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噬小说网

吞噬小说网>清朝皇权旁落 > 三既有研究史料评述与总体思路(第1页)

三既有研究史料评述与总体思路(第1页)

三、既有研究、史料评述与总体思路

关于县辖政区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初曾有过讨论,近些年又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现有研究可被归纳为四种视角,择要论述如下:

一是官僚制度史视角,侧重其类型、职能、选任等。傅林祥《清代的次县级政权与辖区》、《清雍正年间的次县级行政机构及其职能探析》[28]将这类辖区称作“次县级政权与辖区”,并拟定了次县级行政机构的判断标准,分析了它们的种类、分布及职能等。张振国《清代地方佐杂官选任制度之变革》对佐杂官的缺分、等第、选任及其迁转进行了考察[29],左平《清代县丞初探——以〈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是对县丞群体的专门研究之作[30]。此外,还有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31]、张浩《清代巡检制度研究》[32]等,也是从官僚制度史角度切入的优秀学位论文。

二是历史地理学视角,探讨其沿革、辖区、分布等。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以广东为重点,考察了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地情况,认为它们并不构成一级行政区划,其理由是这些佐杂职官在辖属之地不能负全面之责;数量过少,也没有典型代表性。鲁延召《海防地理学视野下官富巡检司建置沿革研究——基于广东新安县的考察》讨论了广东新安县官富巡检司的建制沿革问题[33]。

三是社会经济史视角,侧重在县辖政区与市镇管理、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林绍明、张研、任放、张海英等均注意到分防佐杂官的存在并将之与市镇管理联系起来[34]。赵思渊《明清苏州地区巡检司的分布与变迁》[35]、《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36]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巡检司驻扎市镇的现象是出于建制维持成本的考虑,并不必然说明巡检是管理市镇的手段。日本学者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探讨了清代江南三角洲佐杂分防与以市镇为核心的区域社会的关系[37]。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指出清代巡检司、县丞署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的地位殊堪重要,晚清佐杂官缺的减少与皇权、绅权间复杂的关系有关[38]。

四是法律史视角,侧重探讨佐杂的司法责任。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一书专辟一章通过案例对佐杂官的司法责任进行探究[39],有助于消除对佐杂官不参与司法实践的误解。更具体研究的是吴佩林,他在《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中以《南部档案》中诉讼案件为据,证实县丞、巡检司实享有司法裁判权[40]。茆巍《万事胚胎始于州县乎?——从命案之代验再论清代佐杂审理权限》由命案检验入手,认为佐杂在州县之下发挥着一级审判机关的作用[41]。

此外,还有对山东、台湾、广州、上海、山西等地区的个案研究[42]。总体而言,对县辖政区的研究已取得较大成绩,在若干问题上取得共识,但仍需细化和深入。

第一,就研究范围而论,对佐杂官群体概括性研究多,分类佐杂官研究少。除巡检司引起较多关注外,研究县丞者只有寥寥一两篇论文,而对主簿、州同、州判的专门研究论著迄今未见。

第二,就研究区域而言,全国性的宏观描述多,区域研究少,又多集中在江南、台湾和南部县等局部地区。即使是全国性的研究,也不是建立在对各个区域全面、具体的研究基础之上,故现有研究大多局限于地方性材料,提出的问题与研究结论大同小异,基本上以梳理沿革、探讨其职能为核心内容,且对其职能的描述大体都是缉捕盗贼、参与社会管理等几个方面,缺少区域特色和比较视角。

第三,就史料利用来看,除关于南部县巡检司、县丞的研究利用到地方档案外,其他研究主要是利用《清实录》、政书、方志中的资料,这些记载又多简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大量关于佐杂官置废、迁徙的原始档案,记载翔实可靠,以往研究者基本少有寓目,这使得现有研究多停留在律令条文的梳理层面,未能走向“活的制度史”研究,也影响了对佐杂权限属于非正式还是官方授权等若干基本问题的判断。

第四,就研究视角而言,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不应当仅关注于乡里制度、乡绅社会等命题,还应注意行政机构驻地的变动及辖区的划定。对县辖政区设置及由此带来的明清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县辖政区与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以及县辖政区所引起的乡村社会变迁等方面,现有研究尚缺少足够关注。

