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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卖女家庭行为分析(第1页)

第三节卖女家庭行为分析

随着近代报刊舆论的兴起,自由、平等思想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社会对婢女生活遭遇的议论也日益增多。按说,人们对婢女的生活遭遇不会陌生,确切地说,婢女的遭遇应该是透明的、可以感知的。那么,既然人们都知道女孩为婢后需要面对的困境与遭遇,为什么仍然会有众多的女孩子被卖为婢女?或者再严格点说,为什么父母还愿意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卖给人家做婢女?况且,自清末起,“买卖人口”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还有父母会“顶风作案”,出卖自己的亲生女儿?父母卖女为婢,确是一种被迫之举,除家庭贫困外,若往深层次考虑,女子在被动为婢的过程中是否掺杂有主动倾向?在当时社会上,可供女孩子选择的谋生手段有几何?穷苦人家的女孩子又有多大能力去独自谋生?若想全面认识卖女为婢的家庭行为,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考察。

一、家庭贫困

在民国时期的北京,穷苦之人比比皆是,据“警区委员调查报告,各公立粥厂每天早晨领粥贫民均不下千人,平则门外法衍寺领粥人数竟达一千八百余名”[169]。父母卖女时的自述中,“家庭贫穷”是最主要的原因。各类报纸的地方新闻中,时常登载卖儿鬻女的信息,原因也多是因为家中贫困、饥寒所迫。例如,“西直门内草甸厂住户潘某,因生计艰窘,将亲生五岁小姑娘卖了”[170];“齐化门外营房住户志某,因生计艰难,无法生活,将年十三岁的女孩,卖与人贩子”[171];“朝阳门外日坛后,住户王某,以拉车为生,因家中人口众多,时常挨饿,将十二岁女儿顺子,卖与人贩子”[172];“西城马市桥住户祥某,因家计艰难,将小女出卖大洋二十元,以济燃眉之急”[173];“德胜门外大关北住户刘德顺,以卖菜为生,因生计艰难,日前竟将其亲生的大女儿卖给城内某宅当婢女”[174],等等,不胜枚举。

当时,政府无法解决人们生计上的困难,也难以禁止人们因贫出卖子女。“闻德胜门外西褡裢坡住户张某,因贫无生计,于日前将其亲生之子雨儿(年六岁)卖洋八元;京西海甸娘娘庙住户李文寿,因贫于日昨将其九岁亲生女儿钟儿,卖洋二十元”[175];“西直门外长洼住户关惠元,因被穷所迫,日前竟将亲生十四岁幼女龄儿,卖与人贩子”[176];“西直门内石碑大院口外路东住户文华卿,近因生计艰难,日昨将亲生九岁幼女,卖与东城堂子胡同胡博文宅为婢,得洋八十元”[177]。许多家庭卖女为婢的事例表明,他们是遭遇生存底线的贫民,卖女为婢是他们应对经济窘迫的被迫手段。

在卖儿鬻女的人中,不乏曾经富有,因挥霍而穷困潦倒者,“东城半截胡同住户”萧棣堂是前清侍卫,民国以后,他即“闲居无业”,“坐食山空”,有子女四五人,妻子属于“侯门小姐,不惯劳动”,因贫困难挨,竟将“长女淑琴,凭人贩卖与南城某宅为养女,得洋一百元,除还债外,仍不敷用,又将次女淑贞卖与附近林宅为婢女,得洋八十元”。[178]东城金家巷内中间路西住户沈子臣,做小生意生活,可以养活全家,沈姓妻刘氏,有儿女二人,女孩13岁,名叫菊儿,随着“沈某年老,不能做事,只可在家赋闲”,一家四人,全靠其子所挣工薪2元勉强生活,“常有断炊之虑”,沈某同妻商量,将女儿菊儿出卖,“既有准饭吃,又可得个卖价,维持家中度日”。[179]

父母把亲生女儿卖给他人,做任人驱使的婢女,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一幕人间惨剧。许多描写骨肉分离的场景,表明了父母在出卖女儿时的无奈与无助。“当母女离别时,合家痛哭欲绝,其一种凄惨景况,闻者莫不酸鼻”[180];“已于昨日写字过钱,将人接走,临走之时,合家啼哭不止,邻人无不落泪”[181];“临带人时,龄儿母女抱头痛哭,邻人睹此惨状,竟有吃饭不能下咽的”[182];“临别之际,母女相抱痛哭”[183];“昨日人财两交,该女临出门被人接走时,母女抱头痛哭,招惹得看热闹的人莫不酸鼻落泪”[184]。从情感上讲,父母的行为剥夺了女儿享有正常人生的机会,这是一种极端的伦理道德变异。即便如此,在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权衡较量中,经济因素占了上风,许多家庭、许多父母还是选择了这一方式。

