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噬小说网

吞噬小说网>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读后感 > 附录 察举诸科杂考(第4页)

附录 察举诸科杂考(第4页)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

是至少到了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府已正式以“廉吏”举人了。总之,在景帝、武帝甚至更早一些时候,大约就已经广泛存在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常规性吏员任用制度了。这有可能已经称为“廉吏”,至少我们有理由将之看成是“廉吏”科的雏形或前身。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汉代郡守之“察廉”与其他官员之“察廉”性质相同,它们自成一类,却始终不曾与孝廉相混。这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察举办法,在汉武帝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只是未必冠之以“廉”字。“廉吏”一科自有一条发展线索,与孝廉没有多少直接关系,孝廉的产生反在其后。郡守之举廉吏或察廉,既不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也没有合入到孝廉一科之中去。就其数量、任用、涉及范围来讲,廉吏是汉代察举的一个重要基本科目,尽管后人对之不甚重视,甚至常常与孝廉混为一谈。

4。西汉秀才岁举的推测

据《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尽,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一般认为,这就是秀才一科之始。但这时秀才尚属特举。《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

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一般就把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这一诏书,作为秀才岁举之始。至于西汉秀才在特举之外是否有岁举的形式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找到另一些零碎的,但有价值的材料,由之作出一些新的推测。

由建武十二年诏可知,东汉秀才的举主有三公、光禄勋、御史、司隶、州牧等。对西汉秀才,我们也须做分类考察。下面就征诸史料加以推测。

第一,丞相举秀才。据卫宏《汉旧仪》:“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这里明确记载,丞相府每岁从府吏中举一人为秀才。《汉书·萧咸传》:“为丞相史,举茂材,好時令。”其事约在元帝、成帝之时。当即岁举秀才其例。东汉三公岁举茂才各一人的制度,当由此而来。

第二,光禄举秀才。《汉书·冯逡传》:“太常察孝廉为郎,补谒者。建昭中,选为复土校尉,光禄勋于永举茂材,为美阳令。""复土校尉"非官名,乃是为皇帝、皇后丧事而选充的职事,具有临时性质,略近于两晋南朝之“挽郎”。元帝建昭二年太皇太后崩,冯逡当是以这次丧葬,由光禄勋从官谒者选为复土校尉的,事毕当复原官。所以,他是以光禄从官被举秀才的。据建武十二年诏,东汉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四行之举始于西汉元帝之时,亦由光禄勋岁举其郎及从官。冯逡之例,知其时光禄勋还有察举秀才之责;当然这还不能就肯定为岁举。

第三,州举秀才。《宋书·百官志》称:“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但《宋志》距汉太远,学人多不引此为据,是有充分理由的。

但另有材料可以提供某些线索。《汉书·王莽传》记平帝元始元年王莽使公卿奏言:

往者,吏以功次迁至二千石,及州部所举茂材异等吏,率多不称,宜皆见安汉公。

事经王太后批准,于是:

“州牧、二千石及茂材吏初除奏事者,辄引入至近署对安汉公,考故官,问新职,以知其称否。”于是莽人人延问,致密恩意,厚加赠送。其不合指,显奏免之,权与人主侔矣。

由以上情况特别是“往者”二字,可知“州部举茂才异等吏”之事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着了,而且这是一经常性制度,其举主为州部长官,举后不须对策,显系岁举。

卫宏《汉旧仪》中有另一条有价值的记载: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

丞相一官东汉已无,这条材料必为西汉之事。这里明确规定了刺史为秀才的举主,并有相应的考召、分类及任官、仪制规定。那么,这就应是一个经常性制度。就是说它应为岁举。

下面对这一制度的时间加以推测。丞相一官,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为大司徒的。刺史一官,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建平二年到元寿二年州牧复为刺史只有三四年时间,所以上述刺史举秀才之制,其下限更可能在成帝绥和元年那次刺史改名州牧之前。

