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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婢女偷盗问题(第1页)

第四节婢女“偷盗”问题

婢女依托主家,与主家一同生活,可以说,婢女是主人家庭的一分子,有的主人也对婢女特别信任,让她管理整个家庭。婢女的一端是相对富裕、衣食无忧的主家,另一端是贫穷无依、缺衣少食的父母家,婢女联系着贫穷和富有,也可以说,她们是贫穷与富有的见证者。在婢女的世界里,有时候,一点点的“刺激”就有可能引起她们偷窃,即便有时候,偷窃并非婢女所愿。

一、偷窃现象普遍存在

婢女的世界里,普遍存在偷窃现象。例如,喀喇沁王府15岁的婢女节小和11岁的婢女芍药称,她们因为受气(具体怎样受气,则说不清楚),准备结伴回家乡,节小偷了“大姨奶奶金戒指二个,包金戒指一个,镶金珠钳子一付”,芍药也从“太福晋屋内偷得中国钞票五元,现洋一元”,两人又携带各自衣物,从王府的“西院角门潜逃”。[118]巴林王府婢女春香因为贪睡,被主人打了一顿,主人威胁说要打死她,害怕,就乘人不备,“从福晋箱内窃得金条一根,金戒指一枚,大小银锞十枚”,藏于腰内,乘空逃出。[119]12岁的婢女芳云因为调皮,主人说要打她,仆人刘姓教她偷拿主人的钱物,“以便逃走”,她就从主人“抽屉内偷拿钞票一打”,因为不认识钱,也不知道钱的数目,刘姓向她索要时,她就将“钞票悉数交给”了刘姓。[120]14岁的婢女王桂清因为做不好事情,经常被主人责打,仆人单树德告诉她,可以带着自己的衣服去找他。王桂清因为衣服太少,就偷偷将女主人的“女大麾一件、银灰库缎小女棉袄一件、蝦灰库缎夹裤一条、洋裙子一条、花洋布裤掛一身、女洋布手巾二块、月白布包袱一个”等物携带出门,去找单树德。[121]婢女春喜见“主人的皮袄在椅子上放着,兜内露出洋钱票”,她就从“皮袄内将洋钱票偷出,是三张绿色三张红色”(春喜不认识数目,也不知道是多少钱),藏在身上,“上街给少爷买糖吃”。[122]

傅某见婢女梅香长相俊美,欲收房为妾,梅香以傅某“年将半百,恐难偕老”,就收拾好自己的衣物,又从傅某“屋中窃得钞洋一百余元,金首饰十余件”,“于晚间九时许,乘隙逃之夭夭”。[123]婢女傅秋云因为年龄已大,所伺候的老太太依赖她,不允许她结婚嫁人。秋云与仆人通奸后,乘主家无人,偷拿“金镯子五支,金戒指三个,金钳子一付,内行准备库存款单(计五千元)及金城等银行存款单三张,分别提取的六千元左右”,与仆人一起逃到了天津。[124]婢女香儿与厨役恋爱,主人发觉后,就严格管束香儿。香儿因“不得自由,乘主人外出之际,窃得主人现款二百四十元及首饰等逃走无踪”[125]。婢女孙桂兰“暗与情人有约,竟与日前不辞而别去,携走细软衣服及首饰数件”[126]。22岁的婢女林秋苓与厨役朱某通奸,主人答应,只要朱某筹齐“林秋苓身价二百元”,就让林秋苓嫁给他。朱某因为“无力筹款,此事即作罢”,后来,林秋苓听说主人要把她许配他人,“只索身价一百余元”,着急之下,乘主人未在屋,“窃钞私逃”,与朱某在外租房生活。[127]16岁的婢女孙小云见邻居常赵氏锁门外出,就用“劈柴棍将他屋门铁锁拨开,进内由抽屉内,偷窃现洋两元八毛”,购买“洋袜”等物。[128]

婢女群体中普遍存在的偷窃现象,也使她们成为被主人怀疑的对象。也就是说,主人一旦丢失钱、物,首要的怀疑对象就是婢女。

婢女群体中所发生的偷窃现象,是由某种客观诱因促成的,与那些以偷盗为职业的盗窃犯蓄意寻找机会盗窃不同。婢女偷窃,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她们没有事先的缜密准备,除极端事例外,大部分偷窃的数额也不是很多。

