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府安置机构
婢女安置是婢女救助的重要一环。据资料来看,除上海之外,其他许多地方都没有设置过专门的婢女安置机构。而且上海的婢女安置机构也是到1936年才设立的。1936年,中华慈幼协会为切实救济婢女,与上海市公安局合办成立了婢女教养院,专门收容无家可归及受虐待被救出的婢女。婢女教养院成立初期,就收容了20余人,其中三分之二是由上海市公安局送去的。[54]民国时期,在北京没有专门的婢女安置机构,婢女与其他被救济的妇女一样,主要被安置到官方的妇女救济机构——济良所、妇女习工厂和妇女救济院中。
一、京师济良所
北京创设济良所始于1906年,是外城巡警总厅督同绅士创办的[55],属于官督绅办性质。与上海类似(上海济良所的创办是由一件虐待婢女事件引起的),北京济良所的设立是由一个虐待妓女事件引起的。1906年,因为玉莲清吟小班掌班张傻子虐待妓女,协巡营统领王勤齐与帮统杨钦三将张傻子游街示众,永远监禁。事后,帮统杨钦三鉴于各小班妓女“暗无天日,其情可悯”,就与协巡营统领王勤齐商量,在北京创办济良所,以使“受虐待之诸妓女能有活路”。[56]京师济良所创办之初,由于缺少经费,没有收容场所。北京绅士知道政府要创立济良所救助受虐待的妓女时,愿意将柏兴胡同路南原有水会公所捐借出来。另外,张傻子的玉莲班及张傻子的住房,也被充作济良所的公产。[57]这样,济良所收容被虐待妓女的住处问题就得以暂时解决。至于经费,当时《京话日报》馆主人彭翼仲提议,将玉莲班的6名妓女“定出身价,任人择配”,所得“身价”,作为经费,捐助济良所。[58]《京话日报》馆也积极劝募慈善家施助,曾写倡议称,“杨大人既有此热心,又得京话日报提倡,我那大慈大悲、急公好义的众同胞,何妨量力捐助,成此善举呢,在下先捐银元二元,虽说无济于事,集腋成裘,还望大家各发善心绕好”[59]。在报纸舆论的鼓吹之下,一些社会人士认识到,办济良所是“极文明的事,可喜可敬”[60],也乐于慷慨解囊,热情相助。社会人士的热心捐助,为济良所准备了初步的开办经费。就这样,在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和地方人士的共同努力之下,京师济良所正式设立。[61]不久,济良所即将地址迁移到前门外大栅栏地区西南的五道庙(现五道街)。[62]
1907年,外城巡警总厅在《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了《重订济良所章程》。《重订济良所章程》对济良所的组织管理、经费来源、收容条件、教养方式、所女择配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63],并对济良所的收容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诱拐抑勒来历不明之妓女;第二,被领家需索重价掯阻从良之妓女;第三,被领家凌虐之妓女;第四,不愿为娼之妇女;第五,无宗可归无亲可给之妇女。“有以上各项事故的妇女,愿入济良所者,可亲自到巡警厅区呈诉,向守望巡警喊告,向巡警总厅邮寄署名禀词或自投济良所,经各官厅审实后,由外城巡警总厅发交所中教养择配。”[64]
1913年,内外城巡警总厅改为京师警察厅,隶属于外城巡警总厅的济良所也由京师警察厅接管,即由“巡警部督同绅士创办”改为“经内务部批准、由警察厅建造经营”。[65]济良所收容所女的条件为:第一,被逼为娼的妇女;第二,被妓院老板虐待并失去人身自由的妓女;第三,愿意从良的妓女;第四,无处容身及无依无靠的妇女。[66]1915年,济良所从五道庙迁到东四牌楼十一条胡同;1916年,又从东四牌楼十一条胡同迁至西城石碑胡同。[67]
济良所的创办起因,是为了救助妓女。也就是说,济良所的主要收容对象是妓女。然而,不管是清末的《重订济良所章程》,还是民国时期济良所的规定制度,其收容条件中都有“无处容身及无依无靠的妇女”一项,也就是说,济良所除收容妓女外,也收容其他“无依无靠的妇女”。从第二章婢女籍贯统计可知,在北京,80%的婢女都是外省籍人,她们在北京无亲无故。所以,北京的婢女也属于“无所依归之妇女”,因而,在民国初年的一段时间里,被救助的婢女主要被安置在济良所中教养择配。例如,芹喜被主人虐待逃出,不愿意再回主人家,警察厅考虑到芹喜是江苏人,年已18岁,在北京无所投靠,就将她送交济良所安置。[68]张华英因被宋杜氏引诱,窃物私逃,经人送回后,主人蒯寿田认为,张华英既然私逃,便不再收用她,请求警察厅将张华英送到济良所去。[69]李寿之因为生计艰难,没有能力养育12岁的婢女王秀英,就把她送到济良所,让政府收养。[70]
