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大清“精微批文”
一、缘起
大约四年前(2002),当时的本所明清档案工作室负责人陈国栋先生询问同人,档案中有无“精微批文”,那时无人能答。何谓“精微批文”?根据《大清会典》,“精微批文”或“精微批”是清代都察院巡按御史,茶马御史,户部、工部各关差由京城前往外地赴任的身份证明文件。[1]工作室同人虽然在整理内阁大库档案时,常常遇到请领或回缴“精微批文”的相关档案,但从未见过该种文件。同人甚至还在整理满文档案时,发现两件与“精微批文”有关的档案。但是“精微批文”是何形制?遍查手边工具书与图鉴,仍然一无所获。不过,经陈先生这么一问,倒是引起工作室同人对“精微批文”的注意。本年(2006)八月间,本所研究员于志嘉女士来工作室调阅“勘合”原件,对文件中所开“计给某字某号精微批文壹道”的文字叙述提出疑问,在本室同人王健美女士的协助下,陆续调出相关档案,经过二人反复讨论,初步认定我们先前认作“勘合”的文件,应该就是大家一直在找的“精微批文”。为了进一步厘清“勘合”与“精微批文”的关系,我们在于女士的建议下,以先前的讨论为基础,继续挖掘史料,草成本文,以就教于学者方家。当然,文责自负,所有的错误由我们执笔者承担。
二、何以误作“勘合”
首先,让我们说明何以先前会把“精微批文”误作“勘合”。我们会把“精微批文”认作“勘合”,主要是依据档案文件的结尾用语所做的判断。清代官府往来文书中,正文之后常见以“须至某者”这样的套语作结。这“须至某者”的“某”便是该份文件的种类或名称。[2]例如,“移会”这种文件的最后会有“所有……理合移缴……查收可也,须至移者”。作为“题本”副本的“揭帖”,其结尾则是“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如图1至图4所示,无论是都察院,或是工部、户部的“精微批文”,在第一段印刷体文字的最后都会有一句话作结;前者是“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而后两者则是“须至出给勘合者”。文字虽然稍有出入,但语意似乎并无不同,因而当年我们认定凡是有这两类结尾套语的文件都是“勘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将同样的档案视作“勘合”,可能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3]不过,我们下文会论证,“精微批文”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实是“勘合”与“批文”两类文种的结合,因此,上述原则不能直接沿用。
三、何以是“精微批文”
现在让我们仔细看一下先前提到的四张“勘合”。图1先前被认作都察院的“勘合”。这是一份顺治十四年三月初一日(1657-04-14)由都察院发给监察御史田升龙前往巡按广西的文件,主要分成板刻印刷与手写填入两部分。[4]以下为文件的内容,小字为手写填入部分:
都察院今差本官前去广西公干,把截去处验实放行,若至所在官司,比对朱墨字号相同,速将坐去事件,依限完报,毋得将同姓良善冒名顶解,因而动扰于民,自取罪愆;若朱墨不同,即将赍批人员擒拿赴京,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
一为出巡事,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前去广西巡按。顺治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等同吏部具奏外,今将本官赍批前去,本省按察司比号相同,照依札内事理施行,完日径自具奏,仍呈本院知会。
右批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准此
顺治拾肆年参月初壹日典吏缺刘继芳代承(顺治拾肆年处,钤盖满汉合璧之“都察院之印”)
都察院
限事完回缴
板刻印刷部分重点有二,一是都察院差官某人前去某地公干,二是所在官司必须比对朱墨字号,以避免冒名顶替之事发生。最后则以“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结束。手写填入部分则有四个部分:一是差官前去的地点,二是差官的姓名,三是文件发给的时间与代承官员的姓名,四是批文的内容,包括出巡官员的职衔、姓名与出巡的性质,以及相关官员为此事稍早前具奏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件的左半部有“右批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准此”几个大字,其中“差监察御史田升龙”是手写植入。如果当年我们注意到“右批某某准此”这样的用语,可能就不会犯下以“批文”为“勘合”的错误。依照清代的公文用语的习惯,“右批某某准此”是表示,以上(右方)是批给某某的批文内容。[5]“右批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准此”自然指的是批给监察御史田升龙的批文。
图1顺治十四年(1657)都察院发给监察御史田升龙前往巡按广西的文件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04011-001
图2顺治九年(1652)都察院差监察御史陈棐前往顺天巡按的“批文”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63601-001
图2是先前被认作“勘合”的顺治九年(1652)都察院差监察御史陈棐前往顺天巡按的满文“批文”,文字是依照满文的书写习惯,由左至右,从上到下排列;和图1的汉文“批文”一样,这份“批文”的主要内容分成板刻印刷与手写填入两部分,而其形制与内容也无差异。在文件的右下角有几行满汉文并列的小字(第一段为满文的罗马字转写):
ereemujingweipibeninggunbiyaijuwanduindeuheribebaicarajurganiicihiyarahafanaduri,ejekuhafanwehe,unujihe,juwanuyundedidafiorindeumenjuleribeyedeafabumebuheedeheseitkegidaha
九年六月十三日都察院理事官罗□送到顺天巡按陈棐精微一道,十四日理事官呵都里看徐如龙挂号讫,十九日用宝,二十日在五凤楼前发讫。
这几行文字主要说明这份文件产生的过程,同时也明白指出这是给顺天巡按陈棐的一道“精微”。我们要找的“精微批文”已经呼之欲出了。
