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极盛时代的雅典民主政治
一、直接民主
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民主政治”一词,由希腊文的demos和kratos两词组成,前者意为“人民”,后者意为“统治”或“主权”,合起来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主权”,今天西方语言中的民主一词,大都由此词演变而来,保存了其基本含义。然而时变事迁,近代以来产生的民主以代表制为基本特征。而古代雅典的民主,则以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与决策的直接民主制为基本特征。所谓直接参与,是指每一个有公民权的人,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出席公民大会,担任议事会议员及其他职务,直接影响国家方针、政策的决定与实施,而不像今日西方各国那样由选民选举代表代替自己参与国家管理。它是古代城邦制度下的特殊产物,在今天的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外,几乎难以见到。
正因为雅典民主是公民直接参与式的,它具有一些今天的代表制民主所不具备的特点。首先,为适应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的需要,几乎所有的国家机构都人员众多,难以见到单人负责,独当一面的情况。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由雅典全体公民组成,决定雅典的大政方针和一些具体事务;议事会由500人组成,为行使权力而划分为10个主席团;陪审法庭为雅典主要司法机关,其陪审员总数达6000之众。即使审理一些较小的案件,其陪审员通常也在100人以上;甚至最需要统一领导与组织的军事指挥权,也由10人分享。在战场上,如果不止一名将军在场,往往几名将军轮流指挥。雅典其他各类权力机构,也同样由多名公民主持。其结果,自然是民少官多。据《雅典政制》记载,当时雅典除了6000名陪审员外,还有国内官员700名,驻外官员700名,外加议事会议员、执政官之类的官员,其总数几近万人,而当时雅典公民总数,最高的估计也仅4万人上下。这样高的官民比例,在今天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为了避免某些有财有势者操纵选举,长期垄断官职,雅典绝大多数官职都不是通过选民投票而是抽签产生,上至执政官、议事会议员,下至基层单位德莫的长官,概莫能外。在今人看来,这近乎儿戏。但在雅典人看来,这恰恰是民主和平等的根本标志,因为抽签选举时,名声大、财产多的公民与那名声较小、财薄势孤的公民完全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一切取决于运气或神意。另一方面,为防止庸才当选,雅典设置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当选者进行严格审查,官员任职期间要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如不称职,随时可被罢免,起诉。如被判有罪,轻者罚款,重者处死,足以令不称职者望而却步。同时,当时国家事务相对简单,很多公民都通过出席公民大会,充当陪审员或议事会议员等,对国家法律及事务有基本了解,一般公民大体可以胜任工作。所以在雅典历史上,尽管官员众多,且多由抽签选出,我们倒没有见到有什么贪官污吏,或者过于无能之辈。
再次,为了让更多的公民能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与国家管理,雅典绝大多数职位都任期短暂,且不得连选连任。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因为所有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但又不可能所有公民同时都成为统治者,于是只好在同一时期,一部分人主治,另一部分人受统治,当执政者退休之后,便也成为被治者,这样,全体公民轮流成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即通常所说的轮番为治。雅典当然也有某些可连选连任的官职,将军是其中最重要的,因为指挥作战,调度军队,需要相当的专门技巧。另外,战神山议事会议员任职终身,但经过埃菲阿尔特改革,其成员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大体来说,任期短暂且不连任是雅典任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与抽签选举和轮番为治紧密相连的便是雅典各机构之间的权力相互交叉,缺少明确的专业分工。一个机构或官员,往往同时涉及近代意义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也就是说,在直接民主制度下,不可能存在权力的分割与相互遏制。在雅典人看来,既然城邦依赖公民而存在,城邦的最高治权寄托于公民集体,全体公民理当有权做出有关决定,无须遏制,事实上也无法遏制,就像雅典人在审判阿吉纽西战役的将军们时所说,如果有人能够阻止雅典人民做他们想做的事情,那岂不是太可怕了!所以,近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在古代雅典同样是不存在的。在那里,立法、司法、行政、监察等所有权力,都由全体公民直接行使。
