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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禁婢办法面临的困境(第1页)

第三节禁婢办法面临的困境

民国时期,政府禁止人口买卖,以杜绝婢女的来源;颁布禁婢条例,以解放婢女;厘定法律,对违反者实行法律制裁。但为何政府的禁令三令五申,婢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禁婢办法的难以推行,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复杂原因。

一、社会的普遍贫困

经济困苦是中国特别是农村的通病。民国时期,中国依然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发展水平低下,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贫困生活也没有因中华民国的成立而得到好转,甚至贫困化趋势更加严重,“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较以前所不同的,只是更加趋于萧条败落而已”[113]。大多数农民“春耕夏耘,操劳终岁,到了秋收,虽是丰年,仅得一饱,设使是凶荒,秋收无望,则催税日迫”[114],终日难得一饱。

农民生活的贫困首先表现在农民的食物消费上。1934年,时人对河南南阳的调查显示,“农民平日以甘薯、高粱馍、豌豆馍、小米、绿豆汤为其主要食物,能吃小麦馍者甚少,贫穷的且有以肥田的芝麻饼为其寒冬及春荒之充饥品者。前年(一九三二年)欲收食树皮、树叶、草根及粹石粉者,所在皆是”[115]。在河北阜平县,农民“虽还不曾吃草根,树皮,嚼黄土,甚至人吃人,但吃树叶,糠秕,菜根,薯块,总是不可掩讳的事实……小米粥,玉米窝头,虽算不得好,但在贫苦的乡农很少吃到这些东西,家里要没点家私,谁吃得起?能够啜到小米粥,啃到玉米窝头的,他们觉得是在天堂上的人”[116]。

就北京城市而言,“因贫而跳井投河者日必数起”[117]。1926年,据警察厅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北京内外城共计有254382户,其中贫户66602户,占总数的26%,极贫户42982户,占17%,次贫户23620户,占9%。[118]1929年的统计结果中,尽管次贫户降为11032户,然而极贫户却上升为46002户;极贫户与次贫户的人口总数为234800人,占全市人口的六分之一。[119]所谓“极贫户”,是指“毫无生活之资者”;“次贫户”,主要指“收入极少、不赖赈济则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者”。[120]警察厅做这些数字统计的目的,是调查北京的贫穷范围,作为筹备冬赈之用。尽管这些调查标准不尽相同,但其所统计的数字已显示出北京的贫困程度。北京本是缺乏生产能力的地方,男子求职已属不易,女子更没有自存之地。

贫困之下,能够获得一饱,已经不容易,许多贫苦家庭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在饥寒交困的时候,只有从妻女身上来想办法。“西直门大街新街口地方”的巡警见有一个四五岁的小女孩在马路旁啼哭不止,以为是“失迷路途”,“旁边一人”称,女孩是“一某甲因穷所抛弃”。[121]在“西直门内顺城街”居住的人力车夫王某,家庭缺衣少食,母亲患病,卧床不起,无钱医治。王某无法,将14岁的女儿卖给人家当婢女。[122]“近日城中,乡人每携子女来城求售,尤以十岁之女孩为多,鬻于富贵人家为婢女,价至多不过二十元”[123],“虽在北平,出卖子女的事情,也是很多不足为奇的”[124]。对贫穷的家庭来说,牺牲了一两个年龄较幼的小孩,就可以使其余的家人暂免饥饿,卖掉一个女孩或配偶可以给他们带来暂时的救济或帮着偿还一定的债务。一个名叫彭菊芳的10岁的婢女,不曾记得父母的姓氏,不记得家乡,只记得是因为家里欠了债,父母就把她和她的一个弟弟卖了。[125]“全国的女孩子,只要父母穷,就都有作婢女命运在等着她。我们何敢希望每条法律都有效。”[126]父母虽然为免于饥寒,“忍心割缺心头肉,但是与其让自己的女孩,去过皮肉生涯,不如将她卖入可以温饱的家庭,做个丫头。所以,一方固然有人买婢蓄奴,而另一方,社会也正大量地在制造女婢,这是一切禁止办法,终归失败的一个简明理由”[127]。

