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5光绪十九年(1893)颁给河南正考官王懿荣的“勘合”
资料来源:《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内阁六部档案》第4期,1805页,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
五、请领程序
不过,明代“半印勘合”的特征在清代的“精微批文”中却仍然保持着。如图1与图3、图4所示,无论是都察院还是户部与工部的“精微批文”的中央上方都有一个“敕命之宝”的半印,顺治六年(1649)以前的只有汉文篆字,后来则为满汉合璧;半印上都有“宝字某某号”的字样。“敕命之宝”半印的下方则是两至三个各部院的半印与批文字号[19]:都察院的是三个左半印;户部与工部的则各有一个左半印与一个右半印,通常左半印盖在手写批文的起头,而右半印则盖在手写批文的结尾处,也就是左半印盖在文件的右边,右半印盖在左边,形成有如两个半印相背对的态势。[20]这些半印与字号显然是批文上“其所至官司,比对朱墨字样”的主要对象。[21]然而,这些批文上的半印与字号是如何产生的?所在官司又是如何比对朱墨字样呢?下面我们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试做回答。
根据《大清会典》,户部、工部各关差监督都必须向部里请领“精微批文”,分别“送科挂号,转送内阁,请用宝发出,本科引奉差官赴午门外跪领到科,按程定限回缴日期”。[22]至于都察院的情形,《会典》的文字较简省:“各该差请给精微批文,本科照例批定限期,该差赴本科领取。”[23]这里的“本科”指的就是“刑科”,只是未提是否送内阁用印。不过,从本所档案数据中,我们看到刑科仍须将都察院的手本送内阁典籍厅,“烦为呈堂给发施行”[24]。这“呈堂给发施行”应该包含了用印的动作。因此,我们可以确定,上述“精微批文”上“勅命之宝”的半印都是由各科送内阁用印完成的。
然而,《大清会典》,甚至《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描述都稍显简略,倒是本所档案提供了一些细节,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实际运作情形。乾隆十一年正月十四日(1746-02-04),内务府郎中吉葆奉旨补授户部西新关监督,户部因此于同年二月初九日(1746-02-28)“咨呈差本部前赴内阁,请领撰给所有精微批文一道,并内号簿一本移会户科比号;外号簿一本咨发江南总督比对;并行文兵部照例派给护敕绿旗官兵,前往护送可也”[25]。显然,各衙门在咨呈内阁的同时,也会跟着移送一本内号簿与一本外号簿,也就是所谓“底簿”。前者用作各科“比号”的依据,后者则咨发该巡按或监督所在官司的长官,以作为未来比对的根据。而根据档案所见,户科、工科或刑科在比号,也就是比对批文字号后,会再移会内阁典籍厅,“烦为呈堂请宝挂号,以便发给”[26]。内阁在用完印,挂过号后,才将批文交由各科发给差官。这一连串动作的目的,应该是在确保批文字号与内、外号簿上的字号相一致,一方面防人作伪,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为批号不对而使差官无法行事的窘事发生。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刑部主事戴楩与吴元璧就因为“各请批文辄行,而失与内号相验,于是元璧至镇江府与原给外号验不合,不可以行事;而楩亦称批号与籍号不同,各为巡按御史参劾”[27]。
不过,除了比号外,各科官员对于“精微批文”还有用红笔做标记的动作,也就是在清代下行文上常见,有提示阅者注意之用意的标朱。清朝人刘献廷(1648—1695)的《广阳杂记》就记载:
凡巡防盐关差,皆有精微批一纸,以为凭限;批发自内阁,而科臣批之。[28]
明朝人李清(1602—1683)也在《三垣笔记》上写道:
凡按院出巡,用精微批,先送刑科签押,于直隶巡按监察御史某准此,则用朱笔大直如按院直推知法,于批后又书“候回还日缴”五大字,送中官用印。[29]
由这两笔数据我们可以确定,图2都察院的那份“精微批文”上,“本官前去广西”与“差监察御史田升龙”两段文字上的朱笔直批都是科臣所为;而图3工部“精微批文”上那些手写批文前后的“引号”与批文旁的红点,也都是科臣的朱笔标朱。[30]这些“精微批文”必须在差满回京后的一个月内送各科销号,转缴内阁,超过时限者议处。[31]这也就是我们今日可以在内阁大库档案中看到这些缴销的“精微批文”的原因。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了解,清代的“精微批文”实际上仍保有“半印勘合”的形制,都是利用比对字号以防诈伪的凭据,只是前者在半印、字号以外还加上了批文,可以说是“勘合”与“批文”的结合。如果真是如此,那么为何不称作“勘合批文”,而要称作“精微批文”呢?以下我们试从“精微”二字入手,回答这个问题。
