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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婢女买卖的参与者(第2页)

另外,还有一种中间人,专门骗人骗钱。北京南某县人李某,携妻带女来北京谋生,在顺治门外裘家街居住,由于无钱生活,托杨某说合,将女孩卖与西城拴马椿温姓家为婢女,价格50元。不料,杨某将人接去后,数日未回,李某急忙到杨某家寻找,“催讨卖女之款”,到杨某住处一打听,杨某已迁走好几天了。[44]

因为做中间人有利可图,在北京,就有了专门说媒拉纤的职业,从事此业的即称为媒人、媒媪。他们以营利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专门给人介绍婢、妾。新闻报道讲道,有个富商因家中没有“美婢”,便委托媒媪广为物色,但终年未找到一个满意的。于是富商对媒媪提高了酬金,并告之说“不吝”价格。媒媪本为求财,未过几天,就寻到“某贫家之女,貌美而性慧,本不甘下贱,只以现在家有急难,需款孔亟,才不得已而为之。又知尊府清门,即使在此为婢也不辱没。该贫女不但无条件,而且无价值之可言,只要能敷衍过此难关,此外无他求”。富商闻言,答应定会不吝金钱,尽全力救济。然而,媒媪对富商的言辞较为委婉,对鬻女家的言辞则较为强迫,“不谓某富商爱是女之急于到手,必谓将用强迫手段以强致之”,结果,买主出“十分之金钱,而女家能得其六”,换句话说,就是富商交钱买到婢女,所出钱的十分之四“已为彼辈赚去”。[45]新闻评论道:“若何生意,能有若许之利益,此不过就一端而言,若列举之,则吾书将不胜其繁多也。”[46]虽然新闻报道有夸张的成分,但是,中间人从婢女交易中得到劳务费确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中间人在得到劳务费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婢女买来以后,如果出现问题或不能令人满意,买婢家庭就会找中间人解决。例如,朱姓因为14岁的婢女春喜不听教训,托厨役张国林把春喜转卖给了钱姓。春喜在钱姓家打扫卫生时,见钱姓的皮袄在椅子上放着,兜内露出洋钱票,她就将洋钱票拿走了。钱姓发觉钱丢失后,认为婢女春喜颇为可疑,就派人将她交给介绍人张国林领回去,退还给朱姓,并索回买春喜时所出的价钱。[47]如果中间人不能给出满意的答复,买婢家庭就会控告中间人。例如,打磨厂鸿泰店内世和公票庄经理温作霖,经过中间人孟张氏等人介绍,买来13岁的幼女赵槐子为婢女。四五天后,赵槐子乘温作霖歇睡之际,私自开门出走,温姓在遍寻无着的情况下,就找中间人孟张氏要人。孟张氏答应帮忙寻找赵槐子。第二天,孟张氏告诉温姓,她到槐子父母家去寻找,发现槐子的父母已经迁走,她也不知道他们迁到了何处。温作霖认为,他买来幼女赵槐子才四五天,槐子就出走,槐子的父母又恰于此时迁走,显然是孟张氏等人了解此种情况,并且是有意合伙诈骗,于是,温姓就喊来警察,请警察将孟张氏等人带往警察区署讯究。[48]同样,经马王氏等人介绍,醋章胡同住户左姓买来婢女吴丫头,马王氏得到劳务费5元。吴丫头到左姓家两天,就出门未再回来,左姓便让马王氏寻找吴丫头。由于马王氏找不到吴丫头,左姓怀疑是中间人马王氏将吴丫头拐匿,就到警察区署将马王氏控告。马王氏称,“左宅买使女丫头时,我是中人,嗣因丫头私逃被左宅遣这青桂庭将我控告。恳再给我限五日,从速寻找私逃使女丫头交案,不敢延误”[49]。