二、偷窃原因

就目前所掌握的653例相关婢女的档案资料中,涉及婢女偷窃的有95例,约占六分之一。报纸中也有许多婢女偷窃的报道。以《世界晚报》为例,在1926—1937年,共登载有“婢女事件”48则,其中,“婢女偷窃事件”有18则,占三分之一还要多。分析婢女偷窃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见表6。1)。

表6。11912—1937年北京“婢女偷窃原因”统计

由表6。1可以看出,在促使婢女偷窃的各个原因中,“受人教唆”一类所占比重最大。这个“人”主要是指在婢女生活关系中,与婢女接触最多的仆人、邻居等,其中,又以仆人居多。所谓“教唆”,主要是指使、引诱、哄骗、吓唬某人去做某事。多数婢女没有受过教育,少不更事,没有防备心理,容易受身边一些“不怀好意”的人的引诱、哄骗,成为他人利用的工具。例如,丁润年有婢女殷双喜,15岁。一天,丁润年开箱子拿钱时,发现少了117元,不知是“何时丢失、何人窃去”,丁润年就向双喜询问。双喜称,先前看见奶妈庞吴氏床铺上有“银洋”,她向庞吴氏询问,庞吴氏“先说是主人给的价工,后又说是拿的太太的”,并吓唬她不准说出去,她因害怕,就没敢说。此后,庞吴氏就巧言哄骗双喜,让双喜“开主人箱子拿钱”,双喜“拿了几次”,“共计一百余元,统统给庞吴氏拿走”。[129]袁克良的婢女袁素喜与司机调戏成奸后,二人就商量逃出去一起生活,因为没有钱,为便于生活,司机就教她偷窃,袁素喜与另一婢女一起,从袁克良第三妾屋中偷出金银首饰、“并钞票一卷”450元,交与司机。[130]在所翻阅的相关档案中,类似殷双喜、袁素喜这样被人引诱偷窃的事件,不时可见。

表6。1中,“受气受虐”“害怕被责打”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受气受虐”主要指婢女自我感觉主人经常打骂她们,不疼爱她们。主人一次偶然的“责备”,就促使她们要“离家出走”,走之前,她们就会顺便偷拿点金钱、首饰等。“害怕被责打”主要是指婢女不会做事,或做错了事,害怕被主人责怪、打骂,有一种畏惧的心理,从主家出走时,顺手偷拿点主人家的物件。

其实,“受人唆使”“受气受虐”“害怕被责打”之间,并没有特别清晰的界限。婢女在主人家受气,或被主人责打时,目击者多是主家的仆人。婢女受委屈时,她们的主要倾诉对象也是主家的仆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心不良”的仆人,就会利用婢女,偷窃主家的钱物。

被逼迫偷窃的有一例,是佟英霖家仆人常海逼迫婢女吴胖儿偷钱偷物,“唆使胖儿犯盗窃之行为”。佟英霖在江苏都江县担任知事一职,妻佟金氏身体多病,佟英霖就将佟金氏留在了北京。佟家有婢女2人,并雇有仆人11名,照顾佟金氏。其中,“唱隋唐曲目”的仆人常海,经常让婢女吴胖儿偷窃佟家的“贵重物件”。吴胖儿称,“去年冬月,常海令我偷窃太太金九连环给他,后又陆续令我偷窃翠耳环、库缎坎肩、缎夹袄、爱国布面、狐皮袄一件、纺绸夹紧身纱裤、白夏布衫”等物,“昨晚,常海又令我偷窃太太金镯子”。吴胖儿害怕不敢偷,常海就将吴胖儿诳到后花园,用棒槌把她左肩、后肩、头上等处打伤。[131]

民国时期,“虐待”是被广泛使用的一个词语,婢女、妓女、童养媳等都是受虐待的对象。对婢女而言,有时候“受虐待”可以成为她脱离主人的借口。同样,“偷窃”也可以被婢女用作脱离主人的手段。例如,婢女张菊香称,主人夫妇时常责打她,她就故意偷得主人“中国票二十元,放在廊檐下石头缝内,以备主人查知”,将她“驱逐门外”,这样,她就“可以逃生了”。[132]

