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著名经院哲学家论教育02
在大小逻辑前提中,安瑟伦认为小前提是一种普遍观念,其确然性是不容置疑的。他说即使愚人也不能否认在他们心中有一个“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观念存在。因此,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主要侧重于对大前提的论证。他首先论证上帝是存在于人理智之中的,他指出:“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不能仅仅在心中存在,因为假使它仅仅在心中存在,那么被设想为实际上也存在的东西就更加伟大了。所以,如果说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仅在心中存在,那么,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与被设想为可与伦比的东西就是相同的了。但这根本不可能。因此,某一个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毫无疑问既存在于心中,也存在于现实中。”[169]在这段推论中,安瑟伦实际上运用了完满性的推论原则,即被设想为仅在理智中存在的东西不如被设想为同时在理智与现实中存在的东西更伟大、更完满。由此,安瑟伦结合小前提推导出“上帝在实际中也存在”的结论,从而完成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这种证明方式在当时即遭到人们的批驳与质疑。当时法国僧侣高尼罗曾撰写《就安瑟伦〈宣讲〉的论辩为愚人辩》的批判文章,认为观念与存在是两个不同序列,不能做出从观念到存在的跳跃。这种证明在后来引起了极大争议,对哲学史和思想史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安瑟伦的真理观与自由观
安瑟伦的真理观主要集中体现于《论真理》一书中,他以教师与学生的对话形式在该书中涉及真理问题的不同层面的讨论。对此,赵敦华认为:“从讨论内容看,安瑟伦的‘真理’概念不仅是关于思想和语言的认识论概念,而且是关于意志和行为的伦理学概念,更是关于世界秩序与上帝的形而上学与神学的概念。”[170]安瑟伦的真理观是建立在柏拉图、奥古斯丁的世界秩序的认识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世界作为一种秩序存在,其中的一切事物都有着高低等级之分,高一级事物是低一级事物的原因和根据,而最高级的事物则是万物的创造者上帝,因此它是一切事物最终的根据所在。由此出发,安瑟伦认为真理的存在也是一种秩序存在,他因而把真理定义为:“真理是只有心灵才能觉察到的正当。”[171]这里的“正当”是指秩序的正确与依据。这样正当就成了真理的代名词,是“真理即正当”的真理观。从上帝的最高等级性出发,安瑟伦认为上帝是最高真理,但上帝并不遵循“真理即正当”的原则。对此,安琴伦认为:“最高真理不是正当,因为它不服从任何东西,所有一切都归诸它,它却一点也不能被归诸为任何东西。它除了自身之外没有任何别的理由。”[172]因此,上帝是判断一切真理的最高标准,一切真理都因为服从最高真理才获得正当性。在此意义上,上帝是正当的终结判断标准。这种思想的神学先在前提是与其对理性与信仰关系的认识相一致的。安瑟伦认为真理首先存在于判断之中。一个肯定或否定判断真假与否依赖于判断主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即“当判断把是者表示为是,它做了它应当做的事”,在这种情况下的判断即具有了正当性。反之,则不具备正当性,判断便成为一种否定的判断。不难看出,如果将安瑟伦真理正当性的标准加以具体化,则是“是者为是,非者为非”的判断,是判断与对象的客观实在相一致的判断。安瑟伦认为这种标准同样适用于思想的真理。他说,思想的正当在于按事物的本性来加以判断,而事物的本性即事物的正当存在,“因为,如果所有事物都是它们所是的东西,那么毫无疑问它们是它们应是的东西”[173]。“所是”表明事物存在的等级序列和方式,而“应是”则表明事物存在的原因和根据。因此,要使思想的正当性成立,同样也应遵循“是者为是,非者为非”的判断标准,即思想的正当性必须与事物的“应是”相吻合,相一致。由思想的真理出发,安瑟伦提出了意志的真理问题。他把意志的真理看成正义,认为正义是意志决定做或不做一件事的正当性。同思想的真理的正当性一样,当意志去意愿它应该意愿的东西时,它就是真的,反之则是假的。因此,判断的真理、思想的真理和意志的真理表明:正当性的具体标准就是“是者为是,非者为非”的一致性。这实际上具有遵从客观实在的思想特征,无疑对于实事求是地判断事物的正当性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标准是以上帝这一最高标准为先在条件的,只有符合上帝这一最终标准的正当性才具有意义。这限制了真理的适用范围,在唯物的判断之上又被赋予了唯心的色彩。这也是安瑟伦神学家的角色定位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安瑟伦的自由观是与他的意志说紧密相联的。关于自由和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与教会原罪说有关的哲学问题,安瑟伦对此做了深入阐释,写成了《论意志》和《论选择的自由》,集中论述了他关于意志和自由的思想。