无论如何,买卖人口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旦买卖双方中有一方出现反悔或发生纠纷时,他们就会对簿公堂,同时,中间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李姓妇曾托徐张氏介绍,将女儿李鑫鑫卖给某姓为婢女,价格45元。两月后,李姓妇又要求徐张氏把女儿李鑫鑫接回,不让她当婢女了。徐张氏说,如果她能将45元的身价交出,就可以设法接回李鑫鑫。李姓妇由于拿不出45元钱,就到警察厅将徐张氏控告,法庭以徐张氏犯了“买卖人口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一年。[50]依据法律,卖人、买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此例中卖人的李姓妇、买幼女李鑫鑫的某姓均未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庭仅仅对中间介绍人徐张氏判了刑。中间人固然是要惩罚,但是,如果不从源头上惩罚婢女买卖,婢女买卖就无法禁止。这也许是民国时期婢女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有些中间人为免于涉讼,就会巧做手段,甚至出现有“以人赔人”的情况。例如,62岁的王玉顺由于生活艰难,想把女儿平儿卖给人当婢女。由陈顺、冯邓氏、刘振声、孟福臣、窦振亭等人作中,王玉顺将平儿卖给了公府侍卫龙运乾家。平儿到龙姓家三天,就潜逃无踪。龙姓向一干中间人等提出控告,警方认为王玉顺有“勾串诈财嫌疑”,先将王玉顺收押,让冯邓氏等人限期寻找平儿。由于龙姓催得紧,冯邓氏等人一时又找不到平儿,冯邓氏就与窦振亭、刘振声、孟福臣、陈顺等人商议,作为赔偿,再给龙姓找一个婢女,并求龙姓免究。于是,冯邓氏就托人找到佟泰,佟泰因家贫,正打算给11岁的女孩佟艾子找一人家当婢女,冯邓氏向佟泰承诺,给艾子找到主人后,就给他20元钱。冯邓氏是计划将佟艾子赔偿给龙姓,将王玉顺保出,等找到平儿后,再将佟艾子抵换回来。于是冯邓氏就向龙姓央求给佟泰30元,龙姓恐怕别生枝节,遣仆人将幼女佟艾子送到警察厅。警察厅以冯邓氏“希图含混了案,情殊可恶,发交感化所严加管束两个月,以示警诫”,而王玉顺“恃老刁狡,显系指女诳骗钞财,情殊可恶”,也被“发交教养局严行管束两个月”。[51]

三、引诱与诱拐者

婢女买卖中,除了一些幼女是因家贫被父母、亲戚亲自出卖之外,女孩子也存在被引诱拐卖的危险。一些涉世未深、不谙世事的女孩子也往往是被引诱的对象。特别是幼女外出时,被引诱和被拐卖的风险较大。例如,朝阳门外下六条胡同住户陈旺,就从京东拐来幼女二名,一名叫银三妞,15岁,一名叫刘贞子,14岁,陈旺在将她们带往某处售卖时被警方抓获。[52]东直门外住户陈仁和有一个女儿,年龄12岁,被本地土匪大德子诱拐,欲行价卖。[53]杨秋霞8岁时,被“匪人”从家中“诱拐”到四川,卖给了陈姓为婢女。[54]

又如,西城住户张俊卿曾委托在北沟沿居住的赵王氏,打算买一个幼女。几天之后,赵王氏就领着一个女孩到张俊卿家。据赵王氏说,这个女孩名叫李淑贞,13岁,密云县人,是她父亲李德龙把她带来北京“变卖”的。张俊卿见女孩李淑贞眉头紧皱,就向李淑贞询问,才知道幼女李淑贞因为摔碎了碗,被父亲殴打,离家出走后,被赵王氏引诱来的。[55]宣武门内太平街住户陈姓妇,将邻居王姓家17岁的女孩招弟“诱拐逃走”。[56]王来喜9岁时,被一个不认识的“同乡人诱出”,卖给了孔姓家当婢女。[57]15岁的来喜是湖南常德人,也是9岁时被人拐出,卖与彭姓。[58]陈大妹子16岁时,被“不知姓名一妇人”从家里诱出,卖给了陈姓。[59]张小红7岁时,被人“诓来”北京,卖与高姓。[60]马银子与母亲在“郾城街头乞讨”时,与母亲失散,被人拐到郑州,卖给了一个王姓妇人,王姓妇人的女儿在汉口当妓女,她就把马银子送给了女儿当婢女使唤。[61]15岁的周荷花,父亲早亡,母亲改嫁,她跟随伯父在四川居住时,被人拐到湖北宜昌,几个月后,“拐子”把她卖给了周姓为婢女。[62]12岁的来喜是河南固始县人,10岁时,她由家出门挖野菜时,被人“诓走”。[63]