表6。2100个有偷窃行为的婢女的年龄统计

年龄本身并非婢女偷窃的原因之一,但由年龄的分配可以看出,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与她们生理、心理的成熟期,有一定的联系。从表6。2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偷窃行为的婢女数量,随着她们年龄的增长而增加,17岁及以上是最多的组别。

不同年龄的婢女,在偷窃心理、偷窃原因、偷窃数量上不一样。那些较小的婢女,尤其是12岁及以下的婢女,即使有偷窃行为,也多是因为主人的吓唬、责打,她们心存恐惧,才偷偷拿着主人的钱物跑出。而且,她们偷窃钱物的数量也不会太大。例如,徐丹仙与徐锁仙姐妹俩,一个13岁,一个11岁。两人称,“夏家太太、小姐时常打”她们,她们俩就乘吃饭之际,将“七小姐、八小姐的皮棉衣服”偷着包好,又“偷了十吊钱”,提着包袱就跑出来了。[133]

从表6。2看,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中,16岁、17岁及以上的共有47人,占总数的47%。这并不令人惊奇。因为,这个年龄的婢女,都到了适婚的年龄,有的主家又没有及时为她们选一合适之人,“年长思婚”,有的婢女与男仆通奸,或被男女仆人串诱、哄骗,许诺给她寻找合适的婚嫁对象,婢女自己往往又没有主见,在他人的撺掇下,就会偷窃财物,随他人出走。

三、主人对婢女偷窃的反应

蓄婢家庭一般都家道殷实,经济比较宽裕。但是,婢女偷盗,总会给主家带来一定的损失,有的甚至会给主家带来致命的经济打击。那些损失较为严重的主人,会愤怒异常。例如,“京师税务公署稽征科科长”蒋继恒家的婢女来运,仗着蒋继恒及其妾白氏的宠爱,不但行动自由,而且蒋继恒家里的其他人也都不敢管束她。来运乘蒋继恒外出之际,“开启衣箱,卷去海龙狐膝、狐腿、灰鼠皮袄各一件,绸缎男女夹袄暨空花青纱夹裙共四件,并箱内所存金漆小木匣一个,内装金器、金叶共重约二十两之谱,天津中交现款钞票三百九十元,以及珠环、金表、储蓄票纪念币等物,逃匿无踪”。蒋姓发现失窃而清点时,“失物之数,共值价洋三千元以上”。蒋姓因为“衣食所赖,生计攸关”,愤怒异常,多次上函警察厅,要求严惩婢女来运,如“为恶婢卷逃,损失过巨,恳请继续派探严行缉宄,以发奸宄而维财产”,“务速加派得力侦探严密查缉,并于城厢各典当小市、金店之内继续派警详查,于近日内有无此项职物发现,庶几奸伏可发,法网难逃,而受损者不至卒蒙其害,即地方隐患亦当因以剔除也,实不胜迫切待命之至”,并建议警察厅扩大搜查范围,到天津、保定、奉天(今辽宁省沈阳市),以及婢女来运的家乡济南、济宁各处,“严行排查”。[134]“前众议院议员、中国公学大学部校长”黄云鹏,有仆人朱青云和婢女淑环。朱青云教唆淑环,把黄云鹏“刚从学校取回的薪俸六百元悉数偷走”,黄云鹏在给京师警察厅的信函中指出,“京师乃首善之区,法令森严之地,该仆役等竟敢串同行恶,肆无忌惮,此种行为已数次发见,若不严惩,殊不足儆后效而保秩序”,“至于纸币六百元,系鹏在学校三月所得之薪,一朝被窃,窘困莫明,勿望严追贼款,以济急需,实为感盼”。[135]