总之,婢女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制度的问题,要想彻底消除,并非易事。贫穷的父母无力赡养女儿,政府又没有适当的、充分的机构妥善养育穷家女孩,鬻女为婢实为贫穷父母的不得已之途径,这已经比溺女好了很多。“衣食足而知荣辱,今受贫困压迫而责以大义,亦不易履行也;而购婢之家,衣食足而不知礼义,一则囿于习俗,一则教育不足耳。”[128]要想从根本上废除婢女制度,救济婢女,必须与社会的经济和教育联系起来。因此,禁婢办法的难以推行,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有很大关系,社会经济越枯竭,人口的买卖就越多。诚如梁启超所言:“就事实上论,女婢至今依然为变相的存在,男奴则自清中叶以来早已渐次绝迹。此并非由法律强制之理使然,其原因实在生计状况之变动,与赋役制度之改良。”[129]贫困的残酷现实使得出卖妻女变得普遍化。在父母卖女为婢一节的分析中,我们可知,贫困是父母做出这一选择的主要原因。虽然婢女问题是社会问题,有许多的因果关系,不能单方面去解决,但毫无疑问,贫困是先决问题。

二、频繁的灾荒与战乱

民国时期频繁的自然灾荒,使本已贫困的社会更是雪上加霜。据史料记载,1912—1937年,各种大灾害达77次,其中水灾24次,旱灾14次,地震10次,蝗灾9次,风灾6次,疫灾6次,雹灾4次,歉饥2次,霜雪之灾2次。[130]有时甚至几种灾害并发。频繁出现的大灾害,与局部地区的大大小小的灾害汇在一起,“形成一轮又一轮的由类型各异的价格剪刀差组成的市场冲击波”[131],将全国绝大部分乡村的社会财富**涤一尽,大大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贫困化进程。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华北农村,由于天灾人祸的交相作用,一部分自耕的富农变为中农,中农变为贫农,而贫农则沦为无产者。阎锡山在给国民政府的呈文中指出,“年来山西农村经济整个破产,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半自耕农沦为佃农、雇农,以致十村九困,十家九穷”[132]。就河南而言,1928—1933年,许昌五村村户中,中农从1928年的21。17%降为1933年的17。03%,而贫农从1928年的61。94%上升为1933年的66。16%;辉县贫民从1928年的52。17%上升为55。20%,贫民的百分比增加了3。03%。[133]这些数字反映出,农村贫民的数量在增长,农民的贫困化程度在加深,农民的生活状况在恶化。

天灾之外,动**的社会滋生的兵灾、匪灾等人为灾害也经常发生。仅1930年的中原大战,就使得河南、山东等地遍地烽火,“豫东杞县、开封、考城、民权一带,战沟纵横,尸骨遍野,秋禾未收,房屋倒塌,十室十空,秋疫流行,满目凄凉”[134]。1932年,山东军阀韩复榘与刘珍年大战,掖县(现为山东省莱州市)受害最重,刘珍年下令自行筹备给养后,民间“一切金钱、粮食、牲畜、农具等,凡民众所有,皆悉数被搜去,虽一草一木,亦无存留。沿城五里内豆禾均未收获,赤地数百里,除残瓦破垣无别物。其他人口、牲畜,死伤狼藉,大车牛马,征集一空,所有一切,损失净尽”[135]。

