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作为一种地域观念的呈现
作为一种地域上的统辖关系,捕巡官及其辖区和都堡等基层地域单元之间,形成了一种层级关系,从而使得知县之权不是直接落在村民头上而是由佐贰“代县令巡行阡陌”[134]。捕巡辖区的产生是一回事,但真正形成一种地域观念则是更晚的事。因为地域观念的形成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其一,捕巡辖区相对的稳定性,如此才能形成以捕巡辖区标示地域的功能;其二,捕巡辖区相对普遍性的存在,并逐渐构成民众心目中稳定的介于县域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地理单元;其三,制度化的分辖体制的形成并合法化是捕巡辖区作为地域单元观念完成的最终标志。从这一角度衡量,即使在广东,捕巡辖区设置数量如此之多,而且基本实现了县下区域的全部分割,但其权力始终受限于官方文书的特别授权,而这种权力又或大或小,始终并未构成制度化的建制,也未得到《大清会典》等国家大典的“合法化”承认,始终是作为清代地方行政中“便宜从事”、“因地制宜”的特殊个案而存在。
当然,就广东地方性知识而言,从官方和民间两个角度,捕巡辖区的确构成了一种新的地域观念。这里的官方和民间仅仅是依据文献来源所作的粗略划分,其中官方表达指的是方志编纂、舆图绘制等政府行为,而民间视角指的是审讯记录等直接来自本地人的资料。官方的视角会影响民间的看法,民间的看法又会进一步渗透进官方对于地域的表达。
方志是州县政府主导下的产物,关于地理区划的记录往往分布在“疆域”、“乡都”、“都堡”、“坊都”等卷中。这些记录有的非常简单,仅仅注明都图名称,有的较为详细,不仅有都图名称、距城方位、所辖村庄等项,也包含对该地区基层组织演变状况的记载和对前志疏谬之处的考订等。笔者在查阅明清广东州县方志时,发现明代方志仅有万历《南海县志》记载了巡检司辖区,至康熙年间,明确记载巡检司辖区的方志才多了起来,到乾隆年间则基本定型,如乾隆年间修纂的《顺德县志》、《南雄府志》、《揭阳县志》、《博罗县志》、《番禺县志》等皆普遍记载了捕巡各官与基层组织之间的统辖关系。这一状况似乎暗示着随着捕巡各官驻地的固定与职能增强,至乾隆初年开始,捕巡辖区作为一种新的地域单元开始被方志编纂者所接受。其后至清末的州县志中,不少都记载着捕巡辖区与地方基层单元的统辖关系,或因袭旧志,或补充新知。如果从省志编纂来看,雍正《广东通志》、道光《广东通志》尚未对此新动向有所记载,真正将全省每一县份捕巡辖区及其辖地第一次给予详尽记载的省志是同治《广东图说》,如番禺县,“主簿一员,驻九江堡,其属大乡五”,其后分别对沙头堡、大桐堡、九江堡、河清堡、镇涌堡等五堡距县里距、所辖村庄、墟市分布等项给予罗列[135],形成覆盖广东全省的县——捕巡辖区——堡——村的层级结构。这一以捕巡辖区统率基层组织的写法被光绪年间编绘的《广东舆地图说》继承下来。从方志编纂的角度而言,捕巡辖区地理观念是在乾隆初年初步形成的,至同治年间确立,以同治《广东图说》的编纂为标志。
舆图是区划单元的直观反映,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时人对地理单元的认知。有没有捕巡分辖地图的绘制,是捕巡辖区是否得到官方认同的标志之一。笔者在广东方志中发现了为数甚多的捕巡辖区图,无可置疑地表明捕巡辖区及其地理观念的存在。
表4-9广东部分方志中捕巡辖区图一览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