图6。4失物清单

有的婢女年龄幼小,是因为受到了责备,才偷拿主人钱物出走。基于此,主人多能谅解她们。例如,喀喇沁王府婢女节小、芍药二人窃物出走,喀喇沁王府请求警察厅,要求“保释免究,自行管束”[136]。同样,主人一般也不会责怪那些受人教唆而偷窃的婢女。例如,丁润年认为,婢女双喜“平日性情甚为老实,她有偷钱之事,均是被奶妈唆使,请求将婢女双喜放回,并请求向奶妈追钱”[137]。蒋履曾也指出,婢女芹喜“平时盗窃财物习以为常,每日私窃铜元十数枚不记次数”,“二十日面欺主母,要买胰脂及竹竿等物,强取铜元十八枚,盗窃衣裤鞋袜等件及银戒一个逃走”,“迹其敢为盗窃行为,实由平日王升教唆”。[138]袁克良称,“袁素喜此次偷窃实系被司机张仲轩所诱拐,本宅对先后所短少之财物均不愿深究,仍愿将袁素喜领回”[139]。14岁的刘荷花因受责打,偷拿主人熊鸿惠的钱物,拟回河南原籍。在警察厅,主人熊鸿惠认为,荷花幼小无知,“系自乡里带来,一时听从他人蛊惑,更属可恨,亦甚可怜,幸所失之洋被伊购成物件,蒙均已追出,思维再四惟有仰恳厅悉恩准,将女仆荷花释放,准予领回,乘便送回乡里,绝不敢有所虐待”[140]。也就是说,在主人的眼里,如果没人教唆,婢女本身不会偷窃。

有的主人对于窃物逃走的婢女反而比较担心,既担心她们的安危和生活,又害怕她们被拐骗。例如,康铭彝的婢女马莲子趁康铭彝未起床时,“拐去金子、金戒指、金耳环、花枝、珍珠花及细软皮棉镯衣服数件,私自潜逃”,康铭彝发现后,以马莲子“京中并无戚友,恐她被匪徒诱拐”,让警察抓紧查询她的下落。[141]23岁的婢女芬仙偷窃“钞票三十元、金表一只、金戒指二个、金簪一支”逃走,主人裘锡庚称,婢女芬仙“口操南音,缠足,不识路途,定系邻近匪徒唆使盗窃,诱行拐骗,务肯贵厅府赐彻底根缉严密究办”。[142]

除去偷窃钱物的数量不说,单就偷窃行为而言,有的主人无法容忍她们的婢女有此行为。例如,婢女王德春乘主人让她外出购物时,偷窃“金首饰”等物走出未归,警察见她一个“青年女子携带包袱,投宿旅店,形色仓皇,甚为可疑”,就盘问她,并通知她的主人卢姓将她领回去。卢姓指出,他“待遇婢女十分宽厚,一起生活十余年的婢女,竟然做出此种事情,殊出意料之外,因留之无益,且恐再被人引诱,请求警察将该婢女发往妇女习艺所,学习工艺,将来由官择配,较为妥善”。[143]孙小云偷窃邻居“现洋两元八角买洋袜”,她的主人陈刘氏也不愿意再使唤她,就派人将她送到警察区署,以“孙小云既有偷窃行为、实不愿要他使用”为由将她转送救济机关安置。[144]

有的家主出于管束的目的,对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婢女也会责打。例如,赵吉庆从主人龚庭萱皮包内“偷去五元一张的钞票”,龚庭萱发现后,即将她“吊起来用木棍拷打”,龚庭萱也因此受到了“拘役五日”的惩罚。[145]

当然,婢女偷窃后与人私奔,关系到主家的颜面,有的主人“只可任其自由消失,不予追究”[146]。

因为婢女的年龄不同,偷窃数量不一,各个家庭对婢女的教育管束就不同。对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主人的反应也呈现出差异性,或原谅,或责打,或控告,等等,不一而足。

四、“犯罪”:有针对性的惩罚

婢女由主人买来,与主人一起生活,主人与婢女之间,有一种类似“亲属”的关系,婢女偷窃又主要发生在主人的家庭范围内,所以,婢女偷窃有点“亲亲相盗”的性质。法律中,亲属相盗,“须告诉乃论”,且是免刑并给予不起诉处分。如果主人发现家里的婢女有偷窃现象,出于对其管束、规范其行为的目的,也可以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不需要闹到官府。但婢女偷窃又不是亲属相盗,一旦主人把有偷窃行为的婢女送到警察厅,请求警察管束时,也就意味着婢女偷窃已经从家庭内部走向官方,甚或进入司法处理的环节,从而与法律发生正面冲突。