一般人民的生活水平本身就比较低下,一旦遇到天灾人祸,更无法维持生计。人民迫于饥寒,则势必卖女儿以苟延残喘。“每当灾荒严重之时,差不多有二千万人,完全陷入无衣无食的境况下,在这山穷水尽的时候,出卖妇孺——尤其是年轻的孩子——的普遍情形,真可说已达到极点。甚至有的人,专事保护小孩,以待善价。”[136]1920年,华北大旱荒中,“河北邯郸县一个人口不足250人的张广村,幼童被出卖的就有四五十人,顺德一府被出卖的幼童则高达25443人。这些被出卖的幼童,或为奴婢或为姬妾或转入城市而为妓。山东某州有父鬻其子,以易米150者,而其子竟为富人之嗣,其父喜不自胜,此亦有幸有不幸矣”[137]。据国闻通讯社的报道,“鹿邑、柘城春粮告竭,流离归德者七千余人,僵卧于途者日众,死亡枕藉,惨不忍睹……鹿邑本境经股匪扰五月之久,庐舍为墟,粮米告罄,鬻妻子以延生。二区朱恺店、三区老鸭店、五区宁平镇、六区泽民镇、八区桑园集,均立人市,年幼妇女,每人不值十元。十一二岁幼童仅易千文,孩提婴儿,抛弃遍地……某妇买一馒头,留小姑为质,卖馒头者索钱不得,小姑谓,我宁不值一馒头。一卖烧饼者代偿馒头账而换得此幼女”[138]。

1942年,河南灾荒中,据《前锋报》记者李蕤报道,“一个年轻女人在抱着小孩子痛哭,一边站着一个老太婆。乍看之下,我想大约又是卖孩子的,临撒手给人的时候不忍心。谁知道恰好相反。原来,这个女人有两个孩子,她为了不愿眼睁睁看着两个孩子都饿死,决心把小的送人,让他逃个活命。前天原已送给一个姓李的小生意人,但后来又有姓马的富户说也要小孩,她为了孩子不受罪,又到李家把孩子讨回来,但讨回来后,这个姓马的富户又不要了。中间当初是由一个老太婆介绍的,现在这个孩子的母亲是哭着非让她抱走不可”[139]。

灾害的频繁发生、生活的压力增大,使得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卖人成市的现象。“绥远包头一带,居民迭遭兵匪之灾,率皆无法生活,近来平绥铁路、阴县、毕克齐、察素旗等站,已成卖人市,贫民带领子女,在各站出售。”[140]在最为脆弱的婴幼儿群体中,女性被卖的比例要远高于男性,“有洋三四十元,即可任择少女”[141]。灾害的频繁发生,也导致人口贩卖的加剧。青少年女性和已婚的年轻妇女又成为人口贩子竞相猎取的对象。每逢灾荒,灾区中卖儿鬻女的,不计其数。1930年,“有个西方观察家注意到,在闹了两年饥荒之后的陕西,女人正在被整车整车地运往邻近的省份。由于供给是如此之充足,以至于只要花2到3元就足以买到一个女人……那时,当局本身也身无分文,乐得在每个‘出口’到省外的人身上收税”[142]。“在江北素所通行的妇女贩卖,到现在竟在百业萧条之中,耸立着繁荣的高塔。三四岁到十七八岁为止,都有被卖的资格,大概十七八岁的女子,至多五六十块钱,而三四岁的女孩决不会超过十元。因此在江北地主人家有三四个婢女,并不惊奇。甚至小商店,小旅馆,都有几个婢女。他们购买婢女的目的,除掉充当伙计,使之劳力工作之外,到了十八九岁,还可运到江南卖给人家,借此又可赚得一笔巨款。这种情形,成为江北顶好而且顶普通的买卖。”[143]

在北方,“石家庄即是买卖儿童的中心,据赈灾地某办事员所亲见,有车一列,输运赈粮,内有车一辆,满载该乡被卖之女童,预备运往车站。这些女童有卖与人为妻妾婢女者,以作乐户者为多。此种人口之买卖,平时有之,于灾歉之际为尤甚。在彼父母原无弃其子女之心,惟其无力抚育,与其目击儿女之饥饿而死,毋宁卖之为愈,且得钱又可以救其余家人”[144]。

有的难民流落到都市,一些“不肖之徒,正好利用难民人地生疏、知识浅陋的弱点,乘机诱拐贩卖,希图一己私利”[145]。而难民因“衣食无着,自动贩卖小孩少女者颇多”[146]。

