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噬小说网

吞噬小说网>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读后感 > 二北朝学校中科举制的萌芽(第2页)

二北朝学校中科举制的萌芽(第2页)

擢为国子博士。会上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既策问讫,博士不能时定臧否……祭酒因令晖远考定之。晖远揽笔便下,初无疑滞。或有不服者,晖远问其所传义疏,辄为始末诵之,然后出其所短,自是无敢饰非者。所试四五百人,数日便决。

这些经过策问而“将擢用”之国子生,应该就是“明经”。此京邑学校之“明经”。又《隋书·循吏梁彦光传》记其为相州刺史之时:

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常以季月召集之,亲临策试。有勤学异等、聪令有闻者,升堂设馔,其余并坐廊下。有好诤讼,惰业无成者,坐之庭中,设以草具。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又于郊外祖道,并以财物资之。于是人皆克励,风俗大改。

“及大成当举”,应指依照制度当举为“明经”而升进于朝。此当即州县学校之“明经”。

隋文帝仁寿元年六月下诏废天下之学,诏中言及他曾“崇建庠序,开进仕之路”(见《隋书·高祖纪》)。“开进仕之路”,即当包括明经之举。数年之后隋炀帝继位,又重作“尊儒重道”之姿态。《隋书·炀帝纪》记大业元年闰七月诏:

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具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教习生徒,具为课试之法,以尽砥砺之道。

这里要求地方官采访并以名闻的,其对象有“在家”及"见入学者"两类,标准则是“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当即包括“明经”在内。国子等学设课试之法,大约也要贡上“明经”。

隋之明经,如韦云起,“隋开皇中明经举,授符玺直长”(见《旧唐书·韦云起传》);孔颖达,“以教授为务,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见《旧唐书·孔颖达传》);又《资治通鉴》唐武德元年十月记北海郡有“明经刘兰成”,胡三省注曰,“刘兰成盖尝应明经科”。由孔颖达“高第”之例,知隋明经之科有策试之法。又《金石萃编》卷五十《韩仲良碑》:“□□学生,仁寿□年被举,授吏部朝散郎。”(“学生”原作“学至”,误。)“学生”前二字或为“国子”之渤。他之被举,大约也是举为“明经”的。隋之明经,大约“在家及见入学者”均可应选。同时隋代诸学是否还可以以其他科目贡士,还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唐代之中央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皆可以策试入仕。这六学体制,是在魏、齐、周、隋之间逐渐完备起来的。

国学、太学二学并立,始于西晋。但《通典》卷三十六《职官十八》“曹魏官品”第八品里,已有“国子、太学助教”之职,又有“诸京城四门学博士”之官,其详遽难考知。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十年迁都洛阳后,诏立国学、太学、四门小学;宣武帝正始四年六月又诏立三学;延昌元年四月“严敕有司,国子学孟冬使成,太学、四门明年暮春令就”(见《魏书》二帝之《纪》)。是至延昌之后三学始成。又据同书《刘芳传》,国学在宫门之左,太学在西晋太学旧址;小学原欲置于城之四门,以合于“师氏居内,太学在国,四小在郊”的古制,后以刘芳议,改与太学同置一处。又同书《儒林传序》记孝明帝神龟中规定,国学以三品之上及五品清官子弟充选;那么太学与四门学生之入学资格,又当较此为低。齐承三学之制,分别有生72人、200人、300人(见《隋书·百官志》)。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学校月旦行“拜礼揖颜”之礼时,国子生“升堂”而太学诸生处于“阶下”,亦见二者身份之别。

史载西魏北周有国子学、太学、露门学等名目。王仲荦谓:“又北周有国子博士、国子生,疑即露门学博士、露门生也。”①此语自亦不误,但亦略欠全面。西魏之初庶事草创,只有太学,又称国子学,二学初为一事。《隋书·高祖纪》:“初入太学,虽至亲昵不敢狎也。”同书《元谐传》:“少与高祖同受业于国子,甚相友爱。”一谓“太学”,一谓“国子”,正见其时“国子”即是太学。至周明帝、周武帝立露门学,露门学相当于国子学,遂与太学两分。又周有小学博士、小学助教,是周国学、太学、小学齐备。