被诱拐的女孩,也有可能会成为“性”的牺牲品。例如,廖美玉12岁时,父母把她送给霍姓之子为童养媳。由于受“婆家虐待”,廖美玉从“婆家”出走,被一罗姓引诱到家中。廖美玉在罗姓家“匿居”时,罗姓把她“奸污”,之后,又把她卖给了陈庆陶为婢女。[64]

有时候,诱拐幼女的人是幼女身边的亲戚或熟人、邻居或乡亲。例如,长辛店的徐福顺,把他11岁的侄女徐鸭儿“诱拐来京,卖在猪毛胡同门牌三十二号当领家的手内”。[65]“东便门外住户刘三,因生计艰难,将侄女诱出,卖与人贩子。”[66]朱兰香12岁时,被堂兄诱出,卖给刘桑蔚家当婢女,“身价钱三百吊”。[67]“前门储子营门牌三十八号住户荆佐邦”有一女孩,名叫二凤,12岁。荆某外出时,其妻子荆孙氏带着女儿二凤,生活比较艰难,有石某与陈某二人告诉荆孙氏说,他们打算给二凤找一个当婢女的人家,“以省家用”,等二凤父亲回来时,他们还可以把二凤接回来。荆孙氏“困于经济”,只得同意。石、陈二人将二凤接走时,告诉荆孙氏说,是在“蒋家胡同张宅当婢女”,荆孙氏“前往张宅瞧看女儿,始知并无其事,二凤不知被卖往何处”。[68]王张氏与邻居姚氏见“附近金鱼池地方,有武清县乡妇龚陈氏”带着14岁的女孩大祥儿生活,“母女二人,孤苦无依”,姚氏便先将龚陈氏母女引诱到王张氏家内寄宿,并与王张氏夫妇商议,将大祥儿拐到奉天去。王张氏就向龚陈氏“伪称”他们要送大祥儿去天津当婢女,并称龚陈氏自己也可以跟着他们去天津,便于“送女取款”,他们已经“立妥字据”。茫然无知的龚陈氏母女随着王张氏夫妇到车站,王某购买“奉天通票”时,龚陈氏才感觉到王某“心怀不良,不愿前往”。[69]12岁的高小红被“同村不识之人”诱拐到北京,卖在高姓家当婢女。[70]孙小元则是被“本庄一李姓带到”上海,卖在盛宣怀家。孙小元在盛家一个多月,盛姓就把她送到北京税务处督办孙宝琦家,“伺候督办太太”。[71]陈新鹤8岁时,被“同乡”彭姓拐出,卖给何姓当婢女。[72]平绿云自幼在夏姓家当童养媳,有一次与婆婆在田地里挖菜时,因“挖折玉米秧一颗”,被婆婆“揪打”,她便“逃至彰义门大街素识人李姓家内”,李姓与另外三个人“勾串”,把她卖到了“香饵胡同景耀月宅”。[73]而陈平安是被“父亲之友彭姓拐至汉口”,卖给了何姓。[74]

有时,为了达到引诱和诱拐的目的,这些“亲戚或熟人”也会采取哄骗、吓唬的手段。例如,赵薩氏发现,邻居张姓家的童养媳徐五丫头经常到“粥厂打粥”,便“屡用言语诓哄”,说给她“另找好主,做好衣服穿,有好吃食”。而且,赵薩氏还把引诱徐五丫头的想法告知了熟人张孙氏。于是,赵薩氏、张孙氏二人商定,如果成功的话,就“要财礼洋三十元,二人平分”。然后,赵薩氏就趁徐五丫头外出之际,让徐五丫头跟着她走。当徐五丫头犹疑,不愿跟她走时,赵薩氏告诉她,如果不去,以后碰见一次就打她一次。徐五丫头由于害怕挨打,只好跟着赵薩氏走。赵薩氏将徐五丫头交给了张孙氏。张孙氏把徐五丫头“带往朝阳门”时,徐五丫头看见了巡警,才敢大声“喊嚷”。[75]

