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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婢女买卖的参与者(第1页)

第一节婢女买卖的参与者

民国时期,在北京,年幼的女孩子很少会自卖自身,为人充当婢女。当一个女孩子从一个家庭走向另一个家庭时,她的后面有一系列的人在发挥着作用。婢女买卖中,既有女孩父母的主动因素,又有不得已的被动因素;既有利益的驱使,又伴随着救人于危难的“慈善”色彩。

一、买卖婢女的家庭

当某个家庭需要购买婢女时,会托家里的佣仆或身边的熟人介绍。例如,吴杨氏想买一个婢女,便托厨役田玉山介绍,从张姓手里买了幼女顺喜。[1]“醋章胡同住户”左霈,曾托马王氏找过女仆,后来又托她介绍,买来婢女荷花和海棠。[2]“打磨厂鸿泰店内世和公票庄经理”温作霖想买一个婢女,托熟人孟张氏代他去“寻问”。[3]“山东督办太太”需要婢女时,特派专门人员到北京妇女习工厂去挑选。[4]

对于蓄婢家庭来讲,有时,他们购买婢女不是出于实际的需要,而是现实的要求,或者是出于怜贫济困。例如,“陆军骄兵中校、讲武堂第三队队长”乔连均,有朋友罗寅钧在“什刹海南官房门牌三十五号”居住,乔连均的岳母谭氏到罗寅钧家串门时,遇见幼女徐靠节的母亲要将徐靠节卖在罗寅钧家当婢女,罗家不肯收养,乔连均岳母看徐靠节可怜,就将徐靠节买下,带到乔连均家,让她陪同乔连均的两个小孩玩耍。[5]谬红菊父亲死后,母亲改嫁,谬红菊的胞姐就央求谬承金,让谬红菊到他家去当婢女。[6]金玉3岁的时候,金玉母亲要将金玉送给李郭氏为婢女,李郭氏不愿意要;后来在女仆的撮合下,李郭氏勉强给了金玉母亲30元,将金玉买了下来,并让金玉的母亲“写立字据”。[7]周芝甫买婢女银福时,也是如此。据周芝甫称,有一孟姓妇人到他家,说“亲戚关姓病故,留有一女,年十一岁,乳名银子,衣食全无,甚是可怜”,恳求周芝甫让银福到他家当婢女,他“出于善心”,才将银福收留。[8]

有的家庭以购买婢女为名,买来幼女做妾,如“崇文门外东利市营住户”刘竹有,手中有些积蓄,因妻多病,无人照顾,想购买一个婢女,经朋友李玉兴介绍,他花60元买来19岁的王香龄,“竟收房为妾”。[9]

同样,那些欲卖女为婢的人家,也会托身边的熟人、邻居等代为寻找欲买婢女的家庭。京兆宛平县的李清珍,以“牧羊为生”,家有老母,还有一个10岁的女儿梅花。李清珍的母亲曾向在外佣工的邻居彭安氏诉说家中的贫苦,让彭安氏给梅花“找主给人当使女”,后李清珍又托街坊李四说合,将10岁的女儿梅花卖与陈仲钧家为婢女。[10]白恩连的姐姐因家贫寒,要将生女金子卖出为婢女。白恩连找到熟人顺德夫妇,又由顺德夫妇找到卖葡萄的裴纪续,裴纪续转托沈万氏介绍,将金子卖与在火神庙居住的赵某家当婢女。[11]王玉义有6个女儿、2个儿子,因孩子多,生活贫寒,托艾姓介绍,把10岁的第四女巧钗卖给了林瑞堂充当婢女。[12]郭宋氏在朝阳门外六里屯居住,因家贫,托兰姓介绍,将8岁幼女丫头卖与三巷龚宅为婢女。[13]宛平县62岁的王玉顺,因家贫,托陈顺给其女儿平儿找一个人家当婢女,陈顺转托冯邓氏,冯邓氏转托刘振声,后经孟福臣介绍,由米市胡同龙姓家的仆人窦振亭介绍,把平儿卖给了龙姓。[14]