此外,在一些具体的关键问题上,仍有较多有待澄清之处,如几乎所有关于清代巡检司、县丞的研究,都注意到其存在明确辖地,那么,其何时具有辖地便成为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只有确定关键的时间节点,才能回答清代基层治理政策是何时发生转变的。可惜的是,除了极个别文章认识到这一问题,对其做了一定的探讨,尤其是那些在清代才开始分防的县丞、主簿辖地是何时形成的这一类比较容易从其沿革变迁就可以回答的问题外,对那些常规的、明清一直延续下来的巡检司等辖区的形成,简单视作一个自然的延续,换言之,将明清巡检司辖区视作同一性质,进而上溯,推测其在明代也具有同样的辖区,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既然明代巡检司的数量要远远大于清代,那么,似乎明代对基层社会渗入的力度要比清代更强,这与历史实际并不相符。对这一问题缺乏精细的考证,事实上也导致了对明清基层治理政策转型的真实意义的忽略。另外,像典史这类驻扎在县城,在明清几乎都未曾分防的管理监狱的官员何时具有辖区,是最难找到直接证据的问题,也从无人尝试回答。笔者仅见及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一文曾注意到这一问题,并查找到广东方志中的两条明确记载,将乾隆二年确定为全国性分辖制度建立的开始,但显然与清代档案文献的记载不符(详细辨析见本书第四章广东部分),这一问题仍然需要深入探讨。

再譬如关于佐杂的司法功能,学界利用南部县档案及《刑案汇览》等资料,确信巡检司、县丞等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但关于这些权力属于制度性的还是非制度性的,由于未查阅中央一级档案中关于这些职官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因而,难免做出一些不太准确的判断。还有一些学者依据“集粹法”收集了各个区域的一些典型案例,将佐杂的司法功能予以夸大,似乎清代存在一个几乎无所不能,几乎构成独立审级的佐杂群体,也是不符合佐杂官“常态”的一个结论。

要对清代佐杂官及其职能做一个合理的判断,就必须广泛收集史料。史料的无限扩充和区域比较的视野是避免夸大或降低佐杂分辖制度功能的可能路径。这些县辖政区广布州县,于中央而言,是控制基层社会的有效手段之一,其任命经由吏部或督抚调补,故官方档案略有所记;于地方而言,掌扼险要,其职能略同于一“小知县”,故方志所记又有加详。当然,其数量之多、分布之广、变迁之复杂、关涉资料之分散,使得搜集、整理、排布其史料颇为困难。今兹就其最关紧要者约略分为八类,略加评说。其一曰档案类;其二曰实录、政典类;其三曰总志类;其四曰史志类;其五为职官名录类;其六为方志类;其七为实物类;其八为文集、年谱类等。

1。档案类。主要是两类,一是中央档案,包括各类朱批及录副奏折、起居注、上谕等,是本项研究最原始可靠的史料,《实录》亦赖以成文,其史料价值在诸种文献中为最高,但资料较琐碎、分散,而且不成系统,所奏请的内容是否允准也很难直接通过档案本身得到体现,还必须从别的史料来加以验证。一般而言,研究基层社会问题,方志等地方性材料才能反映一些历史的细部,然而,对清代佐杂官员及其辖区而言,往往在地方志中一无所记,但恰恰在宫中档、录副奏折及吏科史书中才保存了比较详细的记载,而且,其中关于其权限的规定尤为明晰,这是本项研究比较特殊的一个方面,也是本书的核心资料来源。近年来,清代档案的大量出版及数字化工作,为本项研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二是地方档案,主要是南部县档案、巴县档案、淡新档案等,尤其是南部县档案中,保留了大量巡检司、县丞的司法文书,为探讨这些县辖政区的司法职能提供了最可宝贵的资料。