黄绍竑在《五十回忆》中曾讲道:“记得小时候,我家里也养了好多婢女,尤其是某一个大荒年,卖女作婢的特别多,只要六七千文钱,或两担谷子,就可以买到一个七八岁的婢女,有的还只有四五岁。这样小的年纪,不易找到买主,他的父母,情愿白白地送给人家作奴婢。这些孩子的父母,往往对人这样说:‘不卖她,无力养活,终要饿死。卖了她,不但她得活,连我们也得活了。’”[147]出卖女儿的人,除了“因女儿生离,天性上受了一些痛苦之外,只是自怨命苦,决不会怨收买的人,甚至反而感谢他们。所以收买婢女的人,亦都自命是一种慈善的行为,并不是不道德的事情。因而有人对于当时政府的解放婢女,认为无异是一种虐政”[148]。因为一方愿卖,一方愿买,“不会有人来报告,也没有人愿意检举。政府自然不能派许多人去稽查”[149]。到20世纪40年代末,甚至有“苦命少女求职,情愿做幸福小姐的侍婢,而职业介绍所从未发现‘求才’的主顾”[150]。

北京是北方的重镇,遇着天灾人祸,到北京避难的穷苦人就会增多,北京本地人民的生活本来就不容易,何况外来的贫民。在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穷苦难民们只能卖儿鬻女。给人当婢女,对大部分幼女而言,不啻为一个妥当的选择。婢女的来源从未断绝,大量失去生计、被迫出卖子女的人们正是婢女现象得以延续的可靠保障。尤其是在发生水旱兵荒等灾害的地区,国家的法律难以禁止此种现象的发生。社会不稳定,禁婢办法也难以推行。

三、“固化”的传统观念

黄遵宪指出:“风俗之端,始于至微,搏之而无物,察之而无形,听之而无声。然一二人倡之,千百人和之,人与人相接,人与人相续,又踵而行之,及其既成,虽其极陋甚弊者,举国之人,习以为常;上智所不能察,大力所不能挽,严刑峻法所不能变。”[151]奴婢,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特殊的社会阶层,它存在的基础是封建等级制度和私有制。在等级森严的中国封建社会,奴婢是被排除于编户齐民之外的社会“贱民”,不得入“良民”之列,在法律地位上还不及娼妓、乞丐。因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奴婢现象披上了合法外衣。中华民国成立后,封建等级制度被废除,但封建等级观念仍然存在,私有制依然存在。等级观念已经内化为社会上层的思想和行为,这就为蓄婢陋习的延续提供了条件。

封建残余思想及陋俗文化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想要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蓄婢的习俗已被民众视为固有的文化形态,作为反映民众内心价值的一种行为方式,它具有传承性和惰性、不易变性。因而,民国时期富有人家买卖婢女,是天经地义的事,“蓄婢恶俗远非一般的人道主义觉悟所能完全奏效”[152]。在蓄有婢女的人们的心目中,婢女就是“贱民”。当他们的蓄婢利益受挫时,他们就会尽力维护,“以人为货,蓄婢使奴,恶习相沿,皆由封建思想所左右”[153]。尽管民国时期人人自由平等、婢女也要解放的呼声,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婢女解放的步伐,但在社会民众的认识中,婢女归属于婢主的观念并未消除。

作为禁婢办法的执行机关,警察厅对婢女问题的态度和认识上也存有问题。民国时期,尽管警察厅一再强调买卖婢女为法律所禁,蓄婢不仅不合人道,而且有违法纪,但是当警方截获出逃的婢女时,均会通知家主前来认领。15岁的李燕儿和14岁的张杏来均是保定人,在“广安门外关厢地方”向行人打听火车站在何处,“警察见儿女类似阔宅内使女,当即带回南郊四分署,署长王维业据情报厅,请通知各区住户并出示认领”[154]。“内右二区蒋宅,丢失两婢”,当即“前往四分署识认,确系本宅两婢,当具结令其领回”。[155]这说明政府认可主婢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对一些不愿当婢女,不愿意被驱使而出走的婢女,警方也会批评她们是“背主私逃”“不守妇德”,抑或“该使女因口饶偷食,被家主殴打属实,惟尚无特别虐待之事,拟即免予置议”。[156]海军部林部员虐婢被控,但警察厅“至今尚未拘押此收押人口之林师望,有人谓,警厅认错本问题之性质,将抵押人口问题,认作所谓富家走失婢女问题”,因此导致“近来买卖与抵押人口之事,层出不穷,皆官厅姑息之过”,假如“社会更不起而纠正之,则人人之子女,皆有被拐卖或被拐押之可能,又不仅外人将目中国为买卖人肉之市面已也”。[157]警察厅的这种做法,维护了婢主的权利,也纵容了婢女买卖。

