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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唐并宋文(第1页)

卷九唐并宋文

驳《复仇议》

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guī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1]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lǘ[2],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3]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jiàn,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yàn[4]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5]为大耻,枕戈[6]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qiān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qiāng奉法之吏,是悖骜ào[7]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8],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9],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10]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11]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吴评

看叙起“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便见得宜旌不宜诛。中段是论理,故作两平之言。后段是论事,故作侧重之语。引经据典,无一字游移,乃成铁案。

[1]赵师韫:后来赵师韫当了御史,元庆变更姓名,在驿馆附近做苦力。久之,赵师韫以御史的身份下榻驿馆,元庆亲手将其杀死,并将自己绑住去官府投案。

[2]闾:里巷的大门。

[3]黩刑:滥用刑法。

[4]谳:议罪。

[5]戴天:《礼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指不与父亲的仇人共处一片天地中。

[6]枕戈:《礼记》又曰:“居父母之仇,寝苫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指睡觉时也要枕着武器,时时不忘报仇。

[7]悖骜:悖逆、傲慢。

[8]调人:官名,专事调解纠纷。

[9]不受诛:不应该被处死。

[10]推刃:一来一往。

[11]黩: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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