图3先前被认作工部的“勘合”。[6]其形制与上述都察院的“批文”一样,也是分成印刷与手写两部分。印刷体部分也是首先叙明工部差某官前往某布政使司公干,其次要求所在官司必须比对朱墨字样,以避免冒名顶替之事发生。不过,与都察院的文件不同的是,此文件的左下角不再是“右批某某准此”,而是“右仰准此”;“仰”字在这里有命令的意思,全句已无先前说明右方所给文件种类的作用。这样的改变可能与手写批文形式的改变有关。如图3所示,手写批文除了改以两段文字表示外,还多了一行标题式文字,“计给龙字贰拾号批文壹道”。这一行字清楚点出以下四行文字就是精微批文的内容。这四行字有两个重点。第一是说明批文的主旨,即该部龙江关官员任满,移文户部掣签,由内务府员外郎庸保掣得。该部于康熙二十七年九月初九日(1688-10-02)具题,十三日奉旨,同意庸保前去管理龙江关事务,督收钱粮,禁革奸弊。第二点则明言任命庸保“管理龙江关事务”。图4则被误当作户部的“勘合”,其形制格式与工部的文件几乎如出一辙,所不同的是手写批文的第一行文字是“计给顺字肆号精微批文壹道”,明白指出这是一道“精微批文”。[7]
图3康熙二十七年(1688)工部令官员前往江苏布政使司公干的批文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04416-001
图4顺治六年(1649)户部令官员前往顺天府公干的批文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03883-001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确定,在都察院或是工部、户部发给的相关文件上,不仅有“批文”,而且还是“精微批文”。虽然我们在都察院的文件上也看到“右批某某准此”的字句,但是这四件文件都是以“须至出给勘合者”或“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作为结尾语。有人因而怀疑这是否是所谓“批文勘合”,也就是有些学者所指称的在“勘合”上写入“批文”。[8]不过,这个疑问不难解决。乾隆十一年(1746)二月间,户部移会内阁典籍厅,全文如下:
户部为移会事,贵州司案呈,所有各关监督例由户部刷给精微批文,前赴任所。今批文印板被焚无存,应移内阁请将旧存精微批文捡发过部,以便照式刊板刷发可也,须至移会者。[9]
以上文字很清楚地显示,上述疑虑是不必要的。户部因为发给关差的“精微批文”的印板被焚,而必须依照先前缴回内阁的“精微批文”式样重新刻板刷印,因而行文要求内阁发回先前回缴的“批文”。户部被焚毁的是“精微批文”印板,而非“勘合”刻板,这事实已很清楚地说明,我们先前讨论的四件文件就是“精微批文”,而非“勘合”。同时,我们也在档案中找到另外一条资料,可以支持我们的看法。这是一件题为“ijishūndasaninadaiya,aniyabiyainikanejehe,jingweipi【dangse】”的满文档册,其中“jingweipi”即汉文“精微批”的满文音译,整件档册的汉文题名为《顺治七年正月分汉敕、精微批档》。[10]这件档册一共抄录了十五件敕谕与两件“精微批文”。批文的形制、内容与上述所引都察院顺治九年(1652)的“批文”几无二致。因此,毫无疑问,这些我们先前认作“勘合”的档案应该改成“精微批文”。
然而,我们要问,何以在“精微批文”上仍然可以看到只在“勘合”上才会有的结尾用语,也就是“须至出给勘合者”与“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精微批文”与“勘合”在明代的运作情形着手。
四、用途与形制
清代的“勘合”与“精微批文”都是承袭明代旧制。根据我们的初步考察,“勘合”在明清两代的运用方式并不一致。简单地说,“勘合”在明清两代都是一种凭证,但明代“勘合”的使用范围明显较清代为广。根据近人的研究,明代的“勘合”应用于户籍、军籍的管理,衙门间公文的传递、管理,军队的调动,两京城门的管理,财赋的征收,与邻国的朝贡贸易,西北边区的茶马互市,驿站人夫骡马的支用等。[11]然而,清代“勘合”的使用场合缩小很多,除了用作城门出入凭证[12],以及短暂用作日月食救护外[13],主要作为差官依法支用驿站夫马的凭据。在清代,如图5所示,官员奉差出京、赴任、出征,以及进表、进贡与解饷,都会领有兵部发给之勘合,于旅途中要求各地驿站依上面填注的夫、马、车、船、廪给口粮数目提供补给。例如,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奉差出京,都会给夫二十名、马四匹、驴两头、水路船一只。[14]在外,则由该省驿传道按照品级填给勘合[15];乾隆二十八年(1763)以后,改由各地督抚发给[16]。
除了使用场合的缩小,清代“勘合”的形制也与明代不同。有学者指出,明代的“勘合”含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半印,又称骑缝印,二是字号,三是底簿(号簿)与勘合纸。”[17]半印、字号、底簿都是用来比对的,以验证文件之真伪。《明实录》中有关当时“行移勘合”(也就是上文所称管理衙门间公文传递的勘合)的文字很清楚地描述了“勘合”的防伪机制,也告诉我们为何明代的“勘合”又叫“半印勘合”:
甲申,五色云见,始置诸司勘合。其制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册付天下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隶府州卫,所收之半印纸藏于内府,凡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有文移,则于内府领纸填书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册合其字号、印文,相同则行之,谓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18]
但是从图5可以清楚看到,清代最常见的“勘合”已不见半印,只有字号。这张光绪十九年(1893)颁给河南正考官王懿荣(1845—1900)的“勘合”,除了详细载明各驿应付的口粮、跟役、马匹的数目外,只有“计开金字七十一号”等字。从这张“勘合”上的警告文字“如有洗改多索、越站枉道及驿棍啃勒情弊,查出一并参处不贷”以及《清会典》中对于滥用“勘合”的种种惩处规定可以看出,清代对于避免“勘合”被滥用的关注,远大于防止它被冒用与诈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