民国时期,北京的婢女群中,那些被诱拐的婢女,其诱拐的地点并不都是发生在北京。反过来讲,民国时期,全国各地都存在引诱和拐卖幼女的情况。对于幼女来讲,她们被拐卖之后,并不都是被卖为婢女。1936年,一项“北京地区被拐女子的最终结局”显示,有76%的人被卖为妓女,16%的人被卖为妻、妾,只有1%的人被卖为婢女,另有1%的人被卖为儿媳,6%的人被卖为养女。[76]也就是说,被拐卖的女子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被卖为了婢女。

与诱拐不同,有时候,幼女也可能会以“赎账”的形式被“抵押”出去。例如,顺治门外香炉营五条东头路南一个小茶馆的主人白姓,私卖大烟,他“以烟赌账”,“折来”一个11岁的幼女,名叫胖儿,“屡次出相要卖”。[77]有人指出,白姓是“专门从事这种买卖的,去年买个7岁的幼女,现在这个胖儿,据白姓说,是40元折来的”,有“内城某宅要买作使女,未出重价,白姓是少50元不卖”。[78]再如,春枝的父亲欠张姓十元钱无力归还,张姓就将春枝带走,卖给了冯姓,卖了70元。[79]张子玉5岁时,家中死了人,无力葬埋,张马氏出钱,帮助买了棺材埋葬,张子玉就随张马氏充当婢女。[80]

尽管警方对婢女买卖的打击不力,但贩卖人口总是要受到惩罚的。一般情况下,警方会把查实的拐卖人口的案件转呈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例如,王子全拐来幼女孟招弟后,托张赵氏出卖。张赵氏找到“前公孙园黄宅”,把孟招弟卖给了黄姓当婢女。王子全拐卖幼女案发生后,张赵氏被“判处徒刑四个月”,王子全被“判处徒刑三年”,另一关系人李姓妇“曾因买卖人口犯案,被判处徒刑五年”。[81]刘张氏“专以诱拐妇女”为业,1924年,她曾被北京市地方法院“判处二年徒刑,在保定监狱执行一年”后,逢赦令,被释放。然而,刘张氏“恶性不移,仍重操旧业,与人犯金姓妇勾结”,以13岁的女儿平儿为助手,“迭次诱拐妇女,运送漳州等处变卖”。1929年4月,刘张氏得知亲戚仉康氏的邻居杨德山的妻子被人诱拐,“潜逃无踪”,子女三人,长女杨爱子已13岁。刘张氏便“勾结仉康氏,施行诱拐之策”,将杨爱子拐走,“不料,行走途中,被杨爱子之父查悉,将一干人等追获,控送到地方法院,刘张氏因累犯诱拐之罪,加重处以八年有期徒刑,仉康氏处以四年有期徒刑”。[82]尹某从“平西海甸诱拐姚姓之女,伪云与人提亲,卖与安定门内方家胡同常姓为婢女,身价洋四百元”,姚姓发现后,将“尹某告发”,地方法院以“尹某诱拐贩卖人口之所为,对尹某处以三等有期徒刑五年零十月”。[83]