最后,我们不应忘记,雅典式的直接民主,虽然充分体现了希腊人的自由、平等理想,但并未能真正达到平等,即使在雅典民主的全盛时期,雅典的大多数官职仍由富人充当,著名的政治家几乎都出自豪富之家。此外,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雅典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虽达到了古代世界的极致,很多时候可能还远远超出近代选民的参政程度,但当时拥有公民权的雅典人大概不会超过雅典总人口的110。占人口一半的女性没有政治权利,外侨的权利受到多种限制,奴隶几乎毫无权利。与近代以来产生的民主相比,古代民主的社会和政治基础过于狭窄。除雅典等少数帝国型国家能够较长时期达到政治稳定外,其他大多数城邦的民主都不够稳定,成为近代人不断批评古代民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民大会
最能体现古典民主直接民主特色的机构是公民大会。按雅典法律规定,凡达到年龄的公民都有资格出席公民大会,并在会上发表意见。凡是雅典国家的大小事务,公民大会都有权讨论并通过有关的法律或法令。公元前480年,当雅典面临波斯入侵时,正是公民大会决定放弃雅典城,全体公民上船与波斯人决战;公元前432年,同样是公民大会拒绝斯巴达人的最后通牒并决定放弃农村,坚守城池与斯巴达人对抗。不仅如此,公元前460年以后,有关国家管理的文件大大增加。从目前发现的有关铭文数量统计看,埃菲阿尔特改革前,有关铭文仅10件,而从公元前460年到公元前5世纪末,勒石公布的公民大会法令达300件。这类文件的急剧增加,固然说明雅典此时财富的膨胀,也说明了公民大会的活跃。
从现存公民大会的法令看,公民大会不仅讨论有关国家和、战等方针大计,还具体处理许多事务。在关于雅典娜-普罗马库斯铸像的财务审查中,公民大会详细讨论了所使用的铜、锡、木炭的数量,工人的工资等;另一件涉及贪污案的铭文中,公民大会详细规定应建立新的五人委员会调查此案并监督有关的财务处理,目的显然是想防止类似丑闻发生。[6]诸如此类大大小小在今天看来应归某些具体部门处理的事务性铭文,不胜枚举。
除上述权力外,公民大会还拥有一些十分重要的其他权力:每年有一次公民大会专门讨论雅典的粮食供应问题;每年一次就是否举行陶片放逐法投票;每年10次就官员是否称职举行信任投票,不称职者要受到惩罚,轻者罢免,重者处死;每年一度选举雅典十分重要的官员如将军等;每年肯定还有多次会议讨论偶发性事件。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足以使公民大会成为不折不扣的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项权力于一身的最高权力机构。
与斯巴达的公民大会不同,雅典公民大会的决议草稿虽常由议事会提供,但公民大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对决议草案进行辩论,修正和补充,甚至完全推翻原来的决议,另起炉灶。如在前述关于贪污案的铭文中,先后有特斯皮乌斯和吕萨尼亚斯提出修正和补充决议,而建立五人委员会以调查此案,防止类似丑闻再度发生的动议便出自特斯皮乌斯之口,该建议事实上推翻或代替了最初大概由议事会提出的决议草案。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民大会认为议事会的决议草案已十分详尽和恰当,当然也会原封不动地将其作为公民大会的决议。不过这类情况较为少见。更经常出现的往往是议事会不提供任何草案,直接将问题提交公民大会,由公民大会在辩论中逐步形成决议,最后勒石公布。公元前425年雅典关于处治暴动的米提列奈的决议可能就是这样的。前一天,雅典人在克莱翁的建议下,决定将米提列奈的成年男子全部处死,将妇女和儿童卖为奴隶。但在第二天的公民大会上,雅典人经过激烈辩论,推翻了前一天的决议,决定仅处死首要分子。在这次辩论中,议事会大概仅提出问题,其决议案完全取决于公民大会的辩论结果。事实上,雅典的许多决议,都是公民大会经过辩论才形成的。
雅典公民大会的另一独特之处,是所有雅典公民都可在大会上发言。在历史文献中,我们通常只见到伯里克利、埃菲阿尔特、克莱翁等大名鼎鼎的人物,但公民大会的现存决议却表明:在雅典还活跃着一大批不太知名的政治家,许多决议就出自这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的建议。如前述贪污案铭文中的吕萨尼亚斯、特斯皮乌斯等人,就属于这类小人物。而在米提列奈辩论中击败克莱翁的狄奥多图斯,仅在该场合中出现,在此之前和之后,他有过什么活动,我们不得而知,大概也是吕萨尼亚斯式的人物。正是这些普通公民的积极参与,才使雅典民主机器得以正常运转。不过雅典人并不是仅看口才,不重实际,如果发言者夸夸其谈而不接触实际,就会被公民们毫不留情地轰下台来。