社会舆论中“批虐不批蓄”的偏误现象,也使得媒体与法律达不成一致。翻开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报纸或者其他地区的报纸,就会发现其中关于婢女的报道,绝大多数是批评婢主怎样残酷地去虐待他们的婢女,却很少能发现有批评谁家买了几个婢女的情况。甚至,一些待遇婢女较好的家庭,还会被舆论赋予“善待下人”的称号。这种舆论导向带给人们一种印象,即只要善待婢女,就不会违反法律,也就不会有人过问。这种舆论导向,当然不利于禁婢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执行力度问题

政府对婢女问题的态度,对禁止婢女现象有直接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虽已禁止人口买卖,但是,政府没有出台具体明确的禁婢条例,使一些人认为,政府没有明确禁止婢女,那么婢女就可以买卖,从而造成禁者自禁、蓄者自蓄的局面。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在国际联盟的压力下,颁布施行禁婢条例,表明政府对婢女问题有了新的认识,禁婢观点趋向成熟。但在执行中,其力度往往会大打折扣。

从政府执行禁婢办法的角度看,如果政府能够严格按照禁止办法执行,婢女问题会有较大的改善。前文中讲到,把女孩卖给人家当婢女的,大多是因为贫困所致。经历过那个时代、又有着从政经历的黄绍竑在《五十回忆》中说道,“政府如果知道卖儿鬻女的,仅是少数人,而他们所欲得的,只是维持一家性命的人肉代价,为数并不很大,那末用政府的力量,加以救济,也并不是一桩很困难的事。如果政府能指导人民,在农业或工业的技术方面,加以科学的改良,以增加生产,使人民生活得以充裕,就根本不会发生这种悲惨的问题,这都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啊!香港执行婢女解放,非常认真,家庭里查出有婢女,一定要吃官司。婢女如向香港政府控告,官司一定是赢的。所以居住香港的中国人,对于婢女,都以养女的名义养着,不敢过于虐待。香港政府解放婢女的政策,虽不能彻底实行,但是住在香港的婢女,已经得到很大的恩惠”[158]。所以,“一个政府,如果不能解决人民的职业,不能保障人民的生活,一切冠冕堂皇政令政策,都是纸面文章,无裨实益”[159]。

在北京,市政府除一味转达国民政府内政部的禁婢办法之外,没有结合该市的蓄婢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山西省有“限一个月内自由释放,如有不遵,除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所养奴婢强制解放外,另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160]的强制释放婢女的期限规定;广东也有“限于某日为期,务将全省婢女放尽,婢契缴清”[161]的强制要求。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所有禁婢办法中,未见有明确的解放婢女的限期。显然,北京市政府在禁婢过程中,总是留有余地。这说明,北京市政府没有把婢女问题放到一个重要的、紧迫的位置。

就调查婢女、实行登记一事来讲,各警察区署对辖区内的婢女情况比较清楚,要实施婢女解放的话,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北京的人口调查比较严格,警察掌握着较为详细的人口资料。自清末以来,随着人口政策的逐步放宽,人口流动速度日益加快。随着政局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北京的人口数量一度呈上升态势。为维持社会治安,京师警察必然要对人口进行调查和管理,“京师为首善之区,调查户口,为保护地方之必要”[162]。“户口登记,关于法律之权利义务,地面之风俗治安,至为重要……京师地面辽阔,五方杂处,户口迁移朝夕不一”,进行户口调查,可以减少“希图隐匿之机”,借以“保护闾阎”。[163]人口调查既可“免匪党潜匿京师”,又可“知北京实确之人数,于公于私,均有莫大裨益”。[164]调查户口成为“警察行政之最重要者”[165],各区的巡官、长警要随时调查辖区的住户迁移[166]、死亡人数及所患病症[167]、增加人口[168]等,所以,北京警察较为重视户口调查,并要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