北周又有算生、法生、书生。《通典》卷三九《职官二一》“后周官品”末记:

右按所建六官并徒属及府史杂色职掌人二万一千七十三人。二千九百八十九人诸色官。万八千八十四人府史、学生、算生、书生……(中略)等人也。

“学生”当为国学、太学诸生,算生修习算术,书生修习书法,算生、书生两种都上承北魏。

秦汉统治者以法治国,律学相当普及。魏晋南朝风气变了,律学不绝如缕。律博士及弟子员,始置于曹魏。魏明帝时因卫觊之请而置律博士,晋及宋、齐、梁、陈并承其制。《南齐书·崔祖思传》:“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知其时有律生。又同书《孔稚珪传》记其上疏:“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这一建议在齐“竟不施行”,但梁便于廷尉律博士外别置了胄子律博士。

魏、齐均有律博士,但未见“律生”名目。据《隋书·百官志》,齐律博士四人,属大理寺;大理寺除明法掾外又别有“明法”十人,疑即律生。隋亦有律博士及弟子员,属大理寺。《隋书·刑法志》记开皇之初修成新律:

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

由上文“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一句可知,“明法”即律博士弟子员。下面有“尚书刑部曹明法”一句,查《隋书·百官志》,刑部无“明法”一职,而大理寺则有“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又证“明法”即律博士弟子。是隋州县之律学诸生称“律生”,参与州县之决狱,如辅恩之例;而中央大理寺之律学诸生则称“明法”,参与尚书刑部之决狱,故又称“尚书刑部曹明法”。北齐之“明法”当与隋同。

书学博士始于西晋。《晋书·荀勖传》:“与中书令张华依刘向《别录》整理记籍,又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钟、胡为法。”《唐六典》卷二一“书学博士”条曰,“自汉以来,不见其职”,似误。北魏未见书学博士,但有书生。《魏书·术艺江式传》记,“书生五人,专令抄写”;同书《术艺蒋少游传》记其“后被召为中书写书生”;又《北齐书·儒林张景仁传》记其“以学书为业,遂工草隶,选补内书生”。北齐有“八书博士”,属太常,员二人(见《隋书·百官志》)。北周有书学。《北史·儒林冀儒传》:“教明帝及宋献公等隶书。时俗入书学者亦行束俗之礼,谓之谢章。儒以书字所兴,起自苍颉,若同常俗,未为合礼。遂启周文,释奠苍颉及先圣先师。”“周文”即宇文泰。是其时官府已有书学。

算生及博士北魏已有。《魏书·范绍传》:“太和初,充太学生,转算生。颇涉经史。十六年,高祖选为门下通事令史。”据《魏书·官氏志》太和第一次《职令》,第八品下有尚书算生,第九品上有诸寺算生。《魏书·术艺殷绍传》:“好阴阳术数,游学诸方,达九章七曜,世祖时为算生博士,给事东宫西曹。”《唐六典》卷二一称算生博士“魏晋以来多在史官,不列于国学”。

总之,到隋为止,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并立之制已成,算生、律生、书生都已具备。隋廷加以整理,以国子寺统国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学,但律学犹属大理。至唐代律学亦移属国学了,遂成六学并立之体制,各有课试授业之法,并可各由相应科目参加科举考试——前三学之学生应试可选择秀才、进士、明经科,后三学则分别参试明法、明字、明算科。

总而言之,北朝学校制度的发展,也为科举制的诞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表现在察举与学校进一步的结合之上以及六学体制的具备之上。这与南朝学校制的那些变化一道,构成了科举制出现的前提。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