二、轻女重男

中国社会中存在着一种轻女重男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女孩终为外姓人,是“赔钱货”。“国人轻女重男的劣根性,的确是根深蒂固”,通常“要是生了一个女孩子,何尝把他放在心头,或有以为与其养活在家里要多花一笔养育费,不如索性卖给人家做使役,还可以多得几块臭铜,还来得合算一点,这亦未始非蓄婢风气盛行的一个根本原因”。[185]这种像空气一样弥散在下层社会中的轻女重男观念,虽不是父母卖女为婢的绝对因素,但当个体家庭遇到强大的外力重压时,家庭对女儿的利益取舍成分往往会加重。贫民家庭对稚子弱女的庇护能力是很脆弱的。无论是遭灾,还是家庭经济周转不灵,稚子弱女都有可能被出卖,但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问题。在稚子弱女都有可能被出卖的情况下,父母首选的对象必定是女孩。

一些整日为生存奔波的贫民家庭,难免存在视女儿为摇钱树,想通过女儿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思想和行为。虽然,大多数家庭是出于经济拮据,被迫之下才卖女儿的,但真正要对卖男孩还是卖女孩进行取舍时,固有的轻女重男的观念,会促使他们选择先卖女儿。例如,宛平县人王玉义,46岁,家里有6个女儿、2个儿子,大女、二女、三女已出嫁,五女、六女尚且年幼。因孩子过多,家内贫寒,无法生活,王玉义就托艾姓介绍,将14岁的四女巧钗卖给了林瑞堂充当婢女。[186]

在天灾人祸的打击之下,卖女甚至丢弃女儿的现象更为明显。灾荒期间,壮者不仅是一个家庭抵御其他各种侵害,以维系生存的守护神,而且也是灾后延续种族的唯一希望。当食物极度匮乏,不足以支撑全部家庭人口时,舍弃或出卖幼小的女孩便成为其减轻负担或缓解灾情的最后手段之一,“难民因衣食无着,自动贩卖小孩少女者颇多”[187]。

当一个男孩被丢弃的时候,一个乡下女人的评论道出了灾荒中女孩的悲惨命运:“啥办法?老天爷收人!年前到城里赶会,从城里到虎牢关,一里多路就遇到四个,不过可都是闺女,不象这个做娘的,离手离脚的男孩都搁在路上。”[188]幼女被“卖绝”的字据中,“以后生死皆不能过问,从此一刀两断”的决绝,所表现出的是父母“因生计艰难,手乏无资,不能谋生活之过,加以日不聊生,并无分文进项,又乏亲友可求告”[189]的无奈。

人们轻女重男的另一个表现是贫家女孩教育的缺失。中国的女子教育不发达,即便到20世纪20年代以后,一些县市的女孩子入学率还是极低。尤其是一般穷苦人家的女孩子,不要说接受高深的教育,就连接受平民教育的机会都没有。以山东梁邹县为例,1930年,中学部共有108名学生,其中女生3名,师范部共招收26名学生,其中女生2名,小学部有学生153名,其中女生11名[190],女学生的比例仅占5。57%。然而,1935年,乡村建设运动做调查时,发现梁邹县仅有不到2%的妇女受过教育,其中还包括受益于乡村建设运动的700多名12岁以下的女童。[191]

在有限的乡村教育中,男孩多没有入学的机会,女孩的入学机会更少。民国时期的许多社会调查都清晰地展现了这一问题。例如,宛平县清河镇194名学龄儿童中,只有88人入学,占45。4%,在此88人中,有71人是男童,占全部男学龄儿童的62。3%,17人是女童,占全部女学龄儿童的21。2%。[192]在北平西郊的清河镇,学校虽属公立性质,但各村入学儿童的人数并不多,连私塾算在内,学童人数最多只占学龄儿童总数的一半,“只有少数村庄的小学,于最近几年内才开始招收女生”,各校女生的人数自然更是有限。[193]再如,山西太谷县贯家堡村共有学龄儿童119人,男童70人,女童49人,其中曾经入学或在校的学生,总共有男生45人,女生12人,故男童失学者25人,占男学龄儿童总数的36。5%,女子失学者37人,占女学龄儿童总数的75。3%。贯家堡小学全校共有学生61名,其中男生54名,占总数的88。6%,女生7名,占11。4%;一年级的34人中,女生有3人;二年级14人中,女生有4人;三年级6人,女生有3人;四年级8人中,女生有1人。[194]在乡村社会里,女孩子能够上学校读书者占极少数,贯家堡村小学学生性别之分配,即可见一斑。