“精微批文”中的“精微”二字究竟作何解?目前我们没有找到明朝人或清朝人的说法。不过,姑且不论“精微”二字作何解,翻检《大明会典》,我们发现,凡是冠上“精微”的公文书都是由内府发给京城各相关衙门的,而且还是比较重要的文件。例如:
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关给内府精微文簿,开写日行事务,注销前件,按月奏送本院稽考,年终类送司礼监交收。[32]
凡刑部、都察院问过充军犯人,送五军都督府编发者,每五日各开报本司,本司历事监生填写精微文簿,填满缴进内府。[33]
而本所档案中也有一件“精微奏稿”,是礼部为每年皇帝赏赐“在京在外文武官员及四夷外国人等各项段锦绢布匹”事,除依例年终向内府司礼监“请给勘合填补花样数目”外,还“谨具奏闻”的一件文件。[34]显然,在京各相关衙门送往内府的公文书也被冠上了“精微”一词。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在明代只要与内府相关的重要文书都会加上“精微”二字。而这些精微文书可能也都盖有司礼监的精微印,因为我们看到管制内府各门出入的勘合有所谓大、小勘合之分,前者盖有出入精微印,后者则是盖着兵科印[35]:
凡内府各门进出事件,并内官出入,皆有印信、大小勘合、填写关防。本科官编成字号,并置底簿。小勘合用本(兵)科印,大勘合用司礼监精微印。领出,每三日俱给与守卫官员,填写出入事件。填完小勘合,送内府收;大勘合送本科收,以凭查考。[36]
其实,上述“大勘合”在南京就被称为“精微勘合”。《大明会典》清楚指出,“凡南京内官出入公干,并皇城四门出入事件,填过精微勘合将尽,先行具奏兵部,转行本科,将该给勘合,编完字号,赴司礼监,用精微印,并附底簿给出,发南京兵科给用”[37]。既然内府的“勘合”称作“精微勘合”,当需要将“勘合”与“批文”合二为一的时候,一个最可能的名称应该是“精微勘合批文”。而事实上我们的确在《大明会典》中看到了这样的用法:“凡户部差官监收各处粮米及钞关船料钱钞,本科赴司礼监,领精微勘合批文一道,定限给付,岁满更替回还,仍将原批赴监查明,送本科销缴。”[38]清代户部差官请领“精微批文”的规定,应该就是源自这个“领精微勘合批文一道”的条文。这个“精微勘合批文”是我们在会典、实录、《明史》中所能找到的唯一的例子。在这些文献中,其他的相关规定,不是写作“精微批文”[39],就是写作“精微批”[40]。我们目前没有资料可以说明这三种用法有无时间先后的次序。不过,依据经验,人们使用词汇常有化繁为简的习惯。因此,我们相信,“精微批文”就是先前“精微勘合批文”的简称,有时候更进一步简化为“精微批”。[41]如果这个推断可以成立,“精微批文”上出现“勘合”文书的形制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永行停止
“精微批文”在清代施行的时间其实并不长,顺治十八年(1661)即有停止巡按、茶马御史请领“精微批文”的规定。[42]雍正元年(1723)以后,户部各关只有山海关的监督还需请领精微批文,其他各关已不再需要请领。同时,由外任补授的关差,也不需领批。[43]乾隆三十八年(1773),各关监督请领批文的动作奉旨“永行停止”,而改给札付。[44]这是因为这年二月,户部侍郎蒋赐棨(1730—1802)奏称,“关差赴任向在户部请领精微批文一道……实缘明季税差杂出,莫可稽考,相沿至今,无稗实政,宜删去,以符体制”[45]。一个实施了一百三十多年的制度就这样突然被终止了。
蒋赐棨的奏折其实并没有清楚交代为何清政府要终止“精微批文”这样的防伪措施。他的说辞反而引起更多的疑问,因为明代实行“精微批文”并不是由于“明季税差杂出,莫可稽考”。虽然我们目前无法掌握明代开始发给“精微批文”的确切时间,但很多数据显示,这个时间即便不在明初,也决非明末。同时,发给对象也不仅限于税差。兹提一例,以做说明。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刑部尚书何乔新(1427—1502)奏称:“旧制遣官勘事及逮捕,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验视乃行,近止用驾帖不合符,宜复旧制,以防矫诈。”[46]孝宗回应:“此祖宗旧例不可废。”[47]从这“旧制”与“祖宗旧例”两词,我们可以判断,“精微批文”在明代开始实行的时间不会太晚。而何乔新的一句“旧制遣官勘事及逮捕,必赍精微批文”也点出了明代“精微批文”发给的场合与对象。根据《大明会典》,须向内府司礼监请领“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验证的差员,包括都察院巡按、提学、巡盐、巡茶、巡关等御史,清军刷卷等监生,书吏、人吏、法司勘事、审录、决囚等官员,以及差往各王府祭葬、报讣、伴送夷人等的行人、序班与监生。[48]