公元前4世纪,雅典公民大会每年大约举行40次例会,每次会议都有相对确定的主题。伯里克利时代,雅典举行公民大会的次数应不少于每年40次,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可能更多。一般情况下是当天辩论,当天表决并做出决议,同时指定执行的人员与机构。举行公民大会的会场在雅典卫城西面一个叫普尼克斯的小山丘,据现代学者估计,大约可容纳6500人。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仅有6000人出席公民大会。古典作家给我们提供的数据似也与此相符。在陶片放逐法投票中,必须有6000以上的公民投票方为有效。果如此,与公元前5世纪后期雅典实际拥有的4万公民相比,仅有6000人经常出席公民大会,其出席率未免太低。即使考虑到部分雅典公民因路途遥远不便出席,6000人的出席率仍远远低于现代社会中公民在大选时的投票比例。不过有几个情况值得我们注意:一是阿提卡面积相对较大,古代交通条件又十分不便,因此某些边远地区的公民难以参加。有些被安置在盟邦中的军事殖民者更无可能参加公民大会。此外还有一部分人服兵役在外,也不能参加公民大会。二是雅典公民的构成。雅典公民的大多数是小土地所有者,他们平时忙于生计,难以经常出席公民大会。三是古代资料问题,人们通常根据陶片放逐法来推测实际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但该法可能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末,大体符合当时雅典人的参政水平,此后大概一直沿用下来,未做变更。此外,关于陶片放逐法投票时的法定票数,在古代是有争议的。如果我们采纳某人必须得票6000以上才能被放逐的说法,那实际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会远远多于6000,因为公民们投票时并不只针对1人,而是2人甚至3人。果如此,则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当在1万人以上。
尽管如此,雅典公民大会的出席率并不算高。作为雅典最有权威的机构,其公民的参加率却如此之低,足见其直接民主体制下,并非所有公民都有高昂的参政欲望。
三、五百人议事会
在雅典人的政治生活中,议事会的作用不亚于公民大会。它由500人组成,凡年满30岁以上的公民均可当选,但一生中最多只能充任议事会议员两次,所以它既是雅典民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又是训练雅典公民的场所。如依每年更换一半议员的速度计算,每年约需250名新议员;如每年全部更换,则将有500名新议员上任。以此类推,10年中将分别需要2500~5000名新议员,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大约有一半的公民可出任议员。由于议员通常只有前3个等级的公民才能充任,很可能他们一生中至少有一次机会出任议员。如此之高的参与政治的比例,可谓空前。
像雅典大多数官员一样,议事会议员由抽签选出。每个部落50名,大概按各德莫人口比例选出。在议事会中,10个部落的议员分别组成10个主席团,在任期中分别主持公民大会。前4个主席团任期36天,后6届则为35天,担任主席团的秩序同样由抽签决定。主席团每天抽签选出一名主席当值,保管国玺、国库与档案室钥匙。主席不得连任,以保证更多的议员可以担任此职。主席团另有一名秘书,由议事会选举产生,通常来自当时的非主席团部落。
议事会拥有非常重要的职责与权力。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向公民大会提交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未经议事会同意的问题,一般不得交付公民大会讨论。在公民大会就某些问题做出决议后,起草决议案的工作通常也由议事会承担。决议公布后,由于公民大会当天散会,监督决议执行的责任多由议事会承担。
在国家日常管理中,议事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负责官员的监督,向他们提出有关建议。由于雅典官员众多,各有职责,议事会还负责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它还可听取有关对官员不尽职、越权等行为的控告。议事会专门设有10名审计官,审查即将卸任的官员交来的财务报告。
议事会拥有某些司法职能,一度有权判处罚款、监禁甚至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我们没有任何证据,但议事会确定可以审理并判决一些较小的案件,并有权对新当选的执政官、议事会议员进行最后的资格审查,审查未过关者可以向陪审法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