2。实录、政典类,主要是清十一朝《实录》及《宣统政纪》,五朝《大清会典》及所附《则例》、《事例》,清三通及《清朝续文献通考》,《皇朝政典类纂》等。其中《实录》记载了绝大多数的职官变迁与分防的案例,是本项研究所利用到的一项系统性材料。《会典》及《则例》、《事例》是中央政府所编制的一代政典,特别是最后成书的光绪《会典事例》记事至光绪后期,关于佐杂的资料又集中于《吏部·官制》,涵盖光绪末全国各府、州、县佐杂的分布及之前佐杂裁、置、移设状况,在诸种文献中最为齐备,但由于其记事多依《实录》,于《实录》之外鲜有补充,故仍有较多遗漏,且时间建置错误之处委实不少,记载也极为简略;《清三通》中的《清代通典》记有各省佐杂官数目,为不少研究清代地方官制史的著作引用[43],但其实它所反映的仅仅是乾隆中期的状况,而《清代续文献通考》虽非官修,但刘锦藻较多择取清末资料,有关佐杂官员者集中于《职官志》,虽不甚多,但对于研究清末佐杂的变迁极有裨益。《皇朝政典类纂》修于光绪末,《职官志》中关于佐杂的资料多取自《会典事例》,但亦有取自邸抄的罕见史料。

3。总志类。这里的总志,确切地讲就是指三部《一统志》及《皇朝地理志》。清代曾三修《一统志》,分别形成康熙初修《大清一统志》、乾隆《钦定大清一统志》、嘉庆《重修一统志》[44],分防佐杂资料主要分布在各省“统部”下的“职官”和各府下的“关隘”中。分防佐杂入《一统志》始于康熙《一统志》,康熙二十五年成立《一统志》馆,徐乾学受命掌管《一统志》的编纂,他拟定出的《大清一统志凡例》,曰:“建官设署,所以经理此土也。有民而不能治,与无民同;有田而不能使耕,与无田同;有险而不能获守,与无险同。唐虞之州,十有二,师成周之乡老、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皆为此也。今督抚藩臬,下至州县之校官巡驿,皆志之,而衙署所在,即附焉”[45],“巡驿”之“巡”即是指巡检司,“驿”指驿丞。乾隆年间重修《一统志》,杨椿更提出“佐贰分防及巡检所辖,皆今之要地,宁详毋略”[46]。嘉庆重修《一统志》,以前两部《一统志》作为蓝本,被公认是清《一统志》中质量最好的一部。它关于分防佐杂的资料主要集中于两部分:各省《统部》下记载嘉庆二十五年时各个统部佐杂官建置,个别统部如安徽等还追溯清初至嘉庆二十五年时佐杂官的沿革;各府《关隘》下为每个分防佐杂列一条目,标出其名称、位置、沿革及相关史事。总体而言,嘉庆《一统志》中的佐杂资料丰富、考订精审、断限明确,可资佐证,尤其是进行嘉庆二十五年年度全国佐杂官的静态分布是一项极好的系统性资料。当然,即以嘉庆《一统志》之体大思精,诚不能无误,如山西省代州直隶州遗漏广武城巡检司、湖南省永顺府误入道光朝新置的古丈坪巡检司、安徽省凤阳府怀远县洛河镇与宁国府宣城县黄池镇巡检系同一官缺重出,江苏省误将属东台之富安场巡检司属宝应县等,但为数甚少。台北故宫庋藏三种《皇朝地理志》,华林甫将其分为甲、乙、丁本,并分析各书所反映的年份,指出甲本反映的最晚年份是光绪三十四年,定稿于光绪末、宣统;乙本成书在道光之前,丁本反映的是光绪末年的政区沿革,丁本是甲本的母本,丁是源、甲是流[47]。各省资料断限亦不一,其内容所反映的时间则因省而异:最早的是光绪二十八年以前,而最晚的则是光绪三十三年以前[48]。笔者核对其中江苏一省,发现有的信息还相当滞后,像光绪八年移江苏省苏州府太湖厅甪头巡检驻下扬湾,据《皇朝地理志》抄写的《清国史·地理志》仍作甪头巡司。