此外,有些佣人也会将自己的女儿带到其所佣工的家庭充当婢女。例如,许姓家有管事人范伯堂,把女儿范淑贞带在许姓家为婢女,在“四姑奶奶屋做事”。[15]朱春林的父亲在平原公司经理张国培家当佣工,朱春林在十一二岁时,父亲就把她带在张国培家当婢女。[16]李炳寅在袁克良家内管事,在袁克良马号内居住,李炳寅的女儿李桂子也在袁克良家当婢女。[17]

有的父母或亲属因生计艰难,会把孩子直接卖给人口贩子。[18]10岁的芙蓉是四川成都府人,没有父母,与婶母一同生活,婶母把她卖与人贩子,人贩子又将她转卖给王姓为婢女。[19]刘勤蕊,陕西人,14岁,家中贫苦,父亲将她卖给人贩子,人贩子又将她卖给娄姓为婢女。[20]父母一旦把女孩卖给了人贩子,基本不可能再知道女孩以后的命运。对人贩子而言,把女孩卖给妓院或卖给人做妾,远比卖给人为婢要获得更大的收益。材料显示,卖给妓院的女子价格一般为100~300元[21],而卖给一般家庭当婢女只有几十元,况且北京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相对还比较大,把女孩卖充婢女远比卖充妓女所担风险要大。

为安全起见,人贩子在把女孩卖为婢女时,往往自称是女孩的父母。女孩的买卖往往被一份适当起草的契约所掩盖。有时,购买婢女的家庭也是这种欺骗行为的受害者。例如,范某想买一个婢女,托仆人胡永泉帮忙寻找,胡永泉转托杜华亭办理,“翌日,杜华亭带同德顺、张王氏及幼女大凤”来到范某家,张王氏称,她是大凤的母亲,“情愿将大凤卖给本宅为婢”,范某信以为真,于是双方议妥身价、写立字据、付完钞票之后,张王氏等人离去。第二天,就有赵姓妇带着警察到他家,说他买的婢女大凤,是她的亲生女孩,大凤是被人“诱出价卖”的。[22]

民国时期,只要购买婢女的契约中不出现“买卖”字样,警方对蓄婢家庭拥有婢女的权利也不会提出质疑。例如,下面这份婢女买卖的字据写道:

立赠与字据人陈西龙,今因家道维艰,生活无力,因情义所惑,将自己现生女儿乳名爱琴,现年十三岁,七月二十四日戌时生,情愿赠与刘兴业教养,仰免冻饿之苦,为婢为奴以及将来年长之后,或为择嫁或即为妾皆凭主人自便,倘此女不幸或因病夭折,或被人诱拐失踪,故与主人无干,恐口无凭,立将与字据为证。

介绍人高凤广[23]

在这份赠与字据中,有赠与人(即女孩的父亲)、受赠人(即刘兴业),还有中间介绍人,但没有赠与的具体时间。缺少时间的字据应该是一份无效的字据,而事实上即便如此,它依然具有一定的效力——因为这份字据中没有“买卖”字样,警察厅也承认刘兴业对婢女爱琴的所有权,“爱琴既不愿回刘宅,当初主母并未使钞,仰将爱琴交回主母领回”[24]。警察惩罚虐待婢女的行为,但并不对一般的蓄婢家庭采取行动。尽管警方一直在严禁买卖婢女,不过,当婢女逃走时,蓄婢家庭会主动要求警方寻找,警方也会努力寻找逃走的婢女。西单牌楼北某学校教员家9岁的婢女小弟因不堪主妇的责打曾两次逃跑,均被警察送回。小弟第三次乘隙逃出,因无处投奔,在街盘旋时被警察盘问。小弟哭诉受虐情形,署长认为她没说实话,就传其主人到区署当面讯问。小弟由于畏惧主人,不敢说受到了虐待,署长便仍让主人将小弟领回。于是有人就以讽刺的口吻称,“警察本领大,三逃三擒,丫鬟难未已”[25]。警方在查寻到婢女的下落后,也会反复劝说婢女回到主家去。

