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洪汉鼎:《译者序言》,见[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洪汉鼎译,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7]洪汉鼎:《译者序言》,见《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2~3页。
[8]《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3页。
[9]《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3页。
[10]现代翻译一般译作“文本”。下面涉及洪译伽达默尔著作的“本文”一词均当作为“文本”,后来洪汉鼎的《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一书中,“本文”亦写作“文本”,特此说明。
[11]《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3~374页。
[12]《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6页。
[13]《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6页。
[14]《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6页。
[15]《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7页。
[16]《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377页。
[17]《戴震全书》第六册,370~371页。
[18]此一说法,是段玉裁的《戴震集序》中的说法,与章学诚在《书〈朱陆〉篇后》的文字稍有不同。章学诚转述的一名“当世号为通人,仅堪与余舆隶通寒温耳”的说法,颇有挑动当世名人与戴震为敌的意味,而段序仅说“以六书九数等事尽我,是犹误认轿夫为轿中人也”。(参见《戴震与中国文化》,78页。)
[19]“《六经》、孔、孟之言以及传记群籍,理字不多见。”《孟子字义疏证·理》,见《戴震全集》第一册,154页。
[20]《戴震全书》第六册,371页。
[21]江天骥先生专门区分了“理解”(即我们讲的“解释”)与“说明”两个概念,说道:“理解和说明是两种不同的科学方法。但自然主义则坚持科学方法的连续性,包括人在内的一切自然对象与现象都可以用一般规律给予说明,认为这才会获得真正的科学知识。这样,方法论解释学同自然主义是对立的。”参见江天骥:《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关系问题》,见吴根友:《珞珈哲学读本》,11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2][明]王夫之:《思问录内篇》,见《船山全书》第十二册,427页,长沙,岳麓书社,2011。
[23]《戴震全书》第六册,407页。
[24]《戴震全书》第六册,381~382页。
[25]《戴震全书》第六册,377~378页。
[26]《戴震全书》第六册,372页。
[27]《戴震全书》第六册,153页。
[28]《戴震全书》第七册,297页。
[29]《戴震全书》第七册,297页。
[30]《戴震全书》第七册,297页。
[31]《戴震全书》第七册,297页。
[32]《戴震全书》第七册,297~298页。
[33]《戴震全书》第七册,298页。
[34]《戴震全书》第七册,296页。
[35]《戴震全书》第七册,296~297页。
[36]《戴震全书》第七册,300页。
[37]《戴震全书》第七册,301页。
[38]《戴震全书》第七册,303页。
[39]《戴震全书》第七册,309页。
[40]《戴震全书》第七册,309页。
[41]《戴震全书》第七册,310页。
[42]《戴震全书》第七册,311页。
[43]《戴震全书》第七册,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