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语用学和大陆语用学的发展和融合中,莫里斯起了重要的作用。他的整个一生的雄心之一,就是在三种发展于美国和20世纪前半期欧洲的哲学间架起桥梁: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继承皮尔士的符号学理论和杜威、米德与德·莱格纳的行为主义思想的基础上,莫里斯创立了行为主义的语用学理论。
莫里斯将自己对符号的研究命名为指号学(semiotic),认为逻辑实证主义、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各自强调它的语形、语义和语用方面是片面的。事实上,符号具有三种类型的关系,包括与其他符号、与对象以及与人的关系,他把解决这三种符号关系的理论分别称为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莫里斯明确指出,语用学是对“实用主义”这个词的有意复制,是“符号与它们的解释者之间关系的科学”,“解决符号学的生物方面,即处理存在于符号的作用中的心理的、生物的和社会的现象”,“从语用学的观点来思考,语言结构是一种行为系统。”可见,莫里斯的语用学明显地受到逻辑经验主义和行为哲学的影响。①后来卡尔纳普选择了由莫里斯所介绍的三分法,并在1939年的《国际统一科学百科全书》中,把思考讲话者或听者的行为、陈述和环境的领域归于语用学。
莫里斯和卡尔纳普的语用学概念具有明显的行为主义倾向。他们都认为一种语言就是一种活动或习惯系统,也就是对特定活动的倾向,主要用于交流及群体成员间活动的目的。语言的成分是符号,如声音或文字记号,是由群体成员所产生,以使其他成员觉察到并影响他们的行为。但与莫里斯不同,尽管卡尔纳普承认“语用学是所有语言学的基础”,它再由语用学、描述语义学和描述语形学组成,处理的是自然语言而不是理想语言。但他自己则关注于纯粹语义学和纯粹语形学,处理理想语言。卡尔纳普把对符号现象描述的和纯粹的研究间的区别,即自然语言使用的研究和形式语言的研究间的区别追加到莫里斯的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三分法上。开始时,卡尔纳普没有意识到,除了他设想的作为语言学部分的经验的语用学之外,还有纯粹语用学的可能。莫里斯认为,卡尔纳普本人的工作就属于这种纯粹语用学,并且它还成了后来形式语用学的理论基础。这种形式主义的语用学首先在1954年由巴一希尔在关于指示表达式的论文中,通过对指示词进行一种形式分析而提出。这种形式语用学的思想进一步由蒙塔古在1968年的“语用学”一文中得到发展。
而莫里斯的语用学则属于“行为主义的语用学”。在莫里斯看来,语用学是“一种符号学,它在符号存在的行为中处理符号的来源,使用及效果。”①基于他的时代的行为科学,莫里斯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号术语,其中最重要的是指号过程和指号行为的概念。指号过程中包含五种因素,即包括指号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在内的解释者(ier),指号或指号媒介物(sigerpretation)、意谓(signifi)和语境(text),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指号过程。同时,莫里斯看到,指号过程是同解释者的行为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从而强调指号与行为以及行为环境的关系,认为指号只有在交往过程中有人或动物充当它的解释者的情况下,才能起指号作用。
莫里斯的行为主义语用学总结了实用主义创立以来的语用思维,改变了把语用学单纯地视为与思想和心灵理论相关的传统观念,把语言的语形、语义和语用整合于指号学中,从而研究了人类行为的各个方面,有助于符号的、逻辑的、行为的、心理的和认识论知识的统一。正是通过莫里斯,美国哲学中的语用思想获得极大传播,特别是影响了阿佩尔、哈贝马斯先验语用学和普遍语用学的发展建构,可以说,实用主义和行为主义是美国语用思维的肥沃基础。
(三)后实用主义时期美国语用学的发展
从语言哲学的视角看,除了实用主义所激发的语用观念外,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和格赖斯也分别通过对“言语行为”理论和“会话含义”理论的研究促进了语用学的整体发展。
1。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开创的从行为视角研究语用的道路,后来由塞尔所继承和修正,使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完善化和系统化。具体地讲,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体现在:
其一,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新的分类。在奥斯汀把完整的言语行为分为叙事行为、施事行为和成事行为的基础上,塞尔提出言语行为的四种类型,包括:①发话行为(uttera),是说出语词和句子的行为;②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act),通过对事物的指称和表述实施的行为;③施事行为(illoaryact),在说某事中所存在的行为,如提问、命令和许诺等;④成事行为(perloaryact),对听话人的行为、思想和信念等产生了影响的行为。①可以看出,在此塞尔用命题行为取代了奥斯汀的叙事行为,因为他认为奥斯汀不适当地分割了叙事行为和施事行为,而事实上,用作陈述的动词同样可以实施行为。本质上讲,塞尔和奥斯汀在言语行为理论分类上的分歧,实际是对语句意义(sen-teng)和语力(illoaryforce)间关系的认识上的差异。奥斯汀把言语的意义归诸叙述的或描述的内容,不承认对言事行为可以进行意义分析,并认为语力和句子意义有根本的区别,前者是言语行为的非理性部分,而实际的理性部分则为命题内容所独占。塞尔则认为,命题不同于断定和陈述,断定和陈述是施事行为,而命题则不是,尽管并非所有施事行为中都包含命题内容,但大多数完成了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命题成分和施事成分,后者指明了该语句的语力,所以语句意义和言语行为事实上是同一的。因为有意义的句子凭借所具有的意义,都能施行一定的行为,而言语行为同样可以借助于句子来表达,不同的话语可以用来表达同一命题,但可具有不同的语力。所以,塞尔指出,命题的表述是命题行为而不是施事行为,但命题的表述总是通过完成施事行为来表述的。
其二,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新的认识,试图把言语行为逻辑化和规则化。对于塞尔来说,言语行为理论是其语言哲学的核心理论。因此,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包括语词、语句等),而是言语行为,是在施行言语行为中所构造出或言说的符号、语词和语句。既然言语行为是人类交流的基本单位,那么必然受各种规则的制约。在塞尔看来,言语行为有两种规则,一是制约规则(regulativerules),它对现已存在的行为或活动实施制约作用,如交通规则;另一是构成规则(-stitutiverules),它能够生成或创立新的行为形式并实施制约,如游戏规则。言语行为正是由一系列构成规则生成的并受其制约。为了找出构成规则的方法,塞尔提出“语力显示手段”(illoaryfordigdevice)的概念。“语力显示手段”是指能够显示所说出的话语的语力的施事动词、语调、语气等语言手段。在塞尔看来,“语力显示手段”的构成规则包括:①命题内容规则(propositiorule),指在表达命题时也表述了将要施行的行为;②预定规则(preparatoryrule),讲话人和听者间具有共同的讲出并施行某种行为的意愿;③真诚规则(siyrule),讲话人真正想施行某种行为;④本质规则(essentialrule),讲话人承担起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事实上,这些构成规则不仅是“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规则,同时也是施事行为的构成规则,它们可以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施事行为上,使每一个言语行为在特定的语境中都是可表达的,并施行特定的行为。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颇具特色的一个方面,就是赋予语言交流以意向性特征,认为人们之所以能够对理解讲话者表达的静态符号或语词,是因为讲话者在发出该符号或语词时具有特定的意向,希望将所含信息传达给听话人并使他获得理解,这也是言语行为具有语力的原因所在。