乾隆三十八年(1773),大清国势正盛。蒋赐棨究竟是不了解“精微批文”的发展历史,还是故意以明末时事贬低它的重要性,有待进一步考察。不过,由于“精微批文”的实行,相关衙门必须不断地行文、比号、查核,的确可能对明清两代的行政体系构成负担。明成化十八年(1482)四月,南京的六科以为先前规定的“两京衙门凡有差遣者,不问事之轻重,皆给以内府精微批文”太过于烦琐,奏请该地衙门,凡是“事重路远者”,才给“精微批文”,“事轻者,不拘远近,只给札帖”。[49]清雍正年间,翰林院侍讲学士张照(1691—1745)曾提议使用“勘合字号”,以确保各部院衙门行文各省文书不被书办窜改字句,但未被接受。[50]这是否意味着“精微批文”在清代的实施一直不被重视?同时,“精微批文”虽然烦琐,但在明代仍然持续使用;在清代则不然,不仅实施范围受到缩限,而且还不到一百三十年即被迫终止。明清两代何以对“精微批文”的看法如此不同?这是否意味着清代公文书作伪的问题不如前朝严重,抑或另有其他因素?这可能是我们必须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最后,我们要指出一点,在明代“精微批文”是向内府司礼监请领,而在清代则是赴内阁用印挂号。换句话说,在明代“精微批文”的发放是由宫内的宦官组织管理,而在清代则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掌理。这一内外之别或许也可以说明“精微批文”在明清两代运作上的差异。
本文与明清档案工作室同人王健美女士合著,原发表于《古今论衡》第16期,2007年,第77~92页。
[1]本文曾参考于志嘉女士于第十届海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8月25日至26日)上讲评伍跃先生论文《日明关系中的“勘合”问题:以“勘合”形状为中心》的评论稿及刘序枫教授与于女士针对该问题的讨论信函,特此致意。我们也要感谢本所“汉籍全文数据库工作室”与“明清档案工作室”的同人,没有他们制作的强而有力的数据库,我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本文。参见《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户科》《刑科》《工科》,18b、23b、24a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不过,光绪朝的《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已不见巡按、茶马御史领批的规定。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4~195页;卷1016《都察院十八·工关领批》,206页,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
[2]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256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924页,长沙,岳麓书社,2004。
[4]《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104011-001,顺治十四年三月一日,都察院。
[5]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39页。
[6]《明清史料》,登录号104416-001,康熙二十七年十月一日,工部。
[7]《明清史料》,登录号103883-001,顺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
[8]伍跃:《日明关系における“勘合”——とくにその形状について》,载《史林》第84卷第1期,2001年,124~143页。中文增补稿,见伍跃:《日明关系中的“勘合”问题:以“勘合”形状为中心》,第十届海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8月25日至26日。
[9]《明清史料》,登录号095869-001,顺治十一年二月六日,户部。
[10]《明清史料》,登录号167250-001,顺治七年一月。
[11]罗冬阳:《勘合制度与明代中央集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35~40页。
[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79《兵部三十八·宿卫》,497页。
[1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00《礼部一百一十一·日月食救护》,781页。
[1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98《兵部一百五十七·给驿一》,6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