表6。2显示,在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中,年龄幼小的婢女占据一定的比例,她们属于未成年人。1912—1937年,刑法有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规定。1912年3月10日施行的《暂行新刑律》第11条规定,未满12岁的人的行为不为罪,但要根据情况,施行感化教育。192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未满13岁的人的行为不为罪,但要根据情况,施行感化教育。193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罚,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依据1912年的刑法,在有偷窃行为的婢女中,有9%的婢女“不为罪”;依据1928年的刑法,则有22%的婢女“不为罪”;如果按照1935年的刑法规定,则有39%的婢女“不罚”。况且,法院在真正量刑时,也会考虑“犯罪人”的动机、目的、是否受到刺激、生活状况、品行、与被害人平日的关系、所造成的危险或损害等因素。所以,警察厅在处理婢女偷窃事件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的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有的“偷窃事件”,已不属于警察厅处理的范围,警察厅要移送法院受理。

表6。31912—1937年北京地区有偷窃行为的婢女的结局

表6。3显示,有偷窃行为的婢女的结局中,占比例最大的是“送所入厂”和“家主领回”。“送所入厂”指被送入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等救济机关安置,占总数的38%。“送所入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家主原谅了婢女,愿意把她们领回去继续使用,而婢女本人坚决不愿回归;婢女本人愿意回归,而家主不愿意领回去;家主根据婢女个人的意愿,亲自送厂管束;警察厅在家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把婢女送往济良所或妇女习工厂管束。“家主领回”是指家主宽恕了婢女的行为,愿意把她们领回去继续使用,婢女本人也愿意继续服务,占36%。

这些数字说明,警察厅在处理婢女偷窃问题上,会依据法律进行处理,并根据家主的态度安置婢女。例如,喀喇沁王府婢女节小、芍药窃物私逃,“所携物件并未失落短少”,王府也情愿不追究。且节小是15岁,而芍药年仅11岁,“在刑律上亦均不为罪”,“当经署长据情请示钧座,令由职署将该使女节小、芍药等及所携物件均交由喀喇沁王府,具结领回,自行管束”。[147]10岁的芙蓉因被女主人责打,偷得“靴页一个,十元洋元票,现洋一元及零星铜元”跑出,巡警发现芙蓉身上没有“受责打伤痕”,而且“该使女年仅十岁,未满犯罪年龄,应交该家主领回”。[148]14岁的陈巧儿虽然“偷窃物件,干犯刑章”,但陈巧儿“年龄幼稚,主母陈陈氏平日并无将陈巧儿虐待”,警察厅也就让陈陈氏将婢女巧儿领回去,“自行管束”。[149]

表6。3中,“不知下落”主要是指婢女窃物逃走,家主报案,警察没有查询到婢女的去向,占总数的13%。“送回亲属”是指针对有偷窃行为的婢女,家主不再使用,而让婢女的亲属将其领回去,此类情况只有两人,占2%。例如,张君立家有婢女柏合,年已18岁,一日,张君立发现家内丢失翠器金表等物,向柏合追问,柏合承认偷拿,并将翠器金表等物交出,张君立将柏合辞散,交其父全吉禄领回。后来,张君立查点物件时,始知“珍珠头面珠花”等物也丢失了,又将柏合找回追问,柏合承认已将所窃珍珠头面拆卸,先后典当,“得洋花用”,张君立才指控婢女柏合偷窃,函请法庭讯办。[150]“入感化所”主要是指婢女所窃财物达不到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情节又比较重,因此被送往妇女习工厂附设的感化所感化一段时间。林秋苓与男仆相爱,因为主妇索要身价,男仆无力筹款,林秋苓乘主人夫妇不在家,将他们“存储钞票柳条箱箱上铜锁撬开”,由箱内窃出“钞票一百五十元”,与男仆“租房姘度”,不愿回归。因其年已22岁,警察厅就将林秋苓发交妇女习工厂的感化所感化三个月,再由政府安排择配。[151]王佐才家婢女绿竹窃物潜逃一案中,所涉婢女红梅、桂花、绿竹一并被发往妇女习工厂择配,由于绿竹所犯情节较重,被送往感化所管束半年后,方能照章由官择配。[152]