安瑟伦认为,自由是相对于选择的自由而言的,选择的自由则又是与意志相联系的。因此,意志说是自由观的认识前提和基础。他认为意志是介乎理性和欲望之间的一种东西。他指出:“在灵魂中有三个本性:理性、意志和欲望。……意志处于理性和欲望的中间地位,时而倾向理性,时而倾向欲望。当它转向理性时,它就受有理性的和精神的事物影响;当它转向欲望时,它就受肉欲和非理性的事物影响。”[174]因此,意志处于理性和欲望的中间而具有倾向性,或者趋于理性,或者趋于欲望。安瑟伦认为意志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趋于有用的东西,一是倾向于正当的东西。前者是中性趋向,如果有用的东西同时也是正当的东西,那么它就是善的倾向,反之则是恶的倾向;而后者是为了正当本身,是出自意志本性的倾向。在此意义上安瑟伦认为意志有善恶之分。意志何时为善,又何时为恶呢?安瑟伦认为这与人的选择自由有关,即他们既可选择为善,也可选择为恶。这就涉及人的自由问题。在《论选择的自由》中,安瑟伦对自由和选择的自由做了相应的区分。他认为自由是“意志为了公正本身而保持公正的力量”[175]。正当在此成为意志所追求的目的,而选择则是实现这一目的所需的能力,即自由的能力,这种能力也是一种行善的能力。从自由概念出发,安瑟伦推导出“自由”不含恶因,“恶是与自由不相容的”。选择的自由则是既可选择恶也可选择善的自由。安瑟伦认为正是由于人类具有了选择的自由,才致使亚当和夏娃选择恶而有了人类的原罪,从而使人丧失了真正的自由,即丧失了为了正当本身保持正当的力量。他认为要获得真正的自由,仅靠人类的赎罪是无法实现的,必须是在上帝的恩惠之下,只有靠上帝把真正的自由重新赋予人类。对此,谭鑫田评价道:“这样一来,安瑟伦既使上帝对人世间的罪恶不承担任何责任,又使人们把摆脱人世间罪恶的希望完全寄托于上帝。”[176]这实质上也是安瑟伦的自由意志说的主要目的所在:用哲学推论去论证和解释原罪说和补赎说。这也体现出安瑟伦思想的浓烈的宗教和伦理色彩。
综观圣安瑟伦的思想,它主要来源于柏拉图的理念论和教父们的思想,继承了他们关于信仰高于一切、理念超越实在的精神;在此基础上,他同时又不拘泥于这些思想的束缚,而是以这些思想为认识前提和基础,结合时代对辩证法思想的关注,对这些思想加以改造和创新。例如,注重了人理性精神的彰显,强调人主体性地位在神学前提下的尽可能扩充,提升道德、评判在伦理体系中的地位等。这又开创了以后经院哲学研究的先河。因此,圣安瑟伦可以说是处于思想转折点上的一个关键人物,在他身上,思想的转承启合、承上启下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因而他不愧于“最后一位教父”和“第一个经院哲学家”的评价。
[1]安长春:《基督教笼罩下的西欧》,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
[2]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77页。
[3]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72~273页。
[4]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77页。
[5]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2页。
[6]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5页。
[7]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2页。
[8]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3页。
[9]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483页。
[10]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78页。
[11]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77页。
[12]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79页。
[13]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81页。
[14]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第183页。
[15]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536~537页。
[16]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515页。
[17]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173页。
[18]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07页。
[19]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24页。
[20]奥·符·特拉赫坦贝尔:《西欧中世纪哲学史纲》,第81页。
[21]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09页。
[22]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08页。
[23]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20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
[25]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08页。
[26]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186页。
[27]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38页。
[28]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第193页。
[29]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4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