“购买”一个幼女需要多少钱,或者说一个幼女能卖多少钱?或许,讨论一个婢女的价格并无什么价值,但这是确实存在的一个问题。女孩的价格取决于购买幼女的家庭的实力,同时,与社会灾祸、战乱等因素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也与购买幼女的地点、幼女的年龄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一个女孩不值多少钱,十几元几十元就足以获得一个“劳动力”,而其收益要远远大于所投入的资金。

表3。11912—1937年被卖为婢的女子价格

一个女孩子,一般“年十岁左右”,“值洋十元至二十元,其十五六岁女子,只售洋四五十元不等”。[26]女孩的售价与年龄有点联系,小女孩的售价较低,一个10岁的小女孩[27]和一个6岁的小女孩[28],分别被卖了5元和8元。灾祸战乱时,女孩的售价更低,“河南东部,灾象又见,女孩每人只售一元”[29],“近来受兵匪之患,而逃难来平之各县难民,糜集本市。难民因衣食无着,自动贩卖小孩少女者颇多,有洋三四十元,即可任择少女”[30]。10岁的幼女来喜,被人“诓走”,卖给周姓,“身价是制钱十一串”,后来,周姓以20元的价格把她卖给了曾姓,曾姓又把她卖给水姓,价格也是20元。[31]

当然,女孩的价格取决于购买幼女的家庭的实力。金颜氏买婢女雅宝时,花了180元。[32]“某部科员”用130元,买了一个13岁的幼女菊儿。[33]小说《大宅门》中,白文氏购买香秀时,花了500元。

表3。1中的“金额”,大部分是女孩自己陈述的她们被卖出时的价格,也有的是女孩的父母陈述的价格,还有的是购买幼女的家庭所陈述的价格。在报纸资料中,价格在20元以下的有5人,占的比例是18。5%;档案资料中,20元以下的有39人,占的比例是25。8%。报纸资料中,价格在41元到60元之间的人数有7人,占总数的26。0%;在档案资料中,价格在同一区间的有29人,仅占总数的19。2%。与报纸资料相比,档案记载的价格明显偏低。一个女孩子在被卖给人当婢女时,很少有能被卖到100元以上的。表3。1中的数据显示,价格在60元以下的女孩子占了总人数的五分之三,这进一步说明,女孩子不值多少钱。

二、媒介角色的中间人

购买婢女家庭所托的佣人、熟人,以及卖女孩的家庭所找的熟人等,均为婢女买卖的中间人。这些中间人中,一部分虽不以此为业,但他们可以联系欲买婢女的家庭和欲卖女孩为婢女的家庭,为需要者搭桥牵线,促使双方见面相看,如果欲买婢女的家庭对幼女满意,双方即可商讨好价钱,签订契约,交付款项,成功交易。具有媒介角色的中间人在交易中担任重要角色,他们会从中抽取份钱作为“劳务费”。

朱姓厨役张国林等人帮助朱姓将不听教训的婢女荷花卖给钱姓,改名春喜,价洋70元,朱姓得60元,下余10元作为劳务费,由张国林等几人分用,张国林得2元。[34]马王氏等人给住户左姓介绍买婢女海棠,海棠身价67元,马王氏从中得4元,另外两个介绍人各得3元。[35]孟张氏帮助温作霖买得幼女赵槐子后,赵槐子父母酬谢孟张氏等介绍人劳务费每人2元。[36]在裴纪续等中间人的撮合下,金子的母亲把金子卖给了在火神庙居住的赵某家当婢女,共卖30元,金子之母得25元,余下5元由中间人作为劳务费分用,裴纪续分得1元。写立字据时,赵姓恐怕金子的母亲“日后返悔讹赖”,就在字据上写价50元。[37]王玉顺托陈顺等人把女孩卖给龙宅,价格60元,王玉顺只得30元,冯邓氏得劳务费7元,其余23元由窦振亭、陈顺、刘振声、孟福臣作为劳务费分用。[38]茹廷珍托罗荣秀、赵瑞庆二人介绍,将女儿茹三菊(即何珊琚)卖给众议院议员刘万里家为婢女,刘万里给了茹廷珍100元。为表示感谢,茹廷珍给刘万里家的“听差人”6元,给赵瑞庆、罗荣秀各2元劳务费。[39]