图8。2济良所中得救的婢女
图片来源:[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277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民国时期,经过京师警察厅的宣传,济良所逐渐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认可,其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加。不时有丈夫呈请将“不守家规”“不安于室”的妾发交济良所择配的情况[71],还有因被丈夫虐待自愿请入济良所者[72],甚至还有将“不守清规”的尼姑送入济良所另行择配者[73],也有家主主动将不服管束的婢女发交济良所管束[74],并不断有婢女主动投向济良所。例如,张小红经常被“太太及少奶奶凌虐”,她看见她们隔壁设立的济良所中,有人用马车接领所女,就想要投入济良所。她说,“我询知济良所移在石碑胡同,我遂于阳历十二月八日晚,乘间由我们宅内只身走出,雇坐人力车到石碑胡同投入济良所”[75]。吴筱苏被主人吴鲁涛责打,怀疑是男仆白桂调唆的,并且男仆白桂还经常“调戏”她,因此她“情愿入济良所由官择配”。[76]17岁的刘春桃不愿被主人收房为妾,就携带自己衣物,自投济良所。[77]对婢女而言,济良所就是她们的容身之处。
济良所是因救济妓女而设,妓女属于风尘女子,婢女不同于妓女,婢女属于良家女子。1917年1月31日,京师警察厅总监批示,以后,“良女即发女工厂,从良之人即交济良所”[78]。自批示之后,婢女多被发往教养院转送女工厂安置。例如,婢女素秋因受李张氏虐待,警察厅让教养院将素秋送交女工厂安置。[79]婢女来喜称,主人时常辱骂她,“不给饱吃,冬天不给衣服穿,因此受气不过,蓄意潜逃”,警察厅劝导她回去,来喜“坚不肯回”,由于来喜年已18岁,又“久蓄逃志”,警察厅不便强迫让来喜回主人家,就将她送到教养院,由教养院转交女工厂,让她学习女工。[80]
1917年12月,贫民教养院改组为妇女习工厂,婢女又被安置到妇女习工厂。也就是说,从济良所到妇女习工厂的过程中,贫民教养院女工厂只是婢女安置的过渡处所。
另外,在民国初期,政府的妇女救济安置机构不太完备,婢女除被送往济良所安置外,有时也会被送往民间的救济机构安置。例如,婢女若兰被诱拐一案中,“被害之幼女”许若兰,14岁,江苏人,在北京无亲属,家主杜姓又不愿领回去,京师地方审判庭认为,许若兰既然是良家女子,不便把她送入济良所中,查“甘石桥贫儿院,教育方法均属完备,将被害之幼女若兰送交警察厅转送贫儿院收育”[81]。17岁的秋菊和15岁的秋香二人,被父母卖给龚姓为婢女,在崇文门外东豆腐巷居住,她们被人诱拐,案件侦破后,秋菊、秋香二人在北京无亲属,又不愿再回龚宅,警察厅以“幼女秋菊秋香均系被害人,自应加以保护,将二人送往幼女院安置抚养”[82]。被送往幼女院的婢女只占很少一部分。
二、妇女习工厂
1908年,内城巡警总厅设立贫民教养院,凡“老弱残疾男女贫民,不分省界,一律收养,收养额定二百人”[83]。中华民国成立后,贫民教养院归京师警察厅管理,其收容范围依然是“老弱残疾男女贫民”[84]兼收。由于贫民教养院收容人员复杂,办法也不完善,“男女老幼收养在院,无工可作,日以坐食,不仅不符合教养之意”,“其中幼童贫寒子弟,正是教以适当工艺,待学成一艺,日后可得以谋生”之时,教养院中“手工艺一途未遑讲求,尤为缺憾”。[85]且教养院,“收容贫苦妇女房舍不过十余间,加以频年灾歉,贫苦日渐增多”[86],难以收容贫苦妇女。而且,其他“所有收养厂院局所,官绅创办虽有十余处之多,主要以收容男性为主,男女兼收者只有贫民教养院一处,专收妇女者只有绅办崇善女养济院一处”[87]。况且,限于经费,这些收容机构的收容人数都有限。“贫苦妇女收养几以教养院为尾闾”[88],并且时常人满为患,使很多亟须救助的贫困妇女求助无门。最重要的是,贫民教养院对于女性“工艺一门,未能兴举”,“收容妇女率皆有教无养”[89],不利于她们长久谋生。有鉴于此,京师警察厅决定,在原来贫民教养院的基础上,改造、扩建房屋,取消教养院名义,购置机器,改为专门收容妇女的处所,授以相当工艺,定名为妇女习工厂,妇女习工厂附设有妇女感化所。[90]
妇女习工厂归属于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察厅负责妇女习工厂的所有经费和其他一切事宜[91],并派有28名巡官、长警,具体维持妇女习工厂的秩序[92]。
