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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民社会之病态(第3页)

[19]武曌生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卒于中宗神龙元年,年八十二(624-705)。永徽六年册立为后,时年三十二;显庆五年高宗委以政事,其后渐为所制,时年三十七;弘道元年高宗崩后,大权咸集于曌,时年六十;天授元年,革唐为周,时年六十七。盖曌称制七年,称帝十五年,前后专国达四十六年之久。

[21]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篇《政治革命及党派分野》,53~57页。

[22]参《旧唐书》卷一六五、《新唐书》卷一六三《柳公绰传》。

[23]《新唐书》卷二二五上《安禄山传》。

[24]《新唐书》卷二〇七《宦者传序》。

[25]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十《唐宦官多闽广人》。

[26]参桑原骘藏《隋唐时代住居中国之西域人考》,及蓝文徵《隋唐五代史》上册第一章总序(三)《隋唐之民族》。整理者按:桑原氏上文载其《东洋文明史论略》,初版于1934年;蓝氏《隋唐五代史》初版于1946年,重庆,商务印书馆。

[27]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通谱》。

[28]《旧唐书》卷八二《李义府传》。

[29]《旧唐书》卷一八四《宦官李辅国传》。

[3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一五《财婚》。

[31]参张亮采:《中国风俗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婚娶”。整理者按:张氏该著初版于1911年,商务印书馆。

[32]《隋书》卷三《高祖纪下》,开皇十六年六月,制工商不得仕进。《新唐书》卷三《高宗纪》亦谓:“工商杂类,无预仕伍。”又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〇七《唐纪》卷二三,记武后久视元年十月,张易之侍宴禁中,招蜀商人宋霸子等数人在座同侍,韦安石跪奏曰:“商贾贱类,不应预此会。”此皆见工商地位不及农人也。

[33](注文原缺)参黄现璠:《唐代社会概略》,11~13页。整理者按:黄氏是书初版于193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34]《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都官”条,原注云:“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

[35]《旧唐书》卷一九上《高丽传》云:“初,攻陷辽东城,其中抗拒王师,应没为奴婢者一万四千人,并遣先集幽州,将分赏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准其值,以布帛赎之,赦为百姓。”

[36]《新唐书》卷一一一《薛仁贵传》云:“(仁贵)率兵击突厥元珍于云州。突厥问曰:‘唐将为谁?’曰:‘薛仁贵。’突厥曰:‘吾闻薛将军流象州死矣,安得复生?’仁贵脱兜鍪见之,突厥相视失色,下马罗拜,稍稍遁去。仁贵因进击,大破之,斩首万级,获生口三万,牛马称是。”

[37]王谠《唐语林》卷二云:“郭尚书元振,始为梓州射洪尉,征求无厌,至掠部人,卖为奴婢皆甚众。”《新唐书》卷八三《诸公主列传》,谓安乐公主与长宁安定三家厮台,掠民子女为奴婢。同书卷七《顺宗纪》云:“禁岭南黔中福建,掠买人为奴婢。”又《唐大诏令》卷五《改元天复赦》云:“关畿之内掠夺颇多,遂令黔首之徒被丹书之辱。”

[38]《唐会要》卷八六“奴婢”条云:“大顺二年四月二十日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返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

[39]《新唐书》卷二二〇《新罗传》云:“后(张)保皋归新罗,谒其王曰:‘遍中国以新罗人为奴婢,愿及镇清海,使贼不得掠人西去。’清海,海路之要也,王与保皋万人守之。自太和后,海上无鬻新罗人者。”

[40]宋敏求《唐大诏令》卷一〇九《禁约下·禁岭南货卖男女敕》:“岭外诸州,居人与夷獠同俗,火耕水耨,昼乏暮饥。迫于征税则货卖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齿之幼壮,定估之高下,窘急求售,号哭逾时。为吏者谓南方之俗,夙习为常,适然不怪。”整理者按:注文内容据文意补。

[41]《唐会要》卷八六《奴婢》。

[42]《新唐书》卷一九四《阳城传》云:“(道)州产侏儒,岁贡诸朝。城哀其生离,无所进。帝使求之,城奏曰:‘州民尽短,若以贡,不知何者可供?’自是罢。”整理者按:注文内容据文意补。

[43]以上俱见《新唐书》卷五二《食货志》。

[44]《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云:“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同书卷四八《百官志》云:“官户奴婢有技能者配诸司,妇人入掖庭,以类相偶,行宫监牧及赐王公、公主皆取之。凡孳生鸡彘,以户奴婢课养。”

[45]《新唐书》卷一一〇《冯盎传》:冯盎大败“罗、窦诸洞獠”后,“赏予不可计,奴婢至万人”。卷九八《马周传》载,马周颇受帝厚遇,曾得赐“奴婢什物”。卷一〇四《张易之、昌宗传》,易之、昌宗兄弟得武后幸,得赐“奴婢”。整理者按:注文内容据文意补。

[47]势家蓄奴,朝廷虽亦明令限制数目,然未见彻底实行。《新唐书》卷八三《诸帝公主列传》、卷一一〇《李谨行传》、卷一三七《郭子仪传》载:太平公主、李谨行、郭子仪等均有数量巨大之“家童”。整理者按:注文内容据文意补。

[48]《唐会要》卷八六《奴婢》:“会昌五年四月,中书门下奏,天下诸寺奴婢,江淮人数至多,其间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或闻洪、潭管内,人数倍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处,计必不少。”整理者按:注文内容据文意补。

[49]参黄现璠《唐代社会概略》第一章第一节(七)“贱民阶级之解放运动”。整理者按:黄氏该著初版于1936年,上海,商务印书馆。

[50]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之四云:“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是惟谋反,谋叛,谋大逆三大事,奴婢始有告主之权;然法律虽如此规定,其在家承平之时,奴即以谋反逆之事告者,官官相护,奴受罪者多。《新唐书》卷九七《魏徵传》附《谟传》:“大理卿马曙有犀铠数十首,惧而瘗之。奴王庆以怨告曙藏甲有异谋,按之无它状,投曙岭外,庆免。议者谓奴诉主,法不听。谟引律固争,卒论庆死。”又《通鉴》。整理者按:《新唐书》注文内容据文意补;《通鉴》注文内容原缺。

[51]《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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