人口调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尽可能获取详尽准确的人口信息,所以调查的事项也比较详尽,不仅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嫁及子女情况、籍贯、住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盲哑疯癫及其他废疾、户内人口和户主之间的关系等信息,还包括出生、死亡、年龄分段的具体情况,以及外国人在京的具体情况,可谓有关人口的方方面面都尽量包含在人口调查中。[169]在严密的人口调查之下,婢女不可能被排除在外。因此,各警察区署、派出所都应该掌握有辖区范围内住户的蓄婢情况。如此一来,如果政府下定决心彻底禁止婢女、解放婢女,婢女解放是会实现的。

还有一个问题不得不提到,就是婢女问题的执行机关即警察厅总监的问题。在北京,警察机构是禁婢办法的执行机构,与婢女解放息息相关。警察厅总监的态度决定了禁婢办法的执行力度。总监不同,对婢女问题的态度和对禁婢办法的执行力度也有差异。在北京,自1913年2月到1937年2月,警察厅总监(公安局局长)的人员更替极为频繁。据统计,在这24年的时间里,有23人次先后担任警察厅总监(公安局局长),其中,任期最长的为6年零9个月,最短的只有几天。在这23人次中,任期超过一年的只有8人。自1937年2月到1943年11月这6年半的时间里,也有4人次先后担任北平特别市政府警察局局长职务。1926年3月和1928年6月,北京一度出现总监空缺、地方无人维持的局面。[170]

在1913年2月到1937年2月担任过警察厅总监(公安局局长)的人中,在职时间最长的是吴炳湘,他在职的时间是从1913年10月到1920年7月。[171]吴炳湘任职期间,曾关注过婢女问题,发布过“蓄养婢女者大半视虐待为当然之事,甚至有年长不给择配者,实属有乖人道,因此规定了两种办法,凡年幼婢女主人施以虐待者、年满二十不给择配者均照章罚办”[172]的布告,告知人民要善待婢女,否则要受到惩罚。

1922年7月,上任有半年的薛之珩总监也关注过婢女问题,指出“收买婢女,是人道上最不平等之举动,不仅有乖人道,而且违犯法律,为了挽救颓风,维持人道,曾拟定严禁收买婢女办法,印刷布告,由各区署晓谕居民住户,不得再收买婢女,倘有不遵,一经查觉,或有人告发,必定从严惩办”[173],告知人民不要买卖婢女。这个禁令如果能实力奉行,就不会再有婢女买卖的事情发生了。但是,这个严禁婢女买卖的办法估计还没有实施,薛总监即去职。1926年,李寿金总监上任伊始,就以“警察厅负有维持人道之责,理应严禁买卖婢女,急令行政处印刷布告,晓谕人民,不得违犯”[174]。李寿金总监在位仅半年即去职,禁令自然变成了一纸具文。

1929年,妇女协会进行婢女登记时,曾函请公安局协助调查蓄有婢女的人家,却迟迟得不到公安局的答复。究其原因,由于这个时期正是赵以宽即将去职,张荫梧即将代理公安局局长之际,正处于无人主政的时候,所以也就导致妇女协会想进入蓄婢家庭进行婢女登记的设想迟迟得不到公安局的支持。1934年,内政部催促北平市政府上报北平市调查婢女的情况时,也是如此。1932年内政部《禁止蓄奴养婢办法》公布后,让各省市公安局在收到该办法三月内,将调查的情况呈交给内政部,以“查核备案”,其他各省市多已呈报,北平市政府却迟迟没有上交调查情形。[175]其中原因,除北平市政府不予重视之外,公安局局长的频繁更替、不同局长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不一,都对禁婢措施的实施及实施的力度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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