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所见清代社会夫妻关系的断裂与终止
一、前言
一般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男女两性关系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基准上。这个“男尊女卑”的道德规范落实到行为上,就成就了后世奉为礼教的“三从”之义与“男女内外”之分。前者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而后者则指的是男不言内,女不言外,或是男主外,女主内。本文旨在利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典藏内阁大库档案中的刑案数据,主要是近三百件夫妻失和的案例,从这个道德规范是如何在社会上被实践的角度来检视清代的夫妻关系。本文将以“三从”,尤其是其中的第二从,即“既嫁从夫”,与“男女内外之分”两个观念来检视这些案件,希望通过对夫妻冲突症结的分析,了解双方对“三从”与“男女内外之分”奉行的程度,借以说明清代婚姻关系中两性认知的复杂性,以及“男尊女卑”在厘清清代夫妻关系上的局限性。
这些失和案例都是涉及人命的家庭暴力事件,多数是丈夫杀死妻子,但也有不少是妻子与奸夫共谋杀死丈夫的案子,还有妻子独自杀死丈夫的例子。由于是命案,有一方当事者已不存在,刑案口供就成了另一方当事者的独角戏。这当然不利于我们对案情的全盘掌握。另一方面,当事人在陈述案情时多少会避重就轻,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陈述,往往造成口供内容过于偏颇,旁人难以了解事件的真相。然而,如果我们不求断定双方是非,只在乎了解婚姻出状况的原因,只求观察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以厘清导致双方冲突的导火线,那么这些案例仍有可取之处。
依据大清律,谋杀人与误杀、过失杀伤人的刑罚不同;同时,丈夫若殴死有罪妻妾,无须偿命,只杖一百。所谓有罪妻妾,是指殴骂丈夫之祖父母或父母的妻妾。[1]为了减轻刑责,涉及命案的男性当事人在堂上往往采取将命案导向误杀或过杀的策略;他们一般会在口供中指出,因为妻子行为不当,未尽为管家之责,自己或是出于一时气愤,或是为了教训对方,以致失手杀人,绝非故意杀人。另一方面,杀夫的女性当事人则多会供称原本无意谋杀丈夫,都是受奸夫唆使好做长久夫妻,而协同谋害丈夫。但无论是为求脱罪,还是诿过他人,当事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设法合理化自己的行为,指出命案只是出于一时冲动的过失杀人,而非蓄谋已久的谋杀。这些当事人的说辞虽然可能有所偏袒、夸大,但不论他们的说法如何有利于自身,他们对对方的指控必须很明显地显示对方的行为有违当时的夫妻相处之道,如此方能合理化自身的行为,以避免更重的刑罚。而我们从这些当事人为自己行为辩护的言辞中,从夫妻双方对彼此不满的陈述中,应该可以分梳出当时社会认可的夫妻关系,掌握到当时夫妻双方对彼此的期待。
其实,大陆学者王跃生曾在其分析清代中期婚姻的专书第三章,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366件刑科题本处理过同样的问题。[2]他是从“夫权的表现方式”与“妻子对夫权的违抗”两个角度,采取以夫妻冲突案件为主的方式来讨论。本文舍弃“夫权”这个现代学者发明的概念,而是考虑到夫妻关系既然不对等,故将导致双方冲突的导火线,分成“丈夫的不满”与“妻子的抱怨”两部分来观察,并将妻子外遇造成夫妻失和的案例纳入讨论,以凸显夫妻双方对彼此期待的差异。
二、丈夫的不满
夫妻朝夕相处,日常身边琐事往往成为引发冲突的来源,而一旦感情生变,即使芝麻细事都会引爆争端。不过,在档案中,就日常家事而言,丈夫对妻子不满的比例远高于妻子对丈夫的怨怼;而在夫妻感情问题上,妻子情变的比例相对较高。在我所见的案例中,丈夫对妻子的不满大致有几种情形:妻子不顺从自己或父母、妻子不安分持家或家事失当、妻子心向本家、嫌弃妻子、妻子与人通奸。前面两种情形多与日常细事有关,而后面三种则多涉及夫妻感情生变。以下分别讨论。