与济良所不同,妇女习工厂收养的女性以“良家贫苦妇女”为主。[93]所收容的妇女具体分为下列三项:第一,应行择配之妇女,妇女习工厂应行择配的妇女与济良所应行择配的妇女有所不同,妇女习工厂收养的是年龄在16岁以上,无家可归、无亲属可托的贫困女性;第二,应行安置之妇女,对于那些不能自力更生、无可依靠,超过50岁的老年妇女或年龄未满16岁的幼女,妇女习工厂都予以收养;第三,应行感化之妇女。[94]
妇女习工厂与教养局不同,教养局收养感化的是一些刑期不超过一年的轻微犯罪人员[95],妇女习工厂收容管束感化的,是那些由京师警察厅“讯明无刑事关系”,“性情不良、家属无法约束”的妇女。[96]
凡是进入妇女习工厂的妇女,没有劳动能力的除外,年龄大的都要学习工艺,妇女习工厂聘请有专门的技师教她们缝纫、手工、毛巾、扣花、挑花、刺绣、烹饪等技术;年龄小的,会被“授以小学知识”。[97]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贫困妇女学习技艺,用以谋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教育感化性情不良的妇女。
妇女习工厂设立之后,主动要求入厂、被家属送入厂中的妇女不在少数。那些受虐待不便被家主领回的、“潜逃”被获但不愿归家或家主不愿领回的婢女,大都被安置到妇女习工厂内,学习手艺。例如,14岁的婢女春香因受责打出走,不愿再回主家,由于春香面部有伤痕多处,“受虐属实”,警察厅不便让她主人把她领回,就将春香送妇女习工厂安置,学习手工。[98]婢女王来顺、韩梅泉、李梅贞三人被家主打骂,警察厅以幼女王来顺等因“家贫流落为婢,业经无可告诉,复因受虐私逃,其情尤堪恻悯,合行将该女等发交妇女习工厂安置习艺,韩梅泉嗣半年后、李梅贞嗣一年后、王来顺俟二年后再妥为择配,尚有所依,以免流落”[99]。婢女来福被人略诱,携物逃走,主人认为,他“一向待婢女极其宽厚,从无虐待,来福今既逃走,已存不良之心,恐以后稍不留意,故辙重蹈”,不愿将她领回,警察厅就让妇女习工厂安置来福习工。[100]
对婢女而言,妇女习工厂既是容身之地,又是受“惩罚”的处所。家主往往把那些“不遵约束”的婢女送往妇女习工厂“严行管束”。例如,12岁的婢女王妹因不服家规,主人便将她送往妇女习工厂“管束习艺,嗣其改悔”,再将她领回。[101]闫泽溥有婢女红燕,13岁,闫泽溥称红燕“性情恶劣异常,不服劝教,随口骂詈,既扰乱安静之家庭,顺手偷摸,也恐染习于他仆,种种难堪,非目视者不能形容其状,施扑责又怜其幼,怒之则恨其悍,欲将她交还原主,无奈原主已经离京,无从交代,想将她转赠他人,又恐遗累他人,如今家中实有不能一日再留之势,思之再四,无善策,伏思钧庭所设妇女习艺工厂范围广大,必可安插”,为此,呈请警察厅,“准将红燕发入妇女习工厂习艺”,“该婢既得安身,泽溥亦免拖累”。[102]蒙古王德色赖托布府内婢女王青云,由于性情懒惰,不服教诲,惹怒了德色赖托布王,德色赖托布王派人将王青云送至妇女习工厂内管束。在习工厂内,王青云“深为悟悔前非,就托府邸内伴侣等向王爷代为跪求保释,王爷念其平日服务劳绩,派府内管事人到妇女习工厂内,将该婢女保释领回”[103]。
1927年3月,妇女习工厂收养有学习工艺的妇女53人,被要求“管束”的妇女5人,贫民妇女79人,“随带幼孩”11人。[104]妇女习工厂自成立起,就成了婢女安置的主要机关,对婢女救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妇女救济院
1928年,北平特别市政府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以及北平特别市救助机关的改革方案,对贫民教养院、妇女习工厂、济良所、疯人收养所,以及市政公所管辖的平民习艺工厂等救助机关进行改革,在济良所和妇女习艺工厂的基础上,成立了北平特别市妇女救济院和北平特别市妇女习艺工厂,归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管辖。妇女救济院内设有临时收容部、残老部、工作部、儿童部、济良部,妇女习艺工厂分刺绣组、挑花组、毛巾组、缝纫组、制鞋组、理发组、保妇组等。[105]1933年3月,北平市社会局以“妇女习艺工厂为收容贫寒女子习艺”而设,与妇女救济院息息相关,为了节省开支,就将妇女习艺工厂所有的事务归并到妇女救济院,只单纯保留“妇女救济院”作为妇女的救济机关。[106]1934年,北平市社会局又将所辖的各救济机关改组,称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下辖第一习艺部(男)、第二习艺部(女)、收容部、儿童部,将原妇女救济院内的年轻妇女收容到第二习艺部。[107]1936年,救济院又对所辖救助机关及受助人员的分配进行了局部调整,将收容部改为劳工部,把第二习艺部中无技能的妇女并入儿童部,改称妇女儿童部。[108]这样,妇女救济院和妇女习艺工厂作为独立机关的名称被取消,成为隶属于社会局救济院的一个部门。
