坊等地的李氏族人,曾先后在本县及汀州府城和福州省城“同祠合祭”,其有关权利及义务都是按股份分配的,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试见清康熙十五年的《子园公、子荣公两房合同》:立合同城南李氏世孙,为同祠合祭,议定祀典事。我始祖十七郎公,由宋代来居连城,传至五世祖,子园公、子荣公兄弟生焉。子园公世居城南文川桥下,历传至八世祖,兄弟三人:宗政公、宗闰公、宗志公,子孙得以滋盛,始分为三大房也。卜地狮子坪建祠,崇祀先祖,轮奂壮观,置立祀田以供春秋二祭,是皆子园公之子孙三房义举也。子荣公迁居杨家坊,递传子孙,亦称为连之望族,即其本地亦建有祖祠,立有祀田,以供祭祀。因先年兄弟异居,虽共属本县,地之相去八十里。虽则分祠各祭,而子孙宗族凡有遇会遭逢,总之不忘本支至意,犹是尊尊亲亲,昭穆不爽。今子荣公之子孙卜吉诣祠,会集三房相议,将子荣公神主送入文川桥下祖祠,兄弟合祭,共祀列祖,仍将八世祖元贵公神主与宗政三公之神主同立。此诚宗族萃亨,没者安而生者顺,千秋盛举也。但合祠必首重祀典,而祭仪不可不与三房预为定计。今合子园、子荣二公之子孙,则为二大房,而权宜定例,则以八世祖之兄弟四人子孙分作四房,轮流值祭,递为祭主。丙辰春秋定例,每岁春祭用清明,秋用七月十四,凡办祭仪并设席颁胙等项,作四房轮流,每四年一次,上下相承,周而复始。(余略)

如上所述,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分属于五世祖“子园公”和“子荣公”的派下子孙。按照常理,他们在“同祠合祭”时应当分为两房轮流主祭,但实际上他们却“权宜定例”,以八世祖四兄弟的名义分为四房轮祭。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们商定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为三比一。所谓五世祖分为两房及八世祖分为四房之类的说法,可能都是凭空杜撰的,因为文川桥李氏从明代至民国年间曾七次修谱,却从未与杨家坊李氏合修族谱。在文川桥李氏的早期修谱序言、凡例及祠堂记之类的文献中,对历代分支及族人的迁徙情况记述颇详,也从未提及杨家坊李氏。因此,两地李氏族人的“同祠合祭”之举,只是为了某种现实利益而达成的联盟,而不是以共同的继嗣关系为依据。

乾隆十八年,文川桥李氏与杨家坊李氏再次联合投资,在汀州府城建成了公共祠堂。此举最初是由李氏士绅发起的,其目的主要是为本族士人赴府应试提供寓所,同时也为其他族人往来府城提供方便。据乾隆十六年的《建置鄞江祖祠序》记载:“庚午冬,鄞江许友淮奇造连,告以福址。询其氏,出之余姓也;商其值,可八百余金。岁辛未,我族诸人临汀应试,旋即接踵往观风龙脉络……深三栋,旁屋二十余间,上有书房,余地尚宽,有园有井,而且门第两边有店收息,可办祭仪。诸族彦试回……爱集族众商酌营试,议将祖祠尝银倡捐三百金,其余资费仍须众力共。凡我子姓,无论去世生存,均宜配享,每名助钱一千二百文。以一至百,众擎易举,大事可成。匪特寒士应试获宁处之乐,即族姓平日往来亦得安居之便。”190此祠建成之后,两地李氏族人又立了一件《和议合同》,重新确认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略云:“上下使用,共用银一千二百两。兹集城南祠中告祖权酌,两房作四分匀派,有(由)子园公房出银九百两,有(由)子荣公房出银三百两。…。…而配享名数务照四份均列,园公房三份该列三百三十名,荣公房一份该列一百一十名。至四百四十名外,倘续加配享者,每名出纹银一十二两,交两房众收,以供郡祠公用。其祠中房屋,遇考试之期亦照四份均分寄寓。自是,县祠则恪遵旧列(例)权宜轮祭,府祠则万代凛遵新规,竭诚其事。”19山在这里,对“县祠”和“郡祠”的规则作了明确的区分。这是因为,“县祠”原来是属于文川桥李氏的,杨家坊李氏只是参加“轮祭”,并不拥有产权,而“郡祠”则是两地族人共同投资创建的,因而其产权也按投资比例分属于两地族人。此外,“郡祠”的共有者名义上是以“房”为单位,实际上却是各房所属的“配享”牌位,因为其经费主要是按牌位题捐的。对于未曾题捐的族人来说,自然也不得分享有关权益。

清代后期,除了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之外,连城县的另外一些李氏族人也组成了以“县祠”和“郡祠”为中心的散居宗族,号称“西祠”,而文川桥李氏和杨家坊李氏则相应称为“南祠”。同治十二年,这两大散居宗族又在省城福州联合建祠,组成了更高一级的散居宗族。据主持建祠的李文澜记载:“我李姓西、南两祠,由宋而元而明而清,派衍枝繁,数百年矣。…。…第从前邑、郡仅有分祠,屡拟合建一总祠,而未得其地。癸酉科,澜寓贡院天衢之质仁铺,适有杨姓房屋一所,度其宅可容数十人,询其价仅六百余金。……三场既毕,遂遍告两祠赴试剑城、茂彩诸君。……澜因诸君怂恿,且任无可诿,独力肩之。于是回梓劝捐,逾月晋省立契。越数年,众送神主晋省,复竭力劝捐,改造门楼,安龛升主,而事遂成。”1921可见,这一以“省祠”为中心的散居宗族,同样是由士绅阶层发起组织的。不过,在李氏“省祠”的创建过程中,商人阶层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云:“时省垣经商者昌其、昌恩、柏元、宗城四人,省祠经理一切事宜,并责成之。”[931另据其《祠规》记载:“非乡试之年额七月半,经理人备办牲醴、鼓吹,并邀省垣经商者,全衣冠致祭。”1941由于士绅阶层平常一般不在省城,李氏商人可能是有关活动的主要参加者。这一散居宗族的组织形式,也是以按股集资为特征的。试见其有关《合议字》:

立合议字,西、南两祠善堂、友风等,缘我两祠帙衍瓜绵,人文蔚起,邑治、郡城已有分祠,众等每念省垣大观,合置总祠,一祀先灵,一便子姓赴科居住。同治癸酉乡试,有杨屏孙兄弟房屋一所出售……大约需银千元。爱集两祠合议,权作三股平派,西祠出三股之一,南祠出三股之二。众议,每捐银七钱者,准配

枸中龛一名,善者随心捐助。……其房,乡试日两祠子姓居住,以及递年赁租,并不必分疆界,明有亲也。惟递年修理祠宇,制办器用家伙并守祠工食、香灯一切费用,既照三股平派,所入之钱自应照三股平分。爱立合同,永远为照。

在这一《合约字》中,未按两祠的既定股份分配各自的“配享”名额,可能是由于其股份构成原来就是依据各自题捐的牌位数确定的。从表面上看,似乎“西祠”和“南祠”都是“省祠”的直接投资者,但就其资金来源而言,仍然是取自族内的题捐者,因而其有关权益也必须按牌位分配。换句话说,“西祠”和“南祠”只是本族股东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股东。其集资方式及产权归属。

此类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是以“配享”牌位为标志的宗族组织,而不是其他中介组织。实际上,在各种县级以上的散居宗族中,这一结构模型是普遍适用的(详见第四章)。

由于李氏的各级祠堂各有不同的题捐者及题捐定额,其有关产权也是相对独立的。文川桥李氏为了确认族人对于各级祠堂的有关权益,在族谱中详细登录了送入“县祠”“郡祠”和“省祠”的历代“题捐配享芳名”,其总数共有三千余位。

文川桥李氏送入各级祠堂的同类牌位,都是按既定股份题捐的,因而其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同的。如云:“按我祠(县祠)配享旧规,每名收花银十三两正。递年春秋祭祠,钱标一帖,享胙谷一桶。”[921由于此类权益可以由“配享”者的后裔世代相承,因而每一牌位都足以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分别以题捐的方式加入各级合同式宗族,其权利及义务只取决于各自的股份,而不取决于各自的世系。从理论上说,文川桥李氏隶属于“县祠”的宗族组织共有2133个,隶属于“郡祠”的宗族组织共有753个,隶属于“省祠”的宗族组织共有402个。当然,其中有些牌位可能是由同一宗族组织题捐的,有些牌位可能附属于其他族产,而大多数牌位则是同时向各级祠堂题捐的。因此,这些牌位只是说明了散居宗族与聚居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不说明散居宗族构成了独立于聚居宗族的组织系统。此外,文川桥李氏八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县祠”统一奉祀;十世以上的历代祖先,由“郡祠”及“省祠”统一奉祀。此类统一奉祀的牌位,照例“不另题捐,概行照谱书主”198l,因而只可视之为散居族人的认同标志,而不可视之为散居宗族的基本成员。

在合同式宗族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只有象征性意义,而利益关系却是必不可少的联结纽带。道光《建阳县志》记载:“吾邑诸姓家谱多不可凭,大多好名贪多,务为牵扯。……即世之相去数百年,地之相去数千百里,皆可强为父子兄弟。虽在著姓望族,亦蹈此弊。”这种不受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限制的联宗通谱之风,反映了合同式宗族的普遍发展。然而,联宗通谱并非一厢情愿,妄自攀附,而是必须得到有关各方的认同和协作,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康熙年间,建阳县北雒里朱氏自命为朱熹后裔,入祭邵武“文公祠堂”,反而遭到考亭“嫡派子孙”的呈控和斥逐。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考亭朱氏世隶“贤籍”,享有“优免杂差”及“世袭博士”等特权;而北雒里朱氏世隶“民籍”,未曾享受任何特权。因此,一旦北雒里朱氏与考亭朱氏联宗通谱,就未免有“谋滥优免,躲避国课杂差”之嫌。1001建阳知县在有关此案的详文中说:“第非种篡乱,冒籍圣贤宗派,律禁森严,国法难容。且际多事之日,差役浩繁,倘若纵其躲避,则军需何应?罪更难追。况里甲粮额、差役有定,若北雒之朱可冒考亭贤户,则本里图甲其谁与之输纳?此通邑士民咸所不容,非惟文公子孙之所必控不容也。”这一事例从反面说明,如果彼此之间缺乏平等互利的基础,是不可能共同构成合同式宗族的。

合同式宗族作为一种互利性组织,是继承式宗族与依附式宗族的必要补充。尤其是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社会流动性较大的环境中,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都不足以构成宗族组织的现实基础,合同式宗族也就势必得到更为普遍的发展,成为宗族组织的主要形式。如清代台湾早期移民社会的宗族组织,一般都是以互利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参见第四章第三节)。从长远的观点看,正是由于合同式宗族突破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天然界限,才使宗族组织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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