(一)不顺从自己或父母
在这些婚姻失和案件中,引起争执最多的起因是丈夫认为妻子不听话,不顺从自己或父母的意见。在这些案例中,丈夫的指控极为多样,如不肯做饭[3],不肯烧洗脸水[4],不肯烧茶水[5],不肯热茶[6],不肯缝补褂子[7],不肯下田割禾[8],不肯生火[9],甚至不愿与丈夫同房[10],不接受丈夫白日求欢[11],反对丈夫娶妾[12],都是争执焦点。这些争执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妻子未依丈夫的嘱咐做事,夫妻发生口角,丈夫失手杀死妻子。乾隆十年(1745)二月间,江西雩都县人胡廷器因妻子不愿迁往庄上居住,一时气愤,把妻子打死了。他的口供详细地描述了夫妻间口角的经过:
小的是本县人,今年五十五岁,平日与妻子王氏和好,并无什么嫌怨。只因小的向有庄田一所,离家三里路远,耕种不便。今年二月十六日,小的与妻子王氏商议说,如今春耕时候,我与你搬到庄上去住,就近好耕田。妻子不肯,与小的斗嘴。小的原骂他懒妇,他就回骂小的。小的正要打他,他就摸取门边粪把先向小的打来,小的拿过粪把随手打去,不觉伤着他左耳轮连左耳根。他越发乱骂,连及小的父母。小的一时气忿,又把粪把掉转柄来打去,不觉伤着他顶心偏左,倒地擦伤左眉丛并垫伤右腮脥。后是邻人谢利才们走来劝解,小的就把妻子扶到**。不料,妻子伤重,救不好,到十七日早上就死了,是实。[13]
另一个例子是,乾隆二年六月十七日(1737-07-14)早晨,陆胜先向正在洗衣服的妻子林氏要饭吃,好下田去拔草。林氏答以饭还没有煮,要他喝些酒去,回来再吃。陆胜先依言喝了碗酒,就去田中上工了。可是当他因为“吃了饿酒,酒涌上来,就回家要饭吃”时,发现林氏还未煮饭,不禁说了林氏几句,“这时候怎么还不煮饭”,林氏遂以“饿鬼”回骂。陆胜先闻言“恼起来”,赶进房去打林氏,正好桌上放着一把劈柴斧头,他“酒醉了,一时模糊,看不清是什么家伙,就拿起来打他几下,不想竟把妻子砍死了”。[14]
第三个例子是,乾隆二年六月初一日(1737-06-28),湖北安陆府荆门州人车君儒夫妻俩同在田里耨草。车君儒因为肚子饿要妻子张氏先回去做饭,张氏以天色还早不肯回去,二人发生口角,张氏言语中还辱及车君儒的父母,车君儒“一时气不过”,就用锄头朝张氏头上打去,张氏哭着回去,不久伤重而死。[15]
在上面三个例子中,陆胜先强调他是“因一时酒醉模糊”,把妻子砍死了,不是“有心要把他致死的”。胡廷器表示,他是“一时气忿”,才掉转粪把将太太打成重伤,不治身亡的。车君儒也说,他是“一时气不过”,“原只想打他去做饭,不期适打着他头上右边,打重了些”。根据档案所见,这几乎是所有“生活细事”类案件中丈夫口供的模式。他们都会表示因为妻子不仅不听话,而且回骂,有的还会像胡廷器一样,强调妻子的辱骂甚且“连及父母”,还有些甚至指出妻子泼悍,先动手打人,因此他们才还手,只是一时失手,才打伤妻子致死。他们也都会指出他们不是有意杀人,而是一时迷糊,或一时气愤,才会打死妻子的。虽然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丈夫是否要利用《刑律·人命》第二九三“夫殴死有罪妻妾”条减轻刑责,但衡诸当时的两性关系,这是极有可能的。然而,对大多数的男子而言,在传统礼教的影响下,妻子的绝对服从乃天经地义之事。蓝鼎元的《女学》第一卷《女学总要》开篇即引孔子曰,“妇人伏于人也”[16]。而我们翻阅《女诫》《闺范》一类的书,映入眼帘的不外乎“敬顺”“孝敬”“曲从”等字眼,要求妇女绝对地顺从。同时,地方上也有“天字出头夫作主”的谚语。[17]对丈夫而言,妻子必须“敬顺无违,以尽妇道”。如果她们的所作所为有亏妇道,丈夫理应劝诫。例如,一位县官问道:
你妻子就是与王公林的妻子吵闹过也是小事,你怎么就殴打他多伤以致身死呢?明有别故,有心要致死他的了,快实供来。[18]
这位丈夫答道:
妻子与人吵闹虽是小事,小的因他在家不贤良,一味悍泼,要打他一顿,儆戒他下次的。不想他反混打、辱骂,小的才气极乱打他几下,那知他就被打伤死了。实出无心,并无别故。
另一位丈夫对类似问题的回答是:
小的买驴肉回来,叫妻子张氏煮着。妻子先吃了些,原是小事,但他不该背地先偷吃。小的回家看见锅里驴肉剩得不多,故此骂他偷嘴,原是要他学好的意思。不料,他不但不听,竟回骂小的。故此小的气起来,拾了柳棍要打他,因他转身走避,小的随手打去,误打着了他脑后的。小的与他夫妻情分一向相好,并没别的缘故,为什么有心要打死他呢?[19]
他们都是要妻子规过向善,孰料妻子并不领情,反而“一味悍泼”,竟然回骂,导致他们气极而生事。
如果妻子“泼悍”的对象是自己的母亲,做丈夫的就更有理由教训妻子了,因为她们忤逆不孝。二十岁的诏安县人张宁就说:“肆月初陆日傍晚时候,母亲叫老婆挑水下缸,老婆把缸碰裂,母亲骂他不小心,他就与母亲斗嘴。小的见他忤逆,用拳打他发际壹下,他和小的撒泼,小的气忿,拾起捣衣木棒打他额颅壹下,不想他倒在地下救治不活。……”[20]其实,档案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因为婆媳不和而导致夫妻冲突的例子。多数是妻子不理会婆婆的吩咐,如不肯替婆婆洗衣服[21],不理婆婆要她煮饭的要求[22];或是像张宁的妻子一样,对婆婆出言不逊[23]。有趣的是,档案中较少见到翁媳不睦的案例。唯一的例子是,公公和五个儿子都是硝皮生理,媳妇不满公公连着两天向儿子借皮硝使用,口里咕咕哝哝地说,“供着他的饭,还连日使俺的硝”,而且还“娘长娘短的”咒骂。公公因为耳聋听不见,丈夫赶集去了,可是同父异母的叔公听不下去,出面指责侄媳妇。侄媳妇不服,不断咒骂,还说:“你是后老婆生的,管不着我。”这一说,把叔公给激怒了,推了侄媳妇一把,侄媳妇就上去撕抓他,还说:“你手里现拿着斧子,敢杀我吗?”叔公因为侄媳妇骂得刻毒,一气之下,就照她胸膛上砍了一斧子。侄媳妇跌倒在地,口里又是一阵胡骂,叔公性起,决心把她砍死偿命,就照她咽喉食气颡连砍了五斧子,侄媳妇当场毙命。[24]
其实,很多时候妻子不是不听使唤,只是一时忙不过来,不能应命。例如,云南广西府人李忠秀只因妻子彭氏要哄啼哭的娃儿,分不出手来替他盛饭,要他自己盛饭,就心生不满,不断詈骂,彭氏回嘴理论,李忠秀就大打出手,最后弄出人命。[25]而不少时候丈夫更是有错在先,弄得妻子心情不佳,与其闹别扭,坚拒所求。直隶人贾三槐在参加伯父收媳妇的喜宴后回家,讲起伯父家新娶的媳妇来。贾三槐取笑妻子李氏说:“新嫂子比你生得齐整,你那里如人家那样好呢?”妻子有些嗔怒地说:“这也是各人的命,你命里不该娶好老婆,说他做甚。”贾三槐随即走到院里喂羊,回到房里,妻子已睡下。贾三槐想要与妻子行房,李氏推说“身子不干净”,贾三槐“不晓得什么干净不干净,就拉开他裤子硬爬在他身上”。李氏把他推下来说:“我原是丑陋的,你看谁家的女人好,就往谁家睡去罢了,来缠我做什么?”两人一阵扭打,贾三槐为了不使李氏喊叫惊醒母亲,掐住李氏咽喉,没有想到就这样把新婚一个月的妻子给掐死了。[26]
在口供档案中常见一句话,“你和他女人吵什么呢”[27],显示出当时人所有的一种俗话所谓“男不跟女斗”的心态。有些人也在公堂上做同样的陈述,表明不会与女人一般见识[28],但以上的例子显示,许多男子一旦与自己女人起争执时,又是另外一回事,尽管有时还是自己有错在前。唐甄(1630—1704)就曾指出,“今人多暴其妻”[29]。这些档案中的故事证实其所言非虚。
当然,莽夫固然是家庭暴力严重的原因,但家中悍妻恐怕也需负部分责任。这里所用“悍妻”一词是套用档案中涉案当事人的用语。在口供中,常见男子用“悍泼”或“泼悍”二词形容他们“不贤良”的妻子。这固然有可能是当时人的策略,但无可否认,从档案中可以看到有些妇人的确“泼悍”。例如,“姜氏平日极悍泼,常嫌小的家穷,每日合儿子吵闹,不安心过日子”[30];又如,“因王氏性赋悍泼,向日夫妇也常口角”[31];又如,“刘氏心多不足,性复泼悍,时常吵闹”[32];又如,“妻子泼悍,以致常被房东撵走”[33]。现在我们就以这常被房东撵走的妇人的故事为例,看一看丈夫口中的“悍妻”是如何泼悍。
这位妇人姓刘,曾是吴姓人家的妾,因为常与大妇吵架,吴家不要了,改嫁给王得府,时年二十一岁。以下是王得府对刘氏的描述:
小的是本县人,三十六岁,小的父母都死了,并没兄弟、子侄。刘氏是吴得宣的妾,后嫁与小的,有九年了,并没生有子女。他性子泼恶的。小的先赁姬宗玉家房子住,因女人偷了姬宗玉家两包烟,向货郎担换布,被姬宗玉见了,对小的说过,就叫小的誊房。小的又搬到姬熬子家房子里,因小的外边掉了一件布衫,女人只是混吵,小的打了他右胳膊上一柳棍。姬熬子见了,把小的喝住;姬熬子怕闹出事来,也不叫小的们住。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才赁张兴福家房子住下。二十三日晚,小的往家里取衣服穿,见女人和张兴福的母亲李氏在院里说闲话。女人说小的偷听他说话,就骂小的;小的说你们说什么话我并没有听见,与他辩白了几句。小的又怕房主听见不像模样,就躲进屋里去了;女人嗔小的与他回嘴,就拿着一个尿罐子进屋,照小的劈面打来;小的闪躲,没有打着,把罐子打烂了。小的就去睡了,总不理他,女人就叫骂了一夜。到天明时,小的心里暗气,想自娶了他连房子也住不稳,又听见房主李氏临走说,像这样就不敢留你们住的话,眼前又是要撵的了,穷人家如何当得起,越想越气要这泼悍女人做什么,不如害死他倒得干净。
那天,王得府就把刘氏勒死了。
(二)不安分持家或家事失当
如果妻子对丈夫必须敬顺无违才算尽妇道,那么对大多数的丈夫而言,妻子必须安分在家,且勤于家事,方能不负男女内外有别的礼教规范。直隶景州州民郁士林因妻子常趁他在外佣工时出外“闲晃”,甚为苦恼。他曾向县官透露心中想法:“他是个女人,常在外边去干什么?”他也曾向妻子表示:“你一个女人整日在外边,有什么好处呢?”这也许不是妻子有无好处的问题,而是担心对他这个做丈夫的可能有什么伤害。郁士林的一句辩白,其实将他心中的疑虑表露无遗:“张氏乘小的出去做活,整日在外边,不知干些什么营生?”
郁士林的案子并非孤例。直隶衡水县人魏洪济长年在京城做生意,听到妻子孙氏在家里供着仙姑,且常外出替人治病,一气之下得了“气迷疯病”。病愈返家,就“把女人供的神像烧了,不许女人出外行走”。可是魏洪济因为与小儿子时常生病,他怀疑是孙氏作法所致,不得已又给她画了一幅神像,只是不许她出外行走。然而,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孙氏仍然乘其出外佣工时,外出给人治病。魏洪济虽然气愤,但尚未有杀妻之心。直到有一天他受雇给人家做长工时,突然“又觉得身上不好,睡在炕上,疑心又是邪神作祟,看那挂的神像心里一发气恼,只想杀了孙氏逃走”。到了晚上,魏洪济“睡到半夜后醒转来,心里只是生气,耐不住,就拿屋里放的铡刀把他连砍了两下死了”。他说:“砍的时节心里原是迷糊的,直到天明时心里定了,才知道砍在他腮颊咽喉上的。”[34]魏洪济的案子涉及神仙巫术,虽然较郁士林的复杂,但他们对妻子的“不安分”心怀不安的心态是一致的。
这些男人要妇人“安分”在家,当然不是让她们在家享清福,而是要她们在家煮饭洒扫,好让他们回家有热饭可吃,有干净的炕可睡,有热水洗澡。龚云在海边官灶上做盐墩过活。乾隆十九年六月十九日(1754-08-07)晚上他从海边回家,看见妻子在门前闲坐,遂叫她拿饭来吃。他妻子答道,还没有煮。龚云说:“我已饿了,怎么这时候还没有煮夜饭,要你在家做什么?”[35]在山地做活的孙三晚上回家,吃了晚饭,天有一更多时,要上炕去睡觉,却摸了一手鸡粪,不禁怒骂道:“你在家做什么?被鸡来到炕上,你都不管,有你这样懒物吗?”[36]乾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1748-07-08)晚上,朱介玉要洗澡,妻子金氏烧迟了浴水,气得朱介玉在家里大声辱骂。由于骂得太过“粗鲁不堪”,同屋居住的房东朱二出面斥阻:“我家也有女眷的,怎么这样骂法,难道还成个人么?”[37]朱介玉认为朱二多管闲事,二人由动口演变成动手,最后朱介玉赔上性命。
其实不仅做丈夫的认为妻子理当在家做家事,连妻子的本家也有同样的观念。山西辽州人连文珠由于女儿不愿做家事且常逃家,不时叮咛她不可偷跑回家,以免惹人耻笑,说道:“做媳妇的,凡是〔事〕勤谨,我不信他还要打骂。”[38]连文珠因为出嫁的女儿不愿帮做家事,遭婆婆责骂、丈夫毒打,常常“私跑回家”而备感困扰。很不幸,虽然他苦口婆心地把女儿劝回婆家,但不久后他的女儿还是因为不愿做家事被丈夫打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