乡村教育的有限性使女孩子没有读书的机会。从父母的角度来讲,即便家中有能力供养孩子读书,也是优先供养家中的男孩,而不是女孩。例如,陈来利在江苏海门县(现为江苏省海门市)东北的一个镇上居住,她家有父亲、母亲、三个兄弟、一个妹妹,大兄弟在小学校念书,在她11岁时,父母就把她送到江苏崇明县陆家鼎家内当婢女。[195]女孩缺少被送往学校念书的机会,她们又没有其他较好的谋生手段,当家庭遇到经济困境的时候,她们被卖出为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其他

有时,骗财也是父母出卖幼女的一个因素。具体做法是,一些父母先将女孩子卖出,然后再设法“诱出”,以骗取钱财。《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规定,买、卖都是违法犯罪。有一些人就以“幼女贱价售卖,诱人犯法”,然后“再拐出藏匿”,以“买主同犯刑律,希图不敢深究,遂借以骗财”。[196]例如,吴栓寿有女儿叫吴丫头,14岁,经中间人马王氏介绍,卖给了左姓,价格67元。吴丫头到左姓家两天,即出门未回。左姓认为是吴栓寿将吴丫头出卖为婢,又设法诱出,就派人到警察区署控告吴栓寿。原来吴丫头逃走,是吴栓寿之妻让亲戚用车将她拉走的。在警察厅的讯供中,吴栓寿虽“狡不承认诱回其女吴丫头”,然而,查“吴栓寿乃一无业游民”,为免“再滋事端”,警察厅将“吴栓寿发往教养局管束三月”。[197]39岁的潘梅氏是易县人,因家内被水淹没,带同女儿小翠来了北京,经周姓说合,潘梅氏将小翠卖给了黄姓,充当婢女,得价65洋元。卖后第二天,潘梅氏到黄姓家门外,见小翠出来,就将小翠“拐走藏匿”,黄姓因婢女小翠失踪报案,潘梅氏听说之后又带小翠“意欲返回易县原籍躲避”。[198]陈刘氏将女儿菊子卖与杜姓为婢女时,则直接告诫菊子,到杜姓家“三两天后,即可乘空跑出回家”。[199]

陈姓拟纳吴姓女子为妾,因无钱,将10岁的女儿卖给邰姓为婢女。[200]有的父母为了吸食鸦片,也会卖女。奎某有鸦片烟瘾,家当房产挥霍完后,将年仅13岁的长女“典押”给马氏为婢女,半年后,“典女之钱”,即被“用磬”。[201]黄莲花的父亲则是“整日在家吸食鸦片”,在没钱购买鸦片时,他将黄莲花卖给黄姓当婢女,得了20元。[202]

除了父母的原因之外,也存在女孩情愿给人当婢女的情况。例如,人力车夫张姓将古玩铺的“唐朝玉墨”偷走,卖给了打鼓人刘春明,价格1元,公安局侦探将刘春明“访获带队”,认为刘春明以“一元买得价值五百元之物,意在发财,当判罚大洋五百元,否则依法判处徒刑”,刘春明无法“筹措罚款”,只可“请求判处徒刑”,刘春明13岁的女儿“恐父被拘,与母亲商量,卖身为婢,交款赎父”。[203]以“佣工为生”的刘某,妻关氏生有一女年18岁、一子年11岁,刘某跟随主人赴安徽时,病死异乡,妻关氏因“无钱接灵,终日痛哭”,刘某之女“情愿卖身”为婢,“以接父灵”。[204]不过,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另外,撇开经济等因素,有些父母也愿意将女孩送到一些大户人家去长见识。例如,苏翟氏是保定府新城县(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人,以种地为生,当他们得知表弟韩姓之女在北京香饵胡同景姓家当婢女“甚好”,就托韩姓介绍,也将12岁的女儿苏来喜卖给景姓。[205]侯家的仆人吴三代曾对主人说,“我家的小春红已经是十岁的孩子了,我想,总让孩子一直住在乡下,也是不得长见识,若是大奶奶不嫌弃,我想把她送到府上来,也让她出息出息”[206]。人力车夫闫寿山有三个女儿,大女8岁,二女7岁,三女3岁,闫寿山有胞姐张闫氏在吴姓家佣工,闫寿山二女妙娟跟张闫氏到吴姓家去,吴姓之妻看见妙娟,“甚是喜欢,愿作为自己女孩”,闫寿山认为,既然“吴宅太太爱惜我二女”,情愿将女儿送给吴姓当婢女。[207]