一个女子沦为婢女,除父母亲自卖出,或被人诱拐出卖之外,还有的婢女是由妾、妓转化而来。例如,腾林贞,20岁,父母双亡,依靠祖父生活。幼小时,祖父把她给予同村的吕姓家做童养媳,待她18岁时,双方未及成婚,男方就“患病身故”了,腾林贞又回到祖父家,“另行择配”。祖父因为家贫,把她卖给了安徽望江县人腾幼庭为妾。腾林贞跟腾幼庭到北京后,腾幼庭没有收她为妾,而是把她当婢女使唤。[84]刘宝卿是江西南昌县人,20岁。在她2岁时,父亲故去,母亲因为没有能力生活,就改嫁刘姓,刘宝卿也随母亲到了刘姓家。母亲病故时,继父因为没钱棺葬,就将刘宝卿卖给了李姓做妾,尽管刘宝卿“啼哭不去,但也无法”,就到李姓家当了婢女,“伺候七姨太太,每日给七姨太太梳头”。[85]王小瑞的父亲在河南原籍将她卖给了陈姓,陈姓“先说买的是充当姨太太”,王小瑞到陈姓家后,陈姓并未将她收为妾,而是让她当婢女。[86]郑香月3岁时,父母将她过继给靳姓为养女,15岁时,继兄把她卖给了薛姓做妾,19岁时,薛姓看她“不顺心”,就将她卖给了余姓做妾,郑香月到余姓家之后,余姓得知她“已不是姑娘身子”,不愿将她收房,就把她“当婢女使唤”。[87]周二宝17岁时,由祖母做主,“凭媒卖与赵梦云为妾”,因为赵的妻妾不同意,故赵某未纳她为妾,而是让她当婢女。[88]徐小红的父母将徐小红卖给陆兰芬后,徐小红先跟着陆兰芬在“小纱帽胡同宝山茶室混事”,一年后,“因患病”,陆兰芬就把她接回家中,当婢女使唤。[89]18岁的赵全喜,经历更为曲折。她先在“润喜小班”当妓女,妓院的领家把她卖给李绶卿做妾。赵全喜到李姓家后,李绶卿的妻子给赵全喜改名,叫美玉,在李姓家内充当婢女。[90]当然,这种由妾、妓女转来的婢女,并不是婢女来源的主体,仅仅是婢女来源的一个有限的补充形式。

四、出卖幼女的“责任者”

充当婢女的幼女,几乎都是被动的。换句话说,那些年幼的女孩子在被卖为婢女时,是别无选择的。在她们还无法照顾自己,无法选择自己未来生活的时候,她们没有能力抵抗给人当婢女、被人使唤的命运,她们能够做的,只有默默接受。那么,谁应该对一个幼女被卖为婢女负责任呢?也就是说,谁在背后推动着幼女为婢?表3。2是依据目前掌握到的相关资料所做的统计。当然,与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数量相比,这个统计数据是很小的。不过,它包括了那些在警察机关吐露心声,命运也由此发生改变的婢女,与一些当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却连只言片语都没有留下的婢女相对应。

表3。2对“幼女为婢”负有责任的人

续表

表3。2中,“父亲”“母亲”“父母”“继父母”等,都是婢女在讲述是谁卖了她时所提到的人。一般情况下,在父母都健在的情况下,卖她们的就是父母,约占比例的26。9%。父亲、母亲有一方不在,或家中主要是父亲做主或母亲做主时,卖她们的人就是父亲或者是母亲,占的比例分别为25。9%和19。9%。例如,婢女陈云卿记得,母亲故去后,在她11岁时,父亲将她送给马姓,马姓把她带到北京,卖给了王邵氏。[91]王翠娥也称,母亲去世后,由于家里贫穷,父亲将她卖给了沈姓。[92]从“父亲”和“母亲”单独所占的比例中可以看出,“父亲”又占有绝对优势。

由表3。2可以看出,在将幼女卖为婢女的事情中,父母所占的比例是72。7%,几乎占了总数的四分之三,这是一个很大的比重。虽然婢女在讲述她们当婢女的经过时,很少有人记得父母的姓、名,但是,一个幼女“沦为”婢女,父母显然要负有较大的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一些很贫苦的人,没有办法抚养女儿,或者没有办法养活所有的儿女。即便如此,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父亲或母亲会心情轻松地接受骨肉分离的事实。逼迫他们卖掉女儿的是贫穷和饥饿,卖掉女儿,或许会给女儿找到一条生路。

在女孩的父母都不健在的情况下,把一个女孩卖为婢女的人,就是女孩的“亲属”。在这里,“亲属”主要包括女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嫂、姐、姐夫、伯父母、叔婶、舅父母、姑姑或姑丈、堂兄等,约占比例的15。0%。例如,谬红菊父亲病死、母亲改嫁后,家里只剩下胞兄胞姐,胞姐就将她送到了谬承金家去当婢女。[93]王湖莲11岁时,是伯母把她卖给了王兆枢。[94]杨春燕7岁时,父亲病故,母亲改嫁,是外祖母把她卖给了李葆忠家当婢女。[95]