在所见案卷中,偷窃数量较大的案件,一般都能做到如律判决。表6。3中,被判刑的有7人。19岁的王德春因“洗衣不净,被宅内小姐责斥,偷窃主母金首饰衣服,又从女仆屋内携拿爱国布”等物逃出,主人知道后,认为她“窃物潜逃绝非她一人所为,必有人勾引”,请求警察厅将王德春送到妇女习艺所去,但是,王德春犯了盗窃罪,还是被“京师地方审判庭判处拘役三十日”。[153]彩荷、桂枝与仆人张李生偷窃“金锭二枚,计重二十余量,银洋九十元并衣服”等潜逃,虽然警察厅认为彩荷、桂枝“稚弱可悯,全受张李生之诱骗”,但是“案关偷窃”,警察厅把她们送到法庭,由“同级审判庭判处彩荷徒刑四个月、桂枝徒刑三个月”。[154]黄云鹏仆人朱青云唆使13岁的婢女淑环偷窃,法庭认为,“俞淑环窃盗之所为实犯暂行刑律第367条之罪,应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惟俞淑环年甫十三,智识薄弱,合依第50条宥减本刑一等,处以拘役十五日”[155]。

在所掌握的“婢女偷窃”的资料中,判处最重的有两人,一个是傅秋云,另一个是陈金凤。傅秋云“偷窃财物价值达五千余元”,“触犯刑章,而其犯罪情节实颇重大,断惟曲于矜实,合以刑法第320条第一项第57条、第28条刑事诉讼法第291条,酌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昭炯戒”。[156]陈金凤因为“协助宅内少奶奶偷窃金条”,“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一年半”,但她“适逢赦令”,而她又在赦令的范围之内,就被提前放出,陈金凤实际上只在监狱待了4个月。出狱后,由于她在北京没有亲属,警察就把她送入妇女习工厂安置择配。[157]

对一些偷窃数量不甚过重但性质比较恶劣的案件,警察厅在处理上似乎比较坚决。例如,“讯悉此案该使女因伊主人曾有将其许给朱宾官之言,竟敢窃洋潜逃,随朱宾官租房姘度,令妇女习工厂将林秋苓发厂感化三个月再行择配”[158]。婢女钟香玉与车夫通奸,偷窃主人钱财,因犯“奸非罪”及“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二月”,服刑期满后,她的家主要求把她领回去,警察厅认为,“该使婢年仅十三,竟与车夫通奸,且偷窃主人银钱私给奸夫花用,情极可恶,此种汉贼使女万难姑息留用,应严加管束,借资感化,以免贻害将来,所请领回未便照准”,又强行把她送到济良所,“勒令习工,俟三年后再行择配”。[159]

政府坚决处罚偷窃现象,但也有家主不顾法院的判决,会强烈要求把婢女领回去,自行管束。例如,婢女薛戴荣听说主人乌拉喜春不要她了,她就“乘主人屋内无人,从柜内偷窃大黑皮包一个,内有现洋一包,洋元票一卷,并金首饰及小银锞”等物跑出。乌拉喜春检查薛戴荣“窃去银元钞票等共四百八十元”,请求警察帮助“查缉”,但又“念及薛戴荣年幼无知,图识利害,一时愚昧,致蹈罪户”,致“所窃之款追出尤妙、否则免追,请求警察厅从宽免究,准予将婢女领回自行管束”。警察查缉到薛戴荣的下落后,警察厅以“该婢女胆敢偷窃巨款,未便遽事姑容”,将她发“教养院拘管一个月,以示警惩”。判决书下发后,乌拉喜春又托友人、时任步军统领的江朝宗给警察厅厅长去函,请求将婢女薛戴荣领回。警察厅厅长见到江某的信函之后,只得将判决书作废,让乌拉喜春将婢女领回。[160]婢女杏花与邻居夏姓调戏成奸,又被教唆偷窃“金镯洋钱作为零花之用”,犯案后,警察厅本已将杏花发往妇女习工厂学艺,家主听说杏花“在所习艺颇有改悔之心,念在年幼无知,其情可悯,请求警察厅恩准开释,准将杏花领回自行管教”。[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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