在清末制图学家陈澧为编绘《广东舆地图》所写凡例中,专门列有司属、捕属等图的条目,“乡村墟市,大州县以千计,小州县亦以百计,今先分捕属、司属,或州同、州判、县丞、主簿所属,次分都、图、保、甲,皆以东西南北为次,同在一方,则以距治所远近为次”[136]。清末一份《广东全省舆图局饬发绘图章程》中,还出现了绘制捕巡地图的专门规定。
图10《广东全省舆图局饬发绘图章程》中关于“司”的绘法的规定
一分司都各厅州县皆不绘总图,但每司画一图(有佐杂官分辖者通谓之司)。其专归厅州县官管辖者,则每都画一图,图内土城、衙门、营汛、炮台、大山、大河、群峦、支港、沙田、桥梁、海岛、塘铺、市镇、乡村、墟集、通行大路、古迹名胜及著名之土名,都宜详载。每图不得但画界内,必画至界外,至近之村,止注明某村属某司,或属某县某司,或属某府某县某司,方知邻境是某处,应与某图相接。各司以下,分为都、图、堡、甲、铺、约、坊、乡、社、闸、里、峒、练、瑶之类,其所属或数村,或数十百村不等。须每属画出界线,于村名稍疏之处,书曰某都某堡,其字须比村名之字稍大,方有辨别。[137]
在这份章程中,捕巡辖地被贯之以“司”的通称,《南海县志》也记载,“计吾邑六巡司,一主簿,一捕属,共八司”[138],与上述绘图章程中的说辞事同一律。“司”获得通名的地位,自然与巡检司辖地在整个捕巡辖地中占有的数量优势是分不开的。舆图绘制中,“司”作为必备的政区要素介于州县与都图等基层组织之间,具有了承上启下的功用。并且,“司”的界线也设了专门符号,这份章程的“画记识”部分,其实就是图例,该条对各种层级地理单元的界线符号都做了明确规定,排列顺序是省界,然后是府直隶厅州界、厅州县界、司界、都图堡甲铺约界(见图10)。在州县方志地图的编绘中,的确采用了类似“司”的符号,如同治《番禺县志》卷2《县境全图》中的“司”界。
不仅方志中有捕巡辖区图,彩绘的捕巡地图也有,如英国国家档案馆所藏的原两广总督府衙门档案中就有一副《浛洸司剿匪地图》[139],图中边界处标有“捕属交界”、“县捕属”、“捕属”等字样,所绘制的正是浛洸司辖境的专题“剿匪”地图。
在自我地域表述结构中,“司”亦显示出连接州县与乡都之间的中介功能。正如今天聊起籍贯时,总以“××省××县人”式的结构以自称或他称一样,清代也是如此,或为“××省××县”,或是“××省××府××县”式的表达结构。但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县域以外的籍贯表达法,一县之内,人们是如何定位自己的呢?在广东省,“××堡人”是一种最常用的地理标识法,但还存在着以“××司人”为结构的标识办法。同治《番禺县志》记载山川、金石就是以“司属”作为地理坐标的,如记“崇祯钟款,右录在鹿步司沧头村北帝庙”、“天启钟款,右钟在鹿步司大步乡康公庙”等[140],光绪《清远县志》记载耆旧老人也是以“司”的辖境加以区分的[141]。在族谱编纂中,有以“司”标示谱主籍贯的例子,如《广东番禺沙湾司岐山张氏族谱》等等[142],在契约上,《陈锡禄卖屋契约》称其本人系“南海县五斗口司佛山堡二十图五甲人氏”[143]。
更为典型的例子出现在广东洪兵起义中的天地会会员的审讯记录中,其中必定掺杂了一些官方的修饰,但大多保存了审讯时口供的原貌,其中自述籍贯时的表达方式颇为特别:《林亚聚供词》:“小的今年六十八岁,茭塘司猛涌乡人,父母俱故,并无兄弟妻子,平日在猛涌神庙司祝”;《林亚联供词》:“年二十四岁,番禺县茭塘司大石堡猛涌村人,父亲已故,母亲何氏,年四十八,并无兄弟妻子,平日画神像度活”;《吕子桂供词》:“年五十二岁,鹤山县药迳司维整乡人,父母俱故,并没兄弟,娶妻冯氏,未生子女”,“即日小的投入鹤山县属药迳司维整伪元帅吕雄杰贼巢,封小的为军师”[144]。