前文中曾讲过,婢女都是未婚的年轻女孩子。表3。2中,“公婆”,是指女孩子在给人当童养媳时,由“公婆做主”,将她出卖为婢,占比例的3。1%。例如,秋香14岁时,父母因为贫困,将她送到舅父家做童养媳,舅父家同样也是一贫如洗,舅父就把她卖给了萧姓为婢女,并告诉秋香父母说,“秋香有病死了”。[96]潘大丫头记得,她7岁时,父母把她送给一个老太太的儿子做童养媳,8岁时,她跟婆母到安徽合肥逃荒,因饥饿无食,婆母把她卖给了一个“走街婆”,之后,“走街婆”又把她卖给了在中华大学充当教员的徐世藻。徐世藻家另一个婢女王小丫头也称,在她7岁时,父母把她送给王姓做童养媳,是王姓把她卖了。[97]红莲子11岁时,在陕西家乡,父亲把她许给周姓为童养媳,后来,周姓就把她卖给了黄国勋。[98]旅长宋一勤家婢女熊来喜也称,她11岁时,在安徽家乡,“婆家宣姓”将她卖给了一个“不知姓名”的人,后来,这个“不知姓名”的人又把她卖给了宋一勤。[99]

表3。2中,“诱拐”一类占总比例的5。2%。其实,在婢女的言语中,“诱拐”是一个不太明确的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诱拐”的意思是用诱骗的方法把人弄走,就是“引诱”或“欺骗”,也可以理解为某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他人进行的欺骗。在应该为“幼女为婢”负责任的人中,“诱拐”并不占主要地位。这与1936年的一项“北京地区被拐女子的最终结局”的调查中,只有“1%的人被卖为婢女”的结果相一致。[100]这或许是因为,对人口贩子而言,诱拐年龄在14、15岁的女孩,可以使她们更为迅速地被卖入妓院,比引诱几岁的幼女收益更大。还有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诱拐的人中,13岁以下的女孩并不多,7岁以下的女孩更少。[101]除此之外,那些“不怀好意”、诱拐幼女的亲戚或熟人,毕竟还是少数。

表3。2中列出的负有责任的“孤儿院”一类只有一人,仅占总比例的0。3%。这是交通部科长钟复从上海孤儿院领出孤女兰香和一个孤儿侯贵,将他们带到北京,留在家中使唤。[102]除“孤儿院”之外,一些妇女救济机关也存在收容救济的女孩子被人领出为婢女的问题。例如,张小红9岁时,被父亲卖给吴姓家内当婢女。后来,吴姓家被“盗窃犯王群抢劫”,张小红也被抢到王群家内。王群被警察抓获时,警察发现了张小红,由于张小红与盗窃案无关,又没人认领她,“官方”准备派“官媒”将张小红“价卖”。“承审员”张某的同事高某,用20元将张小红买下,送给了张某为婢。[103]15岁的魏春香幼小时,被父亲卖给兰州魏姓。因受魏家“虐待”,她与魏家的另一个婢女“相偕投入”兰州济良所。51军641团团长于学道带家眷驻守兰州时,托济良所所长和警察局的督察长从兰州济良所中把魏春香领出当婢女,魏春香害怕再受“虐待”,不愿意出济良所,后经他们劝说,称“不能虐待,如果要虐待,那不成”,魏春香得此保证,就从济良所出来,跟着于学道到了北京。[104]何永亨家婢女桂兰幼时被人拐到香港,她向当地巡警求救,巡警将她送到香港保良局安置,何永亨从香港保良局将她领出,当婢女使唤。[105]这牵涉到慈善机构或救济机关的救济问题。这些例子也说明,对一个婢女而言,当她们有机会脱离“婢女身份”时,可能会由于一些当权者的人情原因,再次被贴上“婢女”的标签,“步入”婢女的行列。

当父母将女孩卖为婢女的时候,他们或许还能够知道女孩将来的命运,但是当父母直接将女孩卖与人口贩子的时候,他们或许永远失去了联系,也就不再关注女孩将来的命运了。但是,在社会能够给幼女提供相当的生活保障、社会制度彻底改变之前,婢女买卖只会增多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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