除了对言语行为进行系统研究之外,塞尔后来看到,言语行为理论存在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每一个言语行为,都是一个言语对应一种行为,这是一种理想化的交流模式。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是“一言做多行或一行得多言”,为此,塞尔提出“间接言语行为”(ispeechacts)的概念,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实施另一种施事行为的方式来间接地实施某一种施事行为,从而具体地丰富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2。格赖斯的会话含义理论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的对话准则系统和对推出言说的非对话或对话含义的理性内在过程的坚持,为从新的思维角度研究语用学提供了基础。为了在信息的偶然传达和真正的交流间划出界线,格赖斯把“意义”分为两类,即“自然意义”(naturalmeaning)和“非自然意义”(non-natu-ralmeaning)。前者指如果不存在施事者从而也不涉及施事者的意图,话语的意义只是自然地被理解,那么,这类话语就只表达自然意义。关于非自然意义,格赖斯给出了它的如下特征:讲话者发出一个言说,具有非自然意义,当且仅当,①讲话者发出的言说,试图在听者那里引起某种效果;②听者理解了讲话者的意图并使该意图真正地实现。可见,在格赖斯看来,交流是由讲话者意图引发听者去思考或做某事所构成,它仅仅是通过使听者认识到讲话者是在努力去引起思考或行为,所以,交流过程中,讲话者的交流意向成了对话者之间的一种共有的知识,获得了交流意向的共有知识的话就意味着交流的成功。①
格赖斯区别“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的根本原因,就是看到了交流过程总是与交流的意向不可分割的,任何交流都涉及交流意向,成功的交流总是取决于听者对讲话者交流意向的理解,因此使用“非自然意义”来分析交流中话语的意义或信息交流的内容。格赖斯看到,在交流过程中的“非自然意义”,是由“所说的”(Whatissaid)和“所蕴含的”(licated)两部分组成的。“所说的”意指一个言说的真值条件内容,是字面意义,“所蕴含的”则是剩余的非真值条件的部分,在特定的语境中超越字面意义的含义。
格赖斯对理性对话属性感兴趣的基本动机,是希望将“我们的语词所说的”从“我们在言说它们中所蕴含的”中分离出来,而蕴含理论本质上就是关于如何使用语言的理论。为了这个目的,就必须使交流的目标明确,朝向对话者共同的关心的方向,所以,格赖斯提出对他的蕴含提供支持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即要求对话者的言说,符合所参与的会话的公共目的或方向。在这种有效合作的基础上,格赖斯进而提出四个基本的对话准则或普遍原则,作为指导方针,它们结合在一起表达了一种普遍的合作原则:②
格赖斯的这些准则,就是要求交流者在对话中,为了获得最大效果而不得不理性地和合作地遵守的东西,即交流者应当是真挚地、关联地和清晰地提供有意义的信息。
但是,交流者有时候会故意去违背这些准则,就是说,迫使听者去超越话语的表面意义而设法理解讲话者所说话语蕴含的意义,因此这种蕴含意义并不是从语音、语义和语法等语言系统内部来获得语言本身表达的意义,而是依据语境来理解话语的真实意义,解释话语的言外之意。会话蕴含关注的不是讲话者说了什么,而是讲话者说出的话语可能意味着什么。为此,听者必须从语言使用的真实语境方面来把握,它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不是随着命题的真假而变化。
格赖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这种“会话蕴含”理论,使语言哲学关注的中心从“意义”(meaning)转到了“含义”(implicature),推动了语言学和逻辑学的发展,并使“语用推理”和“语用逻辑”成为语用学研究的新领域。特别是“合作原则”的适当问题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引起了一系列新的替代原则的研究。比如,在承继格赖斯语用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斯帕伯和威尔逊从人类认知角度研究交流,于1986年提出“关联原则”(principleofrelevance),认为只有那些表现出关联性的现象才易于接受和理解,进行话语处理。这里的“关联”指话语内容或命题与语境之间的关系,其基本规则是:①在相同条件下,为处理话语付出的努力越小,关联性越大;②在相同条件下,获得语境效果越大,关联性越大。可见,关联论解释所依赖的基本主张是,人类认知系统被定向于关联的最大化,付出最小的努力而产生最大的语境效果。
美国哲学传统中的语用思维与英国哲学传统中的语用思维具有很多相通的地方,它们普遍地把语言视为一种分析工具,关注于语言使用、语境和行为,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英美传统,可以说,现代语用学正是产生自美国实用主义和英国的日常语言学派这两个思想之流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