当地政府汇报军情时,也以司属作为地理坐标,如《江口探报》:“惟查番禺之沙湾司属有此等货船,其船身阔大,板片坚厚,驾驶亦灵”;《南海县江浦司吉利堡上村起事情形》:“查南海县江浦司属吉利堡上村一乡陈、梁、林、马、莫、邹各姓,素为贼薮”;《有意起旗各首领姓名》:“有意起旗各匪徒单:黎老大,监生,年四十余岁。黎因可,文生员,年四十岁,俱五斗司属下滘堡人”,“梁亚康,三十余岁,南海神安司谷树村人。”《番禺县马务乡起事》:“查慕德里司马务乡,有贼匪萧茂、萧芳,曾在贼营管造火药”[145]。
地域观念的呈现有赖于基于地域的行政运作。作为“司”的区域,其运作首先体现于捕盗上,相当于警区,这是捕巡官分辖的初衷。由捕巡辖区及其行政职能来看,依赖于警政系统的区域划分逐渐超越了制度规定,转而具有了多重行政职能,并进而在若干行政运作中以“司”的形式加以呈现,并逐渐强化了“司”作为地域单元的概念。咸丰年间,灵山县为镇压农民起义,曾经勒令各处乡绅捐款,其劝捐行为正依赖于“司”的辖区,咸丰三年五月至十月,各司收款钱数是“灵山县捕属绅士民认借钱三万三千七百千文。内已收钱三万五千一百千文,未收钱一千一百千文。林墟司属绅士商民认借钱三万三千七百千文。内已收钱三万千零八百千文,未收钱二千九百千文。西乡司属绅士商民认借钱八千三百五十千文,已收。以上三处认借各项,共计已收钱七万四千二百五十千文”[146]。清末,番禺县为增广学额,特命各乡募捐资金,“分司、捕各筹款,分司、捕各缴”[147]。即使是纂修志书这样的事情,依照各司地域摊派也是常有的事,《南海县志》编纂时,便曾行此法,“若修志之费,分派地方可耳,明进士之纲。曰:‘吾邑六巡检司一主簿一捕属,共八司,各司所辖多则十余堡、少则四五堡。今因各司之贫富众寡为差,等而均派之,多则千余,少则数百,各司又因各堡之大小而均派之,多则百余,少或数十,如此则民间所出,正无几耳’”[148]。南海知县在下发纂修方志的公文中,“一移九江厅,……一札六巡司、捕衙”,令各司衙门“立即转谕各堡属内衿耆人等周知,量力捐签,以襄厥事”[149],鲜明地体现了基于“司”地域之上的行政运作。
司属、捕属不仅是一种地域的确认与表达,更藉此产生了地域意识而生“此疆彼界”之感。番禺县重修三贤祠时,“举人詹瑞云心焉伤之,爰集阖属士绅会议,命谓‘先贤祠宇在我捕属境内,应有保全之责’”[150]。“我捕属”的表达体现了对“捕属”区域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司属、捕属之间亦产生微妙的地域差异,咸丰《顺德县志》的编纂者就指责乾隆《顺德县志》在记述“司”辖区时只以距城之远近排列,自乱体例,“典史统城内外,不得不以附郭列首,其它则地等,宜次以官,陈志六属殿丞,失义矣”[151]。编纂者心目中“六属”有先后之分,典史所辖因近城应列“第一”,其他则以官品列先后,县丞居前,巡检司殿后。民国时期,巡检与捕属制度早已废弃,但其影响所及,仍留流风余绪。番禺县八桂中学是1906年废科举后创办的,该校原校长卫恭曾回忆道,因番禺县原分为四巡检司一捕厅管辖,故在分配教职员工时,必须按照五个地域“妥为分配,不能令某一方面向隅”,校长位置更成为几方争夺的焦点。1927年校长选举,各方相持不下,难定人选,最后不得不施行校务委员会制,由“四司一捕各举一人为委员”才最终得以平息争端[152]。可见,清代司属、捕属划分所造成的地方主义影响之深。直到1941年,番禺县还在使用“××司”的称呼[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