从一些父母卖女为婢的事例中可以看出,他们卖女儿时,也考虑过女儿的未来:从女儿目前的生存条件看,因为家里穷,怕孩子挨饿受冻,如果将女儿卖到富裕的人家,既可缓解当前的经济压力,又可以让孩子有个温饱之所。例如,陈西龙在卖女儿时讲得很明白,“今因家道维艰,生活无力,因情义所惑,将自己生女乳名爱琴,年十三岁,情愿赠予刘兴业教养,仰免冻饿之苦”[208]。女儿给人当婢女,父母、女儿虽然要忍受骨肉分离的苦痛,但女孩子能获得强于自家的生存条件。如果能够把女儿卖到一些大户人家为婢女,日后或出嫁或被收为妾,这对贫穷人家的女儿来说,也是个较好的归宿。民国时期,妾的地位虽然在名分上很低,但也存在相对而言的问题。对一些有地位的人家来说,给人做妾也许是件有辱门楣的事情,但对一般小民来讲,有的倒很希望能让女儿给人做妾。虽然卖女为婢对父母来说是一种情感的煎熬,不过,与溺女、卖女为娼和不卖女为婢就只有饿死等相比较,卖女为婢也算是一个务实的办法。卖女为婢既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还有可能改善女儿现在及将来的生存环境。

公允地讲,父母在做出卖女为婢的决定时,还是希望女儿能够较好地存活下去,只不过女儿在蓄婢家庭里的生活,不在他们的掌控范围内。反过来讲,即便有父母知道了女儿的生存处境,在贫困面前,有时他们也无能为力。例如,沙长兴是江苏武进秦家村人,因为家中贫寒,将生女兰英卖与陶叶氏为婢女,沙长兴与陶叶氏是同乡,两家相距较近。陶叶氏将兰英带到北京后,由于兰英顽皮,不会洗衣做饭,又爱偷吃东西,陶叶氏经常责打兰英,兰英为此从陶家出走,“赤足在街啼哭”。警察发现兰英后,就把她带到警察区署,并通知陶姓将兰英领回家去。兰英因为害怕挨打,不敢回陶姓家。警察发现兰英身上的伤势较重,加上兰英不愿回归,不便于勉强,就将兰英“奉发济良所留养,以后与陶姓脱离关系,如欲领回,须由该婢尊亲属人到厅具领”,鉴于此,陶叶氏就给胞弟叶性海去信,让他告诉沙长兴,“兰英平日不受管束,现在警察厅被押,兰英叫他来京与她会面”。沙长兴向叶性海说,因为“家寒”,没有“盘费”,叶性海又给了他10元路费。沙长兴到北京后,得知兰英被陶叶氏责打,已由“警察厅妥为安置调养”之后,称“情愿不与我女儿兰英会面,只求俟我女儿兰英成年代为择配,就是恩典”,就这样,沙长兴没有见女儿的面,又向陶姓要路费回了江苏原籍。[209]

求生乃是人类生活最普通最大的愿望。中国传统女性观认为,女子没有能力独立生存,尽管民国时期,中国的社会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这种观念也没曾有过多大改变。不要说那些未成年的小女孩,即使是成年的女孩子,也大多靠着父母的供养。所以,一旦遇到天灾人祸,父母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时候,便不得不将自己的女儿出卖,让女儿从一个家庭走向另一家庭,以图生存。

对于女子,尤其是对于来自社会下层的女子来说,要想体面地生存,难度系数似乎较大,个中缘故并非简单的经济、社会等因素所能解释清楚的,还在于整个社会对妇女地位、对婢女身份地位的认知。从蓄婢家庭来讲,婢女多年龄幼小,易于驱使,而且还经济划算,也符合家内服务的多项要求。也就是说,在买卖之间有个供需的要求。在女子职业相对不太发达、社会救济制度不太完善、女孩没有独自生存能力的情况下,卖女为婢是家庭经过思量后,求得女孩生存的权宜之计。

[1]《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分区关于吴杨氏控告田玉山有诱拐使女顺喜嫌疑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5495,1918。

[2]《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左霈控马王氏拐匿使女丫头的送案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4314,1914。

[3]《京师警察厅外左一区区署关于温作霖因使女赵槐子潜逃而控告孟张氏知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936,1918。

[4]《山东军务公署驻京办公处关于准领妇女习工厂厂女史爱第于金子二名作使女的函》,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9954,1926。

[5]《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盘获使女徐靠节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899,1918。

[6]《京师警察厅外左三区区署关于盘获丰盛胡同谬宅使女谬红菊因受虐待私自出走的送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6104,1914。

[7]《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表送日人小山清次并姘妇李郭氏毒殴幼婢金玉致死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1354,1924。

[8]《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查获使女银福被虐逃跑情况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558,1919。

[9]《婢为妾妾为虎》,载《益世报》(北京版),1930-11-23(7)。

[10]《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迷路使女梅花似有被虐请核办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277,1917。

[11]《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恩连等被告卖他人之女金子为使女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901,1918。

[12]《林瑞堂关于暂代收留使女巧钗以便其父领回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8098,1925。

[13]《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郭宋氏等控告高谭氏拐逃龚宅使女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0772,1913。

[14]《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龙运乾因使女潜逃控王玉顺等有勾通嫌疑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809,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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