这条材料中又有廷尉正监平,为明律令科所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汉旧仪》上文既然有廷尉平一官,那么所叙制度之上限,当在宣帝地节三年之后。

又明经科所选,有“诸侯王傅、仆射”。“仆射”疑当作“仆”,“射”字误衍。《汉书·百官公卿表》记汉武帝改王国太仆曰仆,秩亦千石。《续汉书·百官志》:“成帝省内史治民,更令相治民,太傅但曰傅。”《汉旧仪》既然以“傅”为称而不称“太傅”,那么其制的上限,还可能不会早于成帝。

综合以上考辨,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汉旧仪》所记察举秀才之制,大约是在成帝绥和元年之前,宣帝地节三年之后建立的;还可能就在成帝初年。

刺史原为监察之官,但此官兼有选举之责,这与其监察职责并不相悖。《汉旧仪》曰: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奏事各有常会。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传食比二千石所传。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

可知刺史原有“奏幽隐奇士”的察举之责。从“拜为三辅县令”这种相当具体的规定看,这种察举已是三辅令的来源之一,而不只是泛泛的荐贤义务,那么这至少应是一经常性制度。据《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于定国为丞相,在元帝甘露三年至永光元年。自此,州之地位与行政权力有了较大提高。很可能在此之后,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之选举责任有了扩大,又增加了明经、明律令二科人士之举,成帝时遂形成了刺史以明经、明律令和能治剧长安三辅令三科举秀才制度。到平帝之时,《汉书·王莽传》所记之州部举茂才异等吏,已成经制。

《汉书》所记西汉茂才14人,元帝及元帝以前得举者7人:赵广汉,约昭帝时以州从事举茂才,任平准令(见《赵广汉传》);刘辟强、刘长乐,昭帝始元二年以宗室无在位者,举茂才为光禄大夫(见《昭帝纪》);陈汤,元帝初元二年诏列侯举茂才,富平侯张勃举之(见《张勃传》及《陈汤传》);辛庆忌,元帝初以金城长史举茂才,迁郎中车骑将(见《辛庆忌传》);萧咸,约元帝时以丞相史举茂才,任好時令(见《萧咸传》);冯逡,元帝建昭中光禄勋于永举茂才,为美阳令(见《冯逡传》)。以上7人,无一人明记为州举。赵广汉以州从事举茂才,有可能为州举,但也不排除为其他官员所举之可能。

成帝时及此后举茂才者有7人:薛宣,约成帝初以乐浪都尉丞,被幽州刺史举茂才,为宛句令(见《薛宣传》);尹赏,成帝时以楼烦长举茂才,任粟邑令(见《薛宣传》);班回,约成帝时举茂才,长子令(见《叙传》);师丹,成帝建始中州举茂才,补博士(见《师丹传》);龚胜,成哀之间,州举茂才,重泉令(见《龚胜传》);郇相、郇越,西汉末并举州郡孝廉茂才,数病去官(见《郇越并郇相传》)。

这7人之中,薛宣、师丹、龚胜明记为州举。郇相、郇越记载欠明,但至少有一人为州举之茂才。薛宣、龚胜任为县令,当为能治剧科;师丹补为博士,当为明经科。尹赏与班回二人很可能也是州举。总之成帝以后,出现了一批州举的茂才。而西汉茂才特举共6次,时间分别为武帝元封五年,宣帝元康四年,元帝初即位,元帝初元二年、永光三年和建昭四年。这6次之中,除了武帝元封五年为“州郡”举外,其余均与州无涉。成帝后再不见诏举茂才事。那么,成帝以后出现的州举茂才,应该就是刺史之岁举了。

总之,在西汉时,丞相可以岁举秀才一人,这大约始于武帝元狩六年;光禄勋在岁举四行一人同时似乎又举秀才,但无法认定为岁举;州刺史有较大可能有岁举秀才之责,其制约定于元帝、成帝之时。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便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形成的。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