我们从上文中能够看到,在婢女买卖交易中,中间介绍人不止一个,有时候,他们会因劳务费分配不均而发生争执。有则新闻报道称,“抚院胡同德君,游闲界人物,经宫门口东廊下孙三奶奶同一位白发妇人(外号人称小狐仙)”介绍,将10岁的女儿卖与某姓,价格40元,而这两位介绍人因分“扣头”(劳务费)不均而吵骂不休。这则新闻的作者最后评论道:“咳,人家被穷逼的卖孩子,你们还忍心争长论短的,太狠心了。”[40]

当然,中间人为了多得劳务费,往往会隐瞒幼女的真实身价。谷龙元因为家庭贫苦,生活困难,经韩姓、赵姓、李姓说合,将9岁的女孩谷秀儿卖给钱炳炎,钱炳炎付给了韩姓等中间人60元,而中间人韩姓等人却告诉谷龙元卖出的价格是55元,由于先前已经言明,韩姓等三人要从谷秀儿的身价中分10元作为劳务费,如此一来,一无所知的谷龙元实际只得到45元。[41]

有的中间人对买卖双方都隐瞒实情或有意欺骗。龙周氏欲回四川原籍,恐人多“耗费川资”,便托仆妇孟王氏把婢女春桂卖了,并告之110元就可以卖。邻居海军部办事员陈泽之妻陈丁氏愿意买春桂,问孟王氏要多少钱,孟王氏说龙周氏要400元,陈丁氏出价150元,双方谈妥后,陈丁氏即向孟王氏索要字据,孟王氏因为不会写字,陈姓就写了一个底稿,写的是“一百二十元现洋,三十元钞票”,让孟王氏拿去签的字。很显然,孟王氏从中作了假。当陈丁氏将钱150元如数交给孟王氏后,孟王氏留下30元钞票和10元现洋,将余下的110元现洋交给了龙周氏,龙周氏又从110元中抽出10元作为劳务费,给了孟王氏。[42]《大宅门》中,白文氏购买婢女香秀,中间人王喜光在办理时,先给香秀爹妈出价10元,香秀爹不同意,王喜光又涨到30元,后来干脆涨到50元,王喜光转过来又告诉白文氏,香秀父母要价500元,就这样,白文氏出了500元,王喜光给香秀爹妈50元,自己除了从中得到450元之外,白文氏另外又赏给他两个份例红包。

有时候,中间人在隐瞒婢女实际身价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欺骗。例如,朝阳门内小雅宝胡同住户程俊坡,四十岁左右,以开照相馆为生,家道小康,妻赵氏每日卧床不起,“经年不愈”,程俊坡已雇有女仆祝氏一人操作家务,因难以顾全,欲纳一妾,托豆瓣胡同住户申彩生介绍。申彩生了解到,东直门内炮局二条住户文张氏家中有一个16岁女孩,名叫银子。申彩生向文张氏说,可以把银子典给程姓家当婢女,程家出财礼60元,典期3年,3年后文张氏仍可把银子接回。银子到程家之后,文张氏曾前往程家看银子数次,但程家均以“无暇”为由,不让相见。后来文张氏又前往程家见银子,等候半天才得与银子相见。据银子称,程某已收她为妾。文张氏“闻言大怒”,向程某交涉。程某说,他花洋100元,当时已向介绍人申某说明,就是买来做妾。[43]很显然,是作为中间人的申彩生从中作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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