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的救助范围比较广泛,凡“生活无依者、奴婢及童养媳受虐待者、志愿脱离贱业者、贫民妇女自愿习艺自助者、受家庭约束经尊亲属送请教养者、身受拐骗无家族承领者、因案由司法或警察官厅送请感化者”[109],都可以办理手续入救济院。凡是进入妇女救济院的妇女,先被收容在临时收容部,然后再根据年龄、经历等具体情况分配至各部。残老妇女收容在残老部,儿童收容在儿童部,妓女收容在济良所,其他中青年、尚能工作的妇女则被收容在工作部。工作部中,“资质较优”者,可被选入识字训练班,学习国语、算术等科目。[110]
1928年之前,政府的救济收容机构隶属于京师警察厅。对于需要救助安置的婢女,京师警察厅直接命令收容机构予以安置。1928年之后,随着收容机构的变迁,婢女的安置问题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公安局要想安置婢女,必须先将婢女函送到社会局,再由社会局将婢女交给妇女救济院或妇女习艺工厂,进行相应安置。例如,14岁的婢女聂小寿因被主母虐待逃出,至死不愿随主人回去,公安局将她送往社会局,安置到妇女习艺工厂。[111]婢女秋香经人介绍与卢文福相识并恋爱,秋香欲嫁给卢文福,未能如愿,就在卢文福门前“自勒脖项,意图自尽”,被公安局局长救下,函送到社会局转交妇女救济院安置。[112]婢女蔡翠玲被主人程亦崇奸污,蔡翠玲乘间逃出,公安局“未便任其流落”,将她送往社会局,由社会局安置到妇女救济院。[113]12岁的婢女魏春香,也因为被“主母虐待责打,不堪忍受”,逃出后被安置到妇女救济院。[114]
与1928年之前的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一样,非警察所送之人,救济院不予以安置。例如,田桂香自幼父母双亡,9岁时,祖母把她卖给鲍姓当婢女,鲍姓又将她送给了贾姓。桂香自到贾姓家,“终日受虐被殴,遍体伤痕”,因“被虐不过,潜逃外出”,到救济院请求收留,救济院“因非地面警察所送,不肯收留”。[115]
1932年,妇女救济院收容有120人,其中,80%为贫穷妇女,14%为娼妓,3%为婢女,其余“被遗弃、失迷、家庭送院请代管束者”,各占1%。[116]1935年,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所收容的283人中,“残老者”有80余人,妓女有20余人,婢女有20余人,“其余均系良家妇女”。“娼妓与婢女来所之原因,多系受虐待而致,均由公安局查觉后,转送来所。”[117]
妇女救济院对院女实行严格的管理,妇女一旦进入救济院,就很难出院,尤其是婢女与妓女。救济院称“此等妇女已经误入歧途,不能一误再误”,即使“直接亲属来领,均一律加以拒绝”,因为其“亲属如果可靠,又何致使其坠落而来本部收容”。救济院本着对她们终身负责、“决不任其再行飘零”[118]的态度,制定了严格的《请领规则》,对亲属领回,或领院女为养女、妻室等做了详尽的规定。[119]这虽然避免了弄虚作假、冒领的情况,但也增加了院女正常出院的难度。由于出院手续复杂,即使是院女的直系亲属,也需费尽周折,由外人领为养女则更为不易。对于院女来讲,出院的机会就是由救济院代为择配嫁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国时期,政府的妇女救济安置机构不主动接收婢女,即便是婢女自动投奔,也须经过警察的函送,它们才肯接收。尽管如此,这些妇女救济安置机构致力于对底层社会妇女的救助与安置,虽然安置规模有限,救济成效欠佳,但它从根本上解决了被救济者的生存问题。尤其对于多数在北京没有亲属、无所归依的婢女而言,这些机构给她们提供了一个暂时栖身之地,给那些不愿为婢的女子提供了“逃离苦海”的机会,为她们转换社会身份创造了条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婢女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