4。《清史稿·地理志》,包括《清史稿·地理志》及其各类稿本。《清史稿·地理志》中的佐杂官材料取自《清国史·地理志》者当不少,又增补了若干光绪末、宣统间的新资料,像宣统三年四月甲申拟设的新疆温宿府柯坪巡检它已经记载了[49],但其误处甚多,详见本书附录部分。其各类稿本现藏台北故宫,共77册[50],其中大量关于佐杂官的记载不见于正式刊布的《清史稿》定本,多属于各省撰稿人及前期总纂秦宥衡的编纂成绩,《清史稿校注》曾利用部分稿本校注《清史稿·地理志》本文[51]。《清史稿·地理志》中的佐杂官记载对分析宣统三年前后全国层面静态的佐杂官分布及与其他时段的比较提供了一种系统性资料。

5。职官名录类。主要包括《爵秩全览》、《搢绅全书》及内阁印铸局宣统三年冬季所印制的《职官录》等。《职官录》计分八册,其中第五册至第八册为各省地方文职人员资料,主要包括各职官的缺分、当任官员姓名、出身,以及各地的赋税、风俗、学校、土产等资料。《爵秩全览》、《搢绅全书》一类的小册子多由北京琉璃厂的书肆每年分春、夏、秋、冬四季发行,与《职官录》的性质几乎完全一样,现存所知最早的是顺治十八年《缙绅册》[52]。此类职官名录记载某年某季全国包括佐杂在内的所有职官及其籍贯、出身、上任之年的册子,对于职官变动的反应也极快,如宣统三年九月裁撤奉天锦州府安东县太平司巡检[53],宣统三年夏季的《大清搢绅全书》还记有该巡检,到了冬季的《职官录》便没有了。因此,对研究动**不安、档册无存的晚清佐杂沿革而言,各类职官名录当引起特别的重视。当然,《爵秩全览》、《搢绅全书》均为民间所编,资料的准确性难以保证,《职官录》虽为内阁印制,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也是参考各类民间职官名录而得,疏漏是难免的,利用时要特别注意甄别,如《职官录》光绪十年升直隶厅的丰镇厅依然归属大同府等。

6。方志类。清代注重编修方志,省、府、州、厅、县甚至乡镇都有编修方志的传统,因此对于研究县级佐杂职官而言,方志是无法绕过的,有些为官书所不载的职官之裁废移置,求之方志,往往有得。就佐杂而言,方志中的材料多集中于《疆域》、《公署》、《职官》、《列传》等部分,有些在地方上较有影响的佐杂官还可能会立传。当然,清代方志浩如烟海,资料极为分散,且方志中建置、废弃年代往往并不准确,需要与各类官书相互比照,方可利用。

7。实物类。即与佐杂官相关的官印、碑刻、匾额。数量虽少,但对于研究佐杂官于基层政权中所起的作用不啻是极珍贵的史料,如关于京师顺天府齐家司的碑刻就为确定其辖区提供了直接依据;各类经历、县丞、巡检司官印则为确定县辖政区的正式名称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据。

8。文集、年谱类。清人文集浩如烟海,其中保存了大量档案和方志所不记录的内容,如福建分征县丞设置过程中县吏与乡绅之间的拉锯正是依赖于文集的记载才得以呈现。同时,像个别出色的佐杂官也会留下相对比较丰富的记载,如曾担任过江苏省震泽县平望司、太湖厅甪头巡检司的暴式昭就因政绩突出、清廉自守,故而留下时人的各种题咏,为了解巡检司在地方所从事的政务范围及其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留下了最直接的记录[54]。关于佐杂官群体的专门文集有两部,一部是《佐杂谱》,为光绪十八年补用直隶州州同李庚乾有鉴于社会对佐杂官群体的轻视而特意从文献中辑录的嘉言懿行;一部是《佐贰须知》,不著撰人,介绍了佐贰为官诸多注意事项。年谱亦记载了不少细节性史料,如关于广东的佐杂官,年谱中就有较丰富的资料,有的保留了巡检司等官处理民间事务的行政文书,可补方志之不足。

总体思路方面,本书将在系统、全面收集清代档案、实录、政书文献的基础上,着力于探讨如下问题:

1。对清代县辖政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即作为一种全国层面的制度设计,其制度渊源何在,在清代又经历怎样的制度变革,在民国时期的消失等状况进行长时段的梳理。对全国层面基本制度的梳理,以往饱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其对制度条文的重视与实际运行状态的忽略。但笔者以为,这种批评有一定合理性,但又不可绝对,以为律令条文不重要。事实上,非经律令条文的梳理,地方行政实践中对制度的“背离”便天然地失去用于比较的对象。况且,即使是制度条文,也有“惯例”和“特例”之分,“特例”在某种情况下也将构成“惯例”和“成案”,尤其是清代制度设计中可以“援引为例”。在江南地区县辖政区的研究中,笔者就注意到一些学者从区域研究中归纳出的一些看起来背离了制度设计的行政实践,如果查找中央档案,回到真正的“制度”本身,非但不是一种“违背”,反而正是一种“遵守”。因此,笔者以为在区域研究大行其道的今天,对典章制度的梳理不是不重要了,反而是更加重要了。

2。清代县辖政区的空间分布。清代县辖政区的分布有其空间差异,而其背后代表着清代对不同区域的差异化治理。对一种形成原因较为复杂的历史现象给出一种令人信服的解释并非易事,本书将尝试提供若干可以切入的角度。

3。清代县辖政区的类型及区域差异。作为一个在整个清代存在于除西藏、青海、内外蒙古之外几乎所有区域的一种制度,其存在形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区域差异,仅仅对其制度变迁做出概要式的梳理显然并不能真正认识制度的实践本身,因此,选择若干典型个案进行深入分析便是必然的研究选择。然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样本如何选择,选择的“典型”是否会抹杀“普遍”早就成为聚讼不已的问题。本书无意于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而只想强调在研究区域问题之初,本书便一直将全国各个区域的资料进行无差异化的收集和整理,在此基础上,选择笔者自认为代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若干案例。这些案例或者分布在极为特殊的地域,或者虽分布于不同地域但却具有近似的特点,也有一些是清代针对某一类行政问题而做出的特殊制度设计,这其中包括京师顺天府大兴、宛平两个政治核心区的县辖政区设置,也包括最普通的县级单位之一的四川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政务运行机制,在笔者看来,清代多数区域的县辖政区皆与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相仿。既有以福建、甘肃为代表的以分征钱粮为其典型职能的县辖政区,也有以清末新疆、东三省、清初陕北以及清代民国时期的云南、贵州为代表的以地区开发进而设置县级政区为旨归的县辖政区;既有以广东省为代表的覆盖省下几乎全部区域,构成县下一级行政机构的县辖政区,也包括以若干被裁废之州县转而以设置县辖政区形式实现辖区转换的特殊制度;对江南地区学术界通常的将县辖政区设置与市镇管理联系起来的思路也予以重新讨论。本书虽尽量涵盖清代县辖政区的所有类型,但作为一种变通性极强的制度设计,若干县辖政区未被包含于上述类型或许也是存在的。

4。本书所关心的重点问题在于清代县辖政区设置与地方治理之间的关系。笔者并未使用“地方控制”这一概念[55],是因为“控制”一词所带有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色彩,带有太多“专制主义”话语体系下的表达。若回到历史现场,尤其是从行政建制的角度出发,就会发现作为国家管控地方最重要的行政机构的建置很多来自于当地人的建言,同样的,撤销行政机构也会引发地方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政权建设”与“专制主义”之间并非天然可以画上等号。因此,笔者将使用更为中性的“治理”一词,以显示行政机构建制之于地方社会的积极面向。本书试图通过清代县辖政区的设置及与前代的比较研究,探讨明清社会管理模式的差异及其转型,并着力于探究县辖政区置废所引发的基层社会变迁。

5。历史地理学的功用之一便是“经世致用”,谭其骧、侯仁之、史念海三位前辈学者早已用自身的研究实践为后来者提供了典范。行政区划的研究更是一门贴近现实的“活的”学问,而当代“县辖市”的改革讨论正与历史时期的县辖政区有着某种程度的类似之处,对清代县辖政区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为当今